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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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411-2007

建筑节能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总则

1.0.1为了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和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管理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制订本规范。

•标准的“总则”通常叙述本项标准编制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与其他标准关系等。

•本条叙述制订节能验收规范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使其达到设计要求。

而制订的依据则是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和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管理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等。

需要理解的是,作为验收标准,是从验收角度对施工质量提出的要求和规定,不能也不应是全面要求。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中墙体、建筑幕墙、门窗、屋面、地面、采暖、通风与空调、采暖与空调系统的冷热源和附属设备及其管网、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0.2界定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任何一本规范均有其适用范围,不可能在任何地方任何情况下都适用。

学习和执行一本规范,首先应了解它的适用范围,以免用错。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

在一个单位工程中,适用的具体范围是建筑工程中维护结构、设备专业等各个专业的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对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则应遵守另外的规范。

1.0.3建筑节能工程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阐述本规范各项规定的总体“水平”,即“严格程度”。

由于是适用于全国的验收规范,与其他各本国家验收规范一样,本规范各项规定的“水平”是最低要求,即“最起码的要求”。

1.0.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竣工质量验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阐述本规范与其他相关验收规范的关系。

这种关系遵守协调一致、互相补充的原则,即无论是本规范还是其他相应规范,在施工和验收中都应遵守,不得违反。

1.0.5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

•强制性条文。

根据国家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节能,节能达不到要求的建筑工程不得验收交付使用。

因此,本条规定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

即建筑节能验收是单位工程验收的先决条件,具有“一票否决权”。

2术语

3基本规定

3.1技术与管理

3.1.1承担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现场应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本条对承担节能施工的企业提出资质要求。

执行中,目前应具备建筑承包施工资质。

如国家制定专门的节能施工资质,则应遵照执行。

•对施工现场的要求,本条与统一标准及各专业验收规范一致。

要求施工现场做到“3个有”。

3.1.2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

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该项变更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强制性条文。

为了避免影响节能效果,本条对涉及节能的设计变更严格加以限制。

有三层含义:

第一,任何有关节能的设计变更,均须事前办理手续;第,设计变更不应降低节能效果;第三,涉及节能效果的设计变更,除应由原设计单位认可外,还应报原负责节能设计审查机构审查方可确定。

确定变更后,并应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3.1.3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

施工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并制订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

•“四新”由于“新”,尚无标准可依据。

对于四新技术应用,应采取积极、慎重态度。

国家鼓励“四新”技术,但为了防止不成熟的技术或材料应到工程上,国家同时又规定对于“四新”技术要进行科技成果鉴定、备案等措施。

然后方可采用。

•与四新技术类似,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如果施工单位尚未做过,应进行“预演”并进行评价,需要时应调整参数再次演练,直至达到要求。

施工前还应制定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以保证节能效果。

3.1.4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企业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

施工单位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专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鉴于建筑节能的重要性,施组设计应列明节能施工有关内容以便规划、组织和指导施工。

还应专门编制节能施工方案,经监理审批后实施。

没有实行监理的工程则应由建设单位审批。

•从事节能施工作业人员的操作技能对施工效果影响较大,故应在节能施工前对相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技术交底和培训均应留有记录。

3.1.5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检测,除14.1.3条规定的情况外,应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建筑节能效果只能通过检测数据来评价,因此检测结论的正确与否十分重要。

目前建设部关于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第141号建设部令)中尚未包括节能专项检测资质,故目前承担建筑节能工程检测试验的检测机构应具备见证检测资质和节能试验项目的计量认证。

待国家颁发节能专项检测资质后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2材料与设备

3.2.1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材料、设备是节能工程的物质基础,凡设计有要求的应符合设计要求,同时也要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此即对它们质量进行的“双控”。

对于设计未提出要求或尚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材料和设备,则应该在合同中约定,或在施工方案中明确,并且应该得到监理或建设单位的同意或确认。

•近几年来,国家对于技术指标落后或质量存在较大问题的材料、设备明令禁止使用,节能工程施工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不得采购和使用。

3.2.2材料和设备的进场验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对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核准,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

2.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纳入工程技术档案。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用于节能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应有型式检验报告,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

3.材料和设备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及各章规定在施工现场抽样复验。

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3.2.2条给出材料进场验收的具体规定。

分三个步骤:

1首先是实物检查。

对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可视质量”检查验收,并经监理或建设单位核准。

形成相应的质量记录。

2其次是对质量证明文件核查。

对“可视质量”的实物检查对内在质量难以判定,需由质量证明文件加以证明。

质量证明文件通常也称技术资料,包括质量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型式检验报告等;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

