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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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部分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部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运输企业内部办理旅客及行李、包裹运送工作,依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以下简称《客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除另有规定者外,本细则适用于国家铁路和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的其他铁路。
第三条《客规》内定义的用语意义适用于本细则。
第四条客运营业站的启用、封闭和变更时,由所属铁路局(含集团公司,以下同)于实施前60天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车站各营业处所除应有《客规》规定的揭示内容外,为方便旅客,还应有铁路旅行常识,全国铁路营业站示意图,严禁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的图例或文字讲明,列车开车、中转换乘时刻,全国要紧站中转换乘时刻表。
在候车区域或上、下车通道还应有相应的车次、车厢顺号指引牌、检票车次牌等导向标志。
行李包裹承运处应有行包托运须知,行包包装标准,禁止托运和夹带违禁品的图例或文字讲明,服务项目等。
第六条在不违反本细则的前提下,各铁路局可按照具体情形制订补充规定在本局管内实行。
补充规定须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行李、包裹运输
第一节行李、包裹运输组织
第五十七条对行李、包裹运输,承运人应采取取送货上门、多式联运、快运等多种方式,以满足托运人不同的需求。
车站行包房应为旅客、托运人提供填单、打包等必需服务。
第五十八条行李、包裹运输应按照先行李后包裹、先中转后始发和长短途列车分工、安全、经济的原则,合理、均衡地组织运输。
行李应随旅客所乘列车装运或提早装运;包裹应尽量以直达列车或中转次数少的列车装运。
对抢险救灾物资、急救药品、零星支农物资应优先安排装运。
第二节行李的范畴
第五十九条行李仅指为方便旅客的旅行生活所限定的少量物品和残疾旅客代步所用的残疾人车。
超过规定范畴应按包裹运输。
第六十条行李中不得夹带的物品一样是指:
货币:
含各币种的纸币和金属辅币;
证券:
含股票、彩券、国库券及具有支付、清偿功能的票据等;
宝贵文物:
指具有一定年代的有收藏、研究或观赏价值的物品;
档案材料:
指人事、技术档案,组织关系,户口簿或户籍关系,各种证件、证书、合同、契约等;
危险品:
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危险物资品名表》内的品名。
对其性质有怀疑的物品也按危险品处理。
第三节包裹的范畴
第六十一条包裹中下列品名是指:
报纸为有国务院或省级新闻出版治理部门的统一刊号(CN×××)的报纸。
宣传用非卖品为中央、省级政府(含国务院各部委和解放军各大军区)宣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挂图、图片、图板等。
中、小学生课本仅为教育部门规定的教学课本,不含各种教学参考书。
杂志、书籍应为有国家规定的统一书刊号的各种刊物、著作、工具书以及内部发行的规章等。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能够调度命令或运输命令特许运输某种物品。
第六十二条不能按行李、包裹运输的物品范畴要紧为:
阻碍公共卫生和安全的物品;国家政策法令规定禁止运输的物品。
国家禁止和限制运输的物品以国务院及各部委颁发的文件为准。
