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会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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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会计制度
第一章 会计科目体系及编码说明 97
第二章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32
第四部分 财务报告 274
第一章 财务报告编制程序及要求 274
第二章 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278
第三章 会计报表附注 304
第四章 中期财务报告 312
第五章 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说明 314
第六章 财务报告格式 330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统一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股份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各级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对于境外企业,应当按照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向国内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条 按照“统一制度,分级实施”的原则,各企业应当按照股份公司统一制定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再另行制定本企业的会计制度。
从事特殊业务的企业,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企业的会计制度或核算办法,经股份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各企业应当按照股份公司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和科目编码进行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
第五条 各企业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各企业会计核算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七条 各企业会计核算应当以公历起讫日期按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第八条 各境内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各境外企业可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美元或者所在国(地区)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向国内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九条 各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 各境内企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各境外企业会计记录的文字可在使用中文的同时使用英文或所在国文字。
第十一条 各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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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各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五)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八)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配比原则的要求。
(九)各项资产在取得时一般应按照实际成本计量,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
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十一)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十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
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至于误导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企业的会计要素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及利润。
各企业应按历史成本计量各会计要素,在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时,谨慎使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及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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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历史成本。
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
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二)重置成本。
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三)可变现净值。
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
(四)现值。
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本制度除特殊规定外,现值计算通常采用同期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
(五)公允价值。
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公允价值通常以协议价格为基础进行计量;如不存在协议价格的,应以资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计量;如既无协议价格也不存在市场价格的,应根据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进行计量。
第十四条 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股份公司相关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施行会计监督、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等。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中对有关会计业务的政策未做明确规定的,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股份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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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第一章 货币资金
第一条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其他货币资金,主要包括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旅行支票等。
第二条 各企业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
第三条 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进行明细核算。
涉及外币现金和存款的企业,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第四条 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当货币资金出现毁损或溢余等情况时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现金发生毁损短缺时,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后,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应收款。
(二)现金发生溢余时,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查明原因后,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应确认其他应付款;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经相关部门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收入。
(三)银行存款有诉讼法律文件或材料证明确实无法收回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五条 企业的出纳员,不得兼任涉及收付款业务记账凭证的制单、稽核工作;不得兼任银行存款对账和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工作;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鉴;对于电子银行,只能执行制单操作,不得兼任复核或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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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金融资产
第六条 金融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委托贷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衍生金融资产等。
其中,货币资金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按本制度第一、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应根据其持有目的划分为以下四类: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回购或赎回的金融资产;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通常是指一年内)获利方式对金融工具组合进行管理。
该类金融资产主要包括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买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以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该类金融资产主要包括企业购买的各类债券。
(三)委托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该类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委托贷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等。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没有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收款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该类金融资产主要包括企业从二级市场购买的、有报价的债券、股票、基金等。
第八条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分类选择,应当有正式的书面审批文件,并在附注中加以说明。
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者将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
第九条 金融资产的分类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其他三类金融资产之间不得相互重分类。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之间不得随意重分类,但以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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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除外:
1、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不足三个月,且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2、根据合同约定的偿付方式,企业已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本金。
3、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所引起。
第十条 各类金融资产应按以下方法进行确认与计量: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确认与计量
1、该类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应当按照公允价值作为入账成本,相关交易费用应直接计入投资收益。
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的,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的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等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2、该类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在资产负债日将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在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和现金股利,应确认为投资收益。
3、该类金融资产处置时,按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确认与计量
1、该类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应当将其公允价值与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入账成本。
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
2、企业在实际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时,还应当计算确定该资产的实际利率。
实际利率采用插值法计算。
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别较小的,可以采用票面利率计算。
