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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处理决定书

,,,xx投诉是指:

权益被侵害者本人对涉案组织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事实,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主张自身权利。

下面我给大家带来,!

范文一政府采购投诉人:

上海x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xxx地址:

上海市四川北路73号3楼联系电话:

xxx被投诉人:

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定代表人:

xxx地址:

乌鲁木齐市中山路462号广场联合大厦A座联系电话:

xxx年xx月9日,我厅收到投诉人对自治区政府采购广播电视监测系统项目项目编号:

XJZFCGGK2011–1xx第一包的投诉书。

投诉的主要内容:

1、被投诉人收到投诉人书面质疑后应书面通知其它投标供应商,如采购中心没有抄送自治区政府财政厅,也没有以书面的形式抄送并通知质疑人外的其他供应商,则违反《政府采购法》53条规定。

2、招标现场没有公开宣布本次评标对价格分的计算办法,不符合规范,因此就存在这种人为操纵招标结果的可能,由此,无法保证评标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3、本次预中标厂商上海科江的产品与本次招标技术要求有不小差距,他们的数字电视监测产品从来没有在国家广电总局的监测项目中使用过,也没有拿到过国家广电总局数字电视监测产品入网许可证或者检测报告,按理说科江的技术分应该和别家落后很多,在本次招标各家价格分差距极小的情况下,仍然是科江中标,这也很让人费解。

4、中标公告没有公布评标委员会人员名单。

对评标委员会人员名单只字未提,让投标人没有办法就专家的资历和条件提出质疑。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等规定,对投诉事项依法进行了核查。

基本事实如下:

经查证,投诉人没有对投诉事项第1条、第3条依法进行质疑,系无效投诉。

投诉人对投诉事项第2条、第4条依法进行了质疑,系有效投诉。

1、投诉事项第1条、第3条。

投诉人没有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在提起投诉前没有以书面形式依法进行质疑,我厅决定不予受理。

2、投诉事项第2条。

此次招标文件规定采取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并对评分分值权重进行了描述。

按照招标文件“招标说明”第6条的规定“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可在投标截止的7日前按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方要求澄清”。

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前未对本招标文件有关条款提出质疑,并递交了投标文件,视为充分了解了招标文件所有的内容,按有关规定视为投标人完全接受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

经核查,评标专家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方法对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通过综合评分得出评标结果,评审过程未发现投诉人所反映的人为操纵招标结果的行为。

3、投诉事项第4条。

本项目在中标公告发布内容中未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不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第一章总则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我厅根据自治区政府采购专家库中专家人数的实际情况,对专家人数较少的特殊行业、特殊项目,报经我厅同意后,可在中标结果中不予公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经核实,该项目在中标公告发布内容中未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未得到我厅的相关批复。

综上,我厅认定,本次招标活动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公示上存在过失,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我厅决定,本次招标采购结果无效,责令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被投诉人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财政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90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x年十一月十五日范文二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情况1、投诉人:

青岛xxx特种电器有限公司地址:

青岛xxx路一号xxx信息园创牌大楼2、被投诉人:

陕西省药械招标有限公司地址:

西安市南二环西段21号华融国际商务大厦A座11E被投诉人:

陕西省卫生厅地址:

西安市莲湖路3、投诉人授权委托代理人:

贺兆峰联系方式:

xxx二、事实根据及处理决定20xx年3月9日,我厅受理投诉人青岛xxx特种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对陕西省药械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公司、陕西省卫生厅以下简称卫生厅关于卫生厅疫苗运输冷链建设项目的投诉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0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我厅已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收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情况说明,20xx年4月2日组织评标委员会就有关问题进行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xxx公司以低于其他投标者的投标价竞标,按照其投标文件中的各项资料数据试套综合评分法,其综合得分应为第一名;2、其银行资信证明虽未经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但其格式和解释权由出具银行负责,在效力上不存在瑕疵;3、xxx公司在投标文件中附有投标产品系列的大量政府采购业绩及用户使用意见,以此点作为未中标理由既不充分也不合理。

被投诉人辩称:

1、xxx公司用低于其他投标者的投标价来竞标,确实体现了极大的诚意,但是按照综合评分法的评标规则,中标的成败是一个多因素的结果,如果存在废标项,即使价格最低,也无竞争优势;2、银行资信证明是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必备资质,xxx公司所提供的资信证明书未经“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不能生效;3、xxx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投标产品BCD—1xxEN的一份订单,业绩项为空白,明显降低产品的竞争力。