3第三是抽样复验。

以验证部分重要材料其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由于抽样复验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和费用,故复验数量、频率和参数应控制到最少,主要针对那些直接影响节能效果的材料、设备的部分参数。

本规范将各章提出的进场材料复验项目汇总在附录A中以方便使用。

复验项目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以提高试验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3.2.3建筑节能工程所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和阻燃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耐火性能是建筑工程最重要的性能之一,直接影响用户安全,许多重大火灾伤亡事故原因是由于材料的燃烧性能不符合要求所引起。

本条对节能材料的耐火性能加以强调,具体要求应由设计提出,并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3.2.4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对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

•为了保护环境,国家制定了建筑装饰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与建筑装饰材料类似,往往附在结构的表面,容易造成污染,故规定应符合这些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

目前判断竣工工程室内环境是否污染通常按照《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要求进行。

3.2.5现场配制的材料如保温浆料、聚合物砂浆等,应按设计要求或试验室给出的配合比配制。

当未给出要求时,应按照施工方案和产品说明书配制。

•现场配制的材料由于现场施工条件的限制,其质量较难保证。

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现场配制的随意性,要求必须按设计要求或配合比配制,并规定了应遵守的关于配置要求的关系与顺序。

即:

首先应按设计要求或试验室给出的配合比进行现场配制。

当无上述要求时,可以按照产品说明书配制。

执行中应注意上述配置要求,均应具有可追溯性,并应写入施工方案中。

不得按照经验或口头通知配置。

3.2.6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工艺要求及施工技术方案要求。

当无上述要求时,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不应大于正常施工环境湿度下的自然含水率,否则应采取降低含水率的措施。

•多数节能保温材料的含水率对节能效果有明显影响,但在施工中未得到足够重视。

本条规定了施工中控制节能保温材料含水率的原则。

即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工艺标准要求及施工技术方案要求。

通常设计或工艺标准应给出材料的含水率要求,这些要求应该体现在施工技术方案中。

但是目前缺少上述含水率要求的情况较多,考虑到施工管理水平的不同,本规范给出了控制含水率的基本原则亦即最低要求:

节能保温材料的含水率不应大于正常施工环境湿度中的自然含水率,否则应采取降低含水率的措施。

据此,雨季施工、材料泡水等情形下,应采取适当措施控制保温材料的含水率。

3.3施工与控制

3.3.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批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的要求施工。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是对节能工程施工的基本要求。

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方案,是节能工程施工实际也是所有工程施工均应遵循的基本要求。

对于设计文件应当经过设计审查机构的审查;施工技术方案则应通过建设或监理单位的审查。

施工中的变更,同样应经过审查,见本规范相关章节。

3.3.2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重复采用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制作样板间是长期施工中总结出来行之有效的方法。

不仅可以直观看到质量,还可以对材料、做法、效果等进行直接检查,并可以作为验收的实物标准。

因此节能工程施工也应当借鉴和采用。

样板间方法主要适用于重复采用同样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

制作时应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在现场制作,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施工中应注意,样板间或样板件的技术资料(材料、工艺、验收资料)应纳入工程技术档案。

3.3.3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作业环境和条件,应满足相关标准和施工工艺的要求。

节能保温材料不宜在雨雪天气中露天施工。

•本条是对作业环境的规定。

节能工程施工作业往往在主体结构完成后进行,其作业条件各不相同。

部分节能材料对环境条件的要求较高,例如保温材料对环境湿度及施工时气候的要求等。

这些要求多数在工艺标准或施工技术方案中加以规定,因此本条要求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作业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关标准和施工工艺的要求。

3.4验收的划分

3.4.1建筑节能工程为单位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

其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应按照表3.4.1划分。

2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分项工程进行验收。

当建筑节能分项工程的工程量较大时,可以将分项工程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3当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无法按照上述要求划分分项工程或检验批时,可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协商进行划分。

但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标准和验收记录均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

4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和检验批验收应单独填写验收记录,节能验收资料应单独组卷。

