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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

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

    马克思

 我们不是那种心怀不满的人,不会在普鲁士新的书报检查法令公布之前就声明

  说:

即使丹纳士人带来礼物,我还是怕他们。

相反,因为新的检查令允许对已经颁

  布的法律进行讨论,哪怕这种讨论和政府的观点不一致,所以,我们现在就从这一

  检查令本身谈起。

书报检查就是官方的批评。

书报检查的标准就是批评的标准,因

  此,就很难把这种标准同批评分割开来,因为它们是建立在同一个基础上的。

    当然,对于检查令序言中所表述的一般倾向,每个人都只能表示赞同:

  “为了使新闻出版现在就能摆脱那些未经许可的、违背陛下旨意的限制,国王

  陛下曾于本月10日下诏王室内阁,明确反对使写作活动受到各种无理的约束。

  王陛下承认公正的、合乎礼貌的公众言论是重要的而且必需的,并授权我们再度责

  成书报检查官切实遵守1819年10月18日书报检查法令第2条的规定。

  当然!

既然书报检查是必要的,那么公正的、自由的书报检查就更加必要了。

    可是,这里有一点马上就会使人们感到有点诧异,那就是上述法律的日期。

  法律颁布的日期是1819年10月18日。

怎么?

难道这是一项由于时势所迫而

  废除了的法律吗?

看来不是,因为现在不过是“再度”责成书报检查官必须遵守这

  一法律。

由此可见,这一法律1842年以前一直存在,不过没有实施罢了。

正因

  为如此,现在才又提起它,“为了”使新闻出版“现在就”能摆脱那些未经许可的,违背陛下旨意的限制。

    尽管有了法律,但是新闻出版物到目前为止仍然受到种种未经许可的限制,这

  就是从上述书报检查令的序言中得出的直接结论。

    上面的话是针对法律,还是针对书报检查官呢?

    我们未必有理由能肯定说是后一种情况。

在22年当中,保护公民的最高利益

  即他们的精神的主管机关,一直在进行非法的活动,这一机关的权力简直比罗马的

  书报检查官还要大,因为它不仅管理个别公民的行为,而且甚至管理公众精神的行

  为。

在组织完善的、以自己的行政机关自豪的普鲁士国家里,政府高级官员的这种

  不负责任的行为,这种一贯的不忠诚的行为,难道可能发生吗?

还是国家总是盲目

  地挑选最无能的人去担任最艰巨的职务呢?

最后,也许是普鲁士国家的臣民已根本

  不可能起来抗议这种违法的行为吧?

难道普鲁士的所有作者都如此愚昧无知,连与

  自己生存有关的法律也不知道吗?

还是他们的胆子太小,竟不敢要求实施这种法律

  呢?

    假如我们把过错推在书报检查官身上,那么这不仅会败坏他们本身的名誉,而

  且会败坏普鲁士国家和普鲁士作者的名誉。

    况且,如果书报检查官二十多年来一直进行无视法律的非法活动,那就会提供

  令人信服的证据,说明新闻出版需要的是别的保证,而不是给如此不负责任的人物

  发出的这种一般性的指令。

那就会证明书报检查制度骨子里隐藏着一种用任何法律

  都无法消除的根本缺陷。

    可是,如果说书报检查官很中用,不中用的是法律,那么,为什么还要再度求

  助于法律去反对正是它本身所造成的祸害呢?

    或者,也许为了造成一种改善的假象而不从本质上去改善事物,才需要把制度

  本身的客观缺点归咎于个人吧?

虚伪自由主义的手法通常总是这样的:

