厂房、仓库、生产区的化工安全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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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仓库、生产区的化工安全知识.docx

  化工安全知识:

厂房

  

(一)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甲类:

使用或生产下列物质的生产

  ①闪点<28℃的液体(易燃液体)。

如:

乙醚、乙醛、乙醇、苯等。

  ②爆炸下限<10%的气体。

如:

乙炔、氢、甲烷、乙烯、1,3-丁二烯、环氧乙烷、石油气、天然气等。

  ③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然或爆炸的物质。

如:

白磷(自燃)、红磷(氧化燃烧)、三乙基铝(自燃)、钾、钠等等。

  ④常温下受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如:

钾、钠等。

  ⑤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如过氧化物等。

  ⑥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2,4,6-三硝基甲苯(TNT)、三硝基苯酚、火药等。

  ⑦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大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因设备内没有助燃气体,不能燃烧。

此类物质必须保持在密闭设备中生产,一旦设备或管道发生泄露,没有其他的火源,该类物质就会在空气中立即起火燃烧,导致火灾事故)

  乙类:

使用或生产下列物质的生产

  ①闪点≥28℃或<60℃的液体。

如:

氯苯、丁醇、煤油等。

  ②爆炸下限≥10%的气体。

(此类气体较少)

  ③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指二级氧化剂,即非强氧化剂。

如:

过二硫酸钠、高碘酸、重铬酸钠、过醋酸等。

  ④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燃烧性能比甲类易燃固体差,燃烧速度较慢。

如:

硫磺、樟脑、松香等。

  ⑤助燃气体。

(本身不能燃烧,在有火源的情况下,如遇可燃物会加速燃烧,甚至有些含碳的难燃物或不燃物也会燃烧。

如1983年上海某化工厂,在打开一个氧气瓶的不锈钢阀门时,由于静电打火,使该氧气瓶的阀门迅速燃烧,阀心全部烧毁。

因此这类物质生产也是危险性较大的生产。

  ⑥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60%液体雾滴。

  丙类:

使用或生产下列物质的生产

  ①闪点≥60℃的液体。

如柴油等。

  ②可燃国体。

  丁类:

具有下列情况的生产

  ①对非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热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火焰或火花的生产

  ②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烧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的各种生产。

  ③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戊类: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非燃烧物质的生产。

  

(二)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

  (三)厂房的安全间距

  ①一般情况

  注:

①安全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凸出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以后有关条文均同此规定)。

  ②甲类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安全间距,应按本表增加2m,戊类厂房之间的安全间距,可按本表减小2m。

  ③高层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安全间距,应按本表增加3m。

  ④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安全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⑤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安全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⑥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安全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⑦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墙洞口面积之和各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安全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⑧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安全间距可按四级确定。

  ②危险化学品生产厂房与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25m,距重要公共建筑不小于50m,距厂外高压线不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

  ③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与下列地点的安全间距应不小于下列规定: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30m;

  厂外铁路线-----30m;

  厂内铁路线-----20m;

  厂外道路-----15m;

  厂内主要道路------10m;

  厂内次要道路------5m。

  (四)厂房其他方面的检查

  ①厂房不应设置在底下室或半底下室。

  ②自然通风条件:

最好为敞开式或半敞开式,每个生产车间必须有两个安全出口。

  ③疏散通道:

无障碍物,便于快捷疏散。

  ④消防通道:

宽度不小于3.5m,通道上不得有障碍物。

  ⑤消火栓:

室外消火栓间距≤120m,室内消火栓间距≤30m。

  ⑥电气系统: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防爆等级应与生产场所存在的物质的危险性相适用。

  ⑦安全措施:

必要的安全设施是否按需设置;已有的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有什么问题;安全设施的管理是否合理,有效。

  化工安全知识:

危险化学品仓库

  

(一)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

  

(二)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间距

  注:

①两座库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本规范第4.2.1第一座库房的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②高层库房之间以及高层库房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3.00m。

  ③单层、多层戊类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00m。

  (三)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疏散

  ①库房或每个防火隔间(冷库除外)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宜少于两个,工作时间不得上锁。

但一座多层库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防火隔间,可设置一个门。

高层库房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疏散通道应有明显的逃生标志,疏散通道的楼梯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1m。

  ②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戊类库房外,供垂直运输物品的升降机,宜设置在库房外。

当必须设在库房内时,应设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井筒内,井筒壁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③库房、筒仓的室外金属梯可作为疏散楼梯,但其宽度不应小于60cm,倾斜度不应大于60度,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0.8m。

  ④高度超过32m的高层库房应设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消防电梯。

  5、甲、乙类库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设在丙、丁类库房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小时的楼板分隔开,其出口应直通室外或疏散走道。

  (四)危险化学品仓库的防火防爆设施

  ①危险化学品仓库电力装置的设计,必须严格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②危险化学品库房内的电气照明设备必须安装防爆型的。

如亮度不够或装防爆灯有困难,可在库房外面安装与窗户相对的投光照明灯,或采用电线装在库外的壁龛式隔离照明灯。

  ③甲类库房,易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化储罐不应小于1.2倍。

但35kV以上的电力架空线与储量超过200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单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

  ④大型危险化学品仓库或独立设置的化工库,应采用独立的避雷设施,或在每座库房的两端防火墙上安装避雷针。

  ⑤按照储存物品的性质、数量及占地面积,配备相应的、足量的消防设施和各种灭火器材。

  (五)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其他检查

  ①必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②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

  ③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④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按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存放,采用的储存方式应与其性质相适用。

  ⑤各种化学性能相互抵触或灭火及防护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混合储存。

  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内应安装自动检测和火灾报警系统。

  ⑦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化学品不得漏天堆放。

  ⑧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漏天或潮湿、积水的建筑物内储存。

  ⑨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放在一起,必须单独隔离、限量储存。

  ⑩压缩、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然物品、腐蚀物品隔离储存。

  ⑾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共同储存。

  ⑿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储存。

  ⒀易燃气体、遇潮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气混合储存。

  ⒁禁止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内堆放可燃废弃物品。

  ⒂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⒃物品应分类、分堆储存,每堆占地不宜大于100m2,堆与堆间距不小于1m、堆与墙间距不小于0.5m,堆与顶(梁)、柱间距不小于0.3m,灯的垂直下方与物品水平间距不小于0.5m,灯具下方不得堆放物品,主通道宽度不小于2m。

  ⒄剧毒化学品及其他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并将其数量、地点及管理人员情况报公安部门和安监部门备案。

  化工安全知识:

生产区

  1.加强明火管理,厂区内不准吸烟。

  2.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

  3.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4.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5.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6.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7.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8.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9.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10.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用。

  11.未办高处作业证,不系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12.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作业。

  13.未安装触电保安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14.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特殊工种职工,未经取证,不准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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