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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度

 

上海法院2018年度

执行失信联合惩戒

典型案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一月

 

执行失信联合惩戒典型案例

案例一徐某申请执行邹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二赵某等申请执行莫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三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执行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四上海某物资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五泛成公司申请执行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六沈某申请执行曹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七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八上海某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九吴某申请执行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十刘某申请执行殷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一

徐某申请执行邹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案情

徐某因与邹某、林某等民间借贷纠纷,经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民初24830号民事判决,判决确认邹某、林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本金1263467元及2016年10月1日至实际还款日以年利率18%计算的相应利息等。

邹某、林某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黄浦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后邹某、林某共同购买闵行区虹梅路2989号某层全幢花园住宅,并于2018年7月3日共同至闵行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申请办理虹梅路2989号某层房屋的转移登记。

经不动产登记系统自动比对,识别出两人为失信被执行人,故自动进行锁定,因而两人无法办理转移登记。

邹某、林某知悉后立即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2018年7月11日两人再次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机构于7月27日完成过户登记,领取了不动产权证书。

二、典型意义

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自动比对,识别当事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然后系统进行自动锁定,限制当事人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真正落到了实处,进一步发挥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动惩戒威力。

同时,人民法院的案件也得以顺利执结,经黄浦法院核实反馈,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邹某、林某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极大地推进了破解“执行难”工作的进程。

 

案例二

赵某等申请执行莫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

莫某等因租赁虹口区宝安支路房屋与他人发生租赁合同纠纷,经虹口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9民初3727号民事判决,莫某赔偿给赵某等各项费用共计64471元。

但莫某未能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虹口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7年12月,被执行人莫某购买普陀区常德路1258弄25号某房屋,并至普陀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经系统自动比对识别而被锁定,无法办理转移登记。

后被执行人莫某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虹口法院依法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2018年9月,莫某再次至普陀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并于2018年10月8日完成登记。

二、典型意义

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自动比对,识别当事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然后系统进行自动锁定,限制当事人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真正落到了实处,进一步发挥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动惩戒威力。

同时,人民法院的案件也得以顺利执结,经虹口法院核实反馈,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莫某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极大地推进了破解“执行难”工作的进程。

案例三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执行王某某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因与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1民初38223号民事判决,判决王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164,072.02元、逾期利息54,451.40元、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的逾期利息及贷款服务费1,466.52元等。

王某某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上报上海法院网曝光台,曝光其失信情况。

后王某某提交新能源汽车购车资格申请,市经信委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王某某在信用平台中由市高院曝光台记录为失信人员,遂拒绝王某某的新能源车购车资格申请。

二、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上海法院网曝光台,向全社会曝光被执行人失信情况,在当事人申请购买新能源车资格审查中,市经信委经信用平台联网查询获知其失信情况,否定其新能源车购车资格,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真正落到了实处,惩戒范围不断扩大,进一步发挥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动惩戒威力。

案例四

上海某物资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

上海某物资有限公司与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傅某因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5)浦民一(民)初字第10572号民事判决,判决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6万元及违约金人民币26,000元等;傅某对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傅某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曝光其失信情况。

后傅某提交新能源汽车购车资格申请,市经信委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傅某在信用平台中记录为失信人员,遂拒绝傅某的新能源车购车资格申请。

二、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上海法院网曝光台,向全社会曝光被执行人失信情况,在当事人申请购买新能源车资格审查中,市经信委经信用平台联网查询获知其失信情况,否定其新能源车购车资格,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真正落到了实处,惩戒范围不断扩大,进一步发挥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动惩戒威力。

 

案例五

泛成公司申请执行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

2014年,原告泛成公司与被告慧全公司因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诉至上海海事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慧全公司应向原告泛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737630.52元及相应利息。

因慧全公司一直未履行判决义务,2015年,泛成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执行,执行程序中,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慧全公司的银行账户、证券、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了调查,但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对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陈某限制高消费及限制出境后,原执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执行中,凭借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的通力配合,执行法官全面掌握了陈某近五年来的出入境记录,发现陈某因为业务原因,经常往返于东南亚各国。

果然,近3年的限制出境措施让陈某极其不适,有一次,陈某出于侥幸心理尝试直接出境,最后被上海边境干警制止并训诫。

这3年里,上海边检及海事法院的干警每隔3个月就要对陈某采取一次续控措施,久而久之,从执行法官与陈某电话沟通情况看,陈某主动履行的概率越来越大。

同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陈某为被执行人。

虽然被执行人第一时间也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显然陈某已明显感受到了执行压力。

通过一系列的执行措施,双方当事人均有执行和解的意向,执行法官乘胜追击,就各方的利益诉求进行综合分析,制定了双方均较为满意的和解方案,案件最终于2017年12月顺利执结。