活动物中能够主动攻击损害人的猛兽、猛禽和蛇、蝎子、娱蚣、蜂等以及大动物不能承运。
第四节行李、包裹的托运与承运
第六十三条承运行李应要求旅客出具车票。
市郊定期客票不能托运行李,铁路乘车证不能免费托运行李。
第六十四条下列物品应提供的运输证明为:
l.托运金银珠宝、货币证券应提供中国人民银行的正式文件或当地铁路公安局(处)或公安分局(分处)的免检证明。
2.托运枪支应提出运往地市(县)公安局的运输证明。
3.托运警犬应提出公安部门的书面证明;国家法律爱护的野生动物应提出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运输证明。
4.托运免检物品应提出当地铁路公安局(处)、公安分局(分处)的免检证明。
5.托运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应提供主管部门的运输证明。
如精神和麻醉药品应提出国家卫生主管部门的运输证明。
6.托运动、植物时应提出动、植物检疫证明。
办理时,将检疫证明的二联附在运输报单上以便运输过程中查验。
7.托运I级或辐射水平H≤1mrem/h的Ⅱ级放射性同位素时(气体放射性物质除外),应提出经铁路卫生防疫部门核查签发的“铁路运输放射性物品包装件表面污染及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包装件表面放射性污染及其内容物的放射性活度均不得超过《铁路危险物资运输规则》表1与表2规定的限值。
一批或一辆行李车内装载的件数不得超过20件,每件重量不得超过50kg,并不得与感光材料以及活动物配装,与食品配装需要隔开2米以上的距离。
8.托运油样箱时,必须使用铁路规定的专用油样箱并提出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签发的油样箱使用证。
到站后由收货人直截了当到行李车提取。
第六十五条办理承运行李、包裹时,应确认品名、件数、包装并进行检查核对,正确检斤。
承运加水、加冰的物品或途中喂养动物的饲料应单独检斤,作为到站因此产生减量或重量消逝的依据。
第六十六条车站在办理承运手续时应填写行李、包裹票,填写时应逐项正确填写,字迹清晰,使用规范文字,加盖规定印章。
下列情形应在行李、包裹票记事栏内填记有关内容:
l.承运自行车、助力机动车、摩托车时,应注明车牌名、车牌号、车型、新或旧等车况。
2.承运加冰、加水物品或喂养饲料时注明“加冰”“加水”或“附饲料”等。
3.承运经客调或部令批准的超重超大物品时,在包裹票记事栏内填记“×月×日经部令××号(客调xx号命令)批准”。
4.承运需提出运输证明文件的物品时,应将运输证明文件附在包裹票运输报单上以便途中和到站查验,并在包裹票记事栏内注明“附××(机关)×月×日发××号文件”。
5.承运的包裹有人押运时,在包裹票注明“押运人×名”。
6.承运凭书面证明免费托运的铁路砝码和衡器配件时,应在包裹票记事栏内注明“衡器检修,免费”字样,收回书面证明报铁路局。
7.承运中国铁路文工团和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文工团开具的证明办理免费运送的演出服装、道具、布景时,按本条第6项方法办理。
8.其他需记载的事项。
第五节保价运输
第六十七条对按保价运输办理的行李、包裹,除应检查其声明价格与实际价格是否相符外,必要时应施封。
施封所需物品的费用列保价费支出。
第六十八条按保价办理的行李、包裹其声明价格和重量分不填写,并对每件进行编号,在行李、包裹票和每件货签、包装上写明“总件数之几”字样。
第六节包装和货签
第六十九条行李、包裹的包装必须完整牢固,不能有开口、破裂、短缺等现象。
包装不符合要求时,应动员其改善包装。
托运人拒绝改善包装的,车站能够拒绝承运。
第七十条货签的质量应符合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标准,不符合标准的货签不得使用。
第七十一条行李、包裹上的铁路货签应与行李、包裹托运单及行李、包裹票有关内容相符,不得省略和使用代码、代号。
货签上的行李、包裹票号栏应用号码机或号码戳打印,其他各栏如填写时应整洁、清晰,使用规范的文字。