•3.4.1条确定节能验收与其他已有各分部工程验收的关系,明确节能验收在总体验收中的定位。

节能验收与原有分部分项验收有交叉,定位困难。

为了与《统一标准》一致,本规范将节能工程做为一个分部工程验收。

•节能分部工程划为10个分项工程,表3.4.1中的各个分项工程,是指“其节能性能”,这样理解就能够与原有的分部工程划分协调一致。

•明确节能工程应按分项工程验收。

由于节能工程验收内容复杂,综合性较强,验收内容如果对检验批直接给出易造成分散和混乱。

故本规范的各项验收要求均直接对分项工程提出。

同时规定当分项工程较大时,可以划分成检验批验收,其验收要求不变。

•某些情况下节能验收难以按照上述要求划分,此时允许采取各方协商的划分方式进行验收。

但验收项目、标准和记录均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

•规定节能项目应单独填写验收表,单独组卷。

4墙体节能工程

4.1一般规定

4.1.1本章适用于采用板材、浆料、块材及预制复合墙板等墙体保温材料或构件的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量验收。

•本条规定了第4章墙体节能工程的适用范围。

每个有实际技术要求的章节,通常均在其第一条列明本章的适用范围。

本章的适用范围,实际涵盖了目前所有的节能做法。

除了所列举的板材、浆料、块材、构件外,采用其他节能材料的墙体也应遵照执行。

4.1.2主体结构完成后进行施工的墙体节能工程,应在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墙体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与主体结构同时施工的墙体节能工程,应与主体结构一同验收。

•规定墙体节能验收的程序性要求。

分为2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墙体节能工程在主体结构完成后施工,对此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相关检验批和分项工程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墙体节能子分部工程验收。

大多数墙体节能工程都是在主体结构内侧或外侧表面做保温层,故属于这种情况。

•另一种是与主体结构同时施工的墙体节能工程,如现浇夹心复合保温墙板等,对此无法分别验收,只能与主体结构一同验收。

验收时结构部分应符合相应的结构规范要求,而节能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4.1.3墙体节能工程应采用外保温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时,其型式检验报告中应包括安全性和耐候性检验。

•墙体节能工程采用的外保温成套技术或产品,是由供应方配套提供。

对于其生产过程中采用的材料、工艺难以在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耐久性在短期内更是难以判断,因此主要依靠厂方提供的型式检验报告加以证实。

•型式检验报告本应包含耐久性能检验,但是由于该项检验较复杂,现实中有部分不规范的型式检验报告不做该项检验。

故本条规定型式检验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耐候性检验。

当供应方不能提供耐久性检验参数时,应由具备资格的检测机构予以补做。

4.1.4墙体节能工程应对下列部位或内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保温层附着的基层及其表面处理;

2保温板粘结或固定;

3锚固件;

4增强网铺设;

5墙体热桥部位处理;

6预置保温板或预制保温墙板的板缝及构造节点;

7现场喷涂或浇注有机类保温材料的界面;

8被封闭的保温材料的厚度;

9保温隔热砌块填充墙体。

•4.1.4条列出墙体节能工程通常应该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的具体部位和内容,以规范隐蔽工程验收。

当施工中出现本条未列出的内容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对隐蔽工程验收内容加以补充。

•需要注意,本条要求隐蔽工程验收不仅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还应有必要的图像资料。

这是为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更好地记录隐蔽工程的真实情况。

对于“必要”二字,可理解为有隐蔽工程全貌和有代表性的局部(部位)照片。

其分辨率以能够表达清楚受检部位的情况为准。

照片应作为隐蔽工程验收资料与文字资料一同归档保存。

储存介质可自定。

4.1.5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材料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潮、防水等保护措施。

•墙体保温材料容易在施工过程中受潮,导致保温性能下降,严重时墙体内部还会结露、发霉。

本条要求在施工中应采取防潮、防水等保护措施。

4.1.6墙体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墙面,每500~1000m2面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也为一个检验批。

2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与施工流程相一致且方便施工与验收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建设)单位共同商定。

•4.1.6节能分项工程划分的方法和应遵守的原则已由本规范3.4.1条规定。

如果分项工程的工程量较大,出现需要划分检验批的情况时,可按照本条规定进行。

本条规定的原则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保持一致。

•应注意墙体节能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并非是唯一或绝对的。

当遇到特殊情况时,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方便施工与验收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建设)单位共同商定另行划分。

4.2主控项目

4.2.1用于墙体节能工程的材料、构件等,其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

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

按进场的批次,每批随机抽取3个试样进行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对墙体节能材料的基本规定。

要求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不能随意改变和替代。

在材料进场时通过目视和尺量、秤重等方法检查,并对其质量证明文件核查。

检查数量为每种材料、构件按进场批次每批次随机抽取3个试样或取样3次进行检查。

当能够证实多次进场的同种材料属于同一生产批次时,可按该材料的出厂检验批次和抽样数量进行检查。

如果发现问题,应扩大抽查数量,最终确定该批材料、构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2.2用于墙体节能工程的材料、构件等,其热工性能和燃烧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

