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管学院经济法复习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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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管学院经济法复习题
经济法复习题
特别说明:
本答案由个人整理,仅供参考,不具权威性,若有遗漏或赘余,请大家多多担待。
(二)名词解释
1、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基本含义:
第一,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第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三,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第四,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特定的经济关系;第五,经济法属于国内法的体系。
2、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参加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我国经济法主体的主要经济义务包括:
1)遵守法律法规;
2)履行经济管理职责;3)开展合法经营;4)依法纳税;5)不侵犯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
6)其他经济义务;
3、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4、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5、公司债券:
公司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6、普通合伙企业:
一般合伙企业,合伙人均为自然人,都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组织。
7、有限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经营组织。
8、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组织。
9、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予以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其中技术信息包括化学配方、工艺流程、技术秘诀、设计图纸,经营信息包括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
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保密性、实用性的三个特征。
10、破产:
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以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的全部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并取消其民事主体法律资格的事件。
法律上有两层含义:
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一种客观状态;二是处理债务清偿事件的特定法律程序。
11、破产清算:
是指人民法院对企业宣告破产后,依法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变卖、处理和分配的活动。
12、合同:
亦称契约,是指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设立、变更、终止相互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现代社会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最基本法律形式。
13、无效合同:
是指当事人虽已订立协议,但因缺乏合同生效的条件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14、合同履行:
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地完成各自履行的义务并实现各自应享有的权利,使双方的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
15、抵押:
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而将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是抵押合同的两个主体。
(三)简述题
1、简述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及其法律调整企业是市场经济中最主要的主体,对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等组织管理关系国家应进行必要的干预。
目的在于确立企业的主体地位、法律资格及权利义务,促进企业成为“四自”的真正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等
第二,市场管理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会扰乱市场秩序,需要国家干预,加强市场管理。
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市场管理关系。
市场管理法目的在于确保公平、有序、稳定的市场环境。
市场管理关系由经济法调整,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的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
例如:
美国在1890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
第三,宏观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宏观调控是国家对国民经济的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
市场调节是自发的、基础层次的,具有自发性、破坏性、滞后性,形成市场失灵问题。
市场失灵会影响经济总量失调和结构失衡,需要发挥“看得见的手”进行干预,宏观调控关系由经济法调整,目的在于消除市场失灵问题,如公共物品的供给不足、收入分配不公、成本外部化、国民经济总量的平衡等问题。
如税法、环境保护法、土地法、计划法等。
第四、社会保障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如自然、社会、市场等,劳动者遇到风险后其基本的生活应该得到保障,如城乡低保制度、社会优抚等。
社会保障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这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充分利用合理开发劳动力资源,调动其积极性,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如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保险法、优抚安置法等。
2、简述我国经济法主体主要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经济权利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我国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权利包括:
1)经济职权:
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进行经济管理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它包括决策权、命令权、禁止权、许可权、批准权、撤销权、免除权、审核权、确认权、协调权和监督权等。
2)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者对其财产依法享有的独立支配权,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占有权:
财产所有者对其财产加以控制的权利。
使用权:
对财产根据性能加以利用的权利。
收益权:
通过利用获得一定利益的权利;处分权:
对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决定其命运的权利。
这四项权能是可以分离,处分权是财产所有权的核心。
3)经营管理权:
经营管理权是指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企业对其拥有或控制的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的权利,它主要包括经营方式选择权、生产经营决策、物资采购权、产品销售权、人事劳动权、资金支配权、物资管理权等。
4)请求权(救济权):
主要包括要求赔偿权、请求调解权、申请仲裁权、经济诉讼权。
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参加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我国经济法主体的主要经济义务包括:
1)遵守法律法规;2)履行经济管理职责;3)开展合法经营;
4)依法纳税;5)不侵犯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6)其他经济义务;
3、简述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与联系;
(一)区别
(1)、发起人人数不同有:
1-50人;股:
2-200人;
(2)、最低注册资本不同有:
一般3万元,一人为10万元;股:
500万元;
(3)、设立方式不同有:
发起;股:
募集或发起;
(4)、信息公开不同有:
对内,程度低;股:
对内对外均公开,程度高;
(5)、资本的划分不同有:
不等额;股:
等额;
(6)、筹集资金的渠道不同有:
发行债券;股份:
可发行债券和股票;
(7)、设立程序不同有:
简单;股:
复杂;
(8)、债券发行的条件不同有:
6000万元;股:
3000万元;
(9)、审批不同有:
不必审批;股:
必须审批;
(10)、董事会的人数不同有:
3-13人;股:
5-19人;
(11)、股权转让限制有:
受限制;股:
不限制,自由转让。
(12)、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程度有:
分离程度较低;股:
分离程度较高。
(二)联系
(1)、二者均是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
(2)公司和股东均负有限责任;(3)、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4)、均应依法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5)、组织机构的职权基本相同;
4、简述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1)净资产最低限额的要求:
有限公司不少于6000万元,股份公司不少于3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净资产额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的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资金投向符合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另外,如果存在上次债券未募足或对已发行的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也不能批准发行债券。
5、简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的证券法于2005年10月7日经十届人大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施行。
根据该法公司股票上市应具备以下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在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向社会发行的比例为15%以上;
(4)、公司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无虚假记载;
6、简述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我国对合伙企业的设立采取准则主义,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依法登记设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两个以上合伙人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限制:
(1)、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特殊身份的人不能成为合伙人(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等)
(二)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1合伙协议是规范合伙人行为,确定各合伙人之间权利与义务以及合伙关系存在的基础。
2、内容(10点)
(1)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企业的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6)企业事务的执行;(7)入伙和退伙;(8)企业的解散与清算;(9)违约责任;(10)合伙人争议解决方式;
3、对合伙协议的要求
(1)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有效;
(2)修改或补充须全体合伙人同意;
(3)内容不得违背合伙企业法的强制性规定;
(三)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1)合伙人出资方式多样;
(2)合伙企业无最低资本金的限额;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合伙企业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管理规定》,不得出现公司、股份等字样,应注明为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的必要条件:
这是每个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
7、简述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设立的条件:
对个人独资企业国家也采取准则主义,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依法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为中国公民。
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国家采取准则主义,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依法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对投资人的限制
(1)一个自然人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中国公民(4)非特殊身份的人(公务员、警察、司法人员等)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应符合《企业名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得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字样,如股份、公司、有限等;企业组织形式可采用场、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无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可采取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方式,但投资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无论何种类型的企业,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都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
个人独资企业也不例外。
五、有从业人员:
法律上无明确规定,企业视经营业务开展情况而定。
8、简述企业破产财产的构成。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
(2)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如取得的股息、红利等)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如无形财产)
(4)超过担保数额的担保财产。
9、简述企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1)支付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
(2)支付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缴纳破产人所欠的国家税款;