在被迫让步

  时,它就牺牲人这个工具,而保全事物本身,即制度。

这样就会转移从表面看问题

  的公众的注意力。

    对事物本身的愤恨就会变成对某些人的愤恨。

有些人以为人一变换,事物本身

  也就会起变化。

人们的注意力就从书报检查制度转移到了个别书报检查官身上,而

  那一伙专看官方眼色行事的卑劣作者,便放心大胆地反对那些不受宠幸的人,对政

  府却称颂备至。

    在我们面前还有一个困难。

    某些报纸的记者认为,书报检查令就是新的书报检查法令。

他们错了,不过他

  们的这种错误是情有可原的。

1819年10月18日的书报检查法令只应当暂时

  有效,即到1824年为止有效,如果不是现在的书报检查令告诉我们上述法令从

  来没有被实施过,那么直到今天它仍然是一项临时性的法律。

    1819年的法令也是一项过渡性措施,不过,当时规定了一定的期限——五

  年,可以期望颁布永久性法律,而新的检查令却没有规定任何期限;其次,当时期

  望颁布的是关于新闻出版自由的法律,而现在期望颁布的则是关于书报检查的法律。

    另一些报纸的记者则认为,这个书报检查令是旧的书报检查法令的翻新。

检查

  令本身将驳倒他们这种错误的看法。

    我们认为,书报检查令是可能要颁布的书报检查法的精神的预示。

在这一点上,

  我们是严格遵循1819年书报检查法令的精神的,根据这一法令,邦的法律和命

  令对新闻出版具有同样的作用(参看上述法令第16条第2款)。

    现在我们再回过头来看看检查令。

  “根据这一法律〈即根据第2条规定〉书报检查不得阻挠人们对真理作严肃和

  谦逊的探讨,不得使作者受到无理的约束,不得妨碍书籍在书市上自由流通。

 书报检查不得阻挠的对真理的探讨,在这里有了更具体的规定:

这就是严肃和

  谦逊的探讨。

这两个规定要求探讨注意的不是内容,而无宁说是内容以外的某种东

  西。

这些规定一开始就使探讨脱离了真理,并硬要它把注意力转移到某个莫名其妙

  的第三者身上。

可是,如果探讨老是去注意这个由法律赋予挑剔权的第三者,难道

  它不是会忽视真理吗?

难道真理探讨者的首要义务不就是直奔真理,而不要东张西

  望吗?

假如我必须记住用指定的形式来谈论事物,难道我不是会忘记谈论事物本身

  吗?

    真理像光一样,它很难谦逊;而且要它对谁谦逊呢?

对它本身吗?

真理是检验

  它自身和谬误的试金石。

那么是对谬误吗?

    如果谦逊是探讨的特征,那么,这与其说是害怕谬误的标志,不如说是害怕真

  理的标志。

谦逊是使我寸步难行的绊脚石。

它就是规定在探讨时要对得出结论感到

  恐惧,它是一种对付真理的预防剂。

    其次,真理是普遍的,它不属于我一个人,而为大家所有;真理占有我,而不

  是我占有真理。

我只有构成我的精神个性的形式。

“风格如其人。

”可是实际情形

  怎样呢!

法律允许我写作,但是不允许我用自己的风格去写,我只能用另一种风格

  去写!

我有权利表露自己的精神面貌,但是首先必须使这种面貌具有一种指定的表

  情!

哪一个正直的人不为这种无理的要求脸红,而宁愿把自己的脑袋藏到罗马式长

  袍里去呢?

至少可以预料在那长袍下面有一个丘必特的脑袋。

指定的表情只不过意

  味着“强颜欢笑”而已。

    你们赞美大自然令人赏心悦目的千姿百态和无穷无尽的丰富宝藏,你们并不要

  求玫瑰花散发出和紫罗兰一样的芳香,但你们为什么却要求世界上最丰富的东西—

  —精神只能有一种存在形式呢?

我是一个幽默的人,可是法律却命令我用严肃的笔

  调。

我是一个豪放不羁的人,可是法律却指定我用谦逊的风格。

一片灰色就是这种

  自由所许可的唯一色彩。

每一滴露水在太阳的照耀下都闪现着无穷无尽的色彩。

  是精神的太阳,无论它照耀着多少个体,无论它照耀什么事物,却只准产生一种色

  彩,就是官方的色彩!

精神的最主要形式是欢乐、光明,但你们却要使阴暗成为精

  神的唯一合适的表现;精神只准穿着黑色的衣服,可是花丛中却没有一枝黑色的花

  朵。

精神的实质始终就是真理本身,而你们要把什么东西变成精神的实质呢?

谦逊。

  歌德说过,只有怯懦者才是谦逊的,你们想把精神变成这样的怯懦者吗?