如分件保价的物品还应在件数栏注明“总件数之几”字样。
第七十二条承运后交付前发生包装破旧、松散时,承运人应及时修整。
修整后编制客运记录,详细记载破旧缘故、状况和整修后状态,并在行李、包裹运输报单的记事栏内注明“××站整修”,加盖站名戳。
整修费用列车站运营成本。
第七节包裹的押运和带运
第七十三条托运金银珠宝、货币证券、文物、枪支、鱼苗、蚕种和途中需要饲养的动物,必须派人押运。
对运输距离在200千米以内、不需要饲养的家禽、家畜,托运人提出不派人押运时,也能够办理托运。
车站应向托运人讲明并在托运单上注明“不派人押运,途中逃逸、死亡,责任由托运人自负”。
押运的包裹应装行李车,由押运人自行看管,车站负责装车和卸车,在行李车押运时,列车行李员应将押运人姓名、人数、工作单位、住址和品名、件数、发到站登记在押运人员登记簿内,并向押运人员讲明以下事项:
1、遵守铁路规定,服从铁路工作人员指挥,负责所押物资安全。
2、凭证押运,不得饮酒,不得擅离职守。
3、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站上车,严禁在仓库和列车吸烟、弄火。
使用电器、随身火种交列车行李员保管。
4、不得移动、翻动仓库和行李车内的物品,不得靠近放射性物品;不准打开车门乘凉,不准在货垛高处坐卧、停留、杜绝人身意外损害。
5、紧密关注行包动态,对危险物资和列车安全的情形,要赶忙报告铁路工作人员。
第七十四条办理带运包裹只承诺使用软、硬卧包房,并事先在车站行包房办理包裹带运手续,交付包裹运费后准予带运。
带运包裹每件重量不得超过50千克,每个包房带运重量最多不准超过l00千克,要便于上、下车和出入包房,保证车辆设备不被损坏。
在包房内发觉应办而未办手续的带运包裹,应按旅客携带品处理。
第八节运到期限
第七十五条运到期限一样以运价里程运算,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水灾、地震、飓风、雪害、冰雹、风沙等人力不能抗拒的灾难或疫情、战争、执法机关扣留等,发生的停留时刻应加算在行李、包裹的运到期限内,由停留的车站或列车行李员在行李、包裹票背面注明“因××缘故停留×天”,并加盖站名戳或规定的行李员名章。
第七十六条行李、包裹超过规定的运到期限时,到站应凭行李、包裹票向收货人支付逾期运到的违约金。
部分逾期时,到站应收回行李、包裹票,给收货人开具客运记录,作为领取部分逾期行李、包裹和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依据。
违约金按所收运费的百分比运算,不足0.l元的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到0.l元。
支付逾期违约金时,填写“退款证明书”。
第七十七条旅客要求将逾期到达的行李运至新到站时,应分不按下述办理:
1.行李逾期到达或逾期尚未到达,旅客需连续旅行,凭新购客票及原行李票要求铁路免费转运至新到站时,车站开具新行李票,新行李票运费栏划斜线抹消,记事栏填写“逾期到达、免费转运”字样。
2.行李未到,当时又未超过运到期限,旅客需连续旅行并凭新购车票办理转运新到站的手续,交付运费之后,发觉行李逾期到达原到站,车站应编制客运记录,随同运输报单一并送交新到站,作为退还已收转运区间运费的凭证,保价费不退。
3.逾期行李办理免费转运的,不再支付违约金。
逾期包裹不办免费转运。
第九节到达保管、通知和查询
第七十八条行李、包裹到达到站后,在规定的免费保管期限内应在票面指定的到站行李房保管,不得易地保管。
超过免费保管期限,行李房仓库没有能力时,包裹能够易地保管,易地保管产生的费用由铁路负责。
第七十九条包裹到达后,应及时以明信片或电话等方式通知收货人领取。
通知应以文字或录音等形式记录备查。
第八十条因事故或不可抗力等缘故而延长车票有效期的行李,应按客票延期的日数延长行李免费保管的日数。
超过免费保管日数,按规定核收保管费,出具保管费收据或填发客运运价杂费收据。
遇专门情形,车站站长有权减收保管费。
第十节装卸、交付和转运
第八十一条除带运包裹由旅客自行装卸外,由行李房收货地点至行李车以及从行李车至行李房交付地点的行李、包裹装卸工作由承运人负责。