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强制性条文。

材料的热工性能和燃烧性能是否满足本条规定,主要依靠对各种质量证明文件的核查和进场复验。

对有进场复验规定的要核查进场复验报告。

本条中除材料的燃烧性能外均应进行进场复验,故均应核查复验报告。

对材料燃烧性能则应核查其质量证明文件。

对于新材料,应检查是否通过技术鉴定,其热工性能和燃烧性能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相关规定。

4.2.3墙体节能工程采用的保温材料和粘结材料等,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1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材料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

2粘结材料的粘结强度;

3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检验方法:

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

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时各抽查不少于3次。

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时各抽查不少于6次。

•4.2.3本条列出墙体节能材料和粘结材料等进场复验的具体要求。

复验的试验方法应遵守相应产品的试验方法标准。

复验指标是否合格应依据设计要求和产品标准判定。

复验抽样频率按照2万平方米区分。

2万平方米以下为同一厂家的同一种类产品(不考虑规格)至少抽样复验三次,2万平方米以上则加倍。

不同厂家、不同种类(品种)的材料均应分别抽样进行复验。

所谓种类,是指材质或材料品种。

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由具备见证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

根据建设部141号令第12条规定,见证取样试验应由建设单位委托。

4.2.4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应对外保温使用的粘结材料进行冻融试验,其结果应符合该地区最低气温环境的要求。

检验方法:

随机抽样送检,核查试验报告。

检查数量:

每类粘接材料抽样检验应不少于1次。

•本条所要求进行的冻融试验不是进场复验,是指由材料生产、供应方委托送检的试验。

这些试验应按照有关产品标准进行,其结果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

冻融试验可由生产或供应方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具备产品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试验并提供报告。

4.2.5墙体节能工程施工前应按照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对基层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基层应符合保温层施工方案的要求。

检验方法:

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察检查。

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墙体基层表面处理对于保证安全和节能效果很重要。

属于隐蔽工程,施工中容易被忽略,事后无法检查。

本条强调对基层表面进行的处理应按照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以满足保温层施工工艺的需要。

并规定施工中应全数检查,验收时则应核查所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2.6墙体节能工程各层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按照经过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

检验方法:

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察检查。

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除面层外,墙体节能各层构造做法均为隐蔽工程,完工后难以检查。

本条给出了施工过程中实体检查和验收时资料核查两种检查方法。

在施工过程中对于隐蔽工程应该随做随验,并做好记录。

检查的内容主要是墙体节能工程各层构造做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及施工工艺是否符合施工方案要求。

检验批验收时则应核查这些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2.7墙体节能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温材料的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保温板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

粘结强度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接强度应做现场拉拔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要求。

3保温浆料应分层施工。

当外墙采用保温浆料做外保温时,保温层与基层之间及各层之间的粘结必须牢固,不应脱层、空鼓和开裂;

4当墙体节能工程采用预埋或后置锚固件时,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和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后置锚固件应进行现场拉拔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要求。

检验方法:

观察;手扳检查;保温材料厚度采用钢针插入或剖开尺量检查;粘接强度和锚固力核查试验报告;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

每个检验批抽查不少于3处。

•强制性条文。

对墙体节能工程施工提出4款基本要求,这些要求关系安全和节能效果,十分重要。

条文中涉及多种检验方法。

所说粘贴强度和锚固拉拔力试验,当施工企业试验室有能力时可由施工企业试验室承担,也可委托给具备见证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

采用的试验方法可以在承包合同中约定,也可选择现行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推荐的相关试验方法。

4.2.8外墙采用预置保温板现场浇筑混凝土墙体时,保温板的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保温板的安装应位置正确、接缝严密,保温板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不得移位、变形,保温板表面应采取界面处理措施,与混凝土粘结应牢固。

混凝土和模板的验收,应执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相关规定。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外墙采用预置保温板现场浇筑混凝土墙体时,除了保温材料本身质量外,容易出现的主要问题是保温板移位的问题。

故本条要求施工单位安装保温板时应做到位置正确、接缝严密,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并设专人照看,以保证保温板不移位、变形、损坏。

4.2.9当外墙采用保温浆料做保温层时,应在施工中制作同条件试件,检测其导热系数、干密度和压缩强度。

保温浆料同条件试件应见证取样送检。

检验方法:

检查试验报告。

检查数量:

每个检验批抽样制作同条件试块不少于3组。

•外墙保温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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