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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共场所卫生制度

卫生管理组织

 

一、卫生管理小组的组成

组长:

成员:

卫生管理员:

 

二、卫生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

遵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各项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督促单位从业人员定期预防性健康检查,认真做好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强化监督检查,保证卫生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落实。

宾馆、旅店业卫生制度

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做到亮证经营。

二、要保持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污垢和垃圾。

三、必须设有消毒间和消毒设施,所设容器要标记明显。

四、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要一客一换,常住客床上用品至少一周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五、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

茶具表面必须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六、客房内卫生间的洗脸池、浴盆、座便器应每日清洗消毒。

清洁洗脸池、浴盆、座便器专用的工具应三格分设,分别存放,标记明显。

七、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

脸盆、脚盆和拖鞋要做到一客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八、公共卫生间要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并保持无积水,无蚊蝇,无异味,无水垢、污垢。

九、要有防蝇、蚊、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并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十、对旅客废弃的衣物要进行登记,统—销毁。

十一、店内自备水源或二次供水,其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蓄水池要有卫生防护措施,容器内壁涂料应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公共浴室(桑拿)卫生制度

一、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需取得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业,并做到亮证经营。

二、建立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应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三、发现患有“五病”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从业人员时,按规定及时调离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四、设有池浴的,应配有水质循环消毒处理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池浴每晚要彻底清洗和消毒;盆浴间应设淋浴喷头,顾客用毕的浴盆应清洗消毒;做好清洗和消毒的工作记录。

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公用品消毒间,配备齐全的消毒和保洁设施,有专人负责消毒工作。

六、公用茶具应做到一客一消毒,并保洁存放,拖鞋和修脚工具每客用后应消毒。

七、桑拿浴室供顾客使用的衣裤应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或提供一次性使用材料制作的衣裤。

休息厅使用的垫巾等棉织品须保持清洁,不得有异味。

八、浴室应设气窗,保持良好通风,浴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卫生要求。

九、禁止患性病和各种传染性皮肤病的顾客进入浴室就浴。

十、使用的化妆品、消毒剂须按规定索证,并符合国家卫生要求。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制度

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做到亮证经营。

二、环境应整洁、明亮、舒适。

随时清扫地面废弃物,并有专门容器存放。

三、应有消毒设施或消毒间及消毒药械。

四、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清洁干净的工作服,在美容前双手必须清洗消毒,清面时要戴口罩。

五、理发用大小围布要经常清洗更换,脸巾应清洁,每客用后应清洗消毒。

六、美容工具、理发工具、胡刷用后应消毒。

清洗消毒后的工具应分类存放。

七、对患有头癣等皮肤传染病的顾客要有专用的理发工具,并有明显标志,用后及时消毒,并单独存放。

八、配备机械通风设施,加强室内通风换气。

九、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做到一次性使用。

一般美容店不得做创伤性美容术。

 

美容店卫生制度

一、美容经营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二、有健全的卫生制度,店内应有卫生消毒设施或消毒间。

三、美容店环境保持整洁、明亮、舒适;地面无痰迹、纸屑和垃圾。

四、美容店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明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五、美容店工作人员在美容时双手必须清洗消毒,工作时要穿清洁干净的工作服并且戴口罩。

六、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做到一次性使用。

一般美容店不得做创伤性美容。

七、美容用毛巾、床单等用品要经常清洗更换,每客用后应消毒。

八、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应符合国家有关化妆品卫生标准。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制度

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做到亮证经营。

二、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污垢和垃圾。

三、保持室内空气清洁,按时通风换气和空气消毒。

四、影剧院、音乐厅、录相厅(室)、游艺厅(室)、舞厅(卡拉OK厅)等场所内禁止吸烟(并有禁止吸烟标志),宜设专门吸烟室。

五、室内空气卫生质量应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六、工作人员要注重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要着装整齐清洁。

七、要有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设有卫生专用消毒设施,供顾客使用的饮(餐)具,应做到一客一换,用后

及时清洗消毒。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卫生培训制度

1、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必须领取“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

2、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3、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5、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