第八十二条向收货人办理交付时,应认真核对票货,确认票据号码、发站、到站、托运人、收货人、品名、件数、重量、包装无误后在运输报单上加盖“交付讫”戳予以交付,同时收回领取凭证。
第八十三条对凭印鉴领取的包裹,车站应建立印鉴领取登记簿。
领取包裹时认真核对印鉴,由领取人在登记簿上签字并加盖备案的印鉴交付。
对要求凭传真件领取的包裹应认真核对记事栏内记载的内容,确认无误后,由领收人在运输报单上签注“凭传真件领取”并记录身份证号码、姓名。
对凭印鉴和传真件领取的均不再给运输报单。
第八十四条对丢失行李、包裹票的收货人,应要求其提出身份证和担保人的书面担保以及物品所有权的证明。
车站应慎重审查担保人的担保资格。
收货人提不出担保人时,能够出具押金自行担保。
押金数额应与行李、包裹的价值相当,抵押时刻由车站与收货人协商确定。
车站收取押金应向收货人出具书面证明,书面证明的式样由车站自定。
第八十五条收货人领取行李、包裹时,如提出包装有异状,车站应检斤复磅,必要时可开包检查。
构成事故时,应编制事故记录交收货人作为要求赔偿的依据。
第八十六条旅客连续旅行,要求将行李转运时,按照逾期转运的方式办理。
第八十七条收货人向车站查找行李、包裹时,应认真予以查找。
未到时,在行李、包裹票背面记载查询日期。
如已逾期,应向有关站段发电报查询。
如差不多领取,应收取查询费。
第十一节变更运输
第八十八条行李、包裹变更,按下列方法办理:
l.行李、包裹托运后至装车前,托运人要求取消托运时,车站应收回行李、包裹票注销,注明“取消托运”字样。
办理时,另以车站退款证明书办理退款,收回的行李、包裹票报销联随车站退款证明书上报。
因取消托运发生的各项杂费另填发“客杂”核收,并将“客杂”号码及核收的费用名称、金额填注在取消托运的行李、包裹票上。
取消托运的行李、包裹,已收运费低于变更手续和保管费时,运费不退也不再补收,收回原行李、包裹票,在报单页、旅客页和报销页注明“取消托运、运费不退”字样。
旅客页贴在存根页上。
2.行李、包裹装运后,收货人要求变更运输时,只能在发站、行李和包裹所在中转站、装运列车和中止旅行站提出。
托运人在发站取消托运时,发站对要求运回发站的行李、包裹,应收回行李、包裹票,编制客运记录,写明原票内容,交托运人作为领取行李、包裹的凭证,并发电报通知有关站、车。
托运人在发站要求变更行李、包裹的到站时,车站在行李票、包裹票旅客页和报销页上注明“变更到××站”,更正到站站名及收货人单位、姓名,加盖站名戳,注明日期,交给托运人,作为在新到站领取行李、包裹和办理变更运输后产生运费差额的凭证,同时发电报通知有关车站和列车。
3.旅客在发站或中途站停止旅行,要求将行李运至原到站时,凭原行李票运送,旅客凭原行李票在到站提取行李。
4.在中途站、原票到站或列车内处理误购、误售车票时,如果旅客还托运了行李,应同时编制客运记录或发电报通知行李所在站,将误办的行李运至正当到站。
到站需要补收行李运费差额时,使用“客杂”核收,并在原行李票运输报单页、报销页和旅客页记事栏注明“误运”,报单页加盖“交付讫”戳交旅客报销,要退款时,使用“退款证明书”退还,原行李票收回附在“退款证明书”的背面上报。
第八十九条发站或新到站收到行李、包裹后,补收或退还已收运费与应收运费差额,核收变更手续费和保管费(保管费指行李、包裹运至发站、新到站超过3天,折返站1天或原到站自行李、包裹到达日起至收到电报日止产生的保管费。
保管日数分不运算)。
补收时以“客杂”核收,退还时使用“退款证明书”退款,原票贴在“客杂”或“退款证明书”报告页上报。
第十二节品名重量不符及无票运输的处理
第九十条发觉品名不符应区不性质,实事求是,正确处理。
装车前应重新制票,装车后由到站处理。
如将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的物品或危险品伪报其他品名托运或在货件中夹带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1.在发站停止装运,通知托运人领取,运费不退,将原票收回,在记事栏内注明“伪报品名,停止装运,运费不退”。
将报销页交托运人作报销凭证。
2.在中途站停止运送,发电报通知发站转告托运人领取,运费不退。
并对品名不符货件按实际运送区间补收四类包裹运费。
