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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招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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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便于社会各界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凡采用本办法评标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公示制度。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

期间若接到举报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条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以及相关事项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

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可依法随时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五条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必须进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工程的发包采用施工总承包招标制度,即除500万元及以上的幕墙、200万元及以上的智能化系统、200万元及以上的消防系统、100万元及以上通风空调、电梯和单独出图的分部分项可由建设单位单独招标发包外,其它部分均应整体招标发包。

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或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过程中未确定或暂定价的专业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时必须进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第六条单体工程施工招标不允许划分标段,群体工程确需要划分标段时,每标段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30000平方米。

第七条工程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一人。

招标人代表应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高级职称,或具有中级职称的建设类执业注册师证书。

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定标办法,有记名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备案。

第二章通用评标标准

第八条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报价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

第九条本办法附表一《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分标准》适用于工程类别为一类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与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附表二《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分标准》适用于工程概算1000万元及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附表三《含设计专业工程招标评标、定标评分标准》适用于含设计的装饰装修、幕墙、智能化、消防等专业工程;附表四《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评分标准》适用于除前三项评分标准以外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二类以下(含二类)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工程概算1000万元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实行合理范围低价中标。

专业工程单项概算500万元以下且不含设计的招标投标应优先采用合理范围低价中标的定标办法。

第十一条本办法评标基准价采取二次平均法进行计算。

第一步确定投标报价有效范围。

计算各有效标书最终报价中去掉最高和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以下称报价均值)。

若有效标书少于四家,则不去掉最高和最低价。

房屋建筑工程(不包含单独招标的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的报价有效范围为报价均值的93%至107%(含93%和107%)、其它工程投标报价有效范围为报价均值的90%至110%(含90%和110%)。

超出报价有效范围的投标文件做废标处理。

第二步计算评标基准价。

去掉超过有效范围的投标报价后,将剩下的投标报价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再次进行平均(若剩余投标报价少于五家则不去最高最低),所得到的算数平均值做为评标基准价。

第十二条工程量清单应由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清单编制格式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工程招标实行无标底招标。

招标工程应编制工程预算控制价。

超出预算控制价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投标。

第十四条工程预算控制价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并加盖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印鉴。

预算控制价在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于开标前七日发至每个投标单位。

第十五条工程预算控制价的制定应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指导意见》、《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及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近期发布的市场指导价格等有关规定,并接受招投标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投标企业认为预算控制价低于本企业成本

的,可以向招投标监督部门或者招标单位书面提出质疑。

第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督部门要求招标人重新编制并发布工程预算控制价。

1、有三分之一以上投标企业对预算控制价提出书面质疑的。

2、预算控制价中主要人、材、机单价明显背离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近期发布的市场指导价格的。

3、预算控制价低于近一个月来同等规模、结构形式、装修水平的招标工程平均中标价格的。

4、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存在其它异常情况需要复核的。

第十八条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编制的预算控制价超过经批准的概算投资额的,应暂停招标,由投资概算批准部门对其建设规模进行复核。

第十九条招标人随工程量清单发布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仅作为投标单位确定综合单价的依据,投标单位不对依据图纸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对于明显的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投标单位可以在开标前7日以书面形式提出疑问,由招标单位予以解释或更正。

第二十条安全施工费、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应计入投标报价中并单列。

房屋建筑工程在投标报价时不包括社会保障费,仅将其作为计税基础。

上述费用均不得让利和优惠。

违反本条规定,其投标无效,投标价不参与第十一条评标基准价两次平均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投标单位清单报价即为综合各种优惠让利后的最终报价。

在此基础上,投标单位不得对涉及工程价款方面的投标内容进行再次优惠。

投标单位违反本条规定做出的其它优惠,不做为评标依据。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参加开标会人员应能够对本单位投标报价当场做出解释,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做出不利于该投标人中标的裁决。

第二十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招标项目,其投标人必须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的金额按投标总价的2%收取,但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二十四条参加投标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必须与投标报名时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一致,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必须于开标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变更,变更后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资质等级和业绩不得低于投标报名时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资质等级和业绩。

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必须按时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企业一年内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有两人次不参加开标会议的,由招投标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在企业投标资格预审和综合评标打分时予以扣分。

第二十五条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中必须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的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主投标人。

实行综合评分的招标工程,企业业绩、项目经理业绩、类似工程经验、国际管理体系认证等计分项以主投标人为主,联合体其他各方不计分,联合体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得分,按主投标人考核分乘60%加其他联合体各方得分的平均值乘40%计分。

第三章合理范围低价中标

第二十六条合理范围低价中标评标程序按照投标文件初审、技术标书评审、投标报价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等步骤进行。

1、投标文件初审:

对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予接受。

评标委员会对法人授权委托、资质资格证书和提交投标保证金等情况进行初审,对于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2、技术标书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各投标单位的技术标书部分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于技术标书合格的标书进入下一阶段投标报价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于认定不合格的技术标书,应出具书面评标报告。

对于无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施工工艺、技术按照国家规范能满足招标项目施工要求的技术标书,不得随意判定不合格。

3、投标报价评审:

3.1确定评标基准价:

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评标基准价。

3.2随机抽取报价下限:

投标单位唱投标报价前,招标人在有关监督部门或者公证部门监督下,公开从评标基准价的95%、96%和97%三个数值中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报价下限。

3.3投标单位排序:

投标报价高于随机抽取的报价下限的为有效报价。

在此有效报价范围内,按照报价由低到高对投标单位进行排序。

4、确定中标候选人:

根据投标报价评审得出的排序,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推选前两名作为中标候选人。

5、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选择排序第一的投标人中标。

当两家投标人报价相同,且排序并列第一时,招标人可任选其一做为中标单位。

当排名第一的投标人放弃中标时,排名次之的投标人递补。

第二十七条各投标单位的最终报价,已涵盖了完成给定工程量的全部费用。

如果报价中未列出,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招标人将认为投标人不收取这方面费用,或在其它费用项目上已综合计算。

第二十八条技术标评审结束后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家时,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技术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超过三家及以上时,经商务标评审,有效商务标书少于三份的,招标人应当另行组织开标。

另行组织开标前,招标人应当向招投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招标人应向前一次参加投标的所有投标人发出另行开标的情况说明,明确新的开标日期和有关内容,新的开标日期距前一次开标日期不得少于三天。

第四章综合评定法

第二十九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招标工程,评分标准详见附表。

第三十条综合评分标准中须评审的10项分部分项工程报价确定方法为:

招标人依据编制的预算控制价选取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合价金额最高的前5项分部分项工程参加评审,并随预算控制价一起书面发至投标单位。

开标会现场由评标委员会或公证部门随机抽取其它5项分部分项工程参加评审。

第三十一条施工企业已竣工工程获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筑业协会评定的优质工程奖以及所承建项目评定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必须提供获奖证书或者表彰奖励的正式文件。

获得其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竣工项目优质工程奖的,应同时提供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获奖证书和表彰奖励的正式文件。

其他任何证明材料无效。

超越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及行业管辖范围评审的奖项不予记分。

第三十二条国家、山东省和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优秀项目经理,必须提供获奖证书或者授予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的正式文件;其他省级(含副省级)建设行政部门评定的优秀项目经理,必须同时提供关于授予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的正式文件和获奖证书;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优秀项目经理,除提供获奖证书和授予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的正式文件外,还应提供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该部门评选优秀项目经理资格的文件及企业注册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评选推荐证明材料,项目经理考评方能计分。

其他任何证明材料无效。

第三十三条投标单位投标书中商务部分得分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认定。

投标单位投标书中技术部分得分及项目经理答辩得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各自打分。

技术标书及项目经理答辩最终得分为各评委打分去掉最高分和去掉最低分的算术平均值。

第三十四条评分标准中的同类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界定。

同类工程应按照工程类别、建筑面积(工程造价)、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中的全部内容或者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界定。

同类工程的界定不得低于招标工程类别等级,其建筑面积(工程造价)的确定应以单体建筑面积(工程造价)为基数,可在上下30%的浮动范围内选定,且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应符合招标工程实际情况。

第三十五条使用综合评定法的招标项目,投标资料在规定的截止时间递交后,经过开标或评标,有效标书少于三家时,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六条上一年度是指从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前一年的1月1日,上两年度是指从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前两年的1月1日,以此类推。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应当推选出两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选择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中标。

当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放弃中标时,综合得分次之的投标人递补。

第三十八条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证书、文件等证明材料必须是原件,复印件一律无效。

有关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否则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工程竣工日期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或备案文件中的验收日期为准,获奖工程以获奖证书发证日期为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青建管字[2006]10号)同时废止。

附表一:

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分标准

(适用于I类房屋建筑)

评审

项目

分数

评分办法

85

60

投标总报价

40分

当A=-5%时,得分为40分,当A<-5%时,A值较-5%每降低0.5%,扣1分。

当A>-5%时,A值较-5%每增高0.5%,扣1.5分。

增高或降低比例不足0.5%时不计扣分(A值计算见备注)。

措施项目报价

10

3%7%和B≤-7%时,得0分。

(B值计算见备注)

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报价

10

按本办法第三十条确定的10项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报价与分项工程清单基准价相差10%以上的,每项扣一分;以上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综合单价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明细表相互矛盾的,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

(分项工程清单基准价计算见备注)

优秀

项目

经理

2分

项目经理上三年度中获得过副省级及以上优秀项目经理表彰奖励的得2分。

企业

得分

8分

根据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情况加分

项目经理得分

4分

根据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情况加分

企业

业绩

7分

企业上三年度已竣工工程获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优质工程奖的,每项加3分,获副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优质工程奖的,每项加2分;上三年度承建的工程达到标准化工地奖或副省级城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文明工地奖的,每项加2分。

上三年度完成的同类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已备案的每项加1分。

同一工程只计取最高级别得分,不累计计分。

(奖项的认定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进行确认)

市场

行为

4分

施工企业上两年度无违法行为,得4分。

受到主管部门一般性处罚的,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注册地在青岛市行政辖区以外的投标人应出具企业注册地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否则不得分。

11

工期目标

1分

满足招标工期要求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质量目标

1分

质量目标符合招标要求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1分

有保证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得力措施,得1分。

施工方案

8分

工期安排合理得1分,工序衔接合理得1分,进度控制点设置合理得1分;施工方案合理先进得2分;平面布置合理,机械设备满足工程需要得1分;劳动力组织均衡得1分;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可靠得1分;不足之处由评委根据标书情况酌情扣分。

项目经理答辩

4分

由评委现场随机提问(两道题),每道题2分。

根据答辩情况酌情给分。

备注:

1、按照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系列文件,企业动态考核扣分和项目经理动态考核扣分记入总得分,在上表得分基础上按照考核文件规定进行扣减。

2、本办法所附综合评分标准中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执行本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A值的计算为:

A=(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

3、措施项目基准价的计算为:

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中措施项目报价部分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的算术平均值。

如果有效投标报价少于4家则不去最高值和最低值;B值的计算为:

B=(措施项目报价-措施项目基准价)/措施项目基准价×100%。

4、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基准价的计算为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中该分部分项清单报价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的算术平均值。

如果有效投标报价少于4家则不去最高值和最低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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