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统计指标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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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统计指标解释
《供水与节水》统计指标解释(个)
一、供水(个)
(二)生产能力指标(10个)
1.水厂*(个)
指具有一定的生产设备,能完成自来水整个生产过程,水质符合一般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要求,并可作为公司(厂)内部一级核算的生产单位。
按取水方式不同,可分为地面水厂和地下水水厂两种。
按生产的水质不同,可分为非饮用(浑水)水厂、饮用水(净水)水厂和既生产非饮用水又生产饮用水(净水)混合水厂三种.
按企业规模不同,可分为特大型、大一型、大二型、中一型、中二型和小型水厂六种。
即实际综合生产能力在250万立方米/日以上(包括250万立方米/日)、Dg75以上供水管道长度在2500公里以上(包括2500公里)、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在6亿元(包括6亿元)为特大型水厂;实际综合生产能力在100万立方米/日以上(包括100万立方米/日)、Dg75以上供水管道长度在1000公里以上(包括1000公里)、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在20000万元(包括20000万元)为大一型水厂;实际综合生产能力在45—100万立方米/日(包括45万立方米/日)、Dg75以上供水管道长度在350—1000公里(包括350公里)、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在6000-20000万元(包括6000万元)为大二型水厂;实际综合生产能力在25—45万立方米/日(包括25万立方米/日)、Dg75以上供水管道长度在150—350公里(包括150公里)、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在3000-6000万元(包括3000万元)为中一型水厂;实际综合生产能力在12—25万立方米/日(包括12万立方米/日)、Dg75以上供水管道长度在80—150公里(包括80公里)、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在1500-3000万元(包括1500万元)为中二型水厂;实际综合生产能力在12万立方米/日以下、Dg75以上供水管道长度在80公里以下、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在1500万元以下为小型水厂。
按生产规模、技术条件、经济条件等因素差异还可分四类。
第一类为最高日供水量超100万立方米,同时是直辖市、对外开放城市、重点旅游城市或国家一级企业的水司;第二类为最高日供水量超50万立方米的其他城市、省会城市和国家二级企业的水司;第三类为最高日供水量超10万立方米的其他水司;第四类为最高日供水量小于10万立方米的水司。
一个城市或一个自来水公司,可能有一个或数个自来水厂,一个自来水厂又可能有一个或数个水源地。
一个生产系统内的各项设施,如分布在几个地点,只能作为一个自来水厂;但补压井和加压站不能作为自来水厂.
2。
自备水单位*(个)
自备水指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等社会单位自办的独立水厂或供水设施(包括地下水、地面水).一般将拥有自备水的独立单位统计为一个自备水单位(不论单位内部同时有几个水厂或供水设施均视为一个自备水单位)。
有水资源管理部门的城市,自备水单位数统计以水资源部门掌握的数字为准。
3.设计综合生产能力*(其中:
地下水*)(万立方米/日)
指城市供水设施取水、净化、送水、出厂输水干管等环节的综合生产能力。
按设计能力(以四个环节中最薄弱的环节为主)计算。
在设计生产能力的基础上,经挖、革、改增加的生产能力,应按一次或数次增加的设计生产能力总和加原设计生产能力求得。
4.实际综合生产能力*(万立方米/日)
指自来水厂取水、净化、送水、出厂输水干管等环节的综合实际生产能力,按实际测定的(以四个环节中最薄弱的环节为主)生产能力计算。
包括当年内已经采取的各项措施后增加的能力,供水高峰阶段,超负荷增加的生产能力不予计算.测定时,以取水、净化、送水及出厂输水干管四个环节的薄弱环节为主。
各个环节的能力计算方法是:
(1)取水能力:
地面水水厂应按取水口、进水管及进水泵房机泵的能力确定(包括补压井能力),一般以机泵能力为主计算。
计算公式:
日生产能力=各台机泵铭牌能力或测定的机泵能力×(1—各台机泵同时开动后的损失因素)×24小时
有的水厂,如进水管的能力小于机泵能力,且以后各环节的能力又是按进水管的能力配套的。
则可按进水管每小时输水能力×24小时计算求得.