也许,这

  种谦逊应该是席勒所说的那种天才的谦逊?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你们就先要把自己

  的全体公民、特别是你们所有的书报检查官都变成天才。

况且,天才的谦逊当然不

  像文雅的语言那样,避免使用乡音和土语,相反,天才的谦逊恰恰在于用事物本身

  的乡音和表达事物本质的土语来说话。

天才的谦逊是要忘掉谦逊和不谦逊,使事物

  本身突现出来。

精神的谦逊总的说来就是理性,就是按照事物的本质特征去对待各

  种事物的那种普遍的思想自由。

    其次,根据特利斯屈兰·善第所下的定义:

严肃是肉体为掩盖灵魂缺陷而做出

  的一种虚伪姿态。

如果严肃不应当适合这个定义,如果严肃的意思应当是注重实际

  的严肃态度,那么这整个规定就会失去意义。

因为我把可笑的事物看成是可笑的,

  这就是对它采取严肃的态度;对不谦逊仍然采取谦逊的态度,这也就是精神的最大

  的不谦逊。

    严肃和谦逊!

这是多么不固定的、相对的概念啊!

严肃在哪里结束,诙谐又从

  哪里开始呢?

谦逊在哪里结束,不谦逊又从哪里开始呢?

我们的命运不得不由书报

  检查官的脾气来决定。

给书报检查官指定一种脾气和给作者指定一种风格一样,都

  是错误的。

要是你们想在自己的美学批评中表现得彻底,你们就得禁止过分严肃和

  过分谦逊地去探讨真理,因为过分的严肃就是最大的滑稽,过分的谦逊就是最辛辣

  的讽刺。

    最后,这是以对真理本身的完全歪曲的和抽象的观点为出发点的。

作者的一切

  活动对象都被归结为“真理”这个一般观念。

可是,同一个对象在不同的个人身上

  会获得不同的反映,并使自己的各个不同方面变成同样多的不同的精神性质;如果

  我们撇开一切主观的东西即上述情况不谈,难道对象的性质不应当对探讨发生一些

  哪怕是最微小的影响吗?

不仅探讨的结果应当是合乎真理的,而且得出结果的途径

  也应当是合乎真理的。

对真理的探讨本身应当是真实的,真实的探讨就是扩展了的

  真理,这种真理的各个分散环节在结果中是相互结合的。

难道探讨的方式不应当随

  着对象而改变吗?

当对象欢笑的时候,探讨却应当摆出严肃的样子;当对象令人讨

  厌的时候,探讨却应当是谦逊的。

这样一来,你们就既损害了主体的权利,也损害

  了客体的权利。

你们抽象地理解真理,把精神变成了枯燥地记录真理的裁判官。

    也许不必去为这些玄妙的玩意儿伤脑筋?

对真理是否干脆就应该这样去理解,

  即凡是政府的命令都是真理,而探讨只不过是一种既多余又麻烦的、可是由于礼节

  关系又不能完全取消的第三者?

看来情况差不多就是如此。

因为探讨一开始就被认

  为是一种同真理对立的东西,因此,它就要在可疑的官方侍从——严肃和谦逊(当

  然俗人对牧师应该采取这种态度)的伴随下出现。

政府的理智是国家的唯一理性;

  诚然,在一定的时势下,这种理智也必须向另一种理智及其空谈作某些让步,但是

  到那时,后一种理智就应当意识到:

别人已向它让了步,而它本来是无权的,因此,

  它应当表现得谦逊而又恭顺,严肃而又乏味。

伏尔泰说过:

除了乏味的体裁之外,

  其余的一切体裁都是好的。

但在这里,乏味的体裁却是独一无二的体裁,只要指出

  《莱茵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就足以证明这一点。

既然如此,为什么不干脆恢复那

  美好的旧式的德国公文体裁呢?

请随意写吧,可是写出来的每一个字都必须同时是

  对自由的书报检查机关的阿谀奉承之词,而书报检查机关也就会让你们那既严肃又

  谦逊的言论顺利通过。

可千万不要失去虔敬的意识啊!

