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法规与教师职业道德(第3版)完整全套教学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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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法规概述,主讲老师XXXX这里输入您的学校,01教育政策、法规概述.pptx02我国教育的基本政策与法规.pptx03我国基础教育的政策与法规.pptx04我国高等教育的政策与法规.pptx05其他教育法规.pptx06教师职业道德概述.pptx07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pptx08教师职业道德规范.pptx09教师职业道德范畴.pptx10具体情境中的教师职业道德要求.pptx11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及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建设.pptx,教育政策、法规的内涵与特点教育政策、法规的功能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关系思考与练习,教育政策、法规的内涵与特点,一、教育政策的概念,教育政策是国家政策系统的一部分,是国家政策在教育领域中的反映,也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政策子系统。

掌握政策的含义是理解教育政策的前提。

政策政策是个人、团体或政府等为了达到某个目标,实现某种目的所提出的各项有计划的活动的总称。

公共政策的特点:

第一,正式性与强约束性。

第二,由掌握公共权力的机构制定与组织实施。

第三,广泛的社会适用性。

教育政策教育政策是国家和政党为了实现一定时期的教育目标和任务,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定的调节教育内外关系的行动依据和准则,表现为教育路线、教育方针、教育战略、教育规划、教育决定、教育法律法规等形式。

稳定性可变性,合法性权威性,系统性多功能性,二、教育政策的特点,政治性原则性,目的性可行性,教育法规是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也是对人们的教育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三、教育法规的含义,四、教育法规的基本类型,3,个基本类型,教育法规的基本类型,教育法律教育法律这里是指国家立法机构依据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有关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法律,着重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有关教育的成文法。

教育条例教育条例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及行政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有关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它是为调整特定教育活动中的关系所做出的规定。

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地方国家行政机关都有权制定和批准有关教育条例。

教育规章教育规章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国家权力机关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等法律,根据国家或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有关教育的专门的规范性文件。

教育规章也可以是针对已经颁行的教育法律制定的补充性的实施“办法”或“细则”。

02,01,03,04,遵循教育规律与顺应市场经济要求相结合在教育法规中确立的有关教育管理体制、办学体制、教育基本制度和原则等,必须符合教育内在规律,这是教育法规的一个基本特点,也是在教育立法过程中必须遵从的基本要求。

系统性与独立性相结合系统性与独立性相结合,它使教育立法增强了适应社会经济生活需求和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能力。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教育法规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是与推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以及教育改革和稳步前进的实际需要相适应的。

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教育法规是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的,是调整教育主体关系、规范教育活动的依据,只有增强其针对性,才能起到这种作用。

而这种作用又要求教育法规能够实施,即在实际生活中是可以操作的。

立法自主与择优借鉴相结合借鉴是有条件、有选择的,要有自主性,而不是盲目行事、生搬硬套。

我国教育法规既符合中国实际,又表现出较高的国际水准,且使当代教育全球化、现代化的趋势在某些教育法规条文中得到一定的反映。

05,五、教育法规的基本特征,教育政策法规的功能,一、保障性功能,

(一)制定教育政策、法规是为了使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有政策可依,有法律可依。

(二)实施教育政策、法规,是为了保障教育事业能够按照政策、法规所确立的目标并沿着政策、法规所指引的方向向前发展。

从总体上看,教育政策、法规的保障性功能重点体现在:

保障教育事业在社会发展中应有的地位,保障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明确方向,保护全社会(包括团体和个人)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积极性与热情等。

指引作用即指教育政策、法规具有对人的教育行为起着导向、引路的作用。

评价作用即指教育政策、法规对他人的教育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

二、规范性功能,三、激励性功能,教育政策、法规的激励性功能首先表现为它能在广泛的层面上得到大众的认同与响应。

更重要的是,它能激发人民对于教育政策、法规实施的参与热情。

例如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基础教育的政策、法规,尤其是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由于这些政策、法规真切地代表着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体现着教育权利与机会的平等,所以其能在最广泛的层面上唤起人们的积极参与,有力地保障着我国基础教育的顺利发展。