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7、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颁发的有关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进行,“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均由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给,“两证”均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8、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讲究个人卫生,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各项卫生操作规程和有关卫生要求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制度

一、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二、。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三、上岗前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四、保持个人卫生,做到勤理发、勤洗澡、勤换洗衣帽。

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以及戴戒指等手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管理制度

1、旅店业、沐浴场所、游泳场所和美容美发场所等经营单位必须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依法办理1、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等,办齐后方可营业;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禁止涂改、仿造、转让、倒卖。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悬挂在场所醒目处,经营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及许可经营项目应与实际情况和营业执照相符。

3、专人负责管理单位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按相关法律法规按时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变更、复核手续,避免持过期失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按规定程序申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4、从业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上岗;经营单位按要求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复检、复训,不得无证上岗或持过期失效证件上岗。

5、供顾客使用的淋浴、洗发用品等化妆品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并能提供化妆品生产厂家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和产品检验报告等复印件。

6、所使用的消毒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消毒产品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并提供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有效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的复印件。

公共场所自身卫生检查和检测制度

1、卫生管理人员每天要进行卫生检查;

2、每周进行一次卫生检查;

3、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卫生检查;

4、各类检查应有检查记录;

5、发现严重问题应有改进及奖惩记录;

六、检查公共场所各种设施、设备、损坏应及时维修并有记录

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公共场所卫生档案管理,增强公共场所卫生档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制定本制度。

二、归档范围: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卫生知识培训情况、各项卫生设施的图纸、文字等材料、卫生许可相关资料、卫生自查记录、监管部门的监督监测资料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资料、。

三、公共场所的卫生档案管理由卫生档案管理员负责。

归档资料实行“季度归档”及“年度归档”制度,

四、卫生档案,保持整洁,严禁涂改。

注意安全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

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1、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要的消毒间,配备必要的清洗消毒设施和保洁设施,并保证能正常运转。

二、指定专人按操作规范对公共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和保洁工作。

三、清洗消毒间要有明显标志,环境整洁,通风换气良好,无积水积物,无杂物存放。

四、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拖鞋要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供顾客使用的公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五、清洗消毒要按规程操作,做到先清洗后消毒,使用的消毒剂要在有效期内,消毒设备(消毒柜)要运转正常。

六、清洗消毒的茶杯、口杯、酒具等杯具及公共用品,要完好无损,必须做好消毒记录,保证一客一用一消毒。

七、清洗饮具、盆桶、拖鞋的设施要分开,清洁工具要专用,防止交叉传染。

八、清洗消毒后的各类用品用具要达到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并保洁存放。

清洗消毒后的茶具要当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及时放入保洁柜内。

九、消毒后的公共用品用具要自然滤干或烘干,不应使用毛巾擦干,以避免受到再次污染。

十、清洁客房、卫生间的工具要分开,面盆、浴缸、坐便器、地面、台面等清洁用抹布或清洗刷应分开存放,标志明显。

十一、卫生间内面盆、浴缸、坐便器要每客一消毒,长住客人每日一消毒。

十二、补充杯具、食具要注意手部卫生,防止污染。

十三、保洁时间较长的茶杯、口杯、酒具等杯具,必须再次进行清洗消毒后,方可供客人使用。

附:

(一)物理消毒。

包括蒸汽、煮沸、红外线等热力消毒方法。

1.煮沸、蒸汽消毒:

100℃作用20~30分钟以上。

可用于饮具、盆、毛巾、床上用棉织品的消毒。

2.红外线消毒:

125℃作用15分钟以上。

可用于饮具、盆的消毒。

(二)化学消毒。

用含氯、溴或过氧乙酸的消毒药物消毒。

1.用含有效溴或有效氯含量为250毫克/升的消毒溶液浸泡30分钟,可用于盆、饮具的消毒或用于物品表面喷洒、涂擦消毒。

2.用0.2%~0.5%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溴或有效氯含量为1000毫克/升的消毒液中,浸泡30分钟,可用于拖鞋消毒。

