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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涂装排放VOC明细一览

汽车涂装排放VOC明细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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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相关控制标准

1)欧美

 

美国、英国和德国早在20年前就制定大气净化法(CAA:

CleanAirAct)、环境保护法和排放防治法(TA-Lult)来控制汽车涂装的VOC排放。

但各国标准的VOC定义、控制目标及控制内容等都存在着差异。

美国主要通过限制涂料及有机溶剂中VOC含量来减少有机污染物排放。

联邦环境署(EPA)修订的国家大气净化法(CAAA),在原有VOC的控制基础上又增加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HAPs:

hazardousairpollutants)。

在大气净化法中根据各州的实际情况规定了相应的基准值RACT、BACT、LAER,见表1。

 

表1主要发达国家汽车涂装排放VOC限值比较(单位:

g/m2)

单位涂装面积VOC排放总量国家

法规

1990

1995

2000

最终目标值

欧盟

EUEE指令

现有源

/

/

90

45

新建源

/

45

/

45

德国

TALuft1986

现有源

/

45

35

30

新建源

45

35

/

30

英国

环保法(1990)

现有源

/

/

60

/

新建源

/

60

/

/

美国

CA(1990)RAC

适当有效控制

50

/

/

/

CA(1990)BAC

最佳有效控制

42

/

/

/

CA(1990)LAE

最小可实现

35

/

/

/

 

1998年美国制定了国家汽车表面涂装VOC排放标准,排放限值见表2。

2008年加利福尼亚州颁布的1151号法规中汽车表面涂装VOC的限值为250g/L。

 

表2美国车辆表面喷涂VOC含量标准

美国车辆表面喷涂VOC含量标准涂层分类

VOC含量(g/L)

预处理清洗水

780

溶剂型底漆

580

封填底漆

550

单面漆/二道单面漆

600

三或多道单面漆

630

多色单面漆

680

特种涂层

840

 

1996年欧盟颁布了溶剂指令1999/13/EC,以削减工业生产的VOC排放量。

主要控制对象包括汽车涂装、卷材涂装、金属涂装、木工涂装等,要求现有源在2007年10月30日前完成改造。

其中欧盟汽车涂装限值以单位涂装面积VOC排放总量(g/m2)表示。

排放限值见表3(按溶剂的年耗量、汽车车身的年产量和车身类型、新、老涂装线来划分限值)。

表3欧盟汽车涂装VOC排放限值

范围

(溶剂消耗量限值,吨/年)

产量分类

排放限值

新线

现有

新的轿车车身涂装(>15)

>5000

45g/m2或1.3kg/车身

+33g/m2

60g/m2或1.9kg/车身

+41g/m2

≤5000单壳体车身或

>3500底盘车身组合件

90g/m2或1.5kg/车身

+70g/m2

90g/m2或1.5kg/车身

+70g/m2

新卡车驾驶室涂装(>15)

≤5000

>5000

65g/m2

55g/m2

85g/m2

75g/m2

新的厢式车和货车箱(>15)

≤2500

>2500

90g/m2

70g/m2

120g/m2

90g/m2

新的客车涂装(>15)

≤2000

>2000

210g/m2

150g/m2

290g/m2

225g/m2

 

随后颁布的2004/42/EC指令对建筑物和汽车修补等涂料规定了VOC含量限值见表4。

要求欧盟各国在2010年采取减排措施以达到标准要求。

表4欧盟汽车修补涂料VOC含量限值

产品种类

涂料品种

VOC含量(g/L)

前处理准备和清洗

前处理

清洗

850

200

车身腻子/填料

所有类型

250

底漆

中涂和金属底漆

蚀洗涂料

540

780

面漆

所有类型

420

专用面漆

所有类型

840

 

2)日本

 

2000年日本汽车工业会规定VOC排放限值为60g/m2。

2005年日本政府颁布了修订版大气污染防治法和189号政令,明确了控制指标、设施基准和实施日期。

汽车涂装设备排风机VOC排放浓度限值(排风能力10万m3/h以上):

现有700ppmc;新源400ppmc;其他700ppmc(ppmc表示换算成碳的容量比百分率)。

新源从2006年执行标准限值,而现有源在2010年前完成改造。

日本汽车企业的欧美工厂均按照当地排放法规执行。

自2000年以来日本国内开始按照德国排放标准改造和新建汽车涂装线。

丰田汽车公司的VOCs排放量及目标值如表5所示。

 

表5日本车身涂装VOCs排放量及目标值(g/m2)

项目

1999年(改造前)

2005年

2010年

CED底漆

5

3.1

3.1

中涂

13

12

8.4②

BC底色漆

27

2.9①

2.5

CC罩光清漆

11

11

11

涂层VOCs总排量

56

29

-

目标值

 

≤35

≤25③

注:

①全面采用水性底色漆替代有机溶剂型底漆,部分采用水性中涂。

②大量采用水性中涂;

③采用水性中涂、水性底色漆和罩光清漆的3C1B喷涂工艺,实现VOCs排放量:

10g/m2;SOC:

无Pb/Cr/PVC;CO2:

45kg/台

 

 

二、国内相关控制标准

1)国家

 

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HJ/T293-2006清洁生产标准汽车制造业(涂装)》,首次对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VOC排放设置限值,见表6。

表6国家汽车涂装清洁生产标准单位涂装面积VOC排放总量限值(g/m2)

涂层类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备注

2C2B涂层

≤30

≤50

≤70

一级为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级为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三级为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

3C3B涂层

≤40

≤60

≤80

4C4B涂层

≤50

≤70

≤90

5C5B涂层

≤60

≤80

≤100

 

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针对汽车涂料颁布了《GB24409-2009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该标准把汽车涂料细分为两类:

A类为溶剂型涂料,分为热塑型、单组分交联型和双组分交联型;B类为水性(含电泳涂料)。

汽车表面涂装使用原料中VOC含量应符合表7要求。

表7国家A类涂料中VOC含量限值

涂料品种

VOC含量(g/L)

限用溶剂含量(%)

热塑型

底漆、中涂、色漆(效应颜料漆、实色漆)、罩光清漆、本色面漆

≤770

苯≤0.3

甲苯、乙苯和二甲苯总量≤40

乙二醇甲醚、乙二醇乙醚、乙二醇甲醚醋酸酯、乙二醇乙醚醋酸酯、二乙二醇丁醚醋酸酯总量≤0.03

单组分交联型

底漆

≤750

中涂

≤550

色漆(效应颜料漆、实色漆)

≤750

罩光清漆、本色面漆

≤580

双组分交联型

底漆、中涂

≤670

色漆(效应颜料漆、实色漆)

≤750

罩光清漆

≤560

本色面漆

≤630

注:

1.涂料供应商应提供组分配比和能保证施涂的稀释比例范围,测试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限用溶剂含量项目时按组分配比和最大稀释比例配制后进行测试。

2.汽车发动机、排气管等部位使用的耐高温涂料归入底漆类别;单组分交联型中用于3C1B涂装工艺喷涂的第1、2道涂料归入底色漆类别。

3.某个产品作为不同涂料品种使用,应执行最严要求,如双组分交联型涂料中既能作为实色漆也能作为本色面漆使用的产品,应执行本色面漆的指标。

 

2)香港

 

2009年香港特区政府颁布了《空气污染管控(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条例》(即VOC管理条例),以实现VOC减排目标。

根据修订内容从2010年1月1日起,分阶段加大控制力度,控制范围也将扩大到十四种车辆修补漆和涂料、三十六种船舶和工艺品油漆和涂料以及四十七种粘合剂和密封剂。

采用的控制方法与美国加州相似。

其中在车辆修补漆方面,规定了其VOC含量限值与生效日期,见表8。

表8香港汽车修补漆VOC含量限值与生效日期

受归管汽车修补漆料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的最高限值(g/L)

2011年10月1日生效

1

粘合促进剂

840

2

透明涂料(非哑光装饰)

420

3

透明涂料(哑光装饰)

840

4

彩色涂料

420

5

多彩涂料

680

6

预处理涂料

780

7

底漆

540

8

单级涂料

420

9

临时保护涂料

60

10

纹理及柔软效果涂料

840

11

卡车货斗衬垫涂料

310

12

车身底部涂料

430

13

均匀装饰涂料

840

14

其他汽车修补涂料*

250

 

3)台湾

台湾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于2005年发文(发文字号:

环署空字第0940100938号),依据空气污染控制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制定了《汽车制造业表面涂装作业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使用的涂料及有机溶剂等应记录其购置、贮存、使用及处理等资料。

每月做成报告书,向主管机关申报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还规定了干燥室大气污染物去除率应达到90%,管道排放标准为60mg/Nm3(没经氧校正)以及汽车涂装相关作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为110g/m2。

 

4)北京——意见征求稿

北京市于2007年颁布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标准规定了北京市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其中包括了汽车制造涂装和维修保养过程,规定了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控制指标。

2014年10月31日,北京又公布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意见征求稿,其中的限制标准见表9。

表9北京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VOCs总量排放限值(g/m2)

车型范围

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量

限值(g/m2车型范围)

说明

Ⅰ时段

Ⅱ时段

小汽车

45

20

指GB/T15089规定的M1类汽车

货车、驾驶仓

55

30

指GB/T15089规定的N2、N3类车的驾驶仓

客车

150

80

指GB/T15089规定的M2、M3类车

注:

根据GB/T15089的规定,M1、M2、M3、N1、N2、N3类车定义如下:

M1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汽车;

M2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的载客汽车;

M3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000kg的载客汽车;

N1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汽车;

N2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2,000kg的载货汽车;

N3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kg的载货汽车。

 

 

5)广东

 

广东省于2010年颁布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业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VOC排放总量限值、VOCs排放浓度限值及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监测要求和汽车制造业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主要控制指标及排放限值见表10。

表10广东单位涂装面积VOC排放总量限值

车型

总量排放限值(g/m2)

说明

Ⅰ时段

Ⅱ时段

小汽车

40

20

指GB/T15089规定的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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