地下水水厂应按水源井和抽水机泵的能力确定泵.如机泵能力与水源能力不一致的,以两者中最小的能力计算。
计算公式:
日生产能力=各台机泵铭牌或测定的机泵能力(或水源井枯水期最大出水量)×(1—各水源井同时抽水后的损失因素)×24小时
(2)净化能力:
指反应池、沉淀池和滤池的能力,计算时以滤池能力(或薄弱环节)为主.计算公式:
日滤池能力=滤池面积×设计(或核定)滤速×24小时
注:
核定滤速计算能力时应减去洗池时间。
(3)送水能力:
指送水机泵和补压井的能力.计算方法与取水能力相同。
(4)出厂输水干管能力:
指从自来水厂的第一个闸门起至城市配水管网之间的最大输水能力.应按水厂出口处的管道口径计算。
计算公式:
出厂输水干管能力=管道面积×经济流速
经济流速由各地根据经常电费与管道基建费用的经济比较自行规定.
城市供水企业综合生产能力,一般按设计能力统计,但如生产能力进行过测定与原设计能力出入较多时,应按实际综合生产能力统计。
有的水厂设计规定既送原水(非饮用水)又送净水(饮用水),在计算综合生产能力时,不应把净化能力作为薄弱环节来计算综合生产能力,应将供应原水的设备与供应净化水的设备分开,分别计算其生产能力。
在计算每个水厂综合生产能力时,只包括经常运转的设备能力,不包括备用的设备能力。
备用设备是指设计规定为安全产生所需要的,且实际作为备用的设备,有的水厂没有固定的备用设备,而是采了轮换运转的,则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某些设备为备用设备,如果已将备用设备作为经常运转的设备,就不能再列为备用设备。
在计算一个城市或一个自来水公司的综合生产能力时,应先计算出每个自来水厂的综合生产能力,然后相加求得;应该减去几个水厂同时供水的损失因素,不应把几个自来水厂的取水、净化、送水及出厂输水干管的能力分别相加,按其薄弱环节计算综合生产能力。
5。
储水设施能力(万立方米)
指厂内外清水池、厂外高地水库、水塔能力的总和。
不包括水源水库的蓄水能力、厂内冲洗水塔的能力和用户自行设置的储水能力.
储水设施能力按有效容积计算。
6.管网密度(公里/平方公里)
指城市一定区域内供水管道分布的稀疏状况。
即供水管道长度与区域面积之比.
管网密度(公里/平方公里)=供水管道长度/区域面积
7.自来水管道总长度(公里)
指自来水、自备水取水管道和供水管道长度之和。
8.取水管道总长度(公里)
指水源地至地面水水厂净化设施(或地下水水厂清水池)之间所有管道的长度,包括水源井之间的井群联络管长度。
9。
供水管道长度(公里)*
指从送水泵至用户水表之间所有管道的长度,不包括水源地至水厂的管道,水源井之间的井群联络管、水厂内部的管道、进户管、庭院管和新安装尚未使用的管道。
在计算时,应按单管计算。
如同一条街道埋设两条或两条以上管道时,应按每条管道长度相加计算。
管道长度应按不同口径管道分别统计.
10。
供水区面积(平方公里)
指供水区管网环通的全部区域,单管供水的地区,以管道两侧100米范围作为供水区面积。
(三)产值、产量指标(14个)
1。
工业总产值(万元)*
指以货币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工业产品总量。
计算工业总产值采用的价格有两种:
不变价格和现行价格。
一般采用不变价格,根据需要也采用现行价格。
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
一九九○年自来水的不变价格规定为260元/千立方米(不分水源及取水方式)。
供水企业按不变价格计算的工业总产值,计算公式:
工业总产值=有效供水量×产品不变价格+工业性加工、修理价值
2。
制水总量(万立方米)
指水厂和补压井生产的全部水量,包括水厂自用水量和供水总量。
3.水厂自用水量(万立方米)
指水厂在生产过程中所耗用的水量,如冲滤池和厂内水管的用水量.但水厂的职工生活用水不包括在水厂自用水量中,而应包括在生活用水量内。
4.供水总量(万立方米)*
指水厂供出厂外的全部水量,包括有效供水量及损失水量。
5。
有效供水量(万立方米)
指水厂将水供出厂外后,各类用户实际使用到的水量,包括收费的(即售水量)和不收费的(即免费供水量).
