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学习研讨.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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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学习研讨,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1.0.2除生产和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建筑外,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在规划、设计、施工、使用和维护中的防火,以及既有建筑改造、使用和维护中的防火,必须执行本规范。

1.0.5既有建筑改造应根据建筑的现状和改造后的建筑规模、火灾危险性和使用用途等因素确定相应的防火技术要求,并达到本规范规定的目标、功能和性能要求。

1总则,1.0.7城市消防站应位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其用地边界距离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小于50m,距离甲、乙类厂房和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场所不应小于200m。

城市消防站执勤车辆的主出入口,距离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m。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总则,1,1.0.8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

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1.0.9违反本规范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1总则,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2.1目标与功能2.1.2建筑防火应达到下列目标要求:

1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及人身健康;2保障重要使用功能,保障生产、经营或重要设施运行的连续性;3保护公共利益;4保护环境、节约资源。

2基本规定,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2.1.3建筑防火应符合下列功能要求:

1建筑的承重结构应保证其在受到火或高温作用后,在设计耐火时间内仍能正常发挥承载功能;2建筑内应设置满足在建筑发生火灾时人员安全疏散和避难需要的设施;3建筑内部和外部的防火分隔应能在设定时间内阻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建筑内的其他防火分隔区域;4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及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满足消防救援的要求。

2基本规定,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2.1.7建筑中有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纤维爆炸危险性的场所或部位,应采取防止形成爆炸条件的措施;当采用泄压、减压、结构抗爆或防爆措施时,应保证建筑的主要承重结构在燃烧爆炸产生的压强作用下仍能发挥其承载功能。

2.1.8在有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纤维爆炸危险性的环境内,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和管道均应具有防止发生静电或静电积累的性能。

2基本规定,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2.1.9建筑中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蒸气的场所或部位,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蒸汽在室内积聚的措施;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蒸气或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性的场所或部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地面应具有不发火花的性能,使用绝缘材料铺设的整体楼地面面层,应具有防止发生静电的性能;2散发可燃粉尘、纤维场所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易于清扫;3场所内设置地沟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纤维在地沟内积聚,并防止火灾通过地沟与相邻场所的连通处蔓延。

2基本规定,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2.2.1建筑的消防救援设施应与建筑的高度(埋深)、进深、规模等相适应,并应满足消防救援的要求。

2.2.2在建筑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2.2消防救援设施,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2.2.3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和甲类厂房可不设置消防救援口外,在建筑的外墙上应设置便于消防救援人员出入的消防救援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外墙的每个防火分区在对应消防救援操作面范围内设置的消防救援口不应少于2个;2无外窗的建筑应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有外窗的建筑应自第三层起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3消防救援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当利用门时,净宽度不应小于0.8m;4消防救援口应易于从室内和室外打开或破拆,采用玻璃窗时,应选用安全玻璃;5消防救援口应设置可在室内和室外识别的永久性明显标志。

2.2消防救援设施,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2.2.4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靠外墙或可直通屋面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的顶部或最上一层外墙上应设置常闭式应急排烟窗,且该应急排烟窗应具有手动和联动开启功能。

2.2消防救援设施,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2.2.5除有特殊功能、性能要求或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可不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外,下列无可开启外窗的地上建筑或部位均应在其每层外墙和(或)屋顶上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且该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应具有手动、联动或依靠烟气温度等方式自动开启的功能: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的丙类厂房;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的丙类仓库;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会议厅、多功能厅、宴会厅,以及这些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4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房间和走道;5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2.2消防救援设施,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2.2.6除城市综合管廊、交通隧道和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不设置消防电梯外,下列建筑均应设置消防电梯,且每个防火分区可供使用的消防电梯不应少于1部:

1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25层及以上且建筑面积大于3000m(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第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3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4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丙类高层厂房;5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封闭或半封闭汽车库;6除轨道交通工程外,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2.2消防救援设施,2.2.8除仓库连廊、冷库穿堂和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置前室外,其他建筑内的消防电梯均应设置前室。

