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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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合同

110KV输变电工程合同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第2条勘察设计范围

乙方按照规划提供的改线选址的红线,承担北城变110KV送电线路改迁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的范围如下:

1、110kV北城变出线5回线路:

110kV五北线、110kV北温线、110kV白北II回、同塔双回110kV苏北线及110kV白北I回线路;

2、同塔双回110kV白北I回及白南I回线路;

3、同塔双回110kV苏北线及白南I回线路。

第3条合同协议价格

合同价格人民币(大写):

(¥元)

第4条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合同协议书;

2、通用合同条款;

4、专用合同条款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一致,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第5条词语含义

本协议中所用词语的含义与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中相

应词语的含义相同。

第6条合同生效

加盖双方公章生效。

第7条份数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横线以下为双方签字盖章,无正文)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乌鲁木齐

账号:

税号: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1条一般约定

1.1定义

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指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标(签约)通知书、采购文件,以及合同协议书明确列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所组成的整体。

1.1.2采购文件:

指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谈判文件及应答文件、询价文件及报价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质疑答复及其他与采购有关的文件、资料。

1.1.3委托方:

是指合同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合同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委托方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一般为项目法人单位。

委托方有权委托建设管理单位代为执行委托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及义务。

1.1.4受托方:

指具有工程勘察设计主体资格并被委托方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受托方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

1.1.5工程:

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工程。

1.1.6合同价格:

指乙方完成本工程勘察设计及现场服务等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甲方应支付的总费用。

1.1.7日(天):

指公历日。

1.1.8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以下”、“以内”、“×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日前”“×日后”不包括当日。

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不是工作日的,该期间应于下一个工作日终止。

1.2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1.3适用法律

1.3.2勘察设计应使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程、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程、规范时,可使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行业标准、规程、规范或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地方标准、规程、规范或企业标准、规程、规范。

第2条双方义务

2.1甲方义务

2.1.1甲方尊重乙方根据国家、行业或自治区地方有关标准、规程、规范的规定进行勘察设计工作的权利,不提与国家或行业标准、规程、规范相抵触的要求。

2.1.2甲方协调有关部门向乙方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的

有关的基础资料:

⑴110kV五北线、110kV北温线、110kV白北II回、同塔双回110kV苏北线及110kV白北I回、同塔双回110kV白北I回及白南I回线路、同塔双回110kV苏北线及白南I回线路的相序、导地线、光缆的技术参数、光缆走向图(含接头盒的位置)。

⑵阿克苏110KV北城变四级网络图

⑶协调规划部门提供改迁线路廊道的规划道路坐标及道路规划图(含电子文本)。

2.1.3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时将合同中出现的要求乙方遵照执行的企业规章制度纸质文本(一式两份)提供给乙方。

2.1.4甲方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2.1.5甲方负责签订与工程建设及运行有关的土地征用、运输、水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设备采购等合同。

2.1.6甲方负责协调勘察设计过程中乙方与有关单位的配合事宜。

2.2乙方义务

2.2.1乙方应按照国家、行业或自治区地方的标准、规程、规范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工作,严格执行设计标准,降低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并负责相关责任。

2.2.2乙方按照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交付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并对委托范围内的勘察设计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2.2.3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实施勘察设计,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和施工要求,当出现疑问和发现甲方提供资料有误以及有可能在施工中出现变动或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造价不利因素时,乙方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

2.2.4乙方在进行勘察设计工作过程中应承担以下安全环保职责:

⑴明确项目实施范围内,提交完整的工程所在地地质等相关资料,满足工程项目安全施工需要。

⑵严格执行勘察作业相关规定,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

⑶根据施工及运行安全操作和安全防护需要,增加安全及防护设施内容设计,设计文件中要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及应采取的施工技术措施,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⑷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工程项目,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议。

⑸工程设计时考虑土石方堆放场地,制定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及处理措施、“三废”(废弃物、废水、废气)及噪声等排放处理措施,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⑹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2.6乙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安排符合资格要求的设计人员进行勘察设计工作。

除非甲方书面同意外,否则乙方不得更换设计人员。

2.2.7乙方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需要。

2.2.8乙方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满足施工和运行要求,对设计成果全面负责。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生产工艺线外,乙方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2.9乙方应严格控制因其设计变更所导致的工程投资的增加。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转让甲方提交的设备图纸等资料。

乙方提供的经过审定的设计方案为本合同的主要技术方案。

乙方应按甲方正式给定的工程名称及杆塔编号编制设计文件,并参加有关工程设计协调、评审、收口等会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工程档案的归档、工程评优、达标投产、专项验收、国家验收、工程总结、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等工作。

第3条勘察设计范围

3.1乙方需承担的勘察设计工作的范围见合同协议书。

3.2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服务。

第4条勘察设计工期

中标后45天。

第5条设计文件交付

乙方根据有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因设计文件支付延长影响工程建设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甲方延迟提交原改迁线路资料及文件,乙方交付设计文件的时间可相应顺延。

第6条审查、确认

6.1审查

6.1.1乙方应按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提交符合各勘察设计阶段内容深度和要求的设计文件供审查之用,甲方负责安排相关审查事宜。

6.1.2乙方交付设计文件后,应参加有关审查会议,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对设计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若甲方对审定的设计原则进行重大变更导致需重作或修改设计时,双方需签订补充协议或另签合同。