本厅查明,此次招标文件中“开标日期前三个月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为必备资质,若不具备,视为无效投标。

xxx公司提供的银行资信证明中有声明款项“本证书经我行部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能生效”,但其银行资信证明未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其投标文件中亦未见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20xx年4月2日我厅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议,经评审专家对20xx年1月21日推荐的3名预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认真审阅,确定均有重大必备条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评标委员会认为此次招标活动无效,建议重新对该项目组织招标。

综上,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之规定,决定如下:

此次招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财政厅xx年四月十五日范文三投诉人:

济南xx经贸有限公司,地址:

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30号院内二楼xx室,联系电话:

xx。

法定代表人:

xx,职务:

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xx,住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益寿路18号燕庆园1号楼1单元304室,联系电话:

xxxx。

被投诉人:

中经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xx号五楼,联系电话:

xx。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0xx年6月14日对山东建筑大学材料学院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

CEITCL-SD-CZHW-xx0503,B包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xx年6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经审查,本机关于20xx年6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

竞争性谈判的项目未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依法调阅审查了该项目的采购文件,并征询了被投诉人意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该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却使用综合评分的评审方法,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三条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定,山东建筑大学材料学院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CEITCL-SD-CZHW-xx0503,B包所采用评审方法不符合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有关《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财政厅20xx年7月29日x,,,xx投诉是指:

权益被侵害者本人对涉案组织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事实,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主张自身权利。

下面我给大家带来,!

范文一政府采购投诉人:

上海x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xxx地址:

上海市四川北路73号3楼联系电话:

xxx被投诉人:

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定代表人:

xxx地址:

乌鲁木齐市中山路462号广场联合大厦A座联系电话:

xxx年xx月9日,我厅收到投诉人对自治区政府采购广播电视监测系统项目项目编号:

XJZFCGGK2011–1xx第一包的投诉书。

投诉的主要内容:

1、被投诉人收到投诉人书面质疑后应书面通知其它投标供应商,如采购中心没有抄送自治区政府财政厅,也没有以书面的形式抄送并通知质疑人外的其他供应商,则违反《政府采购法》53条规定。

2、招标现场没有公开宣布本次评标对价格分的计算办法,不符合规范,因此就存在这种人为操纵招标结果的可能,由此,无法保证评标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3、本次预中标厂商上海科江的产品与本次招标技术要求有不小差距,他们的数字电视监测产品从来没有在国家广电总局的监测项目中使用过,也没有拿到过国家广电总局数字电视监测产品入网许可证或者检测报告,按理说科江的技术分应该和别家落后很多,在本次招标各家价格分差距极小的情况下,仍然是科江中标,这也很让人费解。

4、中标公告没有公布评标委员会人员名单。

对评标委员会人员名单只字未提,让投标人没有办法就专家的资历和条件提出质疑。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等规定,对投诉事项依法进行了核查。

基本事实如下:

经查证,投诉人没有对投诉事项第1条、第3条依法进行质疑,系无效投诉。

投诉人对投诉事项第2条、第4条依法进行了质疑,系有效投诉。

1、投诉事项第1条、第3条。

投诉人没有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在提起投诉前没有以书面形式依法进行质疑,我厅决定不予受理。

2、投诉事项第2条。

此次招标文件规定采取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并对评分分值权重进行了描述。

按照招标文件“招标说明”第6条的规定“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可在投标截止的7日前按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方要求澄清”。

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前未对本招标文件有关条款提出质疑,并递交了投标文件,视为充分了解了招标文件所有的内容,按有关规定视为投标人完全接受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

经核查,评标专家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方法对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通过综合评分得出评标结果,评审过程未发现投诉人所反映的人为操纵招标结果的行为。

3、投诉事项第4条。

本项目在中标公告发布内容中未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不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第一章总则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我厅根据自治区政府采购专家库中专家人数的实际情况,对专家人数较少的特殊行业、特殊项目,报经我厅同意后,可在中标结果中不予公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经核实,该项目在中标公告发布内容中未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未得到我厅的相关批复。

