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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学考前辅导110

2014年秋教育行政学期末考试考前辅导内容:

教育行政学考前辅导王建平教授

第一讲教育、教育行政、教育行政学

一、教育

(一)教育的概念

  教育是培养人的一种社会活动,是传承社会文化,传递生产经验和社会生活经验的基本途径。

从广义上来讲,凡是能增进人们知识和技能,影响人们思想品德的活动都是教育;狭义的教育,主要是指学校教育,其含义是指教育者根据一定的社会(或阶级)的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的身心施加影响,把他们培养成一定社会(或阶级)所需要的人的活动。

  广义的教育是自有人类以来就产生的教育,这种教育存在于各种生产和社会活动中,不管是有组织的还是无组织的,系统的还是零碎的,都是教育。

狭义的教育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是逐渐从社会其他活动中分离出来,伴随着学校出现而产生的人才培养的专门过程。

与其他教育活动相比较,学校教育活动更为专门化,具有鲜明的系统性、目的性与组织性。

从形式上看,教育经历了从非形式化教育到形式化教育再到制度化教育的过程。

(二)教育的结构

1.教育活动的结构

 教育活动的结构可以从内外两个层次加以分析。

教育活动的内在结构即教育活动主体参与要素的构成,主要包括:

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

 教育活动的外部结构即教育活动的平面种类构成。

从教育活动的任务、性质、时空三个维度进行分类可分为:

(1)以教育活动的任务为标准,可分为德育活动、智育活动、体育活动、美育活动和劳动技术教育活动。

(2)以教育活动的性质为标准,可分为教授活动、学习活动和管理活动。

(3)以教育活动的时空为标准,可划分为课内活动和课外活动

2.教育系统的结构

  教育系统的结构是从宏观方面论述教育的要素,一般来讲,教育系统由教育主体、教育目标、教育内容、教育手段、教育环境、教育途径六个部分组成。

(三)教育的功能

1.个体发展功能与社会发展功能

学校教育的个人发展功能是指学校教育具有开发个体特殊才能和发展个体的功能。

学校教育的社会发展功能是指教育通过自身传递知识、培养人才等基本职能的发挥进而产生促进社会的政治变革、经济发展、科技进步、人口质量提高等社会作用。

2.正向功能与负向功能

教育的正向功能即教育能够积极地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积极地促进人的成长和发展。

教育也可能产生负效应,体现教育的负向功能,即对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起着消极的阻碍作用,对人的成长发展起着消极的阻碍作用。

3.显性功能与隐形功能

由于教育功能具有价值取向的性质,因此一定社会或文化事项对于不同社会群体及其各个成员所造成的的结果也迥然不同。

具体说来,首先,某一事项也许不仅对于一个系统或另一个系统具有正向功能,而且或许对特定事项或系统整体具有负向功能。

第二,某些后果,无论是正想功能还是负向功能,都是系统的主体有意造成并被识别的。

因而是显性的,而其他一些后果则不是有意造成并被识别的,则是隐性的。

二、教育行政学

(一)行政——行政是指国家各级各类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行使权力,对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的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

(二)教育行政——教育行政是政府的职能,是国家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国家通过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事业进行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三)教育行政学——教育行政学是研究国家管理教育的现象,揭示国家管理教育规律的科学。

其中,国家管理教育的现象可以从国家管理教育的活动,国家管理教育的体制,国家管理教育的机制,国家管理教育的观念四个方面去研究。

第二讲教育行政体制

一、教育行政体制的含义

(一)教育体制——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定政治、经济等体制基础上建立起来相对稳定的教育管理基本体系与制度,包括教育行政体制、办学体制、教育投资体制、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及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制度等几个方面。

在我国,从中央到地方的层层教育机构以及相互之间的隶属关系等,共同构成了我国教育体制的基本组织形式。

(二)教育行政体制

教育行政体制——又称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或教育管理体制,是国家各级政府管理教育事业的组织体系和相关制度的总称。