消防电梯的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室在首层应直通室外或经专用通道通向室外,该通道与相邻区域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7.1.8条的规定;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

3前室或合用前室应采用防火门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除兼作消防电梯的货梯前室无法设置防火门的开口可采用防火卷帘分隔外,不应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玻璃墙等方式替代防火隔墙。

2.2消防救援设施,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2.2.10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在所服务区域每层停靠;2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3电梯的动力和控制线缆与控制面板的连接处、控制面板的外壳防水性能等级不应低于IPX5;4在消防电梯的首层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和供消防救援人员专用的操作按钮;5电梯轿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6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和视频监控系统的终端设备。

2.2消防救援设施,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3.1一般规定3.1.2工业与民用建筑应根据建筑使用性质、建筑高度、耐火等级及火灾危险性等合理确定防火间距,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保证任意一侧建筑外墙受到的相邻建筑火灾辐射热强度均低于其临界引燃辐射热强度。

3建筑总平面布局,3.1.3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3建筑总平面布局,3.2.1甲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3.2.2甲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3.2.3除乙类第5项、第6项物品仓库外,乙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3.2工业建筑,3.3民用建筑,3.3.2相邻两座通过连廊、天桥或下部建筑物等连接的建筑,防火间距应按照两座独立建筑确定。

3.4.2下列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1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多层甲、乙、丙类厂房;2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3飞机库。

3.4消防车道与消防救援场地,3.4.3除受环境地理条件限制只能设置1条消防车道的公共建筑外,其他高层公共建筑和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住宅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当建筑仅设置1条消防车道时,该消防车道应位于建筑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

3.4消防车道与消防救援场地,3.4.5消防车道或兼做消防车道的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应满足消防车安全、快速通行的要求;4坡度应满足消防车满载时正常通行的要求,且不应大于10%,兼做消防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道,坡度尚应满足消防车停靠和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6长度大于40m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满足消防车回转要求的场地或道路;,3.4消防车道与消防救援场地,3.4.6高层建筑应至少沿其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未连续布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保证消防车的救援作业范围能覆盖该建筑的全部消防扑救面。

3.4消防车道与消防救援场地,4.1一般规定4.1.1建筑的平面布置应便于建筑发生火灾时的人员疏散和避难,有利于减小火灾危害、控制火势和烟气蔓延。

同一建筑内的不同使用功能区域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4建筑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4.1.2工业与民用建筑、地铁车站、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综合其高度(埋深)、使用功能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根据有利于消防救援、控制火灾及降低火灾危害的原则划分防火分区。

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内横向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且防火分隔应保证火灾不会蔓延至相邻防火分区;2建筑内竖向按自然楼层划分防火分区时,除允许设置敞开楼梯间的建筑外,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楼层中在火灾时未封闭的开口所连通区域的建筑面积之和计算;3高层建筑主体与裙房之间未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应按高层建筑主体的相应要求划分;4除建筑内游泳池、消防水池等的水面、冰面或雪面面积,射击场的靶道面积,污水沉降池面积,开敞式的外走廊或阳台面积等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外,其他建筑面积均应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4建筑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4.1.3下列场所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

1住宅建筑中的汽车库和锅炉房;2除居住建筑中的套内自用厨房可不分隔外,建筑内的厨房;3医疗建筑中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4建筑中的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5除消防水泵房的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4.1.7条的规定,消防控制室的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外,其他消防设备或器材用房。

4建筑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4.1.4燃油或燃气锅炉、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柴油发电机房等独立建造的设备用房与民用建筑贴邻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不应贴邻建筑中人员密集的场所。

上述设备用房附设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位于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时,应采取防止设备用房的爆炸作用危及上一层、下一层或相邻场所的措施;2设备用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3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防火隔墙上的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

4建筑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4.1.5附设在建筑内的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1.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房不应位于地下二层及以下,位于屋顶的常(负)压燃气锅炉房与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m;其他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位于建筑首层的靠外墙部位或地下一层的靠外侧部位,不应贴邻消防救援专用出入口、疏散楼梯(间)或人员的主要疏散通道。

