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改革 期末考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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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改革期末考试
浅谈我国的税制改革
我国的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国民收入分配结构以及地区经济发展结构都随着市场化进程发生了变化,但税收结构并未作出相应调整,从而导致现行税制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对外开放的新形势,并不能有效地纠正市场失灵。
所以,我们要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原则,深化税制改革,实现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税收待遇平等、税收负担公平,以利于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的作用。
一、我国税制的发展历程
(一)我国税制的建立过程
1、新中国初期税制的建立
建国时我国制定了《全国税收实施要则》(简称《要则》)并于1950年1月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施行。
《要则》中规定,除农业税外,在全国统一征收14种税,即货物税、工商业税(营业税、所得税、摊贩营业牌照税和临时商业税)、盐税、关税、薪资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后又开征了契税,创建了适应我国过渡时期经济建设与发展和财政需要的新税制。
2、1953年修正税制
1952年12月政务院发布了《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和《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通告》,并于1953年起实施。
修正税制的主要内容:
一是试行商品流通税,即从原来征收货物税的税目中选择能够控制或收购的烟、酒、原木和钢材等22种产品,以及将原来在生产和销售各个环节缴纳的货物税、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和印花税等合并为商品流通税等;二是修订货物税,将应税货物工业环节和商业批发环节原来征收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并入货物税征收,并相应地调整货物税税率;三是修订工商业税,将工商业营业收入应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并入营业税征收,并统一调整营业税税率等。
3、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
1956年,我国基本实现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国民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公有制经济逐步成为我国经济的主体。
在这样的背景下,1958年,我国进行了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二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简化工商税制,试行工商统一税,将原来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为一个税种。
1958年的这次税制改革,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来实行的多税种、多次征的税收制度,使税制结构开始出现了以流转税为主体的格局。
4、1973年试行工商税
1958年以后,“左”的思潮开始干扰国家的政治与经济生活。
在税收方面,“非税论”开始流行。
到了“文革”期间,“左”的思潮进一步发展,认为税收的作用除了积累资金外,调节经济的作用已不重要,认为税制越简化越好,因此,1973年对已经简化了的税制又进行了一次大的改革,其核心仍然是简化工商税制。
简化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试行工商税,合并税种;简化税目、税率;改革征收制度。
5、1980-1981年建立涉外税制
本着维护国家利益、平等互利和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原则,参照国际惯例,全国人大于1980年和1981年相继通过了《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颁发了其相应的实施细则。
此外,明确了对涉外企业及涉外个人征收的流转税制和财产税制。
对涉外企业和个人的产品销售收入和经营业务收入,征收工商统一税;对其拥有的房地产和车船,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6、1983-1984年国营企业利改税
所谓利改税是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代替利润上缴的办法,把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用税收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利改税分两步进行。
(1)1983年第一步利改税。
第一步利改税的核心内容是建立国营企业所得税制度。
于1983年开始推行,将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了三十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一改革从理论上和实践上突破了国营企业只能向国家缴纳利润,国家不能向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禁区。
这是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改革的一个历史性转变
(2)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
1984年国家开始了第二步的利改税。
其主要内容包括:
将第一步利改税设置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加以改进,对企业当年利润比基期利润的增长部分给予减征70%的优惠,增长利润的计算办法由环比改为定比,并一定7年不变等。
7、1984年工商税制的全面改革
将工商税按征收对象和范围的不同,划分为在工业环节征收的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在商业环节征收的营业税4种税;开征了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等7种税,其中后4种暂缓征收。
8、1985-1993年的税制调整和改革
为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1985-1993年我国对税制作了进一步的修改、调整和补充,主要内容包括一下几个方面:
(1)流转税制。
主要包括:
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统一计税方法;1985年重新发布了进出口关税条例及进出口税则,并于1992年又作了进一步的修订;1989年设置特别消费税,1992年予以取消。
(2)所得税制。
主要包括:
1985-1988年按年度分别开征了集体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业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1991年7月合并涉外所得税,即开征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3)其他税种的调整和改革。
主要包括:
1985年开征了国营企业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和行政事业单位奖金税;1985年和1986年开征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986年修订和实施了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1987年开征了耕地占用税;1988年恢复征收印花税;1988年颁布土地使用税和筵席税暂行条例,前者于同年11月起实行,后者由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决定开征时间;1989年和1991年又分别开征了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9、1994年税制的全面改革
1994年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第一,全面改革货物和劳务税制,实行以比较规范的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营业税并行,内外统一的货物和劳务税制。
第二,改革企业所得税制,将过去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分别征收的多种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
第三,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将过去对外国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中国人征收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
第四,大幅度调整其他税收,如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开征土地增值税,取消盐税、烧油特别税、集市交易税等12个税种,并将屠宰税、筵席税的管理权下放到省级地方政府,新设了遗产税、证券交易税(这两种税后来没有立法开征)。