二、典型意义

从执行过程中不难发现,限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出境是打击规避执行行为的重要利器。

为了更好的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上海海事法院将2016年以来终结本次程序案件的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200多人进行了梳理,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更是为法院开放了查询绿色通道,高效反馈了所有法定代表人的出入境信息。

上海边检干警尽职尽责,有效制止了多名被执行人侥幸出境的情况。

2016年至今,已有数十起案件的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最终迫于限制出境的压力选择主动履行债务。

 

案例六

沈某申请执行曹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案情

2010年9月23日,曹某向申请执行人沈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2011年9月30日曹某又向沈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二份,并约定借款还款期限为2011年12月24日,被告周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

还款期限届满,曹某未还款。

金山法院经(2012)金民三(民)初字第935号判决书判决曹某向沈某还款人民币30,000元;周某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曹某、周某到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沈某遂向金山法院申请执行。

立案执行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曹某、周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沈某归还30,000元欠款。

但被执行人曹某、周某以无正当职业、无收入来源为由,拒不支付所欠债务以达到拖延、抗拒执行目的。

后执行法官开始查找被执行人曹某、周某,发现曹某、周某下落不明,执行法官查询其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公积金账户、社保账户、微信、支付宝等财产登记信息,均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随后金山法院又对被执行人曹某、周某限制其高消费,但两被执行人一直都未履行,案件执行陷入难以执行的窘境。

2018年8月24日,金山法院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据金山法院与金山公安分局的失信惩戒部门联动机制,执行法官去派出所调取相应两被执行人头像,同时将两被执行人头像、案号、案由、未履行金额、身份证号及个人地址公开曝光在辖区内“金山法院”以及“i金山”微信公众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名单》(第二十八期)。

后两被执行人在看到相关曝光信息后,主动联系法院提出归还30,000元欠款,两被执行人还款后,法院也立即撤销对该二人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起民间借贷执行案件终获执结。

二、典型意义

本起案件执行通过微信公众号、微信朋友圈曝光失信人的失信行为,从侧面对其起到惩戒作用,警示其再执迷不悟必将成为“过街老赖”,人人鄙视。

为进一步发挥失信名单制度在促进个案的有效解决和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的功能和作用,金山法院不断强化与公安部门的协助执行联动,共同会签《金山区人民法院、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完善协助执行工作机制的实施细则》,在此基础上金山公安分局成立“区公安分局协助执行工作室”,进一步推进实现失信惩戒部门联动,不断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

 

案例七

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

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青浦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2389号民事判决,判决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于十日内支付货款人民币105,443.60元及2015年7月20日至还款日的逾期利息等。

届期,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青浦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曝光其失信情况。

后该公司于2018年9月两次参与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住建委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信用平台中记录为失信人员,遂取消该公司的招投标资格。

该公司得知系被纳入失信之缘故,遂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其后法院依法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被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在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过程中,市住建委通过建筑市场监管平台比对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系统进行自动拦截并将结果反馈至市信用平台联合惩戒子平台,被执行人两次参与市建设工程招投标都被拦截限制。

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真正落到实处,惩戒范围不断扩大,进一步发挥“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动惩戒威力。

同时,人民法院的案件也得以顺利执结,经青浦法院核实反馈,除该起买卖纠纷案件已全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被执行人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在青浦法院的其他案件也在积极履行中,极大地推进破解“执行难”工作的进程。

 

案例八

上海某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

原告上海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3民初816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被告上海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某化工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52,400元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同时约定如被告有任意一期未按时履行,则原告有权就所有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且被告需再支付原告违约金2万元。

上海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曝光其失信情况。

后上海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市住建委提交申请许可事项被拦截,市住建委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上海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信用平台中记录为失信人员,遂多次拒绝上海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许可事项。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被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市住建委通过建筑市场监管平台比对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系统进行自动拦截并将结果反馈至市信用平台联合惩戒子平台,被执行人多次申请许可事项均被拦截。

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真正落到了实处,惩戒范围不断扩大,进一步发挥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动惩戒威力。