2建筑内单间储油间的燃油储存量不应大于1m。

油箱的通气管设置应满足防火要求,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锅炉间分隔。

4建筑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4.1.7消防水泵房的布置和防火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3除地铁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和其他特殊工程中的地下消防水泵房可根据工程要求确定其设置楼层外,其他建筑中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建筑的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4消防水泵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5消防水泵房的室内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6消防水泵房应采取防水淹等的措施。

4建筑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4建筑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4.1.9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场所或库房贴邻或组合建造。

4.2.1除特殊工艺要求外,下列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1甲、乙类生产场所;2甲、乙类仓库;3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滤尘设备间;4邮袋库、丝麻棉毛类物质库。

4.2工业建筑,4.2.2厂房内不应设置宿舍。

直接服务于生产的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2与甲、乙类厂房贴邻的辅助用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抗爆墙与厂房中有爆炸危险的区域分隔,安全出口应独立设置;3设置在丙类厂房内的辅助用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内的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至少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4.2工业建筑,4.2.3设置在厂房内的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4.2工业建筑,4.2.4与甲、乙类厂房贴邻并供该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应采用无开口的防火墙或抗爆墙一面贴邻,与乙类厂房贴邻的防火墙上的开口应为甲级防火窗。

其他变(配)电站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以及爆炸危险性区域外,不应与甲、乙类厂房贴邻。

4.2工业建筑,4.2.6仓库内的防火分区或库房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库房内的防火分区或库房之间应采用无任何开口的防火墙分隔。

4.2工业建筑,4.2.7仓库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及与库房运行、管理无直接关系的其他用房。

甲、乙类仓库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不应与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及其他场所贴邻。

丙、丁类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4.2工业建筑,5.1一般规定5.1.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一级耐火等级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二级耐火等级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5建筑结构耐火,5.1.4建筑中承重的下列结构或构件应根据设计耐火极限和受力情况等进行耐火性能验算和防火保护设计,或采用耐火试验验证其耐火性能:

1金属结构或构件;2木结构或构件;3组合结构或构件;4钢筋混凝土结构或构件。

5建筑结构耐火,5.2.1下列工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高层厂房;2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每个防火分隔间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多层丙类仓库;3I类飞机库。

5.2工业建筑,5.2.2除本规范第5.2.1条规定的建筑外,下列工业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单层甲、乙类厂房;2高架仓库;3、类飞机库;4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5高层厂房、高层仓库。

5.2工业建筑,5.2.3除本规范第5.2.1条和第5.2.2条规定的建筑外,下列工业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1甲、乙类厂房;2单、多层丙类厂房;3多层丁类厂房;4单、多层丙类仓库;5多层丁类仓库。

5.2工业建筑,5.2.4丙、丁类物流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物流作业区域和辅助办公区域应分别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3物流作业区域与辅助办公区域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

5.2工业建筑,6.1防火墙6.1.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具有相应耐火性能的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并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结构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

防火墙与建筑外墙、屋顶相交处,防火墙上的门、窗等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至防火墙另一侧的措施。

6.1防火墙,6.2.1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结构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防火隔墙上的门、窗等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至防火隔墙另一侧的措施。

6.2.2住宅分户墙、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体、防火隔墙与建筑外墙、楼板、屋顶相交处,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至另一侧的防火封堵措施。

6.2防火隔墙与幕墙,6.2.3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采取防止火灾沿外墙开口蔓延至建筑其他楼层内的措施。

在建筑外墙上水平或竖向相邻开口之间用于防止火灾蔓延的墙体、隔板或防火挑檐等实体分隔结构,其耐火性能均不应低于该建筑外墙的耐火性能要求。

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套房开口之间的水平距离或防火措施应满足防止火灾通过相邻开口蔓延的要求。