第五,改革了税收征管制度。
普遍建立了纳税申报制度,积极推行了税务代理制度,建立了严格的税务稽查制度等等。
至此,中国的税制共分五大类20个税种,基本上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
1994年税制改革是中国税制改革中规模最大、内容最多、最科学、最成功的一次,是税制建设中的历史性突破。
10、21世纪以来的税制改革
进入21世纪以来,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现实的需要,我国又对税制进行了一些改革,主要内容包括一下几个方面:
(1)流转税的调整与改革。
主要包括:
2001年起对烟、酒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复合计征办法;2004年7月起对东北地区装备制造业等8个行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并逐步推广到全国;2006年将游艇、高档手表、高尔夫球及球具、实木地板和木制一次性筷子等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2009年重新修订颁布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2011年11月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等。
(2)所得税的调整与改革。
主要包括:
对下岗失业人员、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实施所得税减免优惠;多次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2008年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3)其他各税的调整与改革。
主要包括:
实施农业税费改革,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彻底取消农业税;2006年实施烟叶税和修订车船税、土地使用税;2007年修订耕地占用税,调增税率;2011年11月实行新的资源税制等。
(二)对我国税制建立过程的简要评价
1、我国税制改革取得的成就
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税制改革既经历过疾风暴雨式的革命性变革,又经历过风和日丽式的渐进完善;既经历过婉转曲折甚至反复倒退,又经历过一帆风顺、水到渠成。
总结起来,我认为,我国税制改革主要取得了四大成就:
(1)建立了比较好的税制体系,规范了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分配关系。
党中央、国务院一贯重视事权与财权(财力)相匹配的原则,实行财税体制的改革。
财政体制改革依赖于税收体制改革。
比如,1994年实行的财政体制改革就是以分税制为基础的,故叫“分税制财政体制”。
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就是以划分税种与税权为基本方式来确定各级政府的财权、财力范围和管理权限,处理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财政分配关系的分级财政管理体制。
尽管我国的分税制体系建立不久,达不到规范合理的目的,然而分税制首次把全国税收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以及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从而有力地调动了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促进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迅速增加,初步规范了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分配关系。
(2)建立了新税制,基本适应了当时经济的发展情况,尤其是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经过努力建立的现行新的税收制度包括三个内涵:
以流转税与所得税为主体(并重)的多种税、多次征的复合税制。
从税种结构看,这是一种优化税种结构的模式,符合中国国情,适应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所有制结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
从税制效率看,这是一个高效的税制。
这不仅符合当代世界各国税制发展趋势,也是我国设计建立新税制的原则,它能有效地发挥税收职能作用,降低征纳双方成本,提高征收效率,其本身就构成了我国现代新税制的基本要素。
“统一、公平、法治、开放”的税制。
从市场经济要求看,这是一个最适税制。
因为市场经济体制强调统一市场经济、竞争经济、法治经济和开放经济。
与此相适应,税收制度必须要求“统一税法”,反对各自为政,自立章法;“公平税负”,促进竞争,提高效率;“依法治税”,用法律的形式规范征纳双方;“开放税制”,公开透明,遵循国际惯例。
(3)较好地保证了财政收入。
近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
尤其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并迅速蔓延的2008年,我国GDP已达到30万亿元,增长率达到9%,不得不让世人惊奇。
但我们不应忘记,我国经济、科技等方面的伟大成就是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努力拼搏的结果,也同我国财政、税收为国民经济发展建设所提供的强大资金支持分不开。
如在1950-2010年财政收入总量达到37.59万亿元,其中税收总收入达到33.49万亿元,占财政总收入的89.1%。
这与我国税制改革是密切相关的,税制改革较好地保证了我国的财政收入。
(4)较充分地发挥了税收调控经济的杠杆作用。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各个时期,特别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我国税制发挥的调节经济职能是通过设置税种、确定税目、调整税率和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配合国家产业政策,调节产业结构与进出口结构等措施来实现的。
比如,调整消费税税目、税率,通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控制污染、保护环境,支持发展循环经济、绿色产业与新能源建设。
另外,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等,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缓解社会矛盾,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平稳快速发展。
其目的在于调节社会供需,达到总量平衡与结构平衡,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不公(差距),推动各项体制改革。
可以说,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各个时期尤其是改革开放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时期,我国的税制改革较好地发挥了税收调控经济的杠杆作用,为我国经济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2、我国税制改革中的缺陷
在肯定我国税制改革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不可忽视税制改革的不足之处:
(1)税收的调控作用不到位。
拿个人所得税制来说,首先,现行个人所得税对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力度不够。
特别是现行的分项按次征税的个人所得税制,存在很多弊端,许多高收入者只要采用“化整为零”的方法,就会轻易地使很多收入都达不到起征点,或是适用的税率比较低,从而达到偷逃税收的目的。
其次,与个人所得税配套的遗产税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弱化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所以,我国税制改革了,但是税收对整个经济的调控作用并不充分到位。
(2)税收法制化不健全。
税收法制化即通常我们所说的依法治税,其核心是适度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在税收方面的合法权利,最终目标是使税收活动的全过程都纳入法律规定之内,使参与税收活动的主题都在税收法律的框架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我国当前的税收立法工作无论是在立法体制还是立法程序上都还比较落后。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进入WTO后的各方面影响,我国体制中的各种深层次的矛盾进一步暴露,这就要求加快我国经济改革的配套政策措施的完善,其中也包括重要的税法体系的建立和健全。
(3)税收不具备稳定性。
这主要指税权调整缺乏稳定的法律规范。
近年来,税权划分波动比较频繁、缺乏相对稳定性。
如恢复征收居民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及收入分享比例、实行所得税分享改革以及调整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等决策,虽然都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但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利益。
(4)税制改革缺乏科学性、合法性。
从理论上讲,应该先有《税收基本法》,才能据以制定各项税收程序法、实体法及其实施细则等。
但是,我国的《税收基本法》却迟迟未能出台。
试想我国的税制改革,竟然连税收法律制度的“母法”——《税收基本法》都没有,还谈什么科学性、合法性?