四、制约性功能,所谓制约性功能,是指教育政策、法规有着限制或禁止某种教育行为的作用。

“制约性功能所要达到的目标是制约、禁止政策制定者所不希望的行为发生。

”例如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禁止中小学乱收费的规定等。

这类政策、法规的限制性功能十分明显。

五、管理性功能,教育政策、法规的管理性功能体现在通过政策、法规对教育工作进行规划与部署,以保证教育活动有目的、有秩序地进行,同时也保证教育活动合法地进行。

教育政策、法规的管理性功能体现在通过政策、法规对教育活动实施有效的控制。

教育政策、法规的管理性功能也体现在通过政策、法规协调教育活动中的各种利益关系,以保证教育活动和谐地进行。

01,02,03,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关系,一、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联系,01,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都是国家管理教育的重要手段,都是在教育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与行为依据。

教育政策的实施需要“法”的保障,只有合法化的教育政策才能成为真正可供遵循、实施的政策,同时政策实施的全过程都要依法进行。

03,02,一般说来,教育法规,尤其是教育法律,建立在教育政策的基础上,成熟稳定的教育政策会被立为教育法律。

制定的程序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公布的范围不同,稳定程度和调整范围不同,3实施方式不同,5,二、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区别,1,2,4,制定和实施教育法规应以教育政策作为指导,教育政策不仅指导教育立法的过程,体现在教育法律规范之中,而且也指导着教育法规的实施。

在一些教育法规中,常设有“总则”部分,这部分的某些条文的实质就是政策性的说明,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教育法规中关于立法宗旨的表述。

教育政策的落实应以教育法规作为保障,将教育政策与法规结合起来加以贯彻、实施,这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动力与保障。

推行教育政策不能超越教育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在处理教育政策与法规的关系时,应该注意两种倾向:

一是片面强调教育政策的主导作用、决定作用;二是片面扩大、夸大教育法规的作用。

前者在实践中容易形成重政策、轻法规、以政策性文件取代教育法规的状况,只讲依政策办事,不讲依法办事;后者只讲依法办事,而忽略教育政策在教育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这两种倾向,都应当注意防范和克服。

三、正确处理好实施教育法规与执行教育政策的关系,思考与练习,思考与练习,01,简述教育政策的特点。

如何正确处理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关系?

03,02简述教育法规的基本特征。

这里输入您的学校名称,感谢聆听主讲老师XXXX,我国教育的基本政策与法规,主讲老师XXXX这里输入您的学校名称,新时期我国教育基本政策的变革与创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概述思考与练习,新时期我国教育基本政策的变革与创新,一、新时期教育发展的新指针,科学发展观对教育事业发展的指引2003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这为新时期我国社会发展确立了新的指导思想。

科学发展观具有丰富深刻的内涵,其完整的表述是: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科学发展观的确立,标志着我国治国理念的新变化,也鲜明地体现出我国治国方略的重大创新。

新指针,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中国共产党建设“法制中国”的庄重承诺,是在向国际社会宣告,其作为全球共同体的一员,有责任、有义务,也有信心建设好法治社会。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已成为新形势下我国社会发展的根本指导方针。

这一方针,对教育事业的发展同样具有强烈而鲜明的指导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针对教育发展的指引,在思想的指引下,教育战线要继续深化办学体制、管理体制、经费投入体制、考试招生及就业制度等方面的改革,深化学校内部管理制度、人事薪酬制度、教育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改革,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及方式方法等方面的改革;不断促进教育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以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把发展教育扶贫作为治本之计,切断贫困代际传递;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思想对教育发展的指引,推进基本公共教育均等化01,02增强职业技术教育适应性,05深化教育改革,03提高高等教育质量,04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2021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全文发布,在第四十三章“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中指出: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坚持立德树人,增强学生文明素养、社会责任意识、实践本领,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新时期我国教育发展的新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概述,一、教育法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立法宗旨,教育法第一条明确揭示了制定和颁行教育法是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适用范围,教育法适用的地域范围仅限于国内,仅限于具有法人地位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其中从事教育工作和受教育的人,包括教师、学生、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立法特点,全面性和针对性相结合;规范性和导向性相结合;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

重要地位,教育法是国家全面调整各类教育关系,规范我国教育工作的基本法律,在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其他单行教育法规只是调整和规范某一方面的教育关系或某一项教育工作的,都是“子法”。

