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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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docx

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

附件1:

(文书正面)

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

(被抽样单位全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按照我局部署,现对你单位依法进行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快速检测)。

请你单位认真阅读本告知书背面《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被抽样单位须知》,并予以积极配合。

被抽食品:

抽样单位:

抽样人员:

抽样日期:

年月日

(组织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印章)

年月日

有效期至年月日

(第一联被抽样单位留存)

(第二联抽样单位留存)

(第三联组织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留存)

 

(文书背面)

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被抽样单位须知

1.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一项重要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

被抽样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抽样检验的样品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取,不向被抽样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抽样人员可现场支付费用或先出具《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由指定单位支付费用。

现场不能支付费用的,被抽样单位应及时将《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和相应的发票寄送至指定单位。

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事先不通知被抽样单位。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时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原件)和抽样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抽样单位为承检机构的,抽样前还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复印件)。

样品应由抽样人员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或者从食品经营者仓库和用于经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

4.抽取的样品应由抽样人员携带或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单位自行寄、送样品。

5.被抽样单位应当协助抽样人员如实填写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

6.被抽样单位对执行此次抽检任务的单位、个人及有关此次抽检工作有异议的,请填写《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填写完毕后寄送至指定单位。

反馈意见者应留下电话、传真、Email等联系方式。

7.被抽样单位拒绝或者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

文书说明

1.本文书是抽样人员到被抽样单位执行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任务时所使用的文书。

此告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被抽样单位留存,第二联由抽样单位留存,第三联由组织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留存。

2.抽检计划中既含有监督抽检项目又含有风险监测项目的食品样品时,“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均需选择。

3.抽样人员:

要求填写抽样单位到现场参加抽样人员的姓名,不得少于2名,在进入企业抽查之前必须填写好抽样人员姓名。

4.有效期:

有效时间一般不超过90日。

 

附件2:

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

编号

委托事项

受委托单位

经办人

签发单位

填发日期

签发人

有效日期

………………………………………………………………………………………………………

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

(编号:

(受委托单位全称):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兹委托你单位:

从年月至年月,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地区)

(品种)食品的□抽样、□检验,并按要求完成结果上报工作。

(下达任务部门印章)

年月日

有效期至年月日

《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

文书说明

1.此文书是下达任务部门(组织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委托抽样单位、承检机构负责抽样检验相关工作时使用。

2.下达任务部门印章指组织抽样检验部门公章或业务用章。

3.上半联由组织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留存;下半联由抽样单位、承检机构保存。

 

附件3:

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封条

一、竖式封样单样式

抽样单编号:

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抽样人签字:

年月日

(抽样单位盖章)

二、横式封样单

抽样单编号:

抽样人签字:

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封条

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年月日(抽样单位盖章)

 

附件4:

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

抽样单编号:

SHSPCJ№

任务来源

任务类别

□监督抽检□风险监测

 

被抽样人信息

名称

区域类型

□城市□乡村□景点

 

地址

市区(县)街道(镇)弄号室

.

法人代表

年销售额

万元

营业执照号

联系人

□经营许可证

电话

传真

邮编

抽样地点

生产环节:

□原辅料库□生产线□半成品库成品库(□待检区□已检区)

流通环节:

□农贸市场□菜市场□批发市场商场□超市□小食杂店□网购□其他()

餐饮环节:

餐馆(□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

食堂(□机关食堂□学校/托幼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

□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其他()

其他:

样品信息

样品来源

□加工/自制□委托生产□外购□其他

样品属性

□普通食品□特殊膳食食品□节令食品□重大活动保障食品□其他

样品类型

□食用农产品□工业加工食品□餐饮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其他()

样品名称

商标

□生产/□加工/□购进日期

年月日

规格型号

样品批号

保质期

执行标准/技术文件

质量等级

生产许可证编号

单价

是否出口

是否

抽样基数/批量

抽样数量(含备样)

备样数量

样品形态

□固体□半固体□液体□气体

包装分类

□散装□预包装

(标称)生产者信息

生产者名称

生产者地址

联系电话

(标称)样品储存条件

□常温□冷藏□冷冻□避光□密闭

□其他()

寄、送样品截止日期

寄送样品地址

抽样样品

包装

□玻璃瓶□塑料瓶□塑料袋□无菌袋

□其他()

