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借壳案例.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30703356 上传时间:2023-08-19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26.0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创业板借壳案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创业板借壳案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创业板借壳案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创业板借壳案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创业板借壳案例.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创业板借壳案例.docx

《创业板借壳案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创业板借壳案例.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创业板借壳案例.docx

创业板借壳案例

创业板禁止借壳将成闹剧

2015-01-1914:

41:

22 来源:

金融投资报(成都)

因造假上市的万福生科是创业板的明星,在1月8日停牌之前收获了9个涨停板;无独有偶,创业板的另一个明星是连续亏损濒临退市的天龙光电,因实际控制人变更而收获了2个涨停板,在第二个涨停板甚至还吸引了机构关注的目光。

为什么这两个创业板公司如此受关注呢?

因为这两个公司打了创业板不允许借壳的擦边球,而且都因此大涨,让老实人吃亏。

什么是借壳?

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12条的定义,“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的以其累计数计算),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

同时,证监会是明确提出创业板不允许借壳的,理由也是充分:

如果允许在创业板借壳上市,与创业板市场定位不符,将弱化创业板市场对创新、创业型企业的服务功能,扭曲创业板市场的定位;如果允许在创业板借壳上市,与创业板监管政策相悖,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也不支持暂停上市阶段的上市公司,通过借壳式重组恢复上市。

由于创业板目前存在“三高”问题,如果允许在创业板借壳上市,将加剧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二级市场炒作,还易引发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我们来看看万福生科和天龙光电是怎么绕过这个规定的。

我们知道,所谓借壳不借壳,一个重要指标是“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但这个前提又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有这个资产。

怎么理解呢?

如果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那借壳是无从谈起的。

而一旦发生了变更,则只要不触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就可以蚂蚁搬家实现借壳重组。

有意思的是,万福生科和天龙光电的实际控制人都在最近发生了变更,万福生科的变更更为戏剧性,是司法划转,2014年12月,经法院裁定,公司原控制人的限售流通股划拨给了桃源湘晖,用于清偿债务,万福生科的实际控制人也成了桃源湘晖的卢建之;而天龙光电也是如此,它是爷公司即控股股东常州诺亚完成增资扩股,灵光能源借道常州诺亚实现对天龙光电的控制。

中国人真是精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你只说不允许一个会计年度购买100%以上的资产,但没说不能变更实际控制人,大家就都钻这个空子,先变实际控制人再说。

如果说实际控制人都变了还不算借壳,那真有点说不过去。

按创业板的规定,一是不允许借壳,二是不允许改变主业的重组,其实这两个都很好绕过,资产慢慢装就是了,不改变主业就不改变主业,可以从自己从事的主业里找资产重组的对象。

好,现在我们不讨论创业板不允许借壳合理不合理,如果站在一个比较高的高度,比如加速资本市场有进有出,形成良性循环,那么创业板不允许借壳的规定就应该严格执行。

大家都望着退市第一单从创业板产生,所以老实人都规规矩矩,很多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都按这个规定去约束自己的经营和投资行为。

但现在的问题是,如果像万福生科和天龙光电这样的公司都打擦边球而且能受益,那谁还去当老实人呢?

深交所非常鼓励创业板公司通过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进行同行业并购、上下游产业链的整合等,以提高创业板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创业板公司进一步做大做强。

深交所提醒您:

准确理解创业板退市制度最新规定,切勿盲目跟风炒作“壳资源”,做个理性投资者。

2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12.3.30)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2年3月30日)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含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下同)的信息披露和业务流程,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年8月1日修订)(以下简称《重组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128号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备忘录,请各上市公司遵照执行。

一、总体原则

1、上市公司必须保证筹划中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真实性,属于《重组办法》规范的事项,且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

上市公司不得随意以存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为由向本所申请停牌或故意虚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损害投资者权益。

2、本所在相关证券交易时间概不接受重大资产重组的业务咨询,不接收和审核重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在非交易时间向本所提交重组停牌申请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3、本所按形式审查的要求核查要件是否齐备,不对重组方案作实质性判断。

4、本备忘录部分内容是本所在监管实践中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信息披露进行关注的要点归纳,不代表本所对重组方案的保证。

本所将根据证监会要求和市场发展状况,对审核关注要点定期或不定期作出修订和补充。

二、重大资产重组的准备工作和停牌安排

1、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限定重组相关信息的知悉范围。

公司及交易对方聘请证券服务机构的,应当立即与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2、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好重大资产重组信息的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提醒和督促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重组信息透露或泄露给他人,不得利用重组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委托、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3、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出停牌申请:

(1)市场出现有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传闻;

(2)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因重大资产重组传闻发生异常波动;

(3)上市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4)上市公司已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4、因出现上列情形

(1)、情形

(2)向本所申请停牌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证券停牌后,核实有无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重大事件,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由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未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在公告中披露公司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同时承诺至少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

5、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传闻属实的,或者因出现上列情形(3)、情形(4)向本所申请停牌的,公司在提出停牌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经公司董事长签字并经董事会盖章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申请表》(见附件1);

(2)停牌公告(公告内容参见附件2);

(3)经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或其主管部门签章确认的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意向性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申请表》和停牌公告中对停牌期限做出明确承诺,停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天。

6、经本所同意后,上市公司披露停牌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停牌公告披露之日起停牌。

7、上市公司拟实施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在停牌公告中披露该重大事项的类型,并在停牌后五个交易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向有关部门咨询论证。

三、上市公司证券停牌期间相关事项

1、上市公司应当按照《重组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等有关规定,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后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送关于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2、上市公司连续停牌超过5个交易日的,停牌期间,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至少每周发布一次相关事项进展公告,说明重大资产重组的谈判、批准、定价等事项进展情况和不确定因素。

3、上市公司最迟在停牌期限届满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提交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等相关文件,以确保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公告能够如期披露。

4、上市公司在停牌期限内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或者停牌期限届满仍未能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的,应当及时发布终止筹划重组暨复牌公告,并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承诺自复牌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终止筹划重组暨复牌公告披露当日开市时起复牌。

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起复牌。

5、上市公司因特殊原因申请延长停牌期限的,应当在原停牌期限届满五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

经相关部门同意后,公司方可延长停牌期限,并在停牌期限届满前发布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继续停牌公告。

四、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重组相关事项

1、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重组事项时,应当包括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交易标的和交易对方;2)交易价格或者价格区间;3)定价方式或者定价依据;4)相关资产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5)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6)决议的有效期;7)对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具体授权;8)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2)《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的议案》(适用于在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向独立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3)《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议案》(适用于借壳上市);

(4)《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如有);

(5)《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适用于相关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且资产评估报告已出具的情形);

(6)《关于本次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7)《关于签订重组相关协议的议案》(如有);

(8)《关于批准本次重组有关审计、评估和盈利预测报告的议案》(如有);

(9)《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相关方免予按照有关规定向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的议案》(如适用);

(11)《关于召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议案》(如有)。

2、上市公司首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重组事项时,已完成相关审计、评估、盈利预测审核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首次披露对照表》(见附件3)及其他相关文件。

3、上市公司首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重组事项时,未完成相关审计、评估、盈利预测审核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首次披露对照表》及其他相关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在相关审计、评估、盈利预测审核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等相关议案,并按照前条规定及时提交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再次披露对照表》(见附件4)、重组报告书与重组预案差异对比表。

差异对比表中应说明重组报告书与重组预案的主要差异内容及差异原因,并经公司董事会和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盖章确认。

4、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首次/再次披露对照表》,并经公司董事会和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盖章确认后报送本所。

5、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重组办法》、《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等规定编制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及其摘要。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性资产发生实质变更的,还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证监会公告[2009]17号)相关章节的要求,对重组报告书的相关内容加以补充。

6、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和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就本次重组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以及可能对重组后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有关风险因素以及其他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事项,进行“重大事项提示”。

“重大事项提示”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本次重组可能导致公司股权分布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风险及解决方案(如适用);

(2)交易合同已载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交易合同即应生效;

(3)本次交易的主要方案;

(4)拟注入资产评估增值较大的风险(如适用);

(5)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如适用)。

交易对方以股份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补偿股份数量的确定可参见中国证监会网站“关于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常见问题解答”的有关内容;

(6)审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本次重组尚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如适用)、中国证监会核准,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原则性批复(如适用)等的风险;

(7)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在重组停牌前或重组方案首次披露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超过20%的相关情况及由此产生的风险(如适用);

(8)与拟注入资产经营相关的风险,以及尚需取得矿产开采等业务相关资质的风险(如适用);

(9)本次拟购买资产的股东及其关联方、资产所有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对拟购买资产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风险及解决措施,以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重组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风险及解决措施(如适用);

(10)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重组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情形的风险(如适用);

(11)采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且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尚未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的风险(如适用);

(12)公司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风险(如适用);

