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卫生局关于转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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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卫生局关于转发
彭州市卫生局文件
彭卫医〔2009〕1号
彭州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
〈乡村医生考核办法〉通知》的通知
各镇公立卫生院:
现将卫生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转发给你们,我局将按照《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加强我市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考核,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
经卫生局研究决定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负责乡村医生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镇卫生院设立乡村医生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
请各镇卫生院认真组织好乡村医生考核工作。
附件:
1、卫生部关于印发《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的通知
2、彭州市卫生局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名单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卫生部文件
卫农卫发〔2008〕43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考核,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更好地为广大农民健康服务,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我部组织制定了《乡村医生考核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一日
附件1
乡村医生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考核,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更好地为广大农民健康服务,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医生考核,是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乡村医生从业情况定期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
第四条考核应当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考核工作。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七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负责乡村医生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条 考核委员会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管理及卫生技术人员组成。
考核委员会可在乡镇卫生院设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
第九条 考核委员会应当制定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工作方案,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条 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
第十一条 业务考评主要包括:
(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业务水平;
(三)学习培训情况;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医德医风情况。
考核委员会在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乡村医生和村民的意见。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
(一)个人述职;
(二)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
(三)业务水平测试;
(四)职业道德评议。
第十四条 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核委员会应当于考核前30日通知需要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
(二)考核委员会按照上述第十三条规定的考核方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
(三)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四)考核委员会向乡村医生送达书面考核结果;
(五)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
(六)考核委员会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结果。
乡村医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暂缓考核的,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
经考核委员会批准同意后,予以暂缓考核。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回避。
理由正当的,考核委员会应当予以准许。
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的"考核记录"栏。
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
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乡村医生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乡村医生本人。
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
乡村医生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
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在乡村医生所在乡镇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乡村医生考核情况进行汇总,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本办法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的,应当责成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改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乡村医生考核表》、《乡村医生考核复核表》由卫生部制定统一样式。
第二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
1.乡村医生考核表
2.乡村医生考核复核表
乡村医生考核表
乡村医生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号码:
注册村医疗卫生机构名称: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专业技术职称:
学历:
毕业学校和专业:
执业起始时间:
年月
考核信息
考核周期:
年月至年月
考核完成时间:
年月日
个
人
述
职
个
人
述
职
签名:
年月日
考核结果
考核委员会主任:
年月日
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意见
签名:
年月日
注:
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
乡村医生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附件2
彭州市卫生局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名单
主任:
黄龙蓉彭州市卫生局局长
副主任:
丁爱萍彭州市卫生局副局长
莫光平彭州市卫生局副局长
姚志林彭州市卫生局副局长
成员:
阳勇彭州市卫生局医政科副科长
杨亚峰彭州市卫生局政工科科长
罗亚彭州市卫生局综合办证科科长
李怡彭州市卫生局医政科副科长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政科,办公室主任由阳勇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