它是由国家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是教育体制的核心内容。

主要包括国家管理教育事业的各级教育行政机构的组织形式,国家教育行政权力结构及有关教育行政制度。

(三)教育行政体制的一些基本要点

1.各级各类教育行政机构的设置。

我国现行的教育行政机构由国务院统一部署设置,从中央到地方依次为教育部、省区教育厅、市县教育局、乡镇教育办等。

2.各级各类教育行政机构的隶属关系。

我国现行的教育行政机构的隶属关系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从国务院到教育部一直到教育厅、教育局、教育办,各个层级上直接或间接的领导关系;另一方面各级政府对所管辖的教育厅、教育局、教育办有直接的领导关系。

3.各级各类教育行政机构的权限划分。

我国的的教育行政机构历来都存在权限划分,这是教育行政体制中的一条基本原则。

中央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与地方教育行政机关、地方教育行政机关与地方教育实体之间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权限划分。

二、教育行政体制的类型和特点

(一)中央集权制和地方分权制的定义

依据中央和地方在教育权限关系与行使方式,可以把教育行政体制划分为两种类型:

中央集权制和地方分权制。

1.中央集权制

中央集权制的教育行政体制——是指国家政府直接领导和管理全国教育事业的体系与制度。

2.地方分权制

地方分权制的教育行政体制——是指由政府直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业的体系和制度。

(二)中央集权制的特点和利弊分析

1.中央集权制的主要特点:

(1)强调中央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行政权力,中央注重用行政、计划等手段对教育进行直接干预和严格控制。

(2)中央直接规定全国统一的教育目的、教育标准、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评价标准。

(3)中央政府教育部或有关的行政部门直接制定颁发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直接决策教育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地方政府必须以实施中央的决定为己任。

(4)地方的教育经费一般由国家财政作出预算并拨款,实行国家负担制,或由国家承担教育经费中的主要部分。

2.中央集权型的教育行政体制的优势:

(1)从中央到地方实行统一的管理模式,有利于中央教育行政机构对全国教育事业的整体规划和调控,实行统一的教育方针政策,制定统一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2)中央的行政权力易于集中,很大程度上发挥了政府的效能,加强了中央对地方教育的控制力。

(3)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政府办学的积极性,调节各地教育的不平衡发展,扶持和帮助落后地区的教育事业。

(4)有利于全国实行统一的教育标准,并以此作为评估和检查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依据。

3.中央集权型的教育行政体制的不足之处:

(1)中央权力高度集中,往往顾及不到地方的特点,很难对地方的变化作出及时的反应;

(2)制度过于僵硬,用一种单一的标准来衡量和管理全国各级各类的教育事业,不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同时地方上的合理化建议也不被重视和采纳,限制了地方的积极性。

(三)地方分权制的特点和利弊分析

1.地方分权制的特点:

(1)中央和地方的教育行政部门不存在领导隶属关系,中央不设或只设权力有限的教育领导部门,教育被看做是地方的事业,地方自主经营管理教育事业。

(2)中央对于课程设置、教材选择、教师资格等一些基本的教育制度不作统一要求,都交由地方来规定。

(3)由地方来定制教育的基本法律。

(4)主要由地方来承担教育经费。

2.地方分权制的优点:

(1)它能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

(2)它促使教育民主化。

(3)有利于地方因地制宜发展教育,使教育适应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能够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来发展教育事业。

(4)地方政府财政支持地方教育事业的发展,充分开发地方教育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中央财政的压力。

3.地方分权制的缺点:

(1)由于各地的经济、文化等条件相差很大,对于教育的投入也会有多有少,地方分权制就制造了各地教育事业的不均衡发展,扩大了地区差异。

(2)地方权限的分散使得国家的政令难以统一,教育结构调整和行政监督都更加困难。

三、我国现行教育行政体制的性质

我国的教育行政强调中央统一的教育方针、政策,同时也重视地方对教育的领导管理。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一套清晰、有序的教育制度,总的是中央集中管理,但是也有地方的分级负责。

在中央宏观管理下,同时着重强调地方对教育行政管理的参与。

四、我国现行教育行政体制的特征

(一)中央集权多于地方分权,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并存

1985年中央发布的《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把发展基础教育的责任交给地方”以后,中央在近二十年的改革中,逐步将教育管理权限下放,实行中央宏观调控,地方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

