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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诉中的专门机关重点知识点

第叁拾贰期刑诉中的专门机关——重点知识点

 

主要是指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

【壹】公安机关的性质、组织体系与职权

1.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政府的组成部分,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从性质上看,公安机关不同于检察院和法院。

检察院和法院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并对其负责,在性质上属司法机关。

公安机关属同级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在性质上属行政机关。

2.我国公安机关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和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

(1)在中央一级,国务院设立公安部,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按照行政区划设立;

(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设公安厅;

(3)在地区设公安处、自治州和省辖市设公安局;

(4)在县、县级市、自治县设公安局;在市辖区设公安分局。

城市街道和县属的乡镇设立公安派出所,是基层公安机关的派出工作机构,不是一级公安机关。

专门公安机关主要有在国家海关总署设立的海关总署缉私局和在各直属海关设立的缉私局,还有在铁路、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设立的公安机关。

3.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行使的是侦查权,是最主要的侦查机关,除法院、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和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以外,绝大部分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1)立案权

对于属自己管辖的案件,在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公安机关有权决定立案。

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

在侦查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权撤销案件,无须检察院批准。

(2)侦查权

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采取一系列的侦查行为。

有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权先行拘留。

有权申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有权执行逮捕。

(3)移送审查起诉权

对于其侦查终结的案件,有权提请检察院提起公诉,但无权直接起诉。

(4)要求复议和提请复核权

对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的决定,有权要求(原决定机关)复议或者(上一级机关)复核。

(5)生效裁判的执行权

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

(6)在特别程序中的职权

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审查刑事和解的自愿合法性,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制作没收财产意见书、强制医疗意见书,并移送检察院。

4.主要侦查机关的其他职权

(1)国家安全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的安全保卫机关,是各级政府的组成部分。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2)军队保卫部门

军队保卫部门是中国解放军的政治安全保卫机关,在行政、业务上自成体系,不受公安机关的领导。

其负责侦查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3)监狱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实现法院的生效裁判,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主要场所。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贰】检察院的性质、组织体系与职权

1.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专门机关。

2.检察院在机构设置上,分为最高检察院、地方各级检察院和各专门检察院。

最高检察院是我国的最高检察机关。

地方各级检察院分为:

省市区三级。

我国的专门检察院包括铁路运输检察院和中国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铁路检察院包括铁路运输检察院分院和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

军事检察院是设立在中国解放军中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对现役军人实施的违反职责罪和其他刑事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3.在领导体制上,我国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

(1)各级检察院由同级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最高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并可以直接参与指挥下级检察院的办案活动。

各检察院由检察长统一领导日常工作。

各级检察院均设立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检察委员会委员由同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检察长、副检察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一般都是检察委员会委员。

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讨论决定问题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如果检察长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可以报请同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4.办案组织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一名检察官独任办理,也可以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办案组办理。

由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检察长应当指定一名检察官担任主办检察官,组织、指挥办案组办理案件。

【注意】法院合议庭为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

5.检察长领导检察官

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官处理意见的,可以要求检察官复核,也可以直接作出决定,或者提请检察委员会过论决定。

检察官执行检察长决定时,认为决定错误的,应当书面提出意见。

检察长不改变原决定的,检察官应当执行。

6.检察院的职权

(1)对自己立案管辖案件有侦查权

对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刑事案件行使立案、侦查权,并有权采取讯问、询问、搜查、扣押、勘验、鉴定、辨认、技术侦查、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措施。

(2)批准或决定逮捕权、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权

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检察院有决定逮捕的权力,检察院以外的其他侦查机关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的,必须报请检察院批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3)公诉权

检察机关是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案件的控诉权。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有权对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有权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发现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的,无论案件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均有权提出抗诉。

(4)法律监督权

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法院的审判活动、监狱等部门的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7.出席下级法院庭审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调用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被调用的检察官可以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履行出庭支持公诉等各项检察职责。

(1)这使得A检察院的检察官可以代理B检察院出席B法院的庭审。

(2)本规则所称检察官,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本规则所称检察人员,包括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

检察官助理不属于检察官。

8.捕诉合一

对同一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工作,由同一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负责,但是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由不同人民检察院管辖,或者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应当另行指派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履行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职责的办案部门,本规则中统称为负责捕诉的部门。

也就是“一人一案撸到底”,是为了提升办案效率,增强检察官办案责任。

9.公诉人资格

公诉人应当由检察官担任。

检察官助理可以协助检察官出庭。

根据需要可以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检察官助理不可以担任公诉人。

【叁】法院的性质、组织体系与职权

1.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是刑事诉讼中唯一有权审理和判决有罪的专门机关。

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2.我国法院由最高法院、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构成。

最高法院还设立了多个巡回法庭。

(1)最高法院:

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法院监督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

(2)地方各级法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各基层法院。

(3)专门法院。

我国目前建立的专门法院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海事法院。

其中海事法院没有刑事案件审判权。

3.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

(1)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法院的监督不是通过对具体案件的指导实现的,各级法院依照职权独立地进行审判,上级法院不应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作出决定,指令下级法院执行。

下级法院也不应将案件在判决之前报送上级法院,请求审查批示。

(2)上级法院应当通过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来实现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具体监督。

这种审判监督表现在以下方面:

通过第二审程序审查下级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如有错误则按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下级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裁判;

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通过死刑复核程序对下级法院审判的死刑案件实行监督;

最高法院通过依法解释法律、法令等方法,指导、监督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

通过检查工作、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4.法院的职权

可以分为审判权以及为保障审判权的实施而享有的其他职权。

(1)法院的审判权:

①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处理,或者决定开庭审判,或者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

②有权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开庭审判。

③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告人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处罚或者免刑的判决。

④有权对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作出裁定或者决定。

⑤有权对适用没收程序、强制医疗程序等特别程序的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2)法院为保障审判权的实施而享有的其他职权:

①对被告人决定逮捕和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③对证人的强制出庭及处罚。

④对违反法庭秩序的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进行必要的处罚。

⑤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执行某些判决和裁定,并对执行中的某些问题进行审核、裁决。

⑥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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