6.2防火隔墙与幕墙,6.3竖井、管线防火和防火封堵6.3.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电梯井内不应敷设或穿过可燃气体或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及与电梯运行无关的电线或电缆等。

电梯层门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2.00h。

6.3.4电气线路和各类管道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竖井井壁、建筑变形缝处和楼板处的孔隙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6.3竖井、管线防火和防火封堵,6.3竖井、管线防火和防火封堵6.3.5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防烟与排烟系统的管道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建筑变形缝处,建筑内未按防火分区独立设置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的水平管段处,均应采取防止火灾通过管道蔓延至其他防火分隔区域的措施。

6.3竖井、管线防火和防火封堵,6.4.1防火门、防火窗应具有自动关闭的功能,在关闭后应具有烟密闭的性能。

宿舍的居室、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老年人居室、旅馆建筑的客房开向公共内走廊或封闭式外走廊的疏散门,应在关闭后具有烟密闭的性能。

宿舍的居室、旅馆建筑的客房的疏散门,应具有自动关闭的功能。

6.4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和防火玻璃墙,6.4.2下列部位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1设置在防火墙上的门、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设置的门;2设置在耐火极限要求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上的门;3电梯间、疏散楼梯间与汽车库连通的门;4室内开向避难走道前室的门、避难间的疏散门;5多层乙类仓库和地下、半地下及多、高层丙类仓库中从库房通向疏散走道或疏散楼梯间的门。

6.4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和防火玻璃墙,6.4.3除建筑直通室外和屋面的门可采用普通门外,下列部位的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的要求,且其中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相应部位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1甲、乙类厂房,多层丙类厂房,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封闭楼梯间的门;2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3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4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5地下、半地下及多、高层丁类仓库中从库房通向疏散走道或疏散楼梯的门;6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房间疏散门;7从室内通向室外疏散楼梯的疏散门;8设置在耐火极限要求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上的门。

6.4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和防火玻璃墙,6.4.4电气竖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井井壁上的检查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埋深大于10m的地下建筑或地下工程,应为甲级防火门;2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应为甲级防火门;3对于层间无防火分隔的竖井和住宅建筑的合用前室,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的要求;4对于其他建筑,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丙级防火门的要求,当竖井在楼层处无水平防火分隔时,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的要求。

6.4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和防火玻璃墙,6.4.6设置在防火墙和要求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上的窗应为甲级防火窗。

6.4.7下列部位的窗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窗的要求:

1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房间开向走道的窗;2设置在避难间或避难层中避难区对应外墙上的窗;3其他要求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上的窗。

6.4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和防火玻璃墙,6.4.8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在火灾时不需要依靠电源等外部动力源而依靠自重自行关闭的功能;2耐火性能不应低于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3应在关闭后具有烟密闭的性能;4在同一防火分隔区域的界限处采用多樘防火卷帘分隔时,应具有同步降落封闭开口的功能。

6.4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和防火玻璃墙,6.4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和防火玻璃墙,6.4.9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玻璃墙,耐火性能不应低于所在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6.6.1建筑的外保温系统不应采用燃烧性能低于B2级的保温材料或制品。

当采用B级或B2级燃烧性能的保温材料或制品时,应采取防止火灾通过保温系统在建筑的立面或屋面蔓延的措施或构造。

6.6建筑保温,6.6.3飞机库的外围护结构、内部隔墙和屋面保温隔热层,均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飞机库大门及采光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级。

6.6建筑保温,6.6.5除本规范第6.6.2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建筑或场所的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1人员密集场所;2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

6.6建筑保温,6.6.6除本规范第6.6.2条规定的情况外,住宅建筑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时,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应为A级;2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100m时,不应低于B级。

6.6.7除本规范第6.6.3条第6.6.6条规定的建筑外,其他建筑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时,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50m时,应为A级;2建筑高度大于24m、不大于50m时,不应低于B级。

6.6建筑保温,6.6.8除本规范第6.6.3条第6.6.5条规定的建筑外,其他建筑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级;3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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