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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许可规则

压力容器设计资格许可与监督管理规则

Licesing&AdministrationRugulationfor

DesignCertificateofPressureVessel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设计单位与设计人员………………………………………………………(3)

第三章设计许可程序…………………………………………………………………(5)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5)

第二节试设计………………………………………………………………………(6)

第三节鉴定评审……………………………………………………………………(6)

第四节审批与发证…………………………………………………………………(7)

第四章换证…………………………………………………………………………(8)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9)

第六章附则……………………………………………………………………………(10)

附件1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容器)(样式)…………………………………(11)

附件2设计资格印章格式……………………………………………………………(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保证压力容器的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事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级别的设计资格,取得《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容器)》(样式见附件1)。

第三条《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容器)》类别的划分:

(一)A级:

1.A1级(注1)系指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

2.A2级系指第三类低、中压容器;

3.A3级系指球形储罐;

4.A4级系指非金属压力容器。

(二)C级:

1.C1级系指铁路罐车;

2.C2级(注2)系指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

3.C3级系指罐式集装箱。

(三)D级:

 

1.D1级系指第一类压力容器;

2.D2级系指第二类低、中压容器。

(四)SAD级:

系指压力容器应力分析设计。

(注1):

当只具备其中一项资格时,应当注明超高压容器或高压容器。

(注2):

当只具备其中一项资格时,应当注明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

第四条《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容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审批。

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发证。

A级、C级和SAD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鉴定评审和批准;D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鉴定评审和批准,报国家质检总局发证。

第五条《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容器)》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当年,持证单位继续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工作的,应当按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换证手续。

逾期不办或未被批准换证的,取消设计资格。

第六条取得《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可以按批准的级别、品种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工作。

第七条从事压力容器设计的批准人员或审核人员(以下统称设计审批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并经由质检总局委托的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考核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证书》。

从事压力容器分析设计的设计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并经由质检总局委托的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考核机构考核合格,取得《压力容器分析设计人员资格证书》。

《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证书》和《压力容器分析设计人员资格证书》分为A、C、D和SAD四级。

第八条《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证书》和《压力容器分析设计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应当按规定办理复考换证手续。

期间如设计单位能够提供设计审批人员或分析设计人员连续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审批工作或压力容器应力分析设计工作的,或期间参加过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机构组织的不少于40学时压力容器设计或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方面专业培训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申请免考的设计人员在提供详细的符合上述要求的工作经历资料记录,经发证机构审核同意后,可予免试换证。

第九条取得A级、C级或SAD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和设计审批人员,即分别具备D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取得D2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和设计审批人员,即分别具备D1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

第十条压力容器设计资格许可的鉴定评审工作由经质检总局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承担。

鉴定评审人员应当按《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大纲》规定的相应内容,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鉴定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各类气瓶和医用氧舱的设计,按有关规定实行设计文件鉴定,不实行设计资格许可。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应当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设计单位与设计人员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当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注册登记;

(二)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有与设计类别、级别相适应的技术法规、标准;

(四)有专门的设计工作机构和工作场所;

(五)有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具备利用计算机进行设计、计算、绘图的能力。

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应当达到100%,具备在互联网上传递图样和文字所需的软件和硬件;对D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至少应当达到80%。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A级或C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10名。

其中,根据所申请压力容器设计许可级别,持A级或C级资格的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应当分别不少于2人;

(二)D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5名。

其中,D级资格的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不得少于2名;

(三)SAD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持证分析设计(SAD)资格的压力容器设计人员一般不得少于4名。

持分析设计(SAD)资格的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不得少于2名。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压力容器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并且保证有效运转。

体系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手册

1.术语和缩写;

2.体系的适用范围;

3.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4.设计体系的组织机构;

5.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6.体系各质量要素和控制点及其相互关系的描述。

(二)至少应当建立下列设计管理规定:

1.各级设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2.设计审核人员对设计文件审核及建立审核记录的规定;

3.设计文件的标准化审查程序;

4.设计文件的编制、校核和审批程序;

5.设计文件的质量评定及信息反馈的规定;

6.设计文件的更改程序;

7.设计文件档案(含电子文档)管理规定;

8.设计资格印章的使用与管理规定。

9.各级设计人员的培训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申请C级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压力罐车(罐箱)的制造资格;申请SAD级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A级或C级设计资格。