抽样方式

□无菌抽样

□非无菌抽样

抽样单位

信息

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备注

(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被抽样单位对抽样程序、过程、封样状态及上述内容无异议

被抽样单位签名(盖章):

年月日

抽样人(签名):

抽样单位(公章):

年月日

注:

本文书一式五联,第一联交组织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第二联交负责核查处置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第三

联交标称食品生产者,第四联抽样单位留存,第五联交被抽样单位。

填表说明

1.本文书是抽样单位在执行抽样任务时所使用的文书。

2.“抽样单编号”为抽样单位内部对所采集样品的编号,按《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规则》编制填写,一个样品有唯一抽样编号。

3.“№”为抽样单印制的流水号。

4.“任务来源”要求填写出具《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名称。

5.“任务类别”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中选择,抽取计划中既含有监督抽检项目又含有风险监测项目的食品样品时需两者均选。

6.“被抽样单位名称”按照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定资质证书填写。

对于“□经营许可证”,在流通或餐饮环节抽样的,填写许可证号。

在生产环节抽样的,填写“/”。

7.“被抽样单位地址”按照市、区(县)、街道(镇)等具体地址的格式填写被抽样单位的实际地址,若在批发市场等食品经营单位抽样时,应记录被抽样单位摊位号。

8.“区域类型”在“城市、乡村、景点”中选择,其中:

“城市”为县中心城区及县级市以上的城(市)区域范围,“乡村”为城(市)区域以外范围,“景点”为旅游景点范围,选择“景点”时,应同时选择“城市”或“乡村”。

9.“年销售额”在生产加工环节抽样时填写。

10.“抽样地点”:

当单位类型为“生产”时,在“原辅料库、生产线、半成品库、成品库(待检区、已检区)”选择其一;当单位类型为“流通”时,在“农贸市场、菜市场、批发市场、商场、超市、小食杂店、网购、其他”中选择其一;当单位类型为“餐饮”时,在“餐馆、食堂、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其他”中选择其一,当单位类型为“餐馆”时要在“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中进行选择,当单位类型为“食堂”时要在“机关食堂、学校/托幼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中进行选择;当单位类型均不属上述情形时,可选择“其他”。

11.“样品来源、样品属性、样品类型”在相应的□中打“√”即可。

12.“样品名称、规格型号、商标、生产许可证编号、样品批号、执行标准/技术文件、保质期、质量等级、单价、标称生产者名称、标称生产者地址、联系电话”,按实际样品包装标签或销售价签、菜单等标示的名称填写。

对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等非预包装食品,无明确标示内容的项目,填写“/”,不得留空白。

13.“生产/加工/购进日期”原则上:

对预包装食品按包装标签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填写,散装食品按进货单标示的生产日期填写,餐饮自制食品按实际加工日期填写,流通环节、餐饮环节抽取的食用农产品等,按购进日期填写。

14.“是否出口”在相应内打“√”即可。

此处所指出口,是指同批次产品既在国内销售,又有部分用于出口。

同一批次产品全部用于出口的不予抽样。

15.“抽样基数/批量、抽样数量(含备样)、备样数量”按照相应产品的抽样检验标准或规范中要求的数量抽样并据实填写,数量的单位应与规格型号中的单位一致。

16.“样品形态、包装分类、抽样方式、抽样样品包装”在相应内打“√”即可。

“(标称)样品储存条件”,对于包装食品,按照包装标示的样品储存条件选择或填写,对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等非预包装食品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储运条件选择或填写。

17.“寄送样品截止日期”,原则上被抽样品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至承检机构,特殊情况下根据实际填写。

“寄送样品地址”,抽样人员携带至承检机构的,填写“/”,寄送样品的,需填写样品接收单位和地址。

18.“抽样单位信息”按抽样参加人员所在单位的具体情况填写。

19.备注:

填写其他需要说明或采集的信息。

20.抽样人签名必须要两人以上,并加盖抽样单位公章;被抽样单位须有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被抽样单位公章或其他合法印章。

对特殊情况可签字确认。

《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规则

抽样单编号由18位英文字母和数字组成。

1.第1-6位由6位英文字母组成,表示上海食品抽检,用上海食品抽检拼音首字母缩写表示为SHSPCJ;

2.第7-8位由2位英文字母组成,表示抽样环节:

生产环节:

SC(生产拼音字母首字母缩写)

流通环节:

LT(流通拼音字母首字母缩写)

餐饮环节:

CY(餐饮拼音字母首字母缩写)

风险监测:

JC(监测拼音字母首字母缩写)

3.第9-12位由4位数字组成,表示年份,如2015年表示为2015;

4.第13-14位由2位数字组成,表示抽样单位编号,见下表:

单位

编号

单位

编号

单位

编号

单位

编号

市局

00

浦东

01

黄浦

02

徐汇

03

长宁

04

新静安

05

普陀

06

虹口

07

杨浦

08

宝山

09

闵行

10

嘉定

11

奉贤

12

松江

13

青浦

14

金山

15

崇明

16

总队

17

质检院

50

副食品站

51

乳品站

52

营养站

53

酒类站

54

粮油站

55

农药所

56

深圳华测

57

计量院

58

香料所

59

市疾控

60

质标所

61

实力可

62

部水产

63

市水产

64

寄生虫所

65

SGS

66

谱尼

67

药检所

68

包材所

69

松江所

70

安永

71

5.第15-18位由4位数字组成,表示流水号,由抽样单位确定本单位内部流水号。

示例:

SHSPCJSC2015010001

SHSPCJSC2015010001

上海食品抽检生产2015年浦东流水号

(机构)

附件5:

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

(被抽样单位名称):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年依法组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检验食品相关信息详见编号为的《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食品抽样检验的样品以向企业购买的方式获得。

现告知如下:

1.被抽样单位须提供正式发票,如果被抽样单位不能现场提供正式发票,则在样品被抽检后1个月内将此告知书和被抽样品购置费(按照食品销售价格核算)的正式发票及所购样品明细邮寄到付款单位,由付款单位支付样品购置费。

2.发票抬头填写:

(付款单位名称)

项目填写:

“食品”或具体产品名称

税务登记号:

开户行名称:

账号(含税号):

3.此次抽样检验的样品购置费用:

样品名称

单价(元)

数量

金额(元)

总计:

(大写)万仟佰拾圆角分

小写:

4.付款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

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电话

5.企业收款信息(由被抽样单位自行填写完整的正确信息)

企业全称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企业联系人

电话

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抽样单位(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注:

本文书一式两联,被抽样单位、样品购置费付款单位各一联。

附件6:

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拒绝抽样认定书

被抽样单位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拟抽样检验食品名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抽样

单位

单位名称

联系人

电话

事实认定(拒检过程描述):

 

被抽样单位签字:

 

年月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人员)签字:

 

年月日

抽样人员签字:

 

(抽样单位公章)

年月日

注:

本文书一式三联,一联报送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联报送有管辖权的食品

药品监管部门,一联抽样单位留存。

 

《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拒绝抽样认定书》

文书说明

1.本文书是用于作为认定被抽样单位拒绝抽样证据提供给任务下达部门及被抽样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拒绝抽样企业后续处理的文书依据。

2.事实认定必须实事求是,文字通顺,语言精练。

3.认定拒绝抽样必须是在抽样条件符合规定,抽样人员向企业耐心解释抽样性质、说明企业拒绝抽样后果仍达不到抽样目的的情况下,现场认定企业拒绝抽样。

4.拒绝抽样认定由包括抽样人员在内的2人以上共同签字即可生效。

“被抽样单位签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人员)签字”是指被抽样单位签字,或者陪同抽样的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签字;拒绝签字、盖章的,可以不签字、盖章。

5.抽样单位公章应在抽样前盖章,以备抽样时提高工作效率。

 

附件7:

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

№.

抽样检验产品名称

抽样日期

年月日

抽样单位名称

抽样人员姓名

对抽样单位

抽样工作的

评价

1.(□是□否)抽样人员抽样前,是否出示有效工作证?

2.(□是□否)抽样人员是否向你单位说明样品通过购买取得(或送达《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

3.(□是□否)抽样人员是否对所抽取的样品全部当场进行封样?

是否对样品采取了防拆封措施?

4.(□是□否)抽样人员是否自行携带或寄送?

5.(□是□否)抽样人员是否按产品标签中标注的保存条件及其他特殊要求对所抽取的样品进行保存?

6.(□是□否)抽样人员在抽样过程中是否廉洁公正?

