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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科技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一月

 

目錄

一、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

二、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三、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制度

四、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五、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六、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七、建設專案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

八、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

九、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

十、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

十一、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十二、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一、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

一、總則

(一)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的水準,切實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7號)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堅持“統一領導、落實責任、分級管理、全員參與’,的原則,使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各生產部門和員工明確職業病防治的責任,做到層層有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促進生產經營可持續發展。

(三)本制度規定從單位領導到各部門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職責,凡本單位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單位內部以本制度追究責任。

(四)為保證本制度的有效執行,今後凡有行政體制變動,均以本制度規定的職責範圍,對照落實相應的職能部門和責任人。

二、職業病防治領導機構

職業病防治領導機構由主要負責人潘詠民、分管負責人潘文貴,以及參與職業衛生管理的各類人員等組成。

職業病防治領導機構領導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設置或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負責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體系的實施和運行。

三、各部門和人員的職責

(一)主要負責人職責

1.執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2.建立健全和落實本單位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依法建立與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4.按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職業病防治費用,保證本單位職業衛生投入的有效實施。

5.接受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業衛生監督管理,每季度至少組織督促、檢查一次職業衛生工作,及時消除職業危害事故隱患,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6.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完善應急救援條件,開展應急救援演練,並按規定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備案。

7.及時、如實按規定報告職業危害事故,落實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理的相關工作。

8.實行職業病防治目標管理,每年向員工代表大會報告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計畫和落實情況,主動聽取工會或員工對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工作的意見,並責成有關部門及時處理和解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意見。

9.每年年底以報告的形式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上報本單位年度職業衛生管理情況及資料包表。

(二)分管負責人職責

根據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本單位具體組織實施各項職業病防治工作。

1.組織制定年度職業病防治計畫與實施方案,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建立完善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落實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組織制定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根據各部門分工,明確各部門、各崗位人員職責並組織具體實施,督促並保證職業病防治經費的落實和專款專用。

3.督促、指導職能部門組織對單位員工進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職業病防控知識培訓與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知識。

對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有貢獻的進行表揚、獎勵,對違章者、不履行職責者進行批評教育和處罰。

4.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對職業病防治工作巡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研究,督促整改,及時消除隱患。

5.定期組織召開職業病防治工作會議,聽取職業衛生情況彙報,及時解決問題。

6.發生職業危害事故後,要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及時組織自救,保護好事故現場,並配合相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

(三)專(兼)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職責

1.認真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相關法律法規,並督促本公司內部相關部門、車間、員工嚴格落實公司的各項管理規定。

2.組織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培訓,檢查督促員工正確使用個體防護用品。

3.組織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登記、上報、建檔。

4.協助有關部門編寫、制定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職業安全健康操作規程,並對這些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定期組織參與現場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和違法違規行為,有權責令改正或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6.配合政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對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

7.負責建立單位職業衛生管理台帳和檔案,負責統計、登錄、存檔、申報等工作。

3.對生產設施、防護設施進行維護保養,檢修,確保安全運行。

(四)車間負責人職責

1.把單位職業病防治的制度、措施落實到每個具體生產環節。

2.組織對本車間員工的職業衛生培訓、教育,加強生產現場職業衛生管理。

3.督促員工嚴格按操作規程生產,確保個體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

及時發現、制止違章、冒險作業。

4.定期組織對本車間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檢查,對檢查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報告,及時整改。

5.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迅速上報,並及時組織搶救。

(五)生產班組長職責

1.貫徹執行本單位的各項職業衛生安全管理規章制度,領導本班組人員文明安全作業,對本班組人員在生產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負責。

2.根據生產任務和本組人員的技術、體力等特點,合理安排任務,交待職業衛生安全注意事項,並做好職業衛生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在生產過程中,經常檢查本組的環境因素、危險源控制狀況,做到班前佈置,班中檢查,班後講評,並做好交接班記錄工作。

