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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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华中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辅助服务管理,根据《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发电厂提供的服务,包括:

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调峰、无功调节、备用和黑启动服务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华中区域网、省(市)电力调度机构及其直调的(不含电网公司所属电厂)并网发电厂。

第四条网、省(市)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负责实施直调电厂(含并网自备发电厂)的辅助服务统计、考核和补偿等日常工作。

省电监办负责监管所在省电网辅助服务工作,华中电监局负责监管区域电网及其他省(市)电网辅助服务工作。

第二章定义与分类

第五条并网发电厂提供的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第六条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

包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等。

(一)一次调频是指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时,发电机组通过调速系统的自动反应,调整有功出力减少频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务。

(二)基本调峰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最小技术出力到额定容量范围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划的、按照一定调节速度进行的发电机组出力调整所提供的服务。

常规燃煤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在非供热期的基本调峰标准为其额定容量的50%,燃气机组基本调峰标准为其额定容量的100%,水电机组、综合利用机组以及在供热期间的热电联产机组按实际能力提供基本调峰。

(三)基本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在一定的功率因数范围内(其中火电为0.85-1.0,水电为0.9-1.0)向电力系统注入或在0.97-1.0的功率因数范围内从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第七条有偿辅助服务是指并网发电厂在基本辅助服务之外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自动发电控制(AGC)、有偿调峰、旋转备用、有偿无功调节、黑启动等。

(一)自动发电控制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跟踪电力调度指令,按照一定调节速率实时调整发电出力,以满足电力系统频率、跟踪负荷曲线及联络线功率控制要求的服务。

(二)有偿调峰是指发电机组超过基本调峰范围进行深度调峰,以及机组按照调度指令要求在24小时内完成启停机(炉)进行调峰所提供的服务。

(建议启停调峰的判断原则可修改为:

1、调度部门人工判断录入;2、根据机组出力曲线判断是否在24小时内启停。

(三)旋转备用是指为了保证可靠供电,电力调度机构指定的并网发电机组在高峰时段内通过预留一定的发电容量所提供的服务。

(四)有偿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在进相功率因数低于0.97的情况下向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或迟相功率因数低于一定值(其中火电为0.85,水电为0.9)的情况下向电力系统注入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无功服务。

第八条黑启动是指电力系统大面积停电后,在无外界电源支持情况下,由具备自启动能力的发电机组所提供的恢复系统供电的服务。

第三章提供与调用

第九条并网发电厂有义务提供辅助服务,且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基础技术参数以确定各类辅助服务的能力,定期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辅助服务能力测试报告;

(二)负责厂内设备运行与维护,确保具备提供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辅助服务的能力;

(三)根据电力调度指令要求提供辅助服务;

(四)执行辅助服务考核和补偿;

(五)配合完成参数校核工作。

第十条辅助服务遵循“按需调用”的原则,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运行需要和发电机组性能,合理调度发电机组承担辅助服务。

第十一条电力调度机构调用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电网情况、安全导则、调度规程,遵循“按需调度”和“三公”原则,组织、安排调度管辖范围内并网发电厂的辅助服务;

(二)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对辅助服务补偿、考核情况进行记录和统计;

(三)定期公布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及补偿详细情况;

(四)及时答复发电企业的问询;

(五)定期对辅助服务的有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报送电力监管机构;

(六)按电力监管机构的要求报送其它相关情况。

第四章考核与补偿

第十二条对基本辅助服务不进行补偿,当并网发电厂因自身原因造成基本辅助服务达不到规定标准需接受考核。

对有偿辅助服务进行补偿,当并网发电厂因自身原因造成辅助服务不能被调用或达不到指定要求时,需接受考核。

具体考核办法见《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三条自动发电控制(AGC)服务补偿:

1、自动发电控制按照单元(单机或全厂)跟踪负荷变化及区域控制偏差(ACE)的贡献量进行补偿。

2、单元AGC补偿费用(元)=AGC贡献量(MWh)×50元/MWh。

3、AGC贡献量等于被调用AGC控制单元的实际响应发电有功曲线与发电日计划曲线(含修改)偏差积分电量绝对值之和。

4、AGC响应时间和调节精度不满足《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标准要求的不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有偿调峰服务补偿:

1、有偿调峰服务按机组计量。

2、有偿调峰补偿费用(元)=运行调峰深度贡献电量(MWh)×100元/MWh+启停调峰补偿费用(元)。

3、运行调峰深度贡献电量为在调峰时实际发电出力曲线低于基本调峰规定最小出力的积分电量。

4、火电启停调峰按下列标准补偿:

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及以下的燃煤机组启停调峰一次,按机组容量补偿0.5万元/万千瓦。

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以上的燃煤机组启停调峰一次,按机组容量补偿1万元/万千瓦。

燃气机组启停调峰一次,按机组容量补偿500元/万千瓦。

5、由于机组自身原因造成出力低于基本调峰规定最小出力或机组停运的不在补偿范围。

第十五条旋转备用补偿:

1、旋转备用补偿费用(元)=旋转备用贡献量(MWh)×20元/MWh

2、旋转备用贡献量为电力调度机构指定的备用容量和提供备用时间的乘积,其中提供备用时间仅限定于高峰时段。

第十六条有偿无功服务补偿:

1、有偿无功服务按机组计量。

2、有偿无功补偿费用(元)=提供有偿无功电量(MVarh)×50元/MVarh。

(已降低50元,但仍建议改为20元为宜)

3、有偿无功电量是机组在进相功率因数低于0.97的情况下向电力系统吸收的无功电量和在迟相功率因数低于一定值(其中火电为0.85,水电为0.9)的情况下向电力系统注入的无功电量。

4、水电机组在低负荷调相运行工况下提供有偿无功服务,其补偿费用(元)=Y调相×PN×t调相,其中,PN为发电机组容量(单位为MW),t调相为机组调相运行时间(单位为小时),Y调相为调相运行补偿标准取20元/MWh。

第十七条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系统运行需要确定黑启动机组,并与黑启动机组所在发电公司签订黑启动服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机组黑启动技术性能指标。

对提供黑启动机组的改造新增投资成本、运行维护成本、黑启动测试成本和人员培训成本等给予补偿。

水电机组按2万元/月,其他机组按10万元/月补偿。

第十八条对于地区外来电(包括跨区域和跨省、市),视为购电省(市)的并网发电厂,原则上参加基本调峰和有偿调峰。

第五章计量与结算

第十九条并网机组必须接受电力调度能量管理系统(EMS)监视和控制,提供的辅助服务技术参数须经有资质试验单位校验确认。

第二十条辅助服务统计数据包括电能量计量采集装置数据、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记录的发电负荷指令和省(市)间联络线交换功率指令、实际有功(无功)出力,日发电计划曲线(含修改)、省(市)间联络线交换功率曲线、电网频率、电压曲线等。

第二十一条辅助服务补偿费用在各省(市)电网企业单独记帐,实行专项管理。

发电厂所有考核费用全部用于补偿提供有偿辅助服务的电厂。

以省(市)为单位实行收支平衡,辅助服务补偿费用不足部分按各电厂实际上网电量比例分摊,富余部分按考核电量等比例返还。

(此处已接受我公司建议,即根据考核情况补偿单价)

第二十二条根据各电厂上月并网运行应考核费用、全厂机组辅助服务应补偿费用及应分摊费用,计算出各电厂上月最终应获得或应支出的费用,由网、省(市)电网企业根据结算关系,与发电企业月度电费一并结清。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组织或委托有资质试验单位,审核并网发电机组性能参数和辅助服务能力。

第二十四条每月20日前,网、省(市)电力调度机构将上月直调机组辅助服务调用、统计、考核和补偿情况在“三公”调度门户网站上披露。

(日期将原来时间延后三天)

第二十五条并网发电厂对统计结果有疑问,可以向相应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复核,电力调度机构在接到问询的2个工作日内应予以答复。

第二十六条每月25日前,电网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将辅助服务调用、统计、考核和补偿情况明细清单报送电力监管机构,经电力监管机构审批后,结果生效。

第二十七条每月28日前,电力监管机构在门户网站上发布上月电厂辅助服务考核和补偿结果。

第二十八条并网发电厂对辅助服务调用、统计和考核等情况有疑问,经与电力调度机构协商后仍有争议的,可以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申诉,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协调或裁决。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华中电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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