综上,我厅认定,本次招标活动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公示上存在过失,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我厅决定,本次招标采购结果无效,责令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被投诉人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财政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90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x年十一月十五日范文二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情况1、投诉人:

青岛xxx特种电器有限公司地址:

青岛xxx路一号xxx信息园创牌大楼2、被投诉人:

陕西省药械招标有限公司地址:

西安市南二环西段21号华融国际商务大厦A座11E被投诉人:

陕西省卫生厅地址:

西安市莲湖路3、投诉人授权委托代理人:

贺兆峰联系方式:

xxx二、事实根据及处理决定20xx年3月9日,我厅受理投诉人青岛xxx特种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对陕西省药械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公司、陕西省卫生厅以下简称卫生厅关于卫生厅疫苗运输冷链建设项目的投诉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0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我厅已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收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情况说明,20xx年4月2日组织评标委员会就有关问题进行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xxx公司以低于其他投标者的投标价竞标,按照其投标文件中的各项资料数据试套综合评分法,其综合得分应为第一名;2、其银行资信证明虽未经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但其格式和解释权由出具银行负责,在效力上不存在瑕疵;3、xxx公司在投标文件中附有投标产品系列的大量政府采购业绩及用户使用意见,以此点作为未中标理由既不充分也不合理。

被投诉人辩称:

1、xxx公司用低于其他投标者的投标价来竞标,确实体现了极大的诚意,但是按照综合评分法的评标规则,中标的成败是一个多因素的结果,如果存在废标项,即使价格最低,也无竞争优势;2、银行资信证明是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必备资质,xxx公司所提供的资信证明书未经“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不能生效;3、xxx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投标产品BCD—1xxEN的一份订单,业绩项为空白,明显降低产品的竞争力。

本厅查明,此次招标文件中“开标日期前三个月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为必备资质,若不具备,视为无效投标。

xxx公司提供的银行资信证明中有声明款项“本证书经我行部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能生效”,但其银行资信证明未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其投标文件中亦未见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20xx年4月2日我厅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议,经评审专家对20xx年1月21日推荐的3名预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认真审阅,确定均有重大必备条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评标委员会认为此次招标活动无效,建议重新对该项目组织招标。

综上,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之规定,决定如下:

此次招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财政厅xx年四月十五日范文三投诉人:

济南xx经贸有限公司,地址:

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30号院内二楼xx室,联系电话:

xx。

法定代表人:

xx,职务:

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xx,住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益寿路18号燕庆园1号楼1单元304室,联系电话:

xxxx。

被投诉人:

中经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xx号五楼,联系电话:

xx。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0xx年6月14日对山东建筑大学材料学院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

CEITCL-SD-CZHW-xx0503,B包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xx年6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经审查,本机关于20xx年6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

竞争性谈判的项目未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依法调阅审查了该项目的采购文件,并征询了被投诉人意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该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却使用综合评分的评审方法,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三条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定,山东建筑大学材料学院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CEITCL-SD-CZHW-xx0503,B包所采用评审方法不符合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有关《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财政厅20xx年7月29日x,,,xx投诉是指:

权益被侵害者本人对涉案组织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事实,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主张自身权利。

下面我给大家带来,!

范文一政府采购投诉人:

上海x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xxx地址:

上海市四川北路73号3楼联系电话:

xxx被投诉人:

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定代表人:

xxx地址:

乌鲁木齐市中山路462号广场联合大厦A座联系电话:

xxx年xx月9日,我厅收到投诉人对自治区政府采购广播电视监测系统项目项目编号:

XJZFCGGK2011–1xx第一包的投诉书。

投诉的主要内容:

1、被投诉人收到投诉人书面质疑后应书面通知其它投标供应商,如采购中心没有抄送自治区政府财政厅,也没有以书面的形式抄送并通知质疑人外的其他供应商,则违反《政府采购法》53条规定。

2、招标现场没有公开宣布本次评标对价格分的计算办法,不符合规范,因此就存在这种人为操纵招标结果的可能,由此,无法保证评标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3、本次预中标厂商上海科江的产品与本次招标技术要求有不小差距,他们的数字电视监测产品从来没有在国家广电总局的监测项目中使用过,也没有拿到过国家广电总局数字电视监测产品入网许可证或者检测报告,按理说科江的技术分应该和别家落后很多,在本次招标各家价格分差距极小的情况下,仍然是科江中标,这也很让人费解。