(4)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性质不同的债权按顺序清偿,性质相同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10、简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合同法律制度之中的总的指导思想,是订立合同和解决纠纷的准则。
(一)平等的原则:
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二)自愿的原则: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权依法决定订立合同的有关事宜,如缔约与解约、缔约内容、合同形式、争议解决方式等。
(三)公平的原则:
是指在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应当做到合情合理,主要是权利与义务对等、合理承担责任和风险。
(四)诚信的原则:
即诚实守信,指当事人应以善良的心理状态、维持双方利益以及当事人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五)合法与公序良俗的原则:
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1、简述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
作为合同必须具有一些共同的基本条款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合同的主体,必须要列明。
(二)标的:
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如实物、货币、智力成果等。
合同的标的必须明确、具体、肯定。
(三)数量:
用计量单位和数字来确定标的尺度、决定权利义务大小。
数量要清楚,单位要明确。
(四)质量:
是标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具体特征,如品种、规格、型号、标准、技术要求等,标的的质量应尽量明确、详细、具体。
(五)价款或者报酬:
合同一方得到对方商品支付的货款或者得到服务支付的费用。
(六)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是指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的交货、付款和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时间。
期限应明确、具体。
履行的地点是指当事人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的场所。
履行的方式(付货方式、运输方式、结算方式)
(七)违约责任:
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如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一般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
12、简述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同生效的条件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要发生法律效力所应具备的法定条件。
(一)主体合格
适格性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自然人:
要求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
(1)完全民事行为人有效合同
(2)限制性民事行为人效力待定合同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效合同
2、法人和其他组织:
应在其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内订立合同。
自然人或法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二)意思表示真实:
订立合同完全出于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不存在受威胁、胁迫等其他因素的强迫而为。
否则,为无效合同或者为可撤销合同。
(三)内容合法1、合同的标的物符合法律的规定;(非毒品、文物、枪支等)
2、合同的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1)危害国家公共秩序的行为;如以从事犯罪或者帮助犯罪行为作为内容的合同、规避课税的合同等。
(2)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如约定断绝父子关系的合同、婚姻关系中违约金约款等。
(3)违反性道德的行为;如对婚外同居人作出的赠与合同等。
(4)非法射幸合同,如赌博合同等。
(5)违反人格和人格尊重的行为,如以债务人人身为抵押的约款、规定企业有权对顾客或者雇员搜查身体的合同条款等。
(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如限制职业自由选择的条款、行业自律价等。
(7)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如制造拍卖或招标中的串通行为、以贿赂方法诱使对方的雇员或者代理人与自己订立的合同的等。
(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如利用欺诈性的交易方法致消费者重大损害等。
(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如规定“工伤概不负责”及“女雇员一旦结婚立即辞退等合同。
(10)营业中的暴利行为。
(四)合同的形式和程序合法:
有些合同是要式合同,须采取书面的形式或者要经批准、登记才能生效。
13、简述无效合同的确认与处理;
1、确认机关: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
2、确认依据:
依法确认,依据合同生效的四个条件和无效合同的种类,确认合同有效还是无效。
3、无效合同的处理
(1)合同履行的处理:
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合同尚未履行,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终止履行。
(2)财产后果的处理
A、返还财产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充。
分为单方返还和双方返还。
B、赔偿损失:
如果合同无效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的,有过错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在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C、追缴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追缴财产是对当事人故意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所采取的一种惩罚手段,它建立在当事人故意违法的基础之上。
14、简述无效合同的种类;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无效: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如合办企业时对个人股的高估而对集体、国家股的低估;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如在招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压低标价;在买卖中,双方抬高货物的价格,以获取好处或回扣等。
(3)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两项免责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15、简述合同的违约责任种类(不确定答案)
案例题
一、分析第一章课后案例2,回答以下问题:
(1)分析饮料厂与总部、饮料厂与西北销售部、饮料厂与火车站之间所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2)饮料厂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一)饮料厂与销售部、总部、火车站之间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1、饮料厂与销售部之间构成的货物买卖合同经济法律关系,其中主体是饮料厂和销售部,客体是价值10万元的野刺梨饮料、10万元现金,内容是饮料厂有权要求销售部支付10万元的货款,其义务是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按期保质保量地给销售部交付价值10万元的野刺梨饮料,销售部的权利是要求饮料厂按期交付价值10万元的饮料,其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交付10万元货款。