3.在到站,补收全程四类包裹运费。
4.在列车内发觉时,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前方停车站处理。
必要时还应交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十一条到站发觉行李、包裹重量不符,应退还时,开具退款证明书将多收款退还收货人;应补收时,开具“客杂”补收正当运费,同时开具客运记录附收回的行李、包裹票报分局收人部门,由分局收人部门列应收账款向检斤错误的车站再核收与应补运费等额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发觉无票运输行李、包裹,发站和列车应拒绝装运;列车已装运发觉的,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到站处理。
到站对列车移交和本站发觉的无票运输行李、包裹,应加倍补收四类包裹运费。
第九十三条以上补收运费、运费差额或保管费均用“客杂”核收,并在记事栏内注明核收事由。
第十三节无法交付物品的处理
第九十四条无法交付物品是指无主的行李、包裹,旅客的遗失物品和无人领取的暂存物品。
车站对无法交付的物品,应按其开始日期、来源、品名、件数、重量、规格、特点等登入无法交付物品登记簿内,登记簿内的编号、移交收据的编号及物品上的编号应一致,以便查找。
对无法交付物品应由专人分管,做到账物相符。
物品在保管期间发生丢失、损坏时,可参照行李、包裹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十五条铁路应指定设置无法交付物品集中处理站。
对超过规定保管期限的物品报分局,经批准后交拍卖行拍卖。
拍卖所得款冲抵发生的费用后填“客杂”上缴。
拍卖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物主来领取时,应认真审查所有权证明,填写“退款证明书”退还剩余款。
第五章运输事故的处理
第一节线路中断对旅客的安排
第一百零四条线路中断造成列车不能连续运行时,列车长应迅速了解停运的缘故,组织列车工作人员稳固车内秩序。
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时,应组织旅客撤离现场,抢救伤员,扑救火灾(必要时应分解列车),凋查取证并迅速与就近车站联系,向客调及上级有关领导报告情形。
第一百零五条列车停运且不能在短时刻内复原运行时,站车应做好服务工作,解决旅客的困难,做好饮食供应工作,必要时,向地点政府报告要求援助。
事故发生局还应向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要求命令后向全路发出停办客运业务的电报。
复原通车时也照此办理。
第一百零六条对旅客车票按如下规定处理:
l.停止运行站和被阻列车应在车票背面注明“日期、缘故、返回××站”字样或贴同样内容的小条,加盖站名戳或列车长名章,作为旅客免费返回发站或中途站办理退票或改签的凭证。
2.在发站或由中途站返回发站停止旅行时,退还全部票价,其中包括在列车内补购的车票,但罚款、手续费和携带品超重、超大补收的费用不退。
已使用至到站的车票不退。
3.在停止运行站或返回中途站退票时,退还已收票价与发站至停止旅行站的票价差额,不足起码里程按起码里程运算。
4.铁路组织已购票的被阻旅客乘原列车绕道运输时持原票有效。
组织旅客换乘其他列车绕道运输,车站应为旅客办理签证手续,在车票背面注明"因××绕道××站(线)乘车"并加盖站名戳。
绕道运输乘坐原座不、铺不时票价不补不退,变更座不、铺不时,补收或退还差额。
中途下车车票失效。
5.旅客要求在发站或一个中途站(返回途中自行下车无效)等候连续旅行,凭原票在通车l0日内可复原旅行。
旅客要求复原旅行时,车站应办理签证手续。
6.由于线路中断阻碍旅行旅客要证明时,车站应开具文字证明,加盖站名戳。
第二节绕道中断对行李、包裹的安排
第一百零七条线路中断后,对已承运行李、包裹按下列规定办理:
l.未装运的行李、包裹留在发站待运或备托运人办理取消托运。
2.已装运在途被阻的行李、包裹,列车折返时由折返局按照具体情形指定卸在折返站或临近较大车站(列车不折返、待命连续运行的不卸)。