3.組織本班組職工認真學習職業衛生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隨時檢查執行情況。

對新職工和調換工種的職工要進行安全生產教育,並指定專人負責指導,達到要求後才能上崗操作。

堅持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止本組職工在任何情況下的違章作業。

4.班前要對本組所使用的機具、設備、防護用具及作業環境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立即採取改進措施,對本組不能解決的問題應及時上報。

有權拒絕違章指揮。

5.發生職業衛生事故立即向上報告,積極施救,保護好現場,自覺配合有關人員進行事故調查,要吸取事故教訓,提出防護措施建議。

(六)職業病危害崗位防治職責

1.參加職業病危害防治的培訓教育和活動,學習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技術知識,遵守各項職業病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發現隱患及時報告。

2.正確使用、維護保養好各種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器具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備。

3.不違章作業,並勸阻或制止他人違章作業行為,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並及時向單位負責人彙報。

4.當工作場所有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危險時,應向單位管理人員報告,並停止作業,直到危險消除。

四、企業各部門的職業衛生職責

(七)職業衛生管理部門職責

1.貫徹執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全面負責本單位各項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2.根據企業機構設置,明確各部門、人員職責。

3.負責制定單位職業衛生工作方針、規劃和管理制度。

4.負責編制單位年度職業衛生工作計畫和方案,並組織實施。

5.負責編制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演練,具體實施職業危害事故的應急救援,並配合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善後工作。

6.直接領導本企業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企業職業衛生管理台帳和檔案。

7.負責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部署、協調、檢查、監督、推進和考核等工作。

8.組織開展職業衛生宣傳培訓教育活動,總結推廣職業衛生管理先進經驗。

對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有貢獻的進行表揚、獎勵,對違章者、不履行職責者進行批評教育和處罰。

9.組織本單位職業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承擔職業危害事故統計、分析和報告工作。

10.經常聽取各部門、車間、安技人員、職工關於職業衛生有關情況的彙報,及時採取措施。

(八)財務部門的職責

及時將職業健康安全措施經費使用計畫列入生產財務計畫,專款專用,確保經費的落實,並監督其合理使用。

(九)人事部門的職責

1、與新老員工簽訂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未與在崗員工簽訂職業病危害勞動告知合同的,應按國家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與員工進行補簽。

2、單位員工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應向員工如實告知,現所從事的工作崗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並簽訂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補充合同。

(十)技術部門的職責

1.編制單位生產工藝、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方案,規劃職業安全衛生技術、勞動保護、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員工勞動條件,促進文明生產。

2.編制生產過程的技術檔、技術規程和操作規程,製作和提供生產過程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來源、產生部位等技術資料。

(十一)工會的職責

1、貫徹和宣傳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政策、法規和制度。

2、組織和健全群眾勞動保護管理監督網路,協助開展班組安全活動,教育職工尊章守法。

3、定期研究企業勞動保護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向企業有關負責人提出改進安全生產意見和合理化建議。

4、參加職業病防治檢查,督促職業病安全隱患整改。

5、督促有關部門按期實現職業病防治技術措施計畫,參加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和驗收。

6、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職工開展職業病防治知識競賽。

7、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善後處理工作。

8、做好女工勞動保護工作。

 

二、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為了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止發生職業病,切實保護單位員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7號)、《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2003)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警示告知

1.單位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應當在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警示線、警示信號、自動報警、通訊報警裝置、警示語句和中文警示說明。

2.存在或產生高毒物品的作業崗位,應當按照《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規範》(GBZ/T203-2007)的規定,在醒目位置設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3.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的原材料或產品包裝必須設置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二、公告欄告知

在單位門口、作業場所、勞動者經常停留的場所醒目位置處設置公告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負責公告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電話號碼。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公佈於工作場所。

三、勞動合同告知

1.單位人事管理部門與新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履行合同告知義務,把職業病危害告知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告知勞動者。

2.單位員工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單位人事管理、職業衛生管理等部門應向員工如實告知,現所從事的工作崗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並簽訂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補充合同。

3.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或工作內容時,沒有履行告知義務的,或者採用隱瞞、欺騙手段不予告知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