3、该类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计算出该资产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摊余成本应等于该项金融资产初始确认金额扣除已偿还的本金、加上或减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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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后的金额。
4、该类金融资产处置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三)委托贷款和应收款项的确认与计量
1、委托贷款应按本金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入账金额。
一般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款项,应按从购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作为初始入账金额;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建造合同准则,以业主已签认的工程结算金额确认应收账款。
2、委托贷款持有期间所确认的实际利息收入,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实际利率应在取得委托贷款时确定,在该委托贷款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
实际利率与协议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协议利率计算。
3、企业收回或处置委托贷款和应收款项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委托贷款和应收款项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4、带息的应收票据,应于期末按照本金(或票面价值)与确定的利率计算的金额,增加其账面余额,并确认为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应按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不再计提利息。
5、各企业对委托贷款和应收款项(不含应收票据)计提的坏账损失按本制度第八章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企业,凡是合同约定了一年以上收款期限、且尚未到收款期的一年期以上应收款项(保修金、保证金、押金等),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该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不计提坏账准备,但应在年度末按以下公式进行折现并相应对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本金账面价值
折现值= n (1+折现率)
其中:
n为折现年限(即折现当期资产负债表日至合同约定到期收款日的年限),折现率按年度末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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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上述一年期以上应收款项,根据其资产负债表日至固定到期日的时间长短,将其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重分类。
短于一年的,重分类至“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超过一年的,重分类至“长期应收款”。
6、各企业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时,应收款项的计量按本制度第十八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确认与计量
1、该类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将其公允价值与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入账成本。
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的,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2、该类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在资产负债日将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由于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应同时计入资本公积。
在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以及可供出售外币货币性资产发生的汇兑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
3、该类金融资产处置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对应处置部分金额转出,计入投资收益。
(五)金融资产之间按以下方法进行重分类的确认与计量:
1、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在重分类日将该投资或投资余额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将上述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有固定到期日的持有到期投资的,应改按摊余成本计量,原计入资本公积的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投资收益。
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也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投资收益。
该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原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资产减值损失。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没有固定到期日的持有到期投资的,原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的相关利得或损失仍应保留在所有者权益中,在该金融资产被处置时转出,计入投资收益。
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原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资产减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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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存 货
第十一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第十二条 各企业应以是否拥有法定所有权作为确认存货的判断标准。
凡所有权属于企业的,无论企业是否收到或持有,都应作为企业的存货。
为加强对代销商品的核算和管理,受托代销商品也应当作为企业存货。
第十三条 各企业存货的核算范围,按照行业特点分别为:
(一)施工企业的存货主要包括:
原材料(包括合同内的甲供材料)、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已完工尚未结算款、包装物、委托加工物资、自制半成品等。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存货主要包括:
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和各种材料物资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或对外出租的开发产品,应分别转作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
(三)勘察设计企业的存货主要包括:
材料物资、低值易耗品和未完工项目成本等。
第十四条 各企业取得存货应当按以下方法以实际成本入账,不按照计划成本、定额成本核算:
(一)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他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计入所购商品成本。
(二)自制的存货,按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以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三)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以及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四)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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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合同或协议确认的价值不公允的,应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
(五)接受捐赠的存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以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
(1)同类或类似存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同类或类似存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存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六)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和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核算。
(七)因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存货按本制度第十七、十八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企业发出存货采用“先进先出法”核算,对于种类较多、单位价值较小的存货也可以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核算。
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采用“一次转销法”。
残料收入冲减有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施工企业的非金属周转材料,领用时可以采用“分次摊销法”在项目工期内摊销;金属周转材料在可使用年限内平均摊销,摊销期限不超过五年。
残料收入冲减项目成本或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 各企业的存货应在期末时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其计提办法按本制度第八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企业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盘点,至少在每年年末盘点一次。
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类似权利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盘盈的存货,应冲减当期的成本或费用;盘亏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成本或费用;属于非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对于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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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比较数据。
第四章 长期股权投资
第十八条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对子公司投资、对合营企业投资、对联营企业投资,以及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以上所述之外的投资,均按照金融资产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长期股权投资应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进行确认:
(一)企业投资的相关文件或协议已获股东大会等内部权力机构批准,需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已经得到了正式的批准文件。
(二)被投资方的股权或净资产的相关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到购买方,一般是指已办理了相关的财产权交接手续。
(三)投资方已支付完相应的对价,但协议对支付对价方式有特殊规定的该条不适用。
第二十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方法分为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第二十一条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计量。
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对于投资成本中包含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应收项目,不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通常在一年以上(含一年)。
其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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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次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咨询费、审计费等各项直接相关费用,计入管理费用。
2、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依次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发行权益性证券的相关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机构、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扣除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后,应自发行溢价中扣除,无溢价或溢价收入不足扣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不存在一方或多方控制的情况下,一个企业购买另外一个或多个企业股权或净资产的行为。
其初始投资成本需要区别以下情况分别计量:
1、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投资成本为购买日合并方付出的资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