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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社会保障卡管理细则

烟台市社会保障卡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障卡管理,保障社会保障卡的有效使用,方便持卡人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根据《山东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社会保障卡,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应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个领域以及其他社会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IC)卡。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基础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及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等均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社会保障卡的发放范围为在职职工、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城乡居民以及政府部门确定的其他发放对象,并根据需要分期逐步完成。

第二章管理、分工及职责

第五条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全市社会保障卡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障卡基础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制作以及发放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七条我市社会保障卡的应用由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负责引导、规划、功能开发和综合管理;各业务应用单位负责做好社会保障卡在本业务领域的应用推广及应用过程中的相关服务工作。

第八条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区域内社会保障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以及单位、个人信息采集、整理和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应用、管理工作。

第九条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和发行采取与国有商业银行合作的形式,在卡片上加载金融功能。

烟台市社会保障卡的合作银行暂定为中国工商银行烟台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分行、中国银行烟台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烟台市分行。

第十条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指导并监督合作银行有关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未经允许合作银行不得随意拓展社会保障卡所带金融功能。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领回卡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社会保障卡及时完整地发放到职工手中,并认真组织职工学习《烟台市社会保障卡使用指南》及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社会保障卡属于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损坏社会保障卡。

用人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安全妥善保管已离职职工的社会保障卡,直到职工领取。

第三章信息采集及制卡

第十三条制卡照片要求为一寸白底免冠彩照,大小是441×358像素,分辨率为350像素,并以“身份证号码+姓名”命名。

第十四条个人信息比对和照片采集:

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挂档人员由提供挂档服务的单位或部门负责,失业人员由失业人员管理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等其他制卡对象由人社部门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

第十五条社会保障卡制作参与方(包括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合作银行、制卡商等)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制卡信息(包括纸质和非纸质的人员基本信息、照片、银行信息等)的传递、整理、保存。

无关人员不能接触制卡信息。

第十六条合作银行接到开户信息后,必须及时准确地按要求返回银行开户信息文件及社保数据。

开户时间要求:

五万以下数据七个工作日,五万以上每增加一万数据量增加一个工作日。

因开户数据有误造成的损失由开户银行承担。

第十七条制卡信息传递前要加密,不能通过因特网传输。

第十八条制卡商按照合同规定确保社会保障卡的制作质量,同时加强出厂检验,保证社会保障卡卡面信息与芯片信息对应一致。

第十九条制卡商要采取有效安全保障措施,保证社会保障卡运输安全。

因生产、运输等造成的社会保障卡错卡、坏卡、丢失等情况由制卡商承担有关损失。

第二十条每批次制完卡两个月后,社会保障卡制作参与方要按制度要求销毁制卡数据信息。

第四章存放管理

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障卡制成返回后,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安排专人清点入库,确保社会保障卡卡片与装箱清单一致。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社会保障卡发卡机构必须有卡存放室,并配备专管人员,他人不得随意出入卡存放室。

第二十三条前台发卡和卡存放管理不能由一人兼任,社会保障卡出入卡存放室要登记、备案。

第二十四条卡存放室温度要保持常温,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杂物等,任何人不得携带危险品入内。

第五章申领、发放和启用

第二十五条本市符合发卡范围的人员,均可按要求申领社会保障卡。

申领社会保障卡时,分以下办理情况:

(一)在职职工和新就业人员由参保单位统一申办。

职工在本单位填写《烟台市社会保障卡基本信息确认表》并核准,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员统一交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录入信息系统。

社会保障卡制卡后由单位统一领取分发。

因提供的信息有错误造成换卡而产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承担。

(二)求职人员、其他人员申领社会保障卡,由本人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到人社部门指定的机构办理。

本人填写《烟台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校验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等进行信息比对核准。

社会保障卡制卡后,由本人或委托人从人社部门指定的机构领取。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或个人在接到领卡通知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带相关手续到指定地点领卡。

第二十七条领卡时需带的材料:

(一)单位领卡

1.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单位责任书》2份。

2.领卡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个人领卡

属于个人申请制卡的领卡时需带: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代领的,需提供委托书和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职工在制卡期间发生工作调动的,在原单位领取社会保障卡;调动时还未进入制卡流程的职工,在新单位申领社会保障卡。

第二十九条劳务派遣人员、挂档人员、失业人员及其他人员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发放参照第十四条。

第三十条社会保障卡的启用时间由市社会保障卡管理部门根据制卡批次统一设定,一般把从市社会保障卡管理部门领卡时间设定为启用时间。

社会保障卡发放管理须通过社会保障卡管理系统进行,非通过系统发放的社会保障卡无法启用,也不能办理相关业务。

第六章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障卡可以提供以下服务功能: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

社会保障卡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和业务发展需要,逐步实现以下功能和服务。

1.就业登记;

2.失业登记;

3.申领失业保险金;

4.求职登记;

5.劳动者享受优惠扶持政策情况;

6.申领养老保险金;

7.申领生育保险金;

8.申领工伤保险金,工伤等级登记;

9.参加政府经费补贴的职业培训项目;

10.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11.申请职业资格鉴定;

12.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特殊疾病登记;

13.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14.有关医疗费用的零星报销;

15.办理档案托管;

16.持卡可以办理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其他相关事务。

(二)金融方面事务

1.社会保障卡包含两个账户:

一个是用于管理个人医疗账户的芯片账户,另一个是金融账户。

2.芯片账户按国家规定计息,专用于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就医消费,不得用于提取现金。

3.金融账户按国家规定计息,用于发放养老金、失业金、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待遇,可以实现存取现金、转帐、消费等金融服务功能。