四、崗位培訓告知

單位應組織員工進行崗前、崗中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普及職業衛生知識,宣傳有關職業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告知存在的職業病危害,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學習本單位職業衛生相關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開展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應急救援演練等。

五、體檢結果告知

如實告知員工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發現疑似職業病危害的及時告知本人。

員工離開本單位時,如索取本人職業衛生監護檔案影本,單位應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影本上簽章。

六、檢測、評價結果告知

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檔案,並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同時在醒目位置向本單位員工公佈。

七、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項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事項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持警示標識牌整潔、清晰,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如發現有破損、變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八、因未如實告知從業人員的,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單位不得以從業人員拒絕作業而解除或終止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

九、所有警示與告知的資料或照片必須歸檔保存。

 

三、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制度

為保障員工的職業健康安全,防治職業病危害,依法接受監督,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7號)以及《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8號)的規定,制訂本制度。

一、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工作主要由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負責,相關職能部門密切配合。

二、單位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申報或變更申報,保持申報資料的最新、準確和完整。

申報分為網上和書面兩種,網上申報時,填完申報表及資料後列印《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表》並加蓋公章,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後報單位所在地的安監部門備案,並取回《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回執》。

三、用人單位申報職業病危害專案時,應當提交《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表》和下列檔資料:

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分佈情況以及接觸人數,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檔、資料。

四、下列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在規定時間內向安監部門申報變更:

1.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的,在建設專案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2.因技術、工藝、設備或者材料等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3.工作場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4.經過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發現原申報內容發生變化的,自收到有關檢測、評價結果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五、若終止生產經營活動,在生產經營活動終止之日起15日內向原申報機關報告並辦理註銷手續。

六、單位網上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的登錄名和密碼應該妥善保管,隨人員變動做好交接。

《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回執》及申報備案資料應歸檔保存。

 

四、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為提高員工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和《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7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組織對員工進行職業病防治法規、知識、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防護設備和個體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等宣傳教育培訓,特制定本制度。

一、組織對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員工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指導員工正確使用職業病危害防護設備和個體防護用品。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單位實際情況及崗位需要,定期徵求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培訓需求和意見,制定、實施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培訓計畫,確保提供相應的宣傳教育培訓資源。

三、做好宣傳教育培訓記錄,建立宣傳教育培訓檔案,實施分裂宣傳教育培訓管理,並對培訓效果進行評估和改進。

四、單位職業衛生宣傳要利用公示欄、黑板報(壁報)、廠報、公示欄、會議、培訓、張貼標語等形式定期開展職業衛生宣傳;部門車間要利用班前班後會、壁報閱讀、現場崗位職業病危害講解以及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牌、公告欄等進行職業衛生宣傳。

五、單位要開展公司、車間、班組“三級”教育培訓,並針對不同的崗位和群體定期開展相應的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六、培訓時間:

參照國家安監總局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執行。

七、單位要建立員工培訓教育檔案,檔案應包括職業危害崗位、工種名稱、接觸危害因素名稱、本崗位工齡等,職業衛生教育卡,員工的職業安全衛生試卷,相關培訓證書的影本,其它有關資料。

八、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財務部門保證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培訓費用的落實。

五、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為認真貫徹《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7號)、《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國經貿安全[2000]189號)等相關規定,規範員工個體防護用品的配備、採購、發放、領用和使用,切實保護員工職業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個體防護用品是單位免費發給員工個人保管使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員工在生產過程中免遭或減輕職業病危害的一種防護措施,必須以實物形式發放,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單位應當確保配備個體防護用品所需的資金。

配發給員工使用的個體防護用品必須由領用員工個人簽字記錄。

二、單位應當按照《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國經貿安全[2000]189號)中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工種和實際作業需要,編制《單位個體防護用品配備發放標準》作為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採購、發放、領用和督促正確佩戴使用的依據。