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机构遵循中央制定的教育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同时自身也有了一定的决策权和自主权。

(二)中央对地方的行政监督多于法律监督,实施行政干预

中央教育行政机构主要是通过公文的运转或运用会议下达指令性意见等形式,对地方教育行政实施行政监督。

近年来国家虽然出台了不少教育法律、法规,但是全国行政监督替代法律监督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尚未真正形成依法治教、依法行政的氛围。

(三)下级对上级负责,一级管一级

教育部确定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大纲、德育大纲、教材、课程、学制等,领导并控制全国的教育事业,制定各类规章制度等。

中央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教育工作,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教育工作。

五、当前我国教育行政体制改革

1985年5月27日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是我国20世纪80年代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蓝图,是我国教育行政体制改革的第一个纲领。

1993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又颁发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是我国20世纪90年代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蓝图,是建设有种特色教育体系的纲领性文件。

1994年国务院又颁发了《纲要》的实施意见。

这些文件均为我国整个教育工作的纲领,对我国教育行政体制改革作出了精辟的论述。

(一)基础教育行政体制改革

自1985年以来,在“基础教育管理权属于地方”、“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原则指导下,基础教育行政体制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

1.当前我国基础教育办学和教育行政体制

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城市和农村的办学及教育行政体制是有所不同的。

在大中城市,一般实行市、区两级办学、两级管理;个别城市在区以下设学区管理自身基础教育试点。

在农村,大致有四种形式:

县(市)、乡(镇)两级办学,两级管理;县(市)、乡(镇)、村三级办学,三级管理:

县(市)、区、乡(镇)、村四级办学,四级管理;多级办学,多级管理。

2.当前我国基础教育行政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中央和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基础教育管理职权混乱不清。

(2)在教育欠发达地区“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措施还没有得到真正落实。

(3)依法治教亟待加强。

(4)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处于领导和监督的地位,对学校实施行政干预,使得学校缺乏生机与活力。

(二)高等学校教育行政体制改革

1.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的高等教育行政体制改革

1985年以来,我国高等教育行政体制进行了一些列的改革尝试。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进行了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改革,建立新型政校关系。

(2)实施以共建、合并、划转为主要形式的联合办学的改革。

(3)进行高校教育行政只能转换的改革。

(4)加强高校教育两级行政体系建设。

2.当前我国高等教育行政体制依然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中央与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对高等教育过度统一,使高等教育办学缺乏自主权。

(2)实行中央提议领导,地方缺乏自主的统筹决定权。

(3)大学自身的性质和特点没有得到充分的认识,政府缺乏有效的干预手段,对大学的管理过于死板,使得高等教育办学缺乏民主化。

3.当前我国高等教育行政体制改革

(1)政事分开,继续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

(2)继续加强地方的统筹决策权,中央和地方合理、适当地分掌高等教育行政权力。

(3)建立、健全高等教育行政的咨询、决策、执行、评估和督导组织体系,保障高等教育民主化。

第三讲当前我国的教育行政机构设置

一、教育行政机构定义

(一)教育行政机构

教育行政机构是根据国家制定的教育方针、政策、法令以及规章制度等,领导和管理教育事业的专门机构机构。

在国家行政机构系统中,教育行政机构作为一个分系统,又自成体系,形成内部的一个由纵向和横向诸多教育主管机构组成的网络体系。

纵向来看,从中央到地方依次分为五个层次,即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乡(镇)五个层次;

横向来看,在每一层教育行政机构中,按一定标准进行水平方向的分化,设有职责明确、互相关联和相互协作的若干工作部门。

二、中央教育行政机构——教育部

中国教育部是国家专门性的一级教育行政机构。

它是国务院主管教育工作的一个职能部门,负责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教育部内设22个机构,分别是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发展规划司、人事司、财务司、基础教育一司、基础教育二司、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高等教育司、教育督导团办公室、民族教育司、师范教育司、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思想政治工作司、社会科学司、科学技术司、高校学生司、直属高校工作、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港澳台办公室)。