这些单行教育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都要以教育法为依据,不得与教育法确立的原则和规范相违背。

二、教育法的立法特点和重要地位,三、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一)教育法规定了我国教育的性质和方针教育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这就确立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

教育法第五条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教育方针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目的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规定了实现教育目的的途径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教育法规定了教育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教育的原则;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的原则;公民依法享有平等受教育机会的原则;国家帮助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残疾人等发展教育事业的原则;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二)教育法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管理体制,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全国教育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并对全国教育事业实行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管理体制,(三)教育法规定了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学校教育制度教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制度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适龄儿童、少年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级政府应予保障。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必须履行法定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三)教育法规定了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03.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职业教育是培养学生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的教育。

它包括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预备教育。

职业教育要求就业的公民必须接受培训。

继续教育是通过业余、脱产或半脱产的途径,对成年人进行的教育。

它是学校教育的继续、补充和延伸,是终身教育的组成部分。

(三)教育法规定了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考试种类,并制定相应的考试规则或条例。

扫除文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特定公民。

(三)教育法规定了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06.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教育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学业证书,是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的,证明学生完成学业情况的凭证。

它是用人单位衡量持有者知识水平和能力的依据。

学业证书有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

我国的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

国务院设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的学位授予工作。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

(三)教育法规定了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07.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教育督导制度是指教育督导部门依据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进行视察、监督、评价、帮助和指导的行政管理制度。

教育督导的基本形式有综合型督导、专项督导、经常性检查等。

我国教育督导机构分为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区、旗)四级设置。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设专职和兼职督学。

教育评估制度是指根据既定的目的,确定相应的目标,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通过系统的信息收集和定性、定量分析,依据客观的价值标准,对教育系统的功效和工作状态做出评议和估价的制度。

教育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办学条件、教育质量、管理情况等方面。

教育评估可分为目标评估、过程评估和条件评估等,其职能包括鉴定合格、评比优劣和评选先进等。

教育评估工作具有明显的导向作用、认定作用、诊断作用、咨询作用。

(四)教育法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条件,要有组织机构和章程;要有合格的教师;要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要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设立的条件,(五)教育法规定了教育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权利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权利: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的权利;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给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的权利;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教育法规定了教育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义务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的六项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六)教育法规定了教育的社会责任,社会应当为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责任一,社会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责任二,责任三,责任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条件,并且配合学校进行教育工作;社会公共文化体育措施应当向青少年敞开大门,实行优待,提供便利;学校要积极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让学生在实践中培养劳动观点和公民意识,提高思想道德水平。

责任五,(七)教育法规定了教育的投入渠道和保障机制,教育法第五十四条对教育投入的体制做了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八)教育法规定了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方式教育法规定了教育对外交流合作的基本原则,第六十七条规定,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教育法规定了教育对外交流合作的重要方式:

中国境内公民出国留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任教;中国境外个人进入中国境内学校及其他机构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

(九)教育法规定了违反教育法规的法律责任,教育法做了十三条法律责任规定,主要有:

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一,乱收费、乱招生的法律责任;,二,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法律责任;,三四,扰乱学校教学制度,侵占校产的法律责任;,五,六,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概述,一、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一、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二、教师资格制度,

(一)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督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二)教师资格的分类与适用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三)教师资格条件,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教师资格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四)教师资格考试,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五)教师资格认定,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在规定时间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

(六)教师资格证书管理,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国家规定统一编号,加盖相应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

三、教师的聘任、考核与待遇,

(一)教师的聘任根据教师法第十七条规定,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教师的考核教师考核的内容为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考核由教师所在学校进行,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督察,考核的原则是“客观、公正、准确”,考核应当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励的依据。

(三)教师的待遇教师法第六章规定了教师工资、津贴、补贴、住房、医疗、退休金等问题,其中明确的原则是: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待遇。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做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出处理。

四、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教师法第八章对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做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概述,一、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四)(五),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六),二、家庭保护,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细化了家庭监护职责,具体列举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做的十类行为,包括:

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照顾;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等。

同时具体列举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禁止的十一类行为,包括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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