二、我国现行税制体系及其问题
(一)我国现行税制体系
1、税收实体法体系
我国现行税制就其实体法而言,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几次较大的改革逐步演变而来的,按征税对象大致分为五类,具体见表一。
表一中国现行税制实体法体系
税类
税种名称
流转税类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烟叶税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房产税、车船税、契税
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屠宰税、城建税
所得税类
资源税类
财产税类
行为目的税类
由表一可知,我国现行税制实体法体系包括:
(1)流转税类:
包括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和烟叶税5个税二种
(2)所得税类:
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2个税二种
(3)资源税类:
包括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4个税二种
(4)财产税类:
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和契税3个税二种
(5)行为目的税类:
包括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屠宰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6个税二种
2、税收程序法体系
除税收实体法外,我国对税收征收管理适用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分别规定的:
(1)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2)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共同构成了我国的现行税制体系。
(二)我国现行税制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制本身存在的问题
(1)法律程度不高。
税收法定原则是国际公认的税收原则之一,也是规范政府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地位和作用的法律保障。
在我国现行税制中的20种税中,除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发布实施外,其他各税种都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立法,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的。
如果税收大量、长期以这种行政法规的形式,可能导致政府权力膨胀,过度自肥。
同时我国宪法规定:
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而目前我国大量的实体税法是以条例(也就是行政法规)的形式存在,从而为政府任意修改、解释税法留下了空间,不利于税收法制化进程。
(2)流转税税率过高。
以增值税为例,目前我国的增值税设有两档税率,标准税率为17%,对部分生活必需品和农业投入品课征13%的低税率。
但与发达国家对大量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实行零税率或10%以下的低税率相比,我国增值税的低档税率设置偏高,而且适用的范围过窄。
过高的流转税税率也是造成我国物价过高的一个因素,因此流转税税率过高并不利于社会公平。
(3)所得税制漏洞多。
目前,我国所得税类设计过于复杂,优惠、减免政策过多过滥,国际避税严重,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征收比较规范,而对股权、期权等征税力度不够,对炒股等所得没有征税而对减持股权征税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公平。
(4)财产行为税制和资源税制不规范。
目前我国对财产、行为、资源类税收征税范围过窄,税收规模过小,对遗产和赠予行为没有征税,对拥有大量房产、过高的消费行为也没有征税。
2、税收收入结构的问题。
这个问题主要看表二。
表二2003-2010年我国税收收入结构略表
单位:
亿元,%
年份
税收
流转税
所得税
流转税
比重
所得税
比重
个人所得税
比重
企业所得税
比重
2003
20017.31
12186.38
4337.54
60.88
21.67
7.08
14.58
2004
24165.68
15145.58
5694.39
62.67
23.56
7.19
16.38
2005
28778.54
17724.55
7438.83
61.59
25.85
7.28
18.57
2006
34804.35
20940.99
9493.31
60.17
27.28
7.05
20.23
2007
45621.97
25691.80
11964.83
56.31
26.23
6.98
19.24
2008
54223.79
29961.55
14897.94
55.26
27.47
6.86
20.61
2009
59521.59
33740.23
15486.19
56.69
26.02
6.64
19.38
2010
73202.00
48811.77
17679.96
66.68
24.15
6.61
17.54
平均
60.03
25.28
6.96
18.32
资料来源:
根据2010《中国统计年鉴》相关数据计算得出。
其中2003-2009年流转税不包括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流转税比重过重。
可以看出,我国流转税在税收收入结构中占了很大的比重。
其中2010年,四大流转税收入占了全部税收收入的66.68%,比重过重。
(2)所得税比重过低。