(13)其他与本次重组相关的风险。

7、涉及在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向独立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应当就重组方案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审议,在重组方案中一并披露;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

8、涉及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应当就重组方案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议,在重组方案中一并披露;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

上市公司在重组方案中应披露以下内容:

(1)拟进入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选是否具备管理上述经营实体所必需的知识、经验,以及接受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知识辅导、培训的情况;

(2)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3)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符合证监会有关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是否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9、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股份定价方式和锁定期,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部分的股份定价方式、锁定期和询价方式,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采用锁价方式募集资金的重组项目,募集资金部分的发行价格应当与购买资产部分一致,视为一次发行,有关重组项目发行对象合计不超过10名;对于采用询价方式募集资金的重组项目,募集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应当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有关重组项目购买资产部分和募集资金部分的发行对象各不超过10名。

对于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25%的,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需具有保荐人资格。

公司应在重组方案中披露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具有保荐人资格。

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配套融资额的计算方法,应当按照交易中被吸并方的资产总额确定交易总金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配套融资金额上限=(被吸并方的资产总额+配套融资金额上限)×25%。

10、上市公司应当在指定网站公告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摘要、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等相关文件。

本次重组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至迟应当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

11、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因筹划重组事项已停牌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及相关文件公告日开市时起复牌。

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起复牌。

12、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导致特定对象持有或者控制的股份达到法定比例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交易对方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收购报告书摘要》等相关文件,并委托上市公司最迟与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同时披露。

13、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董事会在6个月内未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应当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并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获批准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如再次作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决议,应当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

五、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的持续信息披露要求

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首次董事会决议经表决通过,董事会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但尚未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每30日发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2、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相关审计、评估和盈利预测的具体进展和预计完成时间,有关协议或者决议的签署、推进状况,有关申报审批事项的进展以及获得反馈的情况等;同时,公告必须以特别提示的方式,充分披露本次重组事项尚存在的重大不确定风险,明确说明是否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交易对方撤销、中止本次重组方案或者对本次重组方案作出实质性变更的相关事项。

六、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相关事项

1、中国证监会在审核期间提出反馈意见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的,公司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日内提供书面回复意见。

逾期未提供的,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意见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

2、上市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召开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核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公告,并申请办理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期间直至其表决结果披露前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事宜。

3、上市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关于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表决结果后,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公告表决结果并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

公告应当说明,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将再行公告。

4、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就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应当予以公告。

上市公司同时收到中国证监会豁免相关方要约收购义务的核准文件的,应当一并予以披露。

5、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应当在公告核准决定的同时,按照相关信息披露准则的规定补充披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情况重新修订的重组报告书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报告或意见等相关文件。

上市公司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在修订的重组报告书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报告或意见的首页就补充或修改的内容作出特别提示。

上市公司应当在指定网站公告修订后的重组报告书、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对补充或修改内容的报告或意见。

6、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关于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常见问题解答”的有关内容,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决定后10日内就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重组方案做出决议、予以公告并撤回相关的豁免要约申请的材料(如涉及)。

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终止方案,必须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明确向投资者说明;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拟重新上报,必须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明确说明重新上报的原因、计划等。

7、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重组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报送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同时作出公告。

在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或者撤回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应当说明原因,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重组实施阶段相关事项

1、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公司应当及时实施重组方案,并于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按照《重组办法》、《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第二十二条等规定编制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并予以公告。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内容逐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内容涉及的法律问题逐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还应当包括对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的相关意见。

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应当包括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的同时,在指定网站披露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发表的意见。

2、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向特定对象购买的相关资产过户至公司后,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资产过户事宜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应当在相关资产过户完成后3个交易日内就过户情况作出公告,公告中应当包括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上市公司完成前款规定的公告、报告后,应当按照《重组办法》、《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第二十二条、《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5号:

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格式》等规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本所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托管和上市手续,并编制和披露相关文件。

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后,应当及时向本所报送的信息披露文件至少包括:

(1)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或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暨股份上市公告书;

(2)重组相关方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3)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应当包括对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的相关意见);

(4)法律意见书。

在报送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报备的材料至少包括:

(1)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套重大资产重组材料;

(2)重组相关方在重大资产重组中作出的书面承诺;

(3)资产转移手续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

(4)财务顾问协议;

(5)新增股份上市的书面申请(涉及新增股份上市的);

(6)发行完成后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涉及新增股份上市的);

(7)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的书面证明(涉及新增股份上市的)。

4、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期满后次一交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简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