上述选项中填写“否”的,请简要描述抽样人员的违规行为:

(本处填写不下的,可另附书面说明)

对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的

意见和建议

被抽样单位

电话:

区号-E-Mail:

传真:

区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填表日期:

年月日

(单位公章)

说明:

如对抽样工作有异议,请被抽样单位将本反馈单填好并加盖公章后,按以下联系方式寄送或传真。

反馈受理单位:

通讯地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时间:

年月日

注:

本文书一式两联,分别由被抽样单位和抽样单位留存。

附件8:

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移交确认单

(抽样单位名称):

收样时间

年月日时

样品件数(含备用样品)

样品抽样单编号

样品检查记录

封条:

□完好□有破损

样品包装:

□完好□有破损

样品数量:

□满足要求□不满足

样品状态:

□正常□异常

文书检查记录

文书数量:

□齐全□不齐全

文书信息:

□与样品相符□与样品不符

样品移交确认结果

□接收□拒收

拒收理由:

抽样单位样品移交人签字:

承检机构样品确认人签字(盖章):

注:

本文书一式两联,由承检机构、抽样单位分别存留。

《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移交确认单》

文书说明

1.本文书是用于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样品移交时,确认样品完好性和文书填写正确性的文书。

2.当承检机构承担抽样任务时,抽样单位名称填写具体抽样人员姓名。

3.样品件数(含备用样品)按抽样单数量计。

4.样品抽样单编号,同时移交多件样品时,可同时填写多个抽样单编号。

5.样品移交确认结果如选择拒收,应详细说明拒收理由,必要时可通过拍照或录像等方式采集信息。

 

附件9:

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限时报告情况表

(编号)

局:

我单位近期执行《年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发现,下表所提及样品检出存在严重健康风险问题。

按照该计划有关要求,现将有关情况报告你局。

请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实施细则》调查核实和处理。

样品

编号

产品

名称

生产

日期

规格

型号

商标

生产企业名称

生产单位详细地址

采样区域

(企业/市场/餐饮)

采样地点

检测项目

方法标准

检测值

标准值(或参考值)

判定依据

结果说明

检验机构联系人:

联系电话:

(检验单位公章)

年月日

《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限时报告情况表》

填表说明

本表在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样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承检机构应在发现问题并经确认无误后24小时内报告被抽样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抄报市局。

在流通环节抽样的,还应报告标称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的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编号同抽样单编号。

2.“采样地点”选择填写:

在生产企业买样可填“同左栏”,其余需填实际采样的地点名称和详细地址。

3.方法标准:

检测方法的标准号和标准名称。

4.“检测值”、“标准值(或参考值)”应填写该项目具体检测值和判定标准值,若无明确判定标准值,填写问题项目参考值。

5.判定依据:

判定采用的国家标准/国家卫生计生委或其他权威部门的公告(编号和名称)等。

6.“结果说明”应说明检测出的问题为:

“检出非食用物质”、“检出真菌毒素严重超标”、“检出致病菌/或致病菌超标”、“农药残留严重超标”、“兽药残留严重超标”、“重金属严重超标”等,以及涉及区域性、行业性食品安全问题的,或者涉及敏感食品、敏感项目等异常情况。

7.市场采样需随附购物发票或小票(复印件)。

 

附件10:

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

(抽样单号:

(被抽样单位、标称食品生产者名称):

按照有关要求,于年月日对你单位(□生产□经销□自制□采购)的(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质量等级)食品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检验报告附后,报告编号为。

如你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其余规定请阅读本通知书背面《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

对被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存在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开展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同无异议。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

地址、邮编:

承检机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

地址、邮编: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盖章)

年月日

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的规定,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检验结论有异议,被抽样单位或被抽样品的生产者(以下统称复检申请人)可申请复检。

被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品的生产者不一致时,需双方协商统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

涉及委托加工关系的,委托方或被委托方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需双方协商统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

2.复检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3.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查,符合复检情形的,原则上应在本市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

抽样检验的备份样品容易腐败变质或者储存、运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由本市的复检机构进行复检。

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复检业务。

4.复检必须是在复检备份样品上进行。

在组织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下对备份样品进行确认和移交。

5.复检申请人逾期未办理复检申请手续的,视为放弃复检申请。

6.复检机构应按照与初检机构一致的检验方法使用复检备份样品对提出异议的项目进行复检,并在收到复检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出具复检报告。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复检报告须给出食品是否合格的复检结论,并注明该结论是针对复检备份样品做出的。

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7.复检结论与初检机构检验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承检机构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予受理复检申请:

(1)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2)留样在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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