4.金融部门免收社会保障卡内两个账户的年费。

5.银行账户的其他未尽事宜遵照合作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按照实际需要,开通其他社会公共服务功能。

第三十二条社会保障卡在业务上的应用由业务管理部门提出需求,经批准后开通服务功能。

第三十三条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是社会保障卡主要应用之一,持卡人可以直接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刷卡消费,相关业务部门要在社会保障卡正式启用之后30日内将个人相关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并做好所拨付的资金情况跟踪服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持卡人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12333咨询电话、人社部门网站及其他渠道,查询本人的基础信息、就业信息和各项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信息。

社会保障卡个人医疗账户金的余额除了可以通过上述途径查询外,还可以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合作银行服务网点柜台、网上银行及社会保障卡专用的读卡设备上查询。

第三十五条社会保障卡由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标准、省厅规范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联卡标准统一制作,记录个人基本信息。

第三十六条社会保障卡内设置有密钥管理系统,持卡人领到社会保障卡后,应及时到定点医疗机构或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修改个人密码。

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消费时需要输入密码,持卡人累计输入三次密码错误,社会保障卡会被锁定。

第三十七条持卡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免费解锁。

持卡人确实不能亲自办理解锁的,代办人必须出具持卡人委托书、持卡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社会保障卡不得转借、冒用、伪造,违者必究。

第三十九条社会保障卡采用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IC卡),在使用和保存过程中应注意避免下列事项:

(一)接近强磁性物体;

(二)弯曲扭转卡体;

(三)损伤、沾污、刻划芯片和卡面;

(四)受高温影响和阳光照射。

第四十条社会保障卡的信息记录、业务经办、电子凭证和信息查询功能,分步实施、逐项启用。

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障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为10年。

第七章换领、挂失和注销

第四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时,持卡人可申请换领社会保障卡:

(一)持卡人在社会保障卡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换领;

(二)卡面内容污损、残缺,不能辨认;

(三)在专用读写设备上不能正确读写或者无法读写;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变更卡面登记项目内容;

(五)其他合理情形。

第四十三条持卡人申请换领社会保障卡时,应当办理以下手续:

(一)到本人原社会保障卡所属银行的网点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申请书,签字或盖章确认;

(二)交验原有的社会保障卡;

(三)变更卡面登记项目内容,应当提供人社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法律证明。

(四)因个人原因造成补换卡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工本费。

委托代办换领手续的,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人、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四十四条首次申领社会保障卡时间为30个工作日,补换卡时间为45个工作日。

第四十五条持卡人遗失社会保障卡后,可以进行挂失。

目前采取以下形式挂失:

(一)拨打银行服务电话(工商银行为95588、中国银行为95566、建设银行为95533、农业银行为95599)进行电话挂失。

电话挂失时要按语音提示选择社会保障卡,并提供遗失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和家庭地址等相关信息。

持卡人也可在银行正常工作时间内直接到社会保障卡上的合作银行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

(二)电话挂失后5个工作日内,遗失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本人原社会保障卡所属银行的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

第四十六条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形式,办理时填写挂失申请书,签字或盖章确认,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工本费。

委托代办书面挂失手续的,应当出具委托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四十七条银行在接到持卡人电话挂失或书面挂失后立即冻结社会保障卡的使用。

挂失以前所造成的损失由遗失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持卡人电话挂失后找回社会保障卡,且未办理正式挂失手续的,可以凭居民身份证和原社会保障卡到所属银行网点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委托代办解除挂失手续的,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盖章的书面委托书、社会保障卡、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受理解除挂失后,银行应当在接到解除挂失信息后24小时内解除冻结,恢复原挂失卡的使用。

持卡人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后,不能再办理解除挂失手续,原卡找回后不能恢复使用。

持卡人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后,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注销持卡人的原社会保障卡。

第四十九条持卡人接到领卡通知后,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申请书到原办理挂失的银行网点领卡,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条出现下列情况,持卡人或代办人应先到社保经办机构注销社会保险,然后到社会保障卡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社会保障卡注销,再持有关手续到银行注销相关账户,提取账户资金。

(一)持卡人因死亡、失踪等原因被公安部门注销户籍的;

(二)持卡人因工作关系调出本行政区域的;

(三)外地来烟务工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后离开本行政区域的。

第八章社会保障卡的保密规定

第五十一条社会保障卡制卡信息,只用于制作社会保障卡相关事务,不得外泄和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十二条制作参与方需签订保密协议。

第五十三条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负责PSAM卡的加载密钥规划和申领。

烟台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事业处负责PSAM卡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本辖区所领用的PSAM卡。

社会保障卡所用的POS机具必须符合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提出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五十四条各相关部门须按照《烟台市社会保障PSAM卡管理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细则,加强对PSAM卡的管理。

第九章相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首次领取社会保障卡免费。

因个人原因造成社会保障卡丢失、损坏,需补办新卡的人员,外地来烟务工人员重复办卡的,按规定收取补换卡费。

第五十六条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医保卡,在过渡期内与社会保障卡并行使用。

过渡期满后,原医保卡剩余金额转至社会保障卡。

过渡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五十七条原来在银行存折发放的个人医疗金,在发放社会保障卡后,不转至社会保障卡。

第五十八条无论电话挂失还是书面挂失,免收手续费。

第五十九条为应对社会保障卡在制作、发放、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各有关单位必须制定相关应急处理预案。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持卡人因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发放和使用发生争议的,由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按职责进行处理。

持卡人不服处理结果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一条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牟取非法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烟台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自本细则下发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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