6.2确认

6.2.1甲方组织并对施工图进行确认或组织施工图会审工作,并形成双方书面确认意见。

6.2.2上述确认或会审意见造成勘察设计返工的,非乙方原因的,由甲方负责返工的勘察设计费用;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返工的勘察设计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7条合同价格

7.1合同价格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改变。

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的,合同价格可予调整:

工程建设工期与约定的工期不一致且差别较大,经双方协商决定对勘察设计费进行调整的。

7.2合同价格及其他费用的支付见专用合同条款。

7.3勘察设计质量的考核评价按照《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质量评价与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基建[2011]1152号)执行。

第8条现场服务

8.1乙方对所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提供技术服务,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交底,现场解释设计意图。

8.2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及工程进展需要,在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阶段、验收时及时提供现场服务。

8.3乙方的现场服务应及时、有效。

第9条知识产权

9.1乙方根据本合同向甲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着作权等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归属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允许第三方使用上述设计文件,亦不得将其用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目的。

9.2乙方所提交的设计文件或其他资料不应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乙方应保证甲方免于遭受因第三方提起侵权索赔而产生的任何损失。

如果任何第三方向甲方提起侵权索赔,乙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10条保密义务

10.1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对设计文件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了解到的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资料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有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乙方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1.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设计文件、资料及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人;

10.1.2不得将上述设计文件、资料及信息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

10.1.3在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或按甲方要求,及时将上述资料和信息返还甲方,或按甲方要求作适当处理。

10.1.4应对招、评标工作有关情况严格保密。

10.2上述保密义务的期限至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或信息正式向社会公开之日或甲方书面解除乙方本合同项下保密义务之日止。

10.3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11条违约责任

11.1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和/或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11.1.3由于乙方原因,未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交付设计文件,甲方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扣减勘察设计费或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11.1.4因乙方原因合同终止的,乙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1.2甲方的违约责任

11.2.2在合同履行期间,因甲方原因终止或解除合同的,根据乙方的实际工作量结算相应费用。

第12条索赔

甲方和乙方可按以下约定向对方进行索赔:

12.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12.2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以内,向对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12.3被索赔方应在接到正式书面索赔通知书后10天以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对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被索赔方在10天以内未予答复,视为同意该项索赔。

第13条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武装冲突、社会动乱、暴乱或按照本条的定义构成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13.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本合同义务履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延迟或免除履行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

但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量减小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或其他不利影响,并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立即通知对方。

任何一方不得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迟而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13.3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周以内,取得有关部门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以传真等书面形式提交另一方确认。

否则,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合同责任。

13.4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已达120天或双方预计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将延续120天以上时,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由于合同终止所引起的后续问题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14条争议解决

14.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4.2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处理。

14.3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15条份数

本合同份数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具体阐明、修改或补充。

如果专用合同条款中无约定,则应按通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本合同适用的行业标准、规程、规范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规程、规范或企业标准、规程、规范的名称:

⑴《110-50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DL/T5092-1999;

⑵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事故措施>的通知》(国家电网生技〔2005〕400号);

⑶《110千伏~750千伏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

⑷《架空送电线路杆塔结构设计技术规定》(DL/T5154—2002);⑸《送电线路基础设计技术规定》(DL/T5219—2005);

⑹《220千伏及以下架空送电电勘测技术规程(DL/T5076-2008);

⑺《圆线同心绞架空导线》(GB/T1179-2008);

⑻《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620-1997);

⑼《高压架空线路和发电厂、变电所环境污区分级及外绝缘选择标准》(GB/T16434-1996);

⑽《电力系统污区分级与外绝缘选择标准》(Q/GDW152-2006);⑾《输电线路对电信线路危险和干扰影响防护设规程》DL/T5033-2006;

⑿《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Q/GDW248-2008;

⒀《国家电网公司标准化建设成果(输变电工程通用设计、通用设备)应用目录(2011年版)》;

⒁《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DL/T741-2001;

⒂《110-500千伏架空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3-2005;

⒃《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内容深度规定-第七部分:

110千伏架空输电线路》Q/GDW166.6—2010;

⒄《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通用设计》110千伏输电线路分册。

2.由甲方(乙方/甲方)协调有关工程设计协调、评审、收口会议会务。

3.乙方按此设计要求结合线路工程可研阶段支持性文件,全面落实路径协议,并对路径方案、设计方案、施工图的准确合法性、可行性负责。

乙方优化线路路径时,重视对需封闭、关停或限制工作范围的厂矿企业的影响,对路径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选并向甲方汇报,经甲方同意后由相关责任单位签订补偿协议。

4.设计文件交付

乙方最晚应在6月15日前向甲方提交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名称

份数

详细的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可作为施工招标,财政评审依据)

8

施工蓝图(基础图)

8

施工蓝图(杆塔图)

8

施工蓝图(机电图)

8

施工蓝图(站端通信)

8

施工蓝图(综合部分:

含设计总说明书、线路路径图、杆塔一览图)

8

注:

以上图纸工程预算需附电子版。

5.合同价格和其他费用按以下约定支付:

⑴合同生效后,甲方支付合同价格的30%;

⑵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设计的所有施工蓝图后,向乙方支付至总设计费合同价格的80%,现场施工完成后,甲方结清设计费,不留尾款。

6.乙方根据本合同向甲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着作权等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归甲方所有。

上述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申请权、版权(着作权)、研究成果署名权、奖项申报申请权、获得报酬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商誉等。

7.因乙方原因合同终止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受损违约金。

8.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向当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合同生效

⑴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横线以下为双方签字盖章,无正文)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签订日期:

二〇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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