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企业所得税新政策及政策难点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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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企业所得税新政策及政策难点分析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新政策及政策难点分析

第一部分2012年度新政策简介

第二部分企业所得税重点新政策及政策难点分析

第一部分2012年度新政策简介

一、综合类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8号公告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2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财税[2012]48号

二、税收优惠类

(一)管理要求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2年5号公告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12]165号

二、税收优惠政策

(二)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8号公告

二、税收优惠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业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11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4号公告

二、税收优惠政策

(四)其他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10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2号公告

二、税收优惠政策

(四)其他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2011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财税[2012]47号

三、金融企业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11号

三、金融企业政策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3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45号

四、其他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7号公告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鉴证业务报告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第2号公告

四、其他政策

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市贯彻〈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财会[2012]421号

第二部分

企业所得税重点新政策解析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

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2年5号公告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企业(用人单位)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两种支付方式:

一是企业直接支付给员工(直接支付)

-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工资单)

二是企业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付给员工(间接支付)-作为劳务费支出(发票)

国有企业工资薪金支出是否仍受政府有关部门核定

工资数额的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

国有性质的企业、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雇主为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款的税务处理问题

--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能否税前扣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标准进行税务处理。

凡单独作为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

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

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

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某企业2012年向银行借款用于建造一幢建设期为2年

的厂房,从银行专门借入款项5000万元,年利率6.31%。

同时银行的投资部与该企业签定协议,针对此笔贷款收

取财务顾问费500万元。

企业支付的财务顾问费如何进行

税务处理,是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建造的厂房成本,还

是作为费用性支出从当期扣除?

5000×6.31%=315.5(万元)-利息、500万元-顾问费

-厂房建造支出的资本化、计入厂房的计税成本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企业没有列入营业成本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期间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执行。

保险业:

财险15%、寿险10%-保费收入减退保

其他企业:

5%-签订合同、协议的服务收入

除个人外转账支付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一是手续费及佣金的扣除基数

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

二是电信企业的标准如何把握

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

管理委员会发而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的规定:

从事固定电信服务、移动电

信服务和其他电信服务业务的企业为电信企业。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一是筹办期与生产经营期的划分

二是筹办费中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

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时间

1、筹办期与生产经营期的划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2005年10月1日以后设立的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期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工商注册登记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财税[2006]1号适用于享受和不享受税收优惠的所有内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国税函[2007]365号)--新办企业减免税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上述两个文件以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日作为区分正常生产经营期与筹建期的界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新办认定标准按财税[2006]1号,即:

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日期

取得了生产经营的合法资格、能够以企业名义开具发票

2、筹办费中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

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时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60%扣除,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按实际发生额60%计入筹办费税前扣除

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不受当年度营业收入5‰或15%等比例的限制

(2)在开始生产经营年度扣除

某企业自2010年底筹办,筹办期间发生业务招待支

出10万元。

2012年1月1日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2012年当年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8万元。

筹办期准予扣除额:

10×60%=6(万元)

生产经营期扣除额:

8×60%=4.8(万元)-低

1000×5‰=5(万元)

2012年纳税调整:

(10-6)+(8-4.8)=4+3.2=7.2(万元)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1、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

少扣除的支出

--企业在以前年度已进行会计处理,但因财务会计处理规定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或企业对政策理解有误造成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支出。

如: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并计入管理费用,但未取得真实合法的有效凭证,以后年度取得时造成的以前年度应扣未扣事项(2011年34号公告第六条-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未取得有效凭证,预缴可暂按账面;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有效凭证)-利息支出

2、企业发生2011年及以后年度应扣未扣支出的追补扣除的手续

(1)情况说明

包括--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以前年度应扣未扣的涉税项目扣除年度、扣除的金额、以前年度应扣未扣的原因、影响以前年度纳税所得额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情况,应退税(亏损)情况。

(2)《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情况申报表》(一式两份)

(3)进行专项申报

应扣未扣所属年度已申报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应扣未扣所属年度补正申报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3、以前年度多缴税款的处理问题

七、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

的规定进行处理。

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

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

业所得税。

增值税退税的不征税收入处理

(一)增值税退税的主要类型

1、出口企业退税:

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已经征收的增值税。

2、软件企业退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增值税部分即征即退,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3、福利企业退税:

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定额退还增值税,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税限额为3.5万元。

4、模具,数控机床,铸锻件退税:

模具生产企业生产销售模具产品可按实际缴纳税额返还70%,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模具产品的研究开发。

数控机床企业生产销售的数控机床产品可按退还实缴税额的50%,退还税款专项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数控机床产品的研究开发等方面。

专业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铸锻件,可按实缴税额返还35%,返还税款专项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铸锻件产品的研究开发。

5、宣传文化事业退税:

符合《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条件的刊物,业务或新华书店实行增值税退税,退税款专项用于技术研发、设备更新、网点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

6、再生资源退税:

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热力,以煤炭开采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即征即退50%的增值税政策;对纳税人销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等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7、核电退税:

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增值税退税款应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8、物资回收企业退税:

物回企业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退税;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退税。

(二)增值税退税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增值税退税不应做免税收入处理

2、有规定用途的增值税退税应做不征税收入处理

软件企业退税、

模具,数控机床,铸锻件退税、

宣传文化事业退税、

核电退税。

3、没有规定用途的增值税退税应做征税处理

出口企业退税、福利企业退税(财税[2007]92号前,福利企业退税应用于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等方面)

再生资源退税、物资回收企业退税

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

的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

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

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

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

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

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政策不一致的,应按税收政

策规定计算。

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

1、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未低于税法规定最短折旧年限的税务处理

企业对某项机器设备按照12年计提折旧,《实施条例》规定机器设备的最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10年未低于税法规定的10年,符合《实施条例》对折旧年限的规定,应按照企业会计核算的12年税前扣除折旧额。

2.以公允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扣除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二条规定: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第十条规定:

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第十一条规定: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资产负债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余额

借: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资产负债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余额

借: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企业以公允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

中不计提折旧或摊销,也未确认折旧或摊销年限,

按房地产成本计算出的折旧或摊销额不符合税收政

策规定,不得计算扣除该项房地产的折旧或摊销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

 政策执行时间-2013年1月1日(不包括2012年汇算)

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原则: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

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统一计算--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分级管理--总、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都有管理责任  

就地预缴--总、分支机构分月(季)分别申报预缴所得税

   汇总清算--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分支机构当年已预缴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财政调库--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新旧政策的几点主要变化:

1、各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以上年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三因素为计算基数,除特殊情况外

一经确定一般不做调整。

2、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时按统一的分配比例补税或退税

3、查补税款的变化

4、总、分支机构资料报送的要求更细化、完整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2年5号公告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八项)-免税收入

减计收入

加速折旧

加计扣除

减免所得额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减免税额

抵免税额

税基减免-前六项、税额减免-后两项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2年5号公告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事先备案

(小型微利企业除外)

除以下情形以外的税收优惠项目,应在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之日起-首次纳税申报前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新建饮水工程项目所得在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15日内;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在取得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缩短折旧年限、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2年5号公告

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税收优惠项目,可按照规定期限一次性办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12]165号

信息比对--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年报、预缴)

 

关于部分企业所得税

征管问题的答复

(一)能否加强网上申报监控,提高申报质量?

对于网上申报企业,2013年1月(税款所属期)及以后预缴申报、2012年度及以后年报录入纳税申报表时,对申报数据中明显不符合逻辑关系或明显违背政策规定的项目,增加了强制监控功能,同时对部分项目增加了提示功能,列明相关政策规定,指导纳税人正确申报。

监控项是指纳税人在填报纳税申报表时,如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填报,网上申报将无法完成;提示项是指导纳税人正确填报申报表,纳税人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填报申报表,网上申报仍可完成。

其中:

预缴申报时增加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监控和总分机构企业比对监控,增加免税收入提示、减免所得税额提示、与财务会计报表比对不符提示等项目;年度申报时增加零申报企业监控、查账征收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监控、职工福利费支出与工会经费支出比例监控、查账征收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监控、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收入监控,增加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页首备案提示、资产损失申报提示、与财务会计报表比对不符提示、捐赠支出未按规定调增提示等项目。

(二)纳税人网上申报成功后,是否需要报送纸质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报送网上申报纳税人纸质申报资料的通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通知公告”栏2012年9月27日)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对我市采用数字证书方式通过我局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取消报送与网上申报相对应的纸质申报资料(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纳税人网上申报成功后,请将纳税申报纸质资料同企业会计报表一起妥善保存备查。

纳税人选用密码方式网上申报的,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逐月填写纸制申报资料,加盖公章保存,并应当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1月到12月申报期相应的纸制申报资料。

其他纸质涉税资料请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进行报送。

(三)能否在预缴申报时采集财务会计报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要求的公告》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15号)中报送报表的期限和种类作了进一步调整,规定:

纳税人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报送相对应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报送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区县级(含)以上重点税源企业在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时,还应同时报送年度《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四)事业单位进行网上财务会计报表录入时找不到对应财务会计报表格式如何处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15号)规定,“下列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时限和格式,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

”纳税人应当按照公告规定的格式分析填报。

(五)能否监控财务会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的一致性?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要求的公告》规定,纳税人应按月或者按季报送月度或季度财务会计报表,并按年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一般企业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企业进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录入界面时,系统自动提示在录入相关财务会计报表之后,再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一般企业保存《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如申报表中“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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