4、中标公告没有公布评标委员会人员名单。

对评标委员会人员名单只字未提,让投标人没有办法就专家的资历和条件提出质疑。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等规定,对投诉事项依法进行了核查。

基本事实如下:

经查证,投诉人没有对投诉事项第1条、第3条依法进行质疑,系无效投诉。

投诉人对投诉事项第2条、第4条依法进行了质疑,系有效投诉。

1、投诉事项第1条、第3条。

投诉人没有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在提起投诉前没有以书面形式依法进行质疑,我厅决定不予受理。

2、投诉事项第2条。

此次招标文件规定采取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并对评分分值权重进行了描述。

按照招标文件“招标说明”第6条的规定“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可在投标截止的7日前按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方要求澄清”。

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前未对本招标文件有关条款提出质疑,并递交了投标文件,视为充分了解了招标文件所有的内容,按有关规定视为投标人完全接受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

经核查,评标专家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方法对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通过综合评分得出评标结果,评审过程未发现投诉人所反映的人为操纵招标结果的行为。

3、投诉事项第4条。

本项目在中标公告发布内容中未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不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第一章总则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我厅根据自治区政府采购专家库中专家人数的实际情况,对专家人数较少的特殊行业、特殊项目,报经我厅同意后,可在中标结果中不予公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经核实,该项目在中标公告发布内容中未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未得到我厅的相关批复。

综上,我厅认定,本次招标活动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公示上存在过失,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我厅决定,本次招标采购结果无效,责令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被投诉人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财政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90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x年十一月十五日范文二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情况1、投诉人:

青岛xxx特种电器有限公司地址:

青岛xxx路一号xxx信息园创牌大楼2、被投诉人:

陕西省药械招标有限公司地址:

西安市南二环西段21号华融国际商务大厦A座11E被投诉人:

陕西省卫生厅地址:

西安市莲湖路3、投诉人授权委托代理人:

贺兆峰联系方式:

xxx二、事实根据及处理决定20xx年3月9日,我厅受理投诉人青岛xxx特种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对陕西省药械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公司、陕西省卫生厅以下简称卫生厅关于卫生厅疫苗运输冷链建设项目的投诉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0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我厅已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收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情况说明,20xx年4月2日组织评标委员会就有关问题进行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xxx公司以低于其他投标者的投标价竞标,按照其投标文件中的各项资料数据试套综合评分法,其综合得分应为第一名;2、其银行资信证明虽未经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但其格式和解释权由出具银行负责,在效力上不存在瑕疵;3、xxx公司在投标文件中附有投标产品系列的大量政府采购业绩及用户使用意见,以此点作为未中标理由既不充分也不合理。

被投诉人辩称:

1、xxx公司用低于其他投标者的投标价来竞标,确实体现了极大的诚意,但是按照综合评分法的评标规则,中标的成败是一个多因素的结果,如果存在废标项,即使价格最低,也无竞争优势;2、银行资信证明是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必备资质,xxx公司所提供的资信证明书未经“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不能生效;3、xxx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投标产品BCD—1xxEN的一份订单,业绩项为空白,明显降低产品的竞争力。

本厅查明,此次招标文件中“开标日期前三个月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为必备资质,若不具备,视为无效投标。

xxx公司提供的银行资信证明中有声明款项“本证书经我行部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能生效”,但其银行资信证明未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其投标文件中亦未见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20xx年4月2日我厅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议,经评审专家对20xx年1月21日推荐的3名预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认真审阅,确定均有重大必备条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评标委员会认为此次招标活动无效,建议重新对该项目组织招标。

综上,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之规定,决定如下:

此次招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财政厅xx年四月十五日范文三投诉人:

济南xx经贸有限公司,地址:

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30号院内二楼xx室,联系电话:

xx。

法定代表人:

xx,职务:

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xx,住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益寿路18号燕庆园1号楼1单元304室,联系电话:

xxxx。

被投诉人:

中经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xx号五楼,联系电话:

xx。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0xx年6月14日对山东建筑大学材料学院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

CEITCL-SD-CZHW-xx0503,B包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xx年6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经审查,本机关于20xx年6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

竞争性谈判的项目未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依法调阅审查了该项目的采购文件,并征询了被投诉人意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该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却使用综合评分的评审方法,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三条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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