    法律强调的并不是真理,而是谦逊和严肃。

因此,一切——严肃,谦逊,首先

  是真理,都会引起怀疑,因为在这种真理的不确定的范围背后,看来还隐藏着一种

  非常确定、非常可疑的真理。

检查令接着指出:

  “因此,无论如何不应该按照某种心胸狭隘的、超出这一法律界限的意旨来实

  行书报检查。

  这一法律首先指的就是1819年法令的第2条,可是检查令接着又援引了这

  个书报检查法令的总的“精神”。

要把上面的两种规定结合起来是很容易的,因为

  书报检查法令的第2条就是该法令的精神的集中体现,而它的其余各条则是这种精

  神的更具体的划分和更详尽的规定。

我们认为,对上述精神的以下几种表述最能说

  明这种精神的特征:

  第7条:

“科学院与各大学到目前为止所享有的免受书报检查的自由,在今后

  五年内将被取消。

 第10款:

“本临时决议自即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期满之前,联邦议会应

  切实研究通过何种办法才能够实施联邦条例第18条中提出的有关新闻出版自由的

  各项统一规定。

随后就应该对德国境内新闻出版自由的合法界限作出最后决定。

  有这样一种法律,哪里还存在新闻出版自由,它就取消这种自由,哪里应当实

  行新闻出版自由,它就通过书报检查使这种自由变成多余的东西——这样的法律不

  能认为是有利于新闻出版的。

上述的第10款也干脆承认,暂时用书报检查法来代

  替联邦条例第18条中提出的、可能有一天要实行的新闻出版自由。

这种移花接木

  的做法至少表明,时势要求对新闻出版加以限制,法令就是由于不信任新闻出版界

  而产生的。

为了替这种不得人心的做法辩解,甚至硬说这是一项有效期限只有五年

  的临时措施,可是,遗憾得很,它的有效期限竟达22年之久。

    从检查令的下面一句话中我们就可以看出,检查令是如何陷于自相矛盾的,它

  一方面不允许按照超出法令界限的意旨来实行书报检查,但另一方面又规定书报检

  查应当超出这种界限:

“当然,书报检查官也可以允许人们坦率地讨论国内事务。

  书报检查官可以这样做,但不一定要这样做,因为这不是非做不可的。

仅仅这种慎

  重的自由主义就已经非常肯定地不仅超出了书报检查法令的精神,而且也超出了它

  的特定要求。

旧的书报检查法令,即在检查令中引用的第2条,不仅不准坦率地讨

  论普鲁士的事务,甚至也不准坦率地讨论中国的事务。

检查令这样解释:

“凡对任

  何国家中存在的图谋推翻国家制度的政党作赞许的叙述的一切企图,均属于这一范

  围”,即属于破坏普鲁士邦和德意志联邦46其他各邦的安全的范围。

在这种情况

  下,难道还允许对中国或土耳其的国内事务进行坦率的讨论吗?

既然如此遥远的情

  况都威胁着德意志联邦的脆弱的安全,那么每一句对内部事务表示不满的话又怎能

  不威胁它的安全呢?

    这样一来,检查令在自由主义方面就超出了书报检查法令第2条的精神(超出

  的内容以后就会清楚,不过,既然这种超出被说成是法令第2条的结论,那它在形

  式上就是值得怀疑的,其实检查令只明智地引用了法令第2条的前一半,但又责成

  书报检查官按照第2条条文本身办事),而在非自由主义方面,检查令也同样超出

  了书报检查法令的范围,它在对报刊的旧有的限制之外又加上了新的限制。

    上述书报检查法令的第2条指出:

  “它的〈书报检查的〉目的是:

与宗教的一般原则相违背的一切均应杜绝,不

  管个别宗教党派和国内允许存在的教派的见解和教义如何。

  1819年,理性主义还占统治地位,这种理论把一般的宗教理解为所谓理性

  的宗教。

这种理性主义的观点也就是书报检查法令的观点,可是这个法令太不彻底,

  它的目的是要保护宗教,但它的观点却是反宗教的。

这种把宗教的一般原则同它的

  实际内容和规定性分割开来的做法,正是同宗教的一般原则相抵触的。

因为每种宗

  教都认为,它同其他各种特殊的、虚构的宗教的区别,正在于它的特殊本质,正是

  由于它有这种规定性,它才是真正的宗教。

新的书报检查令在它引用的第2条中省

  略了附加的限制条文,根据这一条文的规定,个别宗教党派和教派都不享有神圣不

  可侵犯的权利。

不仅如此,检查令还作了如下的解释:

  “凡以轻佻的、敌对的方式反对一般的基督教或某一教理的行为,均不应容忍。

"

  旧的书报检查法令绝口不谈基督教,相反,它把宗教同所有个别的宗教党派和

  教派区别开来。

新的书报检查令则不仅把宗教改成了基督教,而且还加上了某一教

  理几个字。

这就是我们那种已经基督教化的科学的滑稽产物!