(一)教育部的职能权限

教育部的职能即“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这项规定包括了如下方面的内容:

1.这是我国正式以法律形式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国教育行政统筹管理的职责;

2.要使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必须使事权与财权相统一;

3.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要转变职能,实行有效地宏观管理。

(二)教育部的主要职能:

1.研究并拟定教育方针、政策,进行起草有关教的法律、法规草案并监督实施;

2.研究并提出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对全国教育事业进行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

3.拟定教育体制的改革和政策,确定教育发展重点、结构、速度,指导并协调实施工作;

4.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

5.负责对外进行教育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并同国际接轨。

三、地方教育行政机构

地方教育行政机构是地方行政机构的一个分机构,专门用来管理教育事业的一个行政部门。

它不仅接受上级主管教育部门的领导或业务指导,也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

在教育行政机构这个内部已经自成体系的大网络系统中,地方教育行政机构是相对于中央教育行政机构而言的,它是地方各级教育行政机构的统称。

它包括: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机构

(二)地级市、自治州、省直辖市教育行政机构

(三)县(市)教育机构

(四)乡(镇)教育行政机构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1.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机构设置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机构一般为教育厅。

它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管理教育事业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同时也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政部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机构设置基本上多参照教育部的机构来设置,一般设有办公室、督导室、政策法规处、人事处、财务处、国际交流处、高等教育处、基础教育处、师范教育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处、政治思想教育处、学生工作处、体育卫生处、审计处、监察处等。

2.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机构职能

(1)领导所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各项决定。

制订本地区教育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

(2)统一部署和指导本地区的教育教学工作与教育教学改革试验,开展教育理论和教材教法研究,协助县、市、区进行教育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

(3)在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对所属辖区的幼儿园、中小学和师范院校的领导班子建设、师资配备和财政拨款进行管理,检查所属县市区执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财务管理和基建情况及教育行政工作情况。

(4)对所辖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研究解决共同问题。

(5)制定本地区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的培训和建设规划,并组织对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培训和建设规划的实施工作。

(6)承办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二)地级市、自治州教育行政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地级市、自治州教育行政机构称教育局,负责领导管理本地区教育事业。

一般设有办公室、普通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科、人事科、计财科、小教科、中教科等职能部门。

其直属事业单位一般有教研室、教育学院、电教馆、电大分校、教学仪器站、函授站和招生办公室等。

(三)县(市)教育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1.县(市)教育机构设置

我国县(县级市)教育行政组织机构为教育局。

它由县级人们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机构双重领导,负责管理本辖区的教育工作。

设置有办公室、督导室、人事科、财务科、中学教育科、小学教育科、幼儿教育科、成人教育科、体育卫生科等科室,有的地区将科称为股。

一般还设有教研室、信访室、高招办公室、教学仪器站、教师进修学校、函数和电大辅导站、劳动服务公司等直属单位。

2.县(市)教育机构职能

(1)贯彻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有关补充规定。

(2)在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机关的领导下,制定本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协调全县各类教育事业发展,指导乡教育行政组织机构制定教育事业发展计划。

(3)统筹管理本地区的幼儿教育、九年制义务教育、高中教育、成人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并指导其在本乡镇发挥教育行政、教研中心和教学示范作用。

(4)做好教育督导工作,督促所属学校认真执行国家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学年学期工作计划。

(5)统一指导本县各级各类学校的各项教育教学工作,组织各种教研活动,推进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

(6)做好本县学校校长、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的培训、管理工作。

(7)做好教育经费的分配工作,并对下属教育行政机构和学校的财务进行监督。

(8)统筹管理本县各级各类学校的招生工作,对各级各类学校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9)承办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9、乡(镇)教育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乡镇是我国基层行政建制。

设有基层政权机构。

乡镇一级的教育行政事务主要由乡长、镇长主管,设有助理,负责协助日常的教育管理工作。

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由乡镇中心学校校长负责。

一些乡镇还设有学校管理委员会、成人教育委员会、学前教育委员会。

(四)乡(镇)教育机构职能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及中小学工作条例。

2.协助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并组织制定本乡(镇)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重点抓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幼儿教育和农民教育。