案例九

吴某申请执行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案情

吴某同宋某某原系朋友关系。

宋某某于2015年间陆续向吴某借款总计90万元。

但宋某某到期未能归还上述借款,故吴某于2017年3月起诉至长宁区人民法院。

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日判决要求宋某某向吴某归还借款90万元以及从2016年12月16日起算的逾期利息。

宋某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3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宋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吴某于2018年4月向长宁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吴某支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并立即对被执行人宋某某名下的车辆、房产、银行账户、证券、网上电子银行等情况采取查封、冻结措施。

但执行法官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宋某某名下已经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网上电子银行存款,也没有车辆和房产登记,其在上海登记的住所为空挂户口,本人已经离开上海不知所踪。

执行法官多次通过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宋某某,或通过12368短信系统向其发送短信,但宋某某均拒绝接听电话,也从不回复短信。

执行法官对其采取限制出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后,被执行人宋某某也不为所动。

执行法官另委托被执行人宋某某户籍所在地即湖南某法院进行财产调查,但也未能查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另查明,被执行人宋某某配偶吴某某为某上市公司的高管,收入丰厚,具有履行能力。

但吴某某并非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人,也不愿意配合执行法官联系宋某某或代为清偿债务。

但被执行人宋某某同吴某某育有两名子女,均在上海协和双语高级中学就读。

该学校为私立学校,且学费高昂。

执行法官向申请执行人了解到,吴某某以及被执行人宋某某对于两名子女的前途十分在意,有送子女出国的计划。

执行法官即决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七项的规定,以限制被执行人宋某某两名子女就读高消费私立学校为抓手,对被执行人宋某某最为在意的关键问题予以精准打击,使其感受到执行压力,促使其清偿债务。

对此,执行法官同上海协和双语高级中学校长取得联系,于2018年8月24日到该校同校长谈话,并向该校校长递交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协助本院建议被执行人的两名子女转入公立学校就读。

该校在接到本院通知书后,向被执行人以及其配偶吴某某发送了通知,告知其应当尽快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否则自行落实两名子女的转学事宜。

该措施采取后,被执行人配偶吴某某即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表示希望同申请执行人吴某协商债务清偿问题。

2018年9月4日,被执行人配偶吴某某到本院为被执行人的债务提供连带担保,并同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分期还款的协议。

2018年9月30日,吴某某如期足额支付了第一期的还款。

二、典型意义

受教育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该受教育权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而非享受高端私立教育服务的权利,因此要求被执行人的子女在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措施采取后不得就读于高收费私立学校,并不侵犯其子女的受教育权。

该措施并非针对子女采取的执行行为,而是对于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的法律结果。

子女所享受的私立教育属于被执行人为子女购买的服务,属于被执行人的消费行为,故被执行人在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不能继续为其子女购买此种教育服务,从而导致子女不得享受这种服务。

打赢破解“执行难”的战役,不仅要面对已经熟悉的情况,更要面对层出不穷的新情况。

本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这必将拓展执行手段、增强执行威慑力,真正实现破解“执行难”。

 

案例十

刘某申请执行殷某离婚纠纷案

一、案情

殷某与刘某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2012年起殷某两次起诉离婚均未胜诉,2016年7月,殷某第三次起诉离婚,经杨浦法院判决准予其与刘某离婚,婚生子随刘某生活,殷某自2016年8月起应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100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补偿刘某前欠抚养费30,000元。

因殷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刘某于2017年2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殷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等执行材料,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拖欠的抚养费33,600元,但被执行人以资金困难为由拒不支付。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除银行存款200余元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亦无固定工作。

后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于2017年5月、8月、11月、2018年2月分别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7,000元、7,000元、8,000元、8,000元。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截止2017年12月底被执行人仅支付8,600元,尚余25,000元未予支付。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杨浦法院于2017年12月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8年4月,被执行人到院陈述,称其已经找到工作,但新工作因为出差报销事项等需要办理银行信用卡,因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卡审核无法通过。

执行法官告知其除非本案全部履行完毕,否则无法屏蔽其失信信息,且其现在既然已经找到工作,法院将去其单位逐月扣划其工资收入。

2018年4月12日,被执行人到庭缴纳全部欠款,案件执行完毕。

二、典型意义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利用限高令、失信被执行人、边控等惩戒措施,使得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本案中,原本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也申请法院暂不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但和解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仍无履行压力,未按和解协议积极履行。

在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其感受到了生活、工作的不便,尤其信用卡等金融方面限制,故主动履行判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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