新的书报检查令又给

  新闻出版造好了新的枷锁,谁还能否认这一点呢?

据说,既不能一般地反对宗教,

  也不能特殊地反对宗教。

或者,你们也许以为,“轻佻的、敌对的”这几个字眼已

  使新的锁链变成了玫瑰花环吧?

轻佻、敌对,说得多么巧妙啊!

“轻佻的”这个形

  容词是要求公民行为端庄正派,这是一个对众人公开的字眼,“敌对的”这个形容

  词则是对书报检查官偷偷地说的,它是“轻佻”在法律上的解释。

在检查令中我们

  还能找到许多玩弄这种巧妙手法的例子:

对公众用的是一套主观的、使人面红耳赤

  的字眼,对书报检查官用的则是另一套客观的、使作者不禁脸色发白的字眼。

盖有

  封印的上谕简直也可以用这种手法谱成乐曲了。

    书报检查令陷入了多么令人惊奇的矛盾!

只有那种不彻底的攻击才是轻佻的,

  这种攻击只针对现象的个别方面,由于它本身不够深刻和严肃,因而不能涉及事物

  的本质;正是仅仅对特殊事物本身的攻击,才是轻佻的。

因此,如果禁止对一般基

  督教的攻击,那么,只有对它的轻佻的攻击才是许可的了。

相反,对宗教的一般原

  则,对宗教的本质,以及对特殊事物(就它是本质的表现而言)的攻击,都是敌对

  的。

攻击宗教只能采取轻佻的或者敌对的方式,第三种方式是不存在的。

当然,检

  查令的这种不彻底性只是一种假象,因为这种不彻底性的立足点就是这样一种假象:

  似乎对宗教进行某些攻击也是许可的。

但只要不带偏见,一眼就可看出这种假象只

  是一种假象而已。

对于宗教,既不能用敌对的方式去攻击,也不能用轻佻的方式去

  攻击,既不能一般地去攻击,也不能特殊地去攻击,这就是说,根本不许攻击。

    可是,如果同1819年的书报检查法令有明显矛盾的检查令要给哲学方面的

  书刊带上新的枷锁,那它至少应当表现得很彻底,能使宗教方面的书刊摆脱以前理

  性主义的法令加在它身上的旧枷锁。

因为该法令曾宣布书报检查的目的也是“反对

  把宗教信条狂热地搬到政治中去,防止由此引起的概念混乱”。

新的检查令虽然非

  常慎重,在自己的解释中对这一规定只字未提,但在引用法令第2条时仍然采纳了

  这一规定。

什么叫作把宗教信条狂热地搬到政治中去呢?

这就是说,要让宗教信条

  按其独特的本性去决定国家,也就是说,要使宗教的特殊本质成为国家的准则。

  的书报检查法令有权反对这种概念混乱,因为它允许批评特殊的宗教,允许批评这

  种宗教的特定内容。

但旧法令依据的是你们自己所蔑视的、平凡而肤浅的理性主义。

  而你们这些甚至把国家的个别细小方面都建立在信仰和基督教上的人,你们这些希

  望建立基督教国家的人,怎么还能够提出要书报检查避免这种概念混乱呢?

    政治原则和基督教宗教原则的混淆已成了官方的信条。

现在让我们来简单地解

  释一下这种混淆。

如果只谈作为公认的宗教的基督教,那么在你们国家里就有天主

  教徒和新教徒。

他们都会向国家提出同样的要求,就像他们对国家都负有同样的义

  务一样。

他们会撇开自己的宗教分歧而一致要求:

国家应该是政治理性和法的理性

  的实现。

可是,你们却想建立一个基督教国家。

如果你们的国家成了一个路德派的

  基督教国家,那么对天主教徒来说,这个国家就会成为一个并非他们所属、必然会

  被他们当作异端教会加以屏弃的教会,成为一个内在本质同他们正相抵触的教会。

  反过来也是一样。

如果你们把基督教的一般精神说成是你们国家的特殊精神,那么

  你们就是从你们所受的新教的教育出发来决定什么是基督教的一般精神。

虽然最近

  的事态已向你们表明,政府的个别官员划不清宗教和世俗、国家和教会之间的界限,

  但是你们还在决定什么是基督教国家。

关于这种概念混乱,不应当由书报检查官作

  出决定,而应当由外交家去谈判。

最后,如果你们把某一种教义当作无关紧要的教

  义而加以屏弃,那你们所持的就是异端的观点。

假如你们把自己的国家称为一般的

  基督教国家,那你们就是以委婉的方式承认它是非基督教国家。

因此,要么你们根

  本禁止把宗教搬到政治中去(但是你们不愿意这样做,因为你们想使之成为国家支

  柱的并不是自由的理性,而是信仰,对你们来说,宗教就是对现存事物的普遍肯定)