三、單位必須採購符合國家標準的個體防護用品。

四、對於從事多種作業的員工,應當按其主要作業工種發給個體防護用品,如果發給的防護用品在從事其他作業時不能適用的,由部門提出申請,可借用其所需要的防護用品。

五、凡員工工種有變動時,應及時辦理手續改發適用于現有工種的個體防護用品。

六、對於生產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防護用品、防毒面具、防塵(毒)口罩等特殊防護用品,必須建立定期品質檢查制度,不合格和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

七、特殊防護用品的購置,應根據實際需要編制計畫,購置的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中,並具有合格檢驗證書(即生產許可證、安全鑒定證和產品合格證。

八、個體防護用品採購審批、採購和驗收入庫登記應當安排專人負責,並簽字。

採購審批、發票、驗收入庫登記、個人領用簽字記錄等應當歸檔保存。

六、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為做好單位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工作,使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有效防治職業病危害,切實保障員工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7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職業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本單位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的實施與監督,並做好制度修訂和落實監測及評價工作。

二、職業衛生管理部門牽頭,負責組織各個生產車間等對生產工作場所存在的粉塵、雜訊、高溫、毒物等危害因素、危害崗位、監測點進行辨識,尊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設點檢測意見,確定本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及名稱、接害崗位名稱、檢測點名稱及檢測內容和檢測週期。

並按照職業衛生管理標準進行定期檢測及評價,確定每一個點的危害程度分級。

三、單位應設置專人,負責日常監測及評價管理工作,建立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檔案,並妥善保存。

四、職業衛生管理部門負責聯繫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定期對作業現場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及評價。

對存在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實施日常監測和報警。

五、存在職業病危害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除每年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外,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六、檢測與評價結果應及時向勞動者公佈,並上報當地安監部門備案。

七、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超過職業接觸限值的,以及評價中需要整改的,單位應當及時採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對於整改難度較大的應當制定治理規劃,限期整改合格。

八、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設備大修後,應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檢測或評價,合格後方可交付生產使用。

九、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制定年度檢測及評價計畫和經費預算,財務部門要保障檢測及評價經費。

 

七、建設專案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

為落實單位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專案(以下簡稱:

建設專案)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工作,使建設專案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從源頭上有效預防和控制職業病危害,切實保障員工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7號)、《建設專案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9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省、市有關建設專案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的規定,落實建設專案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本單位建設專案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並建立單位的“三同時”審批檔案。

二、本單位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控制效果評價由取得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

三、本單位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專案,根據職業病危害程度的不同,進一步落實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

1.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專案,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向安監部門備案,職業病防護設施由本單位自行組織竣工驗收,並將驗收情況報安監部門備案。

2.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向安監部門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後,由安監部門組織驗收。

3.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專案,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向安監部門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應當報安監部門審查,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後,由安監部門組織驗收。

四、單位提交的建設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應有職業衛生專篇的內容,初步設計中應有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的內容;設計單位要嚴格按照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和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的要求,在設計圖紙中落實各項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專案建設施工單位要嚴格按照設計圖紙進行施工,確保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施工安裝品質可靠。

五、單位建設專案的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專案工程預算。

六、建設專案竣工後需要試運行的,其配套建設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

試執行時間應當不少於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日,國家有關部門另有規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行業除外。

在試運行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專案職業病防護設施的運行情況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七、本單位建設專案必須在竣工後180日內完成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和竣工驗收,其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需經當地安監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八、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專案,由單位自行組織竣工驗收,並將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竣工驗收資料,向安監部門申請備案,取得同意備案的批復後,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九、職業病危害較重和嚴重的建設專案,單位應當在完成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控制效果評價,經專家組技術評審通過後,向當地安監部門提出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的申請,經安監部門審核和竣工驗收,作出合格批復後,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十、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參加對建設專案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預評價技術審查、初步設計審查、控制效果評價技術審查和竣工驗收等,對職業衛生專篇、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及設計、施工和安裝品質、預評和控評報告的相關內容的審查和把關。

十一、建設專案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必須對不符合職業衛生標準和職業病防護要求的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進行整改直至符合規定,否則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

 

八、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

為履行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員工進行職業健康監護的法定職責,規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員工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7號)、《用人單位職業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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