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锡锭交收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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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锡锭交收办法暂行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锡锭交收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锡产业实体经济,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锡锭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文件《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交易所市场内进行交易的锡锭商品的现货交收业务按本办法执行,交易所、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指定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锡锭电子交易合同提供现货交收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

第四条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按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示范)规定将商品交付指定仓库保管后,由指定仓库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开具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的电子权属凭证。

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所对应的锡锭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第五条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生成的电子提货单中的提货码加相关提货证明到指定仓库提取。

第六条指定生产企业是指由交易所认可的、能够生产符合《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锡锭现货电子交易合同(暂行)》规定锡锭产品的生产企业;

第七条允许交收品牌是指由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经交易所公示的允许进行实物交收的锡锭品牌或商标。

锡锭允许交收品牌详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锡锭指定生产企业、允许交收品牌及差价》,参见交易所公告。

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允许交收品牌的锡锭才能用于交易所的实物交收。

第八条申报锡锭现货交收申报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锡锭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申报卖交收的交易商应持有有效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卖方交易商的交收申报需经交易所确认且交收申报的数量不得高于其持有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标注的货物数量之和。

第二章锡锭电子《仓库存货凭证》的生成与注销

第九条指定仓库交收锡锭的入库流程

(一)入库申请

1.交易商向指定仓库发货前,应当按指定仓库要求向其提出《渤海商品交易所锡锭入库及仓库存货凭证申请单》(参见附件一)。

申请单里应注明生产企业、品牌、牌号、质量证明书的批次编号、拟入数量(产品包含多捆的,应注明每捆的批次编号、牌号和数量)、发货单位、入库起始时间、以及入库运输方式等相关内容,并加盖交易商单位公章发送至仓库(或扫描件、传真件)。

2.仓库审查交易商的入库申请,并根据实际库容情况和交易商意愿,在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交易商的入库申请,并指定入库时间。

(二)货物入库

1.经批准的入库申请,交易商应按照仓库通知的发货时间、放货指令向指定仓库发货。

因故未能按时发货入库的交易商的入库申请将被自动取消,如需继续办理入库,需要重新向仓库提交入库申请。

2.交易商申请入库的商品必须满足《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锡锭现货电子交易合同(暂行)》规定的质量要求,并附有锡锭生产厂家或交易所公示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的批次编号应与对应实物的批次编号相一致。

质量证明书为原件的,可直接提供原件;质量证明书为复印件的,卖方交易商需在质量证明书上签署“此质量证明书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卖方交易商鲜章。

3.货物运抵仓库后,仓库按规定对到货进行验核,验收的实物应符合以下条件:

(1)提供的质量证明书的批次编号应与对应实物的批次编号相一致;

(2)到库实物为捆装,包装须为捆装,钢带、尼龙或聚酯打包带捆扎;

(3)到库实物为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允许交收品牌的商品;

(4)符合《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锡锭现货电子交易合同(暂行)》规定的锡锭。

4.货主按照仓库要求办理货物入库后,凡符合以上验核条件的货物方可生成交易所电子《仓库存货凭证》。

5.货物到库验收时,货主应当到仓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仓库验收结果。

6.按照具体仓库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的仓储手续,缴纳相关费用。

仓库相关收费标准详见交易所公告。

第一十条电子《仓库存货凭证》的生成与注销

(一)生成

1.交易商货物入指定仓库后,在电子交收系统中上传《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锡锭现货电子交易合同(暂行)》规定的质量证明书并填写相关货主信息,申请并提交交易所规定格式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仓库根据实际入库货物及质量证明书对交易商在电子交收系统中申请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进行核对,核对后提交交易所登记确认;经交易所登记确认后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方可生效,对应的锡锭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2.已在库锡锭需按规定格式填写《渤海商品交易所锡锭入库及仓库存货凭证申请单》(参见附件一)并加盖交易商单位鲜章发送至相应指定仓库后,方可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上申请用于锡锭交收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

3.生成同一电子《仓库存货凭证》的货物,必须是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牌、同一牌号的锡锭。

4.电子《仓库存货凭证》的有效期为其申请之日起二年,有效期满自动注销;持有电子《仓库存货凭证》的交易商,可在有效期满后重新申请生成新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

(三)注销

1.交易商可向交易所申请注销其持有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方可注销。

2.交收匹配成功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在交易所将其转换为电子《仓库提货单》后,自动作废并经由交易所注销。

第三章锡锭的现货交收流程

第一十一条锡锭现货交收流程

锡锭的现货交收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将交收配对成功之日定义为D1交收日,交收配对成功之后的连续十四个工作日分别记为D2、D3、D4、…、D15交收日。

(一)交收申报

1.在D1交收日9:

00~11:

30,13:

30~16:

15,持有锡锭电子交易合同的卖方交易商和买方交易商(以下简称卖方和买方)以交易所规定的形式提出交收申报。

(1)卖方提出卖出交收申报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提交交收申报信息,包括数量、交收地点、品牌等,申报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

