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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运输管理规定

矿井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各矿机运科对运输管理工作负业务管理责任,在机电副矿长和机电副总工程师的领导下,机运科参与轨道运输的设计、技术改造及组织检查验收等工作。

负责运输设备、设施的选型设计、安装使用及维护标准的制定,负责组织对运输设备、轨道线路、斜巷安全设施、运输车辆及连接装置等的检查工作,对设备设施的完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条安检科对运输管理各项标准及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负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对运输设备、轨道线路、安全设施、运输车辆及连接装置等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条调度室负责对运输车辆的调度、运行管理、监督管理、检查和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机运科、安检科、调度室要明确分管斜巷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以便及时沟通、解决日常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每月由机运科牵头组织安检科、调度室及各管理区队对矿井运输系统进行一次系统检查。

第六条机运科、安检科、调度室对事故隐患出具隐患整改通知单并提出处理意见,有权对多次通知仍未整改的相关责任单位罚款和停止作业。

第七条主要运输巷道的轨道由运输队负责使用、维护和管理,各采掘及辅助生产单位的轨道由各区队维护和管理,有条件的建议由专业运输区队负责维护管理。

基层区队负责所管辖工作地点运输设备和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所有运输设备、设施、安全保护装置等必须做到运行有制度、安装有标准、管理有办法,坚持做到谁使用、谁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主要试验项目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机运科负责监督工作。

运输设备性能和结构有较大变化时,必须报矿井分管领导批准。

第九条各区队要建立运输管理台账和包机图表,对运输设备、设施实行网络化管理,健全各种基础技术资料和建立各种规章制度。

第十条操作各种运输设备、设施的特殊工种都必须经过培训且考试合格,方能持证上岗,严禁无证顶岗。

第十一条采煤和掘进工作面采用轨道运输时,其作业规程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并经机电运输部门审批:

1、运输设备、设施及安全设施的安装位置和形式;

2、运输设备的基本参数,安装和使用方式及相关计算;

3、轨道中心线位置、轨道铺设标准和方式。

4、运输巷道的各项参数等。

第二章平巷运输

第十二条运输大巷不得有脱皮、片帮、掉顶等冒落现象,轨道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要求:

新掘进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

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5m;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

巷道内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综采设备的最突出部分,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m。

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在小绞车、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机头处必须开凿司机操作室,禁止在轨道侧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在双轨运输巷中,2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

车辆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两侧距离,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第十四条轨道运输巷中,对运行7t及其以上机车或3t及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30kg/m的钢轨,其他地点轨型不得低于24kg/m。

对于24kg/m禁止使用自制简易道岔,必须全部使用统一制作的转轴式单摆尖道岔。

第十五条轨道必须按标准铺设,轨道的铺设质量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

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得大于2mm。

2、直线段2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于5mm。

3、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为+5mm,下偏差为-2mm。

4、在曲线段内应设置轨距拉杆。

5、轨枕的规格及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mm。

道碴的粒度及铺设厚度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所有矿井有动压的大巷轨道及斜坡轨道道床严禁硬化,建议采用马路人行道方砖活动铺设方式,方便巷道地鼓变形后及时维护整修。

6、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

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矿井轨道使用期间应加强检查,定期检修。

7、道岔、扳道器必须齐全完好,转动部分必须用专用的销子并加开口销闭锁,大巷内严禁使用简易道岔,且所有道岔严禁硬化,方便及时维护。

第十六条不同规格的轨道连接时,必须采用标准过渡接头进行连接,严禁采用异型夹板直接连接。

第十七条井下轨道大巷道岔应铺设标准道岔,并采用司控道岔控制,挂牌管理。

其他地点可使用转轴式道岔,严禁使用非标准道岔。

第十八条与轨道大巷连通的运行车辆的各通道口及沿途车场的两端,应当安设阻车器,以防车辆溜入。

必须使用标准气动阻车器或标准简易阻车器,严禁使用非标准阻车器。

第十九条井下电机车应装备速度保护装置,容量指示器、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电机车应使用机车电喇叭装置,对于采用逆变电源或其他新型电机车照明,要求警示距离不小于100m,且有发出红光的标准红尾灯,禁止使用矿灯作为红尾灯使用。

第二十条使用机车运输的矿井,要有井下机车检修硐室,并有相关检修设备。

蓄电池电机车充电房内,必须采用防爆电气设备,用普通电压表测量电压时,要在蓄电池大盖揭开口10min后进行,防止有氢气溢出。

电机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

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m。

第二十一条井底车场、弯道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地点,必须安装能够同时发出声、光的预警信号装置,井下人车车场应悬挂明显的停车位置指示牌、列车时刻表。

第二十二条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

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装置将车辆稳住。

且矿井矿车除掘进头、车场外,其他地点严禁随意停放或翻倒矿车。

第二十三条同一水平同时行驶3台以上机车时,使用带有电气闭锁的信号装置,行驶5台及以上机车的巷道需使用“信集闭”系统。

井下主要行人平巷长度超过1.5km时,斜巷垂深超过50m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应使用专用人车运送人员,禁止使用其他非运人设备运送人员。