如折返区段均为中间小站时,可与邻局协商,返回邻局较大的车站卸下保管。
线路复原后,应优先装运被阻的行李、包裹,并在票据记事栏注明被阻日数,加盖站名戳。
3.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在发站和由中途站返回发站的行李、包裹取消托运时,收回行李、包裹票,在旅客页和报单页记事栏注明“线路中断,取消托运”,填开“退款证明书”退还全部运费并将收回的行李、包裹票附在“退款证明书”报告页上报。
4.旅客或收货人、托运人在中途站领取时,收回行李、包裹票,填写“退款证明书”,退还已收运费与发站至领取站间的运费差额,不足起码里程按起码里程运算,并在行李、包裹票旅客页、报单页记事栏注明“线路中断、中途提取”,附在“退款证明书”报告页上报。
5.旅客在发站停止旅行,行李已运至到站,要求将行李运回发站取消托运时,在行李票报销页加盖“交付讫”戳,在记事栏注明“因线路中断、行李运至到站返回,运费不退”,交旅客作为报销凭证。
6.旅客在发站或中途站停止旅行,要求仍将行李运至到站时,补收全程或中止旅行站至到站的行李和包裹差价。
7.包裹在中途被阻,托运人要求变更到站,补收或退还已收运费与发站至新到站的运费差额,不收变更手续费。
在“客杂”或“退款证明书”记事栏注明“因××线路中断,变更到站”。
8.鲜活包裹在运输途中被阻,卸车站应及时与发站联系,征求托运人处理意见。
要求返回发站或变更到站时,按上述方法处理。
托运人要求铁路处理时,卸车站应处理,处理所得款填“客杂”上交,在记事栏内注明情形,并编制客运记录写明情形,附处理单据寄送发站,处理所得款由处理站所属铁路分局收人部门汇付发站所属铁路分局收人部门。
发站凭记录和单据填写“退款证明书”退还已收运费与发站至处理站间运费差额和物品处理所得款。
记录、处理单据及收回的包裹票随“退款证明书”报告页上报。
9.组织行李、包裹绕道运输时,应在行李、包裹记事栏注明“线路中断,绕道运输被阻×日”并加盖站名戳,原车绕道时加盖列车行李员名章,到站按照实际运输里程加上被阻日数运算运到期限。
10.线路中断后承运包裹,经铁路局批准,按实际径路运算运费。
第三节事故赔偿、索赔时效及纠纷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发生旅客人身损害或急病时,站、车均应千方百计抢救。
列车须向车站移交时,旅客急病和无票人员发生损害时,开具客运记录;旅客损害时,开具旅客伤亡事故记录。
第一百零九条行李、包裹事故的立案调查和处理一样由到站办理。
行李、包裹在发站装车前全部灭失、毁损时,由发站办理。
事故立案时,车站应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行李、包裹事故记录一式三份,一份留站存查,一份调查用,一份交托运人或收货人作为提出赔偿要求书的凭证。
第一百一十条行李、包裹事故立案后,处理站应向有关站、段赶忙发出查询电报或事故查复书。
有关站段接到电报或事故查复书后应赶忙调查并在规定的时刻内答复处理站。
如不是本单位责任时,还应顺序向下一个运输环节查找。
查询电报和事故查复书应抄送铁路分局;跨铁路分局时,应抄送铁路局和有关分局;跨铁路局时,应抄送有关铁路局。
第一百一十一条行李、包裹事故通过调查能够确认是铁路运输企业需要承担责任范畴的,不论责任单位是否确定,均应先行办理赔偿。
第一百一十二条车站受理赔偿要求时,应审查赔偿要求人提出的有关资料和受偿资格。
同意赔偿要求后应在赔偿要求书收据上加盖站名戳和经办人规定的名章,交给赔偿要求人,并抄知有关单位。
第一百一十三条经确认责任不属铁路不予赔偿时,处理站应使用正式文件,讲明理由和依据,连同全部赔偿材料(赔偿要求书除外)退给赔偿要求人,抄知有关单位。
第一百一十四条行李、包裹事故案卷内应有如下内容:
l.行李、包裹票;
2.行李、包裹事故记录;
3.缺失物品清单;
4.物品所有权证明;
5.查询电报或事故查复书;
6.赔偿要求书;
7.事故结论;
8.赔偿通知书。
事故案卷一案一卷。
协议赔偿案卷储存3年,诉讼案卷储存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