3.协助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本乡(镇)教育行政干部和教师的管理,努力改善广大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不断提高教师社会地位。

4.组织和指导全乡镇的教学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正确处理各项工作之间的关系,切实提高教育质量。

第四讲教育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一、教育政策含义

(一)教育政策

教育政策是国家政府等权威为实现教育目标、解决教育问题而制定的行动计划、方案和准则。

(二)教育政策与教育方针的关系

教育方针是国家和政党在一定历史阶段提出的教育工作发展的总方向,是教育基本政策的总概括。

制定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教育方针,最终实现教育目标。

从这一点来看,教育政策不得与教育方针相背离。

教育方针是教育基本政策的总概括,从本质上来说教育方针与教育政策同属于一个理论范畴,也可以说,教育方针是一种特殊的教育政策。

同时,教育方针与教育政策也是有区别的。

教育方针规定了教育的性质、目的,并指出实现教育目的

(三)教育政策的特征

1.教育政策的目的性与可行性

教育政策不同于教育规律,是人们出于一定需要而制定出来的,是政策制定者主观意识的体现和主观能动性的产物,具有明确的目的性。

制定教育政策,为具体性的行动做设计谋划,总是为了解决某类问题,达到某种目的,明确的目的性是教育政策的基本特征。

要使教育政策的目的实现,那么教育政策还必须具有可行性。

二、我国制定教育政策的机关

我国制定教育政策的机关主要有三类

(一)党的机关,包括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和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

党的教育政策针对的是教育工作原则性的问题,主要是指明教育工作的方向和路线,因此在内容上具有原则性、概括性、全局性等特点,所制定的教育政策是全国性的重大政策。

(二)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是制定国家政策,包括教育政策的重要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不违背宪法、法律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本地区范围内的教育政策。

(三)国家行政机关,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它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全国性的教育政策,如由教育部制定,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仅在所辖区域内有效的教育政策。

三、教育政策制定的原则和程序

(一)教育政策制定的原则

1.目标和内容明确原则

公共政策制定的一个首要前提是要有明确的目标。

这是由公共政策制定的目的性所决定的。

遵循目标性原则,公共政策的制定才能够避免舍本求末的现象,才能使公共政策制定的整个过程主次分明,重点突出。

政策目标体现在政策内容上就是明确具体的条文。

所谓明确性,首先要求公共政策的制定者本身对某一事物的性质和规律有清楚的认识,并能作出明确的表述;其次要求公共政策所指示的目标明确,公共政策中关于人们行动的方针明确,实现目标的条件明确等。

2.系统性和连贯性原则

事物作为一个系统,其所固有的各个组成部分相互作用、相互依赖,共同结合成一个具有特定性质和功能的有机整体。

所以在政策的制定过程中,要注意从系统的观点出发,考虑到各种层次系统间纵向与横向的关系。

抓住重点,但不以偏赅全,要使所制定的政策具有较普遍的指导意义。

同时还要注重政策系统的相互配套与协调。

政策在内容上也应当具有继承性和在某一时期内的持续有效性,它是公共政策稳定性的动态表现。

这种连续性关系到国家政局的稳定,也影响国家经济、文化等事业的发展。

3.科学性和合法性原则

政策是为人们指明行动将要达到的目标,以及如何行动的原则、方法,为了指导以后的工作。

所以对未来某一段时期的发展情况、对事物的发展趋势把握得如何,决定着政策的成败。

可以说,政策的有效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事物未来发展趋势和结果判断、预测的正确程度。

4.集体决策原则

集体决策是制定政策的一项重要原则。

管理学所讲的决策是广义的,它包括着领导者个人的决策;而政策学讲的决策则主要指领导集体的决策。

5.可行性原则

可行性是指决策的方案要符合实际情况,实施决策过程中的人、财、物等各种因素要通盘考虑,保证决策方案顺利实施的条件具备。

(二)教育政策制定的影响因素

1.政治因素

政治因素对制定教育政策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影响对教育政策目标和最终方案的选择;影响教育政策制定的方式和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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