第二十四条电机车运行的巷道内必须设有路标、警标和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噪声大等地段两侧都能接收到的声光报警装置。

电机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够接收到的声光信号装置。

第二十五条在电机车运输的线路上施工或维修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并发放到相关区队学习后,方可进行施工,措施学习应有签字记录。

措施中应明确规定:

在施工地点两端各50m处设置警示标志;机车通过时必须长鸣警铃,施工人员躲避到安全地点,指派专人指挥机车慢行通过。

第二十六条运输区队必须制定轨道运输车辆管理制度,明确车辆周转时间和容积利用系数。

轨道运输车辆必须编号管理,并建立检查、检修台帐,在用矿车及其他车辆必须台台完好。

第三章斜巷运输

第二十七条倾斜巷道的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串车提升的各车场必须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运人斜巷必须有信号和候车室,候车硐室必须具有足够的安全空间。

第二十九条加强轨道的日常检查工作,树立“机车、矿车掉道就是事故”的理念。

车辆掉道,除了按照事故追查处理外,在处理掉道时,必须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严禁生拉硬拽。

在处理掉道时,必须由副队长或带班班长为现场组织者和安全第一责任人进行处理。

运输队和采掘区队要在施工措施或作业规程中对车辆掉道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条主要轨道上下山不得兼作人行道;确需行人的,应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

各通道口必须设置“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警示牌。

第三十一条斜巷轨道上端必须有足够的过卷距离。

其过卷距离必须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数计算确定,并留有1.5倍的备用系数。

第三十二条轨道上下车场的长度、坡度及调车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规范,车场长度不得小于一次提升串车总长的3倍。

第三十三条主要斜巷的轨型不得低于24kg/m,斜巷上下变坡点处的轨道严禁有接头,必须根据变坡点的实际坡度,将轨道弯成弧形。

第三十四条严禁将斜巷上、下平台的车场设计成能够自动滑行的坡道。

第三十五条斜巷绞车用矿车升、降超长物料时,提升速度不得超过2.5m/s。

下放物料时,严禁断电自行溜放。

第三十六条井下使用的斜巷绞车必须设有防止过卷、过速、过负荷、欠电压、限速、闸间隙保护以及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其保护装置必须正常使用,安全可靠,严禁甩保护。

第三十七条斜巷轨道的游动天轮必须按设计要求设置,转动灵活。

严禁使用不转动的地辊或其它物品代替游动天轮和地辊。

当巷道倾角不一致时,在变坡点处必须加设地辊。

第三十八条斜巷轨道应尽量使用聚氨酯地辊或橡胶托辊,以减少对钢丝绳的磨损,必须使用能够防止地辊脱落的防脱地辊架。

第三十九条斜巷绞车使用的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和投用前的试验必须符合要求,各种保险链及矿车的连接环、链和插销等,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

第四十条斜巷挡车装置应严格按公司要求制作和安装,井下斜巷安装安全设施,必须按下列要求设置:

1、采用摆杆式机械自动跑车防护装置。

斜坡轨道长度200m—300m,轨道中间设置一道;长度300m—500m,在上部变坡点最后一道挡车器和轨道底挡车器之间均匀布置两道;500m以上轨道,在上部变坡点最后一道挡车器和轨道底挡车器之间均匀布置三道。

其固定方式分为横梁固定和锚杆顶板固定两种方式,主要运输斜巷水平之间的轨道或服务于2个及以上采掘头面的轨道采用横梁固定方式,服务于1个采掘头面的斜巷运输可采用锚杆顶板固定方式。

并要求维护维修工每周检查一次,发现锈蚀断丝数或直径磨损达10%时必须及时更换,锈蚀断丝数目达不到更换标准但使用超过一年必须更换钢丝绳。

2、在各车场必须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气动阻车器或挡车杠。

3、在上部平车场,必须安设能够控制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4、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必须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接车辆滑入斜巷的气动阻车器。

5、在变坡点处及下方略大于一列车长度的地点,必须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接车辆跑车的联动挡车杠。

6、在各车场必须安设甩车时能够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7、上述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只有放车时方准打开。

安全设施未设置的斜巷严禁运行。

第四十一条主要运输斜巷挡车杠、挡车栏、阻车器必须全部采用气动或电动形式。

其它地点的应按公司要求推广使用气动或电动形式,斜巷挡车装置阻车器、挡车杠、自动防跑车装置,应严格按公司要求制作和安装,强度和可靠性必须满足下列规定:

梯式挡车器的安装

1、挡车杠框架及中间横撑采用11#矿用工字钢焊接制作,外宽420mm,横撑不少于5道,均匀布置。

挡车杠长度应满足在斜巷中安装与巷道底板的夹角锐角在45°~60°之间。

挡车杠应固定在底座上,严禁直接用钢丝绳绑在横梁上。

2、挡车器底座固定方式

1主要运输斜巷应在挡车杠的位置装设横梁横梁的材料应用不小于11#的矿用工字钢,挡车杠固定在横梁上。

当顶板岩石稳定不破碎时,可在巷道顶板打2根φ20×1800mm的高强度锚杆,将底座固定在巷道顶板上。

2当顶板岩石破碎时,可在巷道顶板打2根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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