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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检查方法

第八章个人所得税检查方法

本章主要介绍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和个人所得税特殊业务的检查,重点内容包括各税目的区分和特殊业务的检查。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的检查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可区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一、政策依据

1.居民纳税义务人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2)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纳税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3)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

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视为临时离境,不扣减其在华居住天数。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4)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5)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2.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3)根据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详见表8-1。

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

表8-1

90天内

183天内(有税收协定)

1、境内工作期间的所得由中国境内雇主支付的应缴个人所得税,境外支付的则免交。

2、境外工作期间的所得,无论境内还是境外支付均免。

90天-1年

183天-1年(有税收协定)

1、境内工作期的所得由中国境内雇主支付的应缴个人所得税,境外支付的也应缴个人所得税。

2、境外工作期间的所得,无论是境内还是境外支付均免。

1-5年

1、境内工作的所得由中国境内雇主支付的应缴个人所得税,境外支付的也应缴个人所得税。

2、境外工作期间的所得由中国境内雇主支付的部分应缴个人所得税,境外雇主支付的免缴。

担任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的人员无时间划分规定

缴纳个人所得税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常见涉税问题

1.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划分不清。

2.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义务划分不清。

3.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未办理纳税申报。

三、主要检查方法

1.对在中国境内任职的外籍人员,检查其与任职单位签署的合同、薪酬发放资料,对照个人护照记录,到进出境机关核实了解进出境时间,并根据相关税收协定的规定,判断其属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

2.检查居民纳税人在境内、外取得的所得是否履行纳税义务时,需要通过与国际税收管理部门进行情报交换,调查其在境外取得所得的情况,核对其境内、外取得所得的申报资料,从中发现疑点,并将相关疑点呈交国际税收管理部门,由其负责查询个人所得税境外缴纳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居民纳税人按非居民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

3.检查企业“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财务费用”等账户,通过相关部门查询纳税人买卖股票、证券、基金及福利彩票等所得,特别是对于在两处以上兼职取得收入的个人要采取函证、协查或实地核查等方式,检查确认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的各项所得汇总是否达到12万元以上,是否按规定进行申报。

例8-1外籍个人居住相同天数,为何承担纳税义务不同

美籍个人张某,韩籍个人刘某,同时于2006年7月31日至2007年12月1日来华讲学,实际居住16个月。

在华讲学期间,每月可获中方支付的工资、薪金收入7万元,同时美籍人员在本国还有固定收入每月折合人民币1l万元,韩籍人员在本国还有固定收入每月折合人民币10万元。

经检查发现,该二人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天数超过365日,但该二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未满365日。

根据我国与美国的税收协定有关停留期间的规定是以公历年计算的。

由此可确认美籍个人张某为非居民纳税人,应仅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我国与韩国签订的税收协定,有关停留期间的规定是以任何连续12个月计算的,该韩籍个人居住天数已超过365日,由此可确认韩籍个人刘某为居民纳税人,应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节扣缴义务人的检查

一、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个人所得税法条例》第三十五条)

二、会计核算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会计核算如下:

扣税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股息”、“利润分配”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

解缴税款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常见涉税问题

1.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税款。

2.代扣的税款未按规定期限解缴入库。

四、主要检查方法

1.检查“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明细账,审查职工薪酬发放单,核实职工的月工资、薪金收入,对达到征税标准的,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代扣税款义务。

2.检查“生产成本”、“管理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等明细帐,核查企业是否有支付给临时外聘的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费、鉴定费,是否有列支的邀请教授、专家的授课培训费、评审费等,是否按规定履行代扣税款义务。

3.检查“利润分配——应付股利”、“财务费用”等账户,核实对支付给个人的股息、红利、利息是否全额计算扣缴税款。

在对金融机构检查时,检查支付给个人的储蓄存款利息是否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是否及时解缴代扣税款。

4.检查直接在各成本、费用账户中列支或通过其他渠道间接支付给员工的各种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等薪酬,是否按规定全部合并到工资、薪金中一并计算应扣缴的税款。

5.检查企业“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明细账户、员工薪酬收入明细表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报告表》及完税证或缴款书,查看账表数额是否相符,代扣税款是否正确、完整,是否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

第三节征税范围的检查

一、政策依据

1.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2.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发〔2000〕16号)

3.《个人所得税法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各项个人所得的征税范围,详见表8-2。

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表8-2

税目、税率

征税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5%--45%)

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5%--35%)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5%--35%)

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20%)

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20%)

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20%)

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

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20%)

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20%)

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0.偶然所得(20%)

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1.其他所得(20%)

是指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常见涉税问题

1.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相混淆。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所得相混淆。

3.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错按承包、承租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将提供著作权所得错按稿酬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5.其他所得和偶然所得相混淆。

6.利息、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相混淆。

三、主要检查方法

1.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范围的检查

通过检查员工薪酬发放花名册、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和在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名册等相关资料,核实个人与接受劳务的单位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确定其取得的所得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

如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其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征税;如果是独立个人提供有偿劳务,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其所得应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范围。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范围的检查

查看经营者工商营业执照的性质是否为个体工商户,实地调查,确定是否为个人自负盈亏经营,检查个体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情况,查阅会计核算账簿,核实收入、成本、利润、税金是否真实,是否有隐瞒收入、加大成本、虚假申报的问题;核实是否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应税项目所得混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税,如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申报,而未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

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征税范围的检查

根据承包(承租)合同内容、经营者的实际承包(承租)方式、性质和收益归属、工商登记情况确定是否属于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的征税范围。

在检查中,一是审查被承包、承租企业的工商登记执照的性质,确认该企业发包或出租前后的变更情况。

如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则应进一步审查其是否首先按规定申报企业所得税,然后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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