(2)买方提出买入交收申报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提交交收申报信息,包括数量、交收地点、品牌等,申报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若买方提交交收申报信息时某栏选择“任意”项,则视为接受卖方在电子交易合同规定范围内该栏下的任意商品。

2.D1交收日16:

00前,交易所即时将卖方和买方当日提交的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信息在电子交易系统中予以显示。

3.交收申报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将暂时被冻结,交易时间不可以转让。

交收申报撤销后,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将被解冻,交易时间可以转让。

4.D1交收日16:

15前没有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随时可以撤销,未撤销的交收申报将继续参与电子交易系统16:

15-16:

30的交收配对,期间交收申报不可以撤销

5.当日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在D1交收日16:

30后自动撤销。

(二)交收配对

1.D1交收日16:

15前的交收配对

当买方和卖方的交收申报信息(除申报数量)完全一致时,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对双方的交收申报按申报数量小的一方的数量即时成交。

交收申报未成交的部分可以在当日的16:

15之前撤销申报,成交的部分不可以撤销,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不可以转让。

2.D1交收日16:

15-16:

30的交收配对

  

(1)D1交收日16:

15时,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对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相继按“时间优先”和“实现当日交收最大化”的原则进行集中配对。

  

(2)D1交收日16:

15-16:

30,中间仓交易商对当日交收申报未配对成功的订货进行中间仓申报。

3.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交易所将“实物交收通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至该交易商的交易终端上;对于未获得交收配对的交收申报,在D1交收日16:

30后自动撤销,该交易商将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获得延期交收补偿金。

4.交收申报配对成功的买方和卖方,应按交易所有关规定交付交收货物价值(按当日结算价计算)的20%作为交收保证金,同时交易所清退其相应电子交易合同订货保证金。

(三)买方提交开票信息和交款方式

  买方在D1交收日24:

00前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提交交收需求信息,内容包括开票信息、提货人信息等。

(四)卖方提交存货凭证

1.D1交收日16:

15前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

卖方必须在D2交收日10:

00前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提交符合买方申报信息的有效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并结清至D3交收日的仓储费。

2.D1交收日16:

15—16:

30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

卖方必须在D2交收日10:

00前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提交符合《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锡锭现货电子交易合同(暂行)》规定的有效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并结清至D3交收日的仓储费。

(五)买方交款

在D2交收日11:

30前买方应在自己的交易账户中备足交收配对货物对应的货款和可能最大溢短对应的货款。

交易所确认买方备齐货款后,冻结该货款。

(六)买方获取提货凭证

交易所冻结买方全部货款后,根据卖方提交的《仓库存货凭证》在D2交收日向买方开具电子《仓库提货单》。

买方凭借电子提货单中的提货码加相关提货证明到对应的指定仓库办理提货。

(七)买方提货或转存

1.买方提货

(1)买方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提货。

自行提货的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提货码到指定交收仓库提货;委托第三方提货的,除上述文件和证件外,还需携带第三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加盖交易商公章的《锡锭提货委托函》(参见附件二)。

(2)买方提货人应在D3交收日17:

00前到对应的指定仓库办理提货,费用详见交易所公告。

D3交收日17:

00后买方仍未办理提货的视为买方自愿委托仓库代为保管,且对卖方提供的货物质量无异议,D3交收日24:

00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承担。

2.买方转存

买方办理转存时,应在D3交收日17:

00前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提交转存申请,经仓库验核货物和交易所审核批准后,系统将生成对应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

D3交收日17:

00后买方仍未办理转存手续的视为买方自愿委托仓库代为保管,且对卖方提供的货物质量无异议,D3交收日24:

00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承担。

3.买方委托配送

买方可申请仓库配送,仓库配送为仓库衍生服务,由买方与仓库协商处理,相应费用参照仓库相关规定,交易所不接受配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任何质量或数量或其他纠纷处理。

(八)卖方收货款

1.买方在D2交收日17:

00前,对交收商品的质量、重量无异议,或者争议得到解决,交易所在D2交收日17:

30前将货物对应的货款划转到卖方帐户上。

2.若买方在D2交收日17:

00前对交收货物的质量、重量提出异议,可向交易所提出检验申请,待指定检验机构出具最终检验报告后,根据责任归属解决争议,交易所在争议得到解决后的次工作日24:

00前将相应的货款划转到卖方帐户上。

第一十二条增值税发票

买方在D2交收日17:

00前,对交收商品的质量、重量无异议,或者争议得到解决,卖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为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规定如下:

如D1交收日在当月22号前(含22号),卖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应于当月倒数第2个工作日17:

00前送达;如D1交收日在当月22号后,卖方在次月为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最晚于次月倒数第2工作日17:

00前送达买方;经买卖双方协商后,买卖双方协定日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

发票开出后,卖方将发票寄送给买方,同时将相关发票及