第十七条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各级设计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当设立主管压力容器设计工作的技术总负责人。

(二)设计单位应当设立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持《压力容器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并具有3年以上压力容器设计审核经历;

2.具有较全面的压力容器专业知识;

3.熟知压力容器有关法规、标准,并能正确运用、组织和指导各级设计人员正确贯彻执行;

4.熟知压力容器设计工作和国内外有关技术发展情况,具有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在关键技术问题上能做出正确决断;

5.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三)校核人员:

1.熟悉并能运用有关法规、标准,能指导相应类别设计人员的设计工作;

2.具有压力容器设计专业知识,熟悉应用计算机进行设计;

3.具有3年以上相应类别压力容器设计经历,有相应的压力容器设计成果并已投入制造、使用;

4.具有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四)设计人员:

1.具有相应类别压力容器设计专业知识;

2.能较好地贯彻执行有关法规、标准;

3.能在审批人员指导下独立完成相应类别设计工作,并会使用计算机进行设计;

4.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职称。

(五)对SAD级设计人员的专项条件要求:

1.具有三年以上压力容器常规设计的经历;

2.具有压力容器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3.具有包括有限元法在内的应力分析专业知识;

4.能独立完成分析设计的相应设计、校核、审核工作,能使用计算机进行应力分析

计算,并能按照标准对分析结果进行评定;

5.具有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八条下列单位不能申请压力容器设计资格:

(一)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

(二)咨询性公司、社会中介机构;

(三)各类技术检验或检测性质的单位;

第三章设计许可程序

第十九条设计许可程序包括:

申请与受理、试设计、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条申请A级、C级、SAD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许可的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局提交《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并提交电子版本。

申请D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并提交电子版本。

第二十一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负责受理的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负责受理的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不受理意见。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许可申请经正式受理后,《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一份由审批机关留存,一份交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份由申请单位留存,一份由申请单位交所约请的鉴定评审机构。

第二节试设计

第二十三条对所申请设计压力容器的类别、级别,申请单位没有相应设计经历的,应当先进行试设计。

第二十四条试设计文件应当覆盖所申请设计资格的级别、品种范围,并具有其代表性,每个级别试设计数量一般不少于两台。

第二十五条各级设计人员都应当参与相应的试设计工作。

试设计应当在24个月内完成,逾期没有完成的,原受理失效。

试设计文件不得用于制造。

第二十六条申请单位在申请、试设计等许可程序及鉴定评审准备过程中,可以约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咨询、开展人员培训等。

第三节鉴定评审

第二十七条已受理的申请单位,可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评审。

第二十八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检验规则》的要求从事鉴定评审工作。

在收到鉴定评审约请和自查综合书面报告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评审工作计划安排及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

第二十九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选派经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合格的专业人员组成鉴定评审组,鉴定评审组一般不超过3人,其中具有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资格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名。

评审人员应当与申请单位没有利害关系。

在鉴定评审日期的7日前,评审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抄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条鉴定评审内容包括:

(一)听取设计单位的基本概况介绍,核对《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内容;

(二)核查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的记录;

(三)审查设计工作机构、工作场所、设计手段和设计装备以及技术力量是否满足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四)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各项设计管理制度的制定、贯彻执行情况;

(五)核对各级设计人员资格、条件。

考核、考察设计人员掌握相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对压力容器设计、校核人员的设计能力、水平进行考核、考察,检查其是否具备所申请设计压力容器许可级别的条件和能力。

(六)审查设计审核人员的设计文件审核记录制度是否建立,是否有效实施;

(七)审查试设计文件,对相关设计人员进行试设计文件答辩,检查实际设计水平

和质量。

第三十一条根据鉴定评审情况,评审组应当做出书面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结论分为:

(一)具备条件:

满足本规则第二章的条件要求;

(二)需要整改:

基本满足本规则第二章的条件要求,但在少数条件方面存在一定差距,并且通过整改能够达到规定要求的;

(三)不具备条件:

不能满足本规则第二章第十二条所列基本条件,或所递交的申请材料、自查综合报告内容严重不实、有虚假行为的。

鉴定评审结论为需要整改或不具备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三十二条鉴定评审结论为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含相关见证材料)报鉴定评审机构和审批机关,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按不具备条件处理,由鉴定评审机构报审批机关。