由表中可以看出,2003-2010年八年间,我国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平均为25.28%,刚刚达到税收收入的四分之一,比重过低。
尤其是个人所得税收入,所占比重太低。
(3)其他税种所占比重太低,对经济影响力有限。
就2010年来看,除去流转税和所得税,我国其他税种全部收入所占税收总收入比重也仅仅为9.17%,这说明我国的税收收入太过依赖于流转税和所得税收入,同时,其他税种所占比重过低,那么这些税种对我国经济的调节作用就极其有限,不利于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
三、我国税制改革的主要思路
(一)改革的条件与背景
1、改革的条件
一般来说,税制改革的条件主要有四个:
(1)改革者的气魄。
(2)社会经济稳定。
(3)相关配套措施。
(4)改革内容的可行性。
2、改革的背景
改革的背景包括:
(1)是对整个税制进行大范围变革还是仅仅对其中某个或某几个方面进行小面积的修改。
(2)税基的选择,是选择所得还是消费的问题。
(3)实行统一税率还是差别税率。
(4)税制改革侧重公平还是效率。
(二)改革的理论依据
税制改革的理论依据就是税制优化理论。
研究税制改革就是研究税制优化。
而研究税制优化就是研究一国的税制要素按什么样的目的、目标和形式进行组合可使税制达到最优。
税制优化理论通常包括三个方面:
1、税种结构优化
研究税种结构优化就是研究一国的税制中应包括哪些税种,这些税种之间的关系,以及这些税种各要素构成而形成的税收广度(征税范围)、税网覆盖(纳税人)、税收深度(税率)等的科学性和适应性。
它主要包括两个层次:
一是现行税制由多少个税种构成,哪些税种为主体税制模式,是否符合本国征管水平;二是各个税种构成要素的确定是否优化,即该税种调控的深度和广度是否合适。
2、税负结构优化
研究税负结构优化主要是研究不同的税种及其总和的深度,即税负总水平和科学性和合理性。
衡量税负水平,不能以一国税种的多少和某税种的税负水平来讨论该国税负的轻重,也不能以某类税种的负担轻重来代表税负总水平的高低。
3、征管构成优化
征管构成是指为有效组织与实施税收政策法令,而必须具备的征管工作的法律依据、征管模式、征管机构和具有较高征管技术能力的税务队伍等因素。
征管构成优化是税种结构和税负结构得以实际运行的保证。
它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
一是征管法制建设的状况,即征管法制的建立和完善对经济发展的法律建设水平、客观工作实践的适应程度;二是税务人员依法行政的“刚性”,以及征管水平的高低;三是纳税人纳税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强弱,防范偷逃税等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的程度。
以上三种优化,就是我们实施税制改革的理论依据。
(三)改革的基本目标
我国税制改革的基本目标主要有一下四个:
1、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
2、建立与完善相关税种
3、加大税收立法的步伐
4、加大征管改革的力度
(四)改革的主要内容
1、建立与完善税收法律
(1)尽快出台税收基本法。
税收基本法应把国家、政府、税务机关、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职权进行合理划分,把目前征收管理法方面的法律责任纳税到税收基本法中来,对税种和开征、停征、减免税等作原则性的规定。
(2)完善税收实体法等。
应以《税收基本法》为基础,逐步建立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为一体的税收法律体系。
2、优化税制结构
要逐步实现以所得税、资源税、社保税为主导,以流转税、财产税、行为税为辅助的税制改变。
(1)首先要降低流转税的税率,从而降低流转税的整体税负,以减少国家对经济的直接干预,从而降低流转税比重,以减轻广大企业和消费者的负担;其次通过税种的增、减、并,合理分布税种,调整和优化我国流转税结构。
(2)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
可考虑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邮电通信等与物质生活领域相关的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3)提高所得税比重,发挥税收在调节收入方面的职能,规范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区域性的所得税政策,实行行业性的所得税政策,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优惠力度。
(4)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变分类税制为综合税制,改变“人头税”的局面,同时适当提高起征点,加大对高收入群体的征管力度,发挥其调节收入的功能。
(5)进行资源类税制改革,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和适当提高税率,开征环境税、碳税,用于环境的治理、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的发展,从而为所有人构建一个良好的自然环境,保护每个人的发展权。
(6)扩大财产行为税类征税范围,适当提高税率。
改革房产税、适时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等,从而逐步扩大此类税收的比重,以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7)及时开征社会保障税。
社会保障税作为每个人的生活保障,应公平、公开、公正地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基本生活,为他们解决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