3.化学消毒后的公共用品用具应用净水冲去表面的消毒剂。

公共用品用具采购索证制度

一、应到证件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公共用品用具采购,并现场查验产品一般卫生状况和包装、标志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向供方索取购物凭证(发票、收据、供货清单、信誉卡等)。

采购消毒产品是,还应同时索取该消毒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

二、采购的洗发水、沐浴露、护肤品、牙膏、口杯等一次性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采购时必须索取供货方营业执照、生产厂家卫生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复印件。

三、采购食品时,应索取被采购单位的资质证明(有效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该批次检验报告),不得采购腐败变质、霉变及其他不符合卫生标准要取得食品。

四、采购定型包装食品,商标上应有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五、采购的食品及其他公共用品用具应分库存放。

六、采购的公共用品用具应分类存放,不得混放。

七、采购的食品及其他公共用品用具入库前必须验收,按要求做好填写台帐记录。

八、必须设专(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公共场所用品用具卫生管理制度

一、公共场所使用的用品用具及一次性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使用前应洗净消毒、按卫生要求保管,一次性用品严禁重复使用。

二、公共场所必须设有专用公共用具洗消间和洗消设施,并有明显标志。

公用杯具、毛巾布草、浴盆、脸盆、脚盆、拖鞋每客用后必须严格按照一洗二过三消毒的程序进行洗消,并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三、设有毛巾布草供应的公共场所必须设专用干净布草间(柜)和专用脏布草回收间,干净布草间内应设有带门专用布草柜,布草应分类存放。

四、公共场所各类用品用具的运输应采用密闭方式进行,应分有干净和肮脏用品用具的运输工具和容器,并有明显标志区分。

五、公共场所应有健全的用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和保洁制度。

六、公共场所的各类用品用具数量应配备足够能供周转用,一般应不少于满负荷量的三倍量。

七、公共场所的用品用具应符合《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WS205-2001)和相应各类场所的相关卫生要求。

八、公共场所内供客人用的各类食品用具餐具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九、理发、烫发、染发、美容用的化学制剂、化妆品应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GB7916-87《化妆品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十、公共场所内用于用品用具清洗消毒的药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要求。

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报告制度

住宿场所应建立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场所负责人和卫生管理员为责任报告人。

任何人发现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都有及时向经理办公室或医务室及区卫生、旅游部门报告的义务。

1、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场所和物品、密切接触人员,严格按照消毒隔离制度进行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防止场所内感染和病源性感染。

2、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或健康危害事故时,每个服务人员均积极服从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防治领导小组(见附件)及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参加疫情控制工作。

3、对重大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服务人员协助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疫情个案发病调查、登记工作。

4、当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责任报告人在发生事故24小时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5、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范围:

(1)室内空气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饮用水遭受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

(3)公共用品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遭受污染所致的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4)意外事故导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剂、杀虫剂等中毒。

6、发生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时,场所经营者应立即停止相应经营活动,协助医务人员救治事故受害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继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传染病健康危害事故。

7、对于因个人行为,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健康危害事故的,按《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条例》的有关规定接受行政单位的处理。

8、对于在重大疫情预防、控制或健康危害事故的处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共场所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制

一、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及时调查、处理本单位的突发卫生事件,查清事件原因,减少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制定突发卫生事件应急预防方案。

二、为防止危害健康的突发公共场所卫生事件的发生,建立本单位传染病防治组织和机构,明确组织分工和职责,健全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件的报告制度。

三、积极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

消除各种传染性疾病和其他有危害。

四、当公共场所发生以下突发公共场所卫生事件时,应立即启动突发公共场所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①生活饮用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介水传染病的流行和中毒;

②公共用品用具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的传染性疾病和皮肤病:

③因使用化妆品所致的毁容、脱发及皮肤病(包括过敏性皮炎及各种皮肤损伤);

④意外事故所致的:

氯气中毒、CO中毒(包括煤气中毒)、CO2中毒、红眼病(指游泳池引起的流行性结膜炎)等中毒事件。

五、发生卫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停止相应的经营活动,及时抢救中毒人员(事件病人),并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

六、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行现场事故调查,控制事故蔓延。

七、卫生突发事件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撰写本单位事件总结报告,并上报有关单位和存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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