2、饮料厂与总部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同上饮料厂与销售部之间的关系。
3、饮料厂与火车站之间构成了货物运输合同经济法律关系。
该法律关系的主体是:
饮料厂与火车站;
客体是火车站的运输行为及饮料厂给付的运输费用;
内容是饮料厂与火车站之间一旦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火车站的权利是要求饮料厂按期交付运输费用,其义务是按照合同的规定将饮料厂交付的货物保质保量地运送到目的地,饮料厂的义务与权利刚好与火车站相反。
(二)饮料厂起诉销售部的请求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而起诉总部的请求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根据我国经济法的规定,经济法主体基于某种法律事实形成一定的经济法律关系后,经济法主体的双方将享有一定的经济权利并承担一定的经济义务,而且要切实履行自己的经济义务,如果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自己的经济义务,就是侵犯了另一经济法主体经济权利的行为,是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将会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支持其诉讼请求,而对有过错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在本案中,饮料厂、销售部、总部均为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独立承担其民事责任。
在饮料厂与销售部之间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中,饮料厂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其仅对销售部供货2.1万元,因此,饮料厂是有过错的,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而且销售部可以提起反诉,要求饮料厂履行合同的义务,承担由于其迟延履行给销售部带来的经济损失。
在饮料厂与总部之间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中,总部完全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给饮料厂按期交付货款36.62万元,因此,总部是有过错方,饮料厂的起诉总部的请求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可判决总部交付36.62万元的货款迟延付款的利息和诉讼费用。
二见第三章、四章作业案例题
三2009年1月,甲、乙、丙共同出资15万元设立一家水果店,该店取名为“满意水果店”,三人的出资比例为4:
3:
3,合伙协议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损益,同时约定甲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但签订2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
2009年7月的一天,丙外出,甲和果农丁订立了价值3万元的一份水果购销合同。
后因水果店流动资金不足,甲决定向银行贷款5万元,贷款期限为3个月。
银行要求提供抵押,甲以水果店所有的一辆“尼桑”货车作抵押,但未办理登记。
丙回来后,不承认甲代表企业与果农丁订立的合同,原因是未经过他的同意,拒绝向丁支付果款。
丁无奈,将该水果店起诉到当地人民法院。
到2009年11月因水果店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
经查:
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水果店的1万元债务,水果店除欠银行5万元和丁3万元的果款以外,尚欠庚的债务1万元、己的债务1万元,水果店的财产价值仅值5万元。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假设丁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债务,应以谁为被告?
为什么?
(2)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丙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3)该合伙企业与银行所签订的抵押合同效力如何?
为什么?
(4)假设乙、丙以甲免除戊的债务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为由主张无效,是否成立?
为什么?
(5)假设银行、丁、庚、己同时向水果店要求偿还债务,水果店的财产应如何清偿?
(6)假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丁、庚、己向法院起诉后债权未得到全部满足,能否要求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清偿?
合伙人内部如何分担?
法律分析:
(1)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可以甲为被告,要求甲代表合伙企业承担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也可以甲、乙、丙三人作为共同被告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理由是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每一个合伙人均应对企业的债务总体负责。
(2)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丙的主张是不成立的。
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善意的第三人。
果农丁是不知情善意的第三人。
所以,甲代表合伙企业与果农丁订立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企业应偿还所欠丁的果款,丙的主张是不成立的。
(3)合伙企业与银行订立的抵押合同是无效合同,银行不能行使抵押权。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车辆、土地使用权、房产等财产的抵押必须要到相关部门登记才能有效。
尽管银行不能行使抵押权,但双方的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成立的,银行可以请求执行合伙企业的财产以满足自己的债权。
(4)乙、丙的主张是成立的。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否则该行为无效,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
甲未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擅自免除戊对合伙企业的1万元债务是无效的,应予以追回,如果不能追回,给企业造成损失,合伙人可从甲个人财产中补偿。
(5)水果店应以其全部剩余财产公平的分配给每一个债权人。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财产总计为6万元,而它的债务为10万元(丁的3万元、银行5万元、庚1万元、己1万元),各债权人均有权获得合伙企业的财产,按照财产清偿顺序,他们从合伙企业分得的财产分别是丁1.8万元、银行3万元、庚0.6万元、己0.6万元。
(6)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对未满足的债权可以向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追偿。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每一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均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总体负责。
合伙人内部按出资比例承担,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内部合伙人之间合伙损益的分配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按比例承担;无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合伙人平均分配损益。
该合伙企业有约定的比例,甲、乙、丙三人对合伙企业的4万元债务应按当初约定的比例4:
3:
3承担,三人分别以个人财产承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