6。
售水量(万立方米)
指收费供应的水量.包括生产运营用水、公共服务用水、居民家庭用水和消防及其它特殊用水。
⑴生产运营用水:
指在城市范围内生产、运营的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单位在生产、运营过程中的用水.与原生产用水量相同.
⑵公共服务用水:
指为城市社会公共生产服务的用水。
与原生活用水量基本相同.
⑶居民家庭用水:
指城市范围内所有居民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包括城市居民、农民家庭、公共供水站用水.
⑷消防及其它特殊用水:
指城市灭火以及除居民家庭、公共服务、生产运营用水范围以外的各种特殊用水.包括消防用水、深井回灌用水、其他用水.
7.免费供水量(万立方米)
指无偿供应的农业、市政、消防等用水量。
8。
损失水量(万立方米)
指在供水过程中由于水管接头不严或管道破裂等引起漏水量,以及由于水表失灵少计算的水量和其他损失水量。
9。
损失率(%)
指供水总量和有效供水量之差即损失水量与供水总量之比。
计算公式:
有效供水量=售水量+免费供水量
供水总量-有效供水量
损失率=——----——---————--———-×100%
供水总量
损失率(漏失率)按国家规定:
国家二级标准为8%.
10。
产销差水量(万立方米)
指供水总量与售水量之差的全部水量。
一般包括:
⑴管道及附属设施漏水量。
即供水企业所管理的管道、闸井、表井、消火栓及中间加压设施(水池、水库、水塔)等各种管理及附属供水设施的明漏、暗漏、溢流、渗漏等漏失的水量。
⑵管道及附属设施被人为损坏且无法追偿而损失的水量.
⑶实际供应并服务于社会而又无法收取水费的水量。
如消防灭火、绿化环境等政府规定减免收费的水量及实行入户验表的总分表差额水量。
⑷失窃水量.即私自开启消火栓及其他供水设施以及私自接管取水等无法计量和追偿水费的水量。
⑸其他水量。
即在生产、销售、管理过程中,因设备仪表精度、可控手段和客观条件限制,导致在计量和统计数据上出现的差额水量.
11.产销差率(%)*
指供水总量和售水量之差(产销差水量)与供水总量之比.计算公式:
供水总量-售水量
产销差率=——-—---—×100%
供水总量
12。
最高日供水量(万立方米)
指自来水公司(厂)报告期最高一天的供水量。
一个自来水公司综合最高日供水量,不能简单地按各水厂不同日期的最高日供水量相加,而应选择公司同一天的最高供水量。
13.平均日供水量(万立方米)
指自来水公司(厂)报告期内平均每日的供水量。
计算公式:
报告期供水总量
平均日供水量=—---———-—---——
报告期日历日数
14。
出厂水计量率(%)
指用水表计量的供水量与供水总量的比例。
计算公式:
水表计量供水量
出厂水计量率=—-——--———×100%
供水总量
(四)质量指标(11个)
1.管网水细菌总数检验合格率(%)
指管网水样脱氯经培养后,每毫升水中细菌总数达到合格的程度.合格标准为每毫升水中细菌总数不超过100个。
计算公式:
细菌检验合格次数
合格率=——----—---—-—--×100%
细菌检验总次数
2。
管网水大肠菌群检验合格率(%)
指管网水脱氯经培养后,每升水中总大肠菌群达到合格的程度。
合格标准为每升水中总大肠菌群不超过三个。
计算公式:
总大肠菌群检验合格次数
合格率=—-——--—--—————--——-—-×100%
总大肠菌群检验总次数
3。
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