  ;要么你们就允许把宗教狂热地搬到政治中去,二者必居其一。

让宗教按照自己的

  方式去从事政治吧,可是你们又不愿意这样做,因为在你们看来,宗教应当支持世

  俗的事物,但是,世俗的事物可不要受宗教支配。

你们既然把宗教搬到政治中去,

  那么,企图按照世俗的方式规定宗教在政治中应当以什么姿态出现,这是不折不扣

  的、甚至是反宗教的狂妄要求。

谁由于宗教的冲动而想和宗教结合在一起,谁就得

  让宗教在一切问题上都有决定权。

或者,也许你们把宗教理解为对你们自己的无限

  权力和英明统治的崇拜吧?

    新的书报检查令的正统精神还以其他方式同旧的书报检查法令的理性主义发生

  冲突。

旧的法令把制止“损害道德和良好习俗的行为”也列为书报检查的一项任务。

  检查令则把这一处当作法令第2条的引文加以引用。

但是,如果说检查令的解释在

  宗教方面作了某些补充,那么在道德方面这个解释却漏掉了某些东西。

对道德和良

  好习俗的损害变成了对“礼仪、习俗和外表礼貌”的破坏。

我们可以看到,作为道

  德的道德,作为这个世界(它受自己的规律支配)的原则的道德正在消失,而代替

  本质的却是外表的现象、警察的尊严和传统的礼仪。

谁该得到荣誉,就把荣誉给谁,

  在这里,我们看到了真正的彻底性。

道地的基督教立法者不可能承认道德是一种本

  身神圣的独立领域,因为他们把道德的内在的普遍本质说成是宗教的附属物。

独立

  的道德要损害宗教的普遍原则,宗教的特殊概念是同道德相抵触的。

道德只承认自

  己普遍的和合乎理性的宗教,宗教则只承认自己特殊的现实的道德。

因此,根据这

  一检查令,书报检查应该排斥像康德、费希特和斯宾诺莎这样一些道德领域内的思

  想巨人,因为他们不信仰宗教,并且要损害礼仪、习俗和外表礼貌。

所有这些道德

  家都是从道德和宗教之间的根本矛盾出发的,因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

  而宗教的基础则是人类精神的他律。

书报检查制度所进行的令人讨厌的革新,一方

  面表现为它的道德良心的减弱,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它的宗教良心的大大强化;现在

  我们撇开这种讨厌的革新不谈,再来看看比较令人高兴的东西——让步。

  “由此特别可以得出结论说,凡对整个国家管理机关或个别部门作出评价的作

  品,凡根据业已颁布或尚待颁布的法律的内在价值对这些法律进行讨论、揭露错误

  和缺点、指出或提出改进办法的作品,只要措辞合乎礼貌,倾向善良,就不能仅仅

  因为它们不符合政府的精神而拒绝发表。

  探讨要谦逊和严肃,这是新检查令和旧的书报检查法令的共同要求,可是,新

  检查令认为,措辞合乎礼貌和内容真实同样都是不够的。

对于检查令来说,倾向才

  是它的主要标准,而且是它的贯穿始终的思想,但是在法令中甚至连“倾向”这个

  字眼也找不到。

这种倾向究竟是什么,这一点新的检查令只字未提。

可是,从下面

  一段引文中可以看出,对检查令来说,倾向是多么重要:

  “这方面必要的前提是,对政府措施发表的见解,其倾向不是敌对的和恶意的,

  而是善意的。

这就要求书报检查官具有良好的愿望和鉴别的能力,善于区别这两种

  不同的情况。

与此相适应,书报检查官也必须特别注意准备出版的作品的形式和语

  调,一旦发现作品因感情冲动、激烈和狂妄而带有有害的倾向,应不准其印行。

  这样一来,作者就成了最可怕的恐怖主义的牺牲品,遭到了涉嫌的制裁。

追究

  倾向的法律,即没有规定客观标准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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