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程序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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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程序1
行政执法程序
政策法规科王建华
一、概述
(一)概念行政执法程序是针对行政执法行为而言的,是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避免相对人的权利因行政主体的随意判断受到侵害而制定的,是行政执法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表现形式。
所谓空间形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如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动作形式等。
所谓时间形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过程的先后顺序以及所必须履行的每个环节,而且每种形式有时间上限制。
行政执法程序有多种形式,我们只讨论食品药品食品行政执法程序。
(二)程序设定依据行政处罚程序设定的主要依据是《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
这和我们常讲的执法依据要区分开,我们目前的执法依据主要有《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等,这是我们作出具体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遵守行政处罚程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从法律角度上讲,都属于程序法,所以我们在实施具体行政处罚行为时,必须依照法定的次序、法定的形式进行,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保证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问题,是行政处罚法的重要内容,如果违背了法定的、必要的次序和形式,即使事实确凿、证据充分、处罚得当也视为违法,这是我们作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牢记的。
二、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基本情况介绍
(一)卫生部2012年以卫生部令88号公布了《卫生部关于修改〈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对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作了具体规定,是目前药品执法和程序依据。
(二)在食品方面,国家质监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分别就行政处罚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4年4月28日以局令第3号发布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我们今天讲授以这个新的规定为准。
新的规定没有公布执法文书文本,估计一定时间后会公布,但对行政执法而言,程序必须是法定的,文书只是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反应执法过程、违法事实、权利告知等的书面凭证。
所以在新的文书文本公布前,我们在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具体执法中,可以以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为基础进行,对于文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但必须的要素不能改。
三、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主要内容介绍
(一)总则
1、设定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实用范围
规定对违反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照本规定。
2、明确了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则
法定依据的原则;
法定程序的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
2、明确提出行政监督制度
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这个对当事人来讲也是救济权的一种,所以要予以告知,目前我们系统都要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了可以到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到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的权利,但并不完全,对行政复议而言,可以到上级机关也可以到同级人民政府,所以要注明到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管辖
1、法定管辖行政执法必须有法律法规赋予的管辖权。
我们目前具有食品(除种植养殖环节外)、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的查处。
2、属地管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属地管理是原则,不是绝对,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地区的实际,规定辖区内级别管辖的具体分工。
我省省、州、县市、乡镇分工省局已经明确。
3、委托管辖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4、指定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下级部门认为管辖范围内的案件不宜由本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部门管辖或指定管辖。
上级部门认为下级部门不宜处理其管辖范围内案件的,可以决定自行管辖或指定其他下级部门管辖。
5、明确派出机构具有处罚权。
(三)案件移送
1、情行
分四种情况一是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主管或者管辖的,将相关案件材料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二是对违法案件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并抄报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是查处案件时,发现有涉及其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当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四是对依法应当吊销许可证及批准证明文件的,应当移送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2、案件移送程序
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或发现有涉及其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当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即时填写《案件移送书》,并将相关案件材料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即时填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并抄报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涉及查封、扣押物品的,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将查封(扣押)物品交给立案的公安机关,同时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函告移送案件的部门。
(四)立案
1、案件线索管理
对下列涉案举报线索及交办、报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二)检验机构检验发现的;
(三)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
(四)上级交办的、下级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的或者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
对受理的举报要填写《举报登记表》
2、初步调查
对上述案件线索进行初步调查,发现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二)有客观的违法事实;
(三)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3、立案
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申请表》,报部门主管领导批示,由主管领导批准立案并确定2名以上药品监督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4、回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本案承办人: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五)调查取证
1、出示执法证件对立案案件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2、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当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现场检查发现与案件相关的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并由当事人确认签字。
3、制作笔录分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现场检查录是对现场有针对性检查后的情况记录。
调查笔录对案件有关情况对相关人员询问调查的记录,询问要注意技巧,要有针对性,所提问题注意与案件有关联性。
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在调查结束后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
笔录修改处,应当由被调查人签字或者按指纹。
调查笔录是我们作出行政处罚的主要证据之一,属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者接收的,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清单上签字并注明情况。
5、提取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调查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检查笔录等
对涉及案件的有关证明文件、物证、视听材料等进行取证,有关证明文件包括对方资质、购进票据、销售票据、检验报告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品上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并注明“此件由×××提供,经核对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者文字说明。
相关情况应在《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中予以详细记录。
如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填写《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对有关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及有关资料,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
查封、扣押物品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扣押)决定书》。
对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5、时限要求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可填写《查封(扣押)延期审批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填写《检验(检测、技术鉴定)告知书》,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填写《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或《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
6、检验检测需要抽取样品鉴定检验的,应当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或者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的要求抽取样品。
7、调查终结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其内容应当包括案由、案情、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项、目,处罚建议及承办人签字等。
(五)处罚决定
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
1、条件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可以采取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警告;
(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2、程序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并加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项、目)、具体处罚的内容、时间、地点、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当事人应当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或者按指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按指纹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罚决定的,应当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一般程序
1、案件合议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应当组织3人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等进行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
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对有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提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意见,构成犯罪的,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的同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程序缺陷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撤案申请,并填写《撤案申请表》。
2、事先告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3、陈述申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当场填写《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要有书面材料。
4、听证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药品、医疗器械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当事人在收到听证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人员的组成、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人员的姓名;
(四)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五)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当事人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按时出席听证会,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出席听证会。
委托他人代理听证的应当提交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
因故不能如期参加听证的,应当事先告知主持听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书面记载。
在听证举行过程中,当事人提出退出听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宣布听证终止,并记入听证笔录。
听证主持人及书记员由部门主管领导指定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下列情形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
(二)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确定听证人员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有新的事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
举行听证时,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听证应当填写《听证笔录》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六)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七)听证参加人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结束后,应当将《听证笔录》当场交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注明。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情况,提出听证意见并填写《听证意见书》。
听证意见与合议意见一致的,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一致的,提交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对于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重新调查取证。
5、处罚决定承办人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填写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领导审批。
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填写《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经审批或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后,承办机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内容有没收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或者有关物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有《没收物品凭证》。
对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应注明上级食品药品监督机构及同级人民政府的具体名称。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或者盖章。
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上述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员签收。
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并说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处,即视为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代送或者用“双挂号”邮寄送达,邮局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7、执行与结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经案件承办人员合议,符合规定的填写《延(分)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并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当事人填写延(分)期缴纳罚没款保证书,注明延(分)期缴款具体时间和金额,在保证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没款。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没收的物品在超过诉讼期限后,填写《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及《没收物品处理清单》,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四、取证及填写文件注意事项
1、案由注明当事人涉嫌什么案。
2、调查笔录中要对被询问人询问身份并记录。
3、影像资料注意全景及特写的结合。
4、注意取证的与案件的关联性。
5、对提取的物证及相关证据应在现场检查记录、调查笔录中注明及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