第四节审批与发证

第三十三条审批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整改报告(指鉴定评审结论为需要整改的)后,对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经审核,认为鉴定评审工作存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或评审结论不合理的,审批机关可提出重新审查或确认审查,并暂停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四条经审批合格的申请单位,由质检总局批准并颁发《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容器)》(格式见附件1)。

第三十五条申请单位在接到《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容器)》后,应当参照设计资格印章格式(见附件2)刻制“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并在所设计的压力容器图样(总图)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

第四章换证

第三十六条《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容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批机关受理后,邀请鉴定评审机关进行评审。

具体程序按本规则第三章执行,不增加设计许可范围的换证申请单位不需要进行试设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的设计单位,可以向审批机关提出暂缓换证申请,经批准后可以暂缓,暂缓期不超过1年。

第三十七条换证鉴定评审内容除本规则第三章第三十条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查设计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和改进情况;

(二)核查有效期内压力容器设计文件清单(台帐)和设计文件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是否存在超范围设计;

(三)审查各级设计人员的培训情况;

(四)审查设计审核人员对设计文件的审核记录;

(五)审查设计回访工作和用户反馈意见处理情况;

(六)对设计、校核人员进行书面考试,并组织设计文件答辩,并检查实际设计水平和质量;

(七)审查设计资格印章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第三十八条换证鉴定评审结论根据实际评审情况,按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的原则进

行评定。

存在下列情况的设计单位评为不具备条件或暂缓换发许可证:

1.超出许可范围从事压力容器设计;

2.因为设计质量问题和安全性能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3.涂改、转让、转借《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容器)》的。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对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监管,并定期对其鉴定评审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发现鉴定评审机构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失职的,或没有严格按照本规则和现行法规、标准进行评审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停止其鉴定评审工作,直至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取消其鉴定评审机构资格。

第四十条设计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设计文件质量负责,设计工作应当遵循现行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

在《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容器)》的有效期和许可范围内从事压力容器设计;不得随意扩大设计范围。

不得在外单位的设计文件上签字或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

设计单位应当加强技术培训。

积极为设计人员提供参加相关部门、行业组织开展的标准宣贯和业务培训等活动的条件;经常性地深入压力容器制造、安装、使用现场,结合生产实际需要,不断提高设计工作质量和各级设计人员的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四十一条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期限不超过1年)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使用《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容器)》;逾期未改正或拒不改正的,由审批机关吊销《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容器)》:

(一)设计文件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和影响安全性能问题的;

(二)不再具备设计许可条件的;

(三)拒绝或逃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监察的;

第四十二条对被吊销《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二年内不受理其任何范围的压力容器设计许可申请。

对于负有相应责任的设计及设计审核人员,也应当做出相应处理,并由发证机构吊销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人员资格证书》或《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证书》,二年内不受理其考核申请。

第四十三条设计范围变更

拟增加设计许可范围的单位,应当在具备相应条件后提出申请,进行试设计和鉴定评审,具体要求按本规则第三章执行。

第四十四条单位名称、产权(所有制)、设计组织机构或单位地址等变更

(一)申请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交《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见附件3)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包括改制的批准文件和变动前后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有关质量管理体系、资源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

(二)审批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需要补充鉴定评审,并告知申请单位。

需要补充鉴定评审的,由申请单位约请鉴定评审机构按本规则第三章相关要求进行补充鉴定评审或确认评审。

补充鉴定评审内容应当针对变更项目进行简化,补充鉴定评审结论应当针对其变更申请项目。

(三)审批机关在接到变更申请、补充鉴定评审报告(指需要补充鉴定评审时)等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变更申请的审批。

变更后需要更换《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容器)》的,由发证部门换发新证;不需要更换《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容器)》的,由审批机关在《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一份返回申请单位,一份送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四十五条《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容器)》变更后,设计单位应当重新刻制设计资格印章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规则自2006年月日实施。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中压力容器部分同时废止。

 

附件1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容器)(样式)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

(压力容器)

编号: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经审查,批准你单位从事设计下列压力容器的设计:

级别

品种范围

备注

 

审批机关: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年月日

有效期至:

年月日

附件2:

设计资格印章(格式)

 

 

注:

(1)所示为“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字样;

(2)所示为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姓名;

(3)所示为设计单位设计许可证编号;

(4)所示为设计单位设计许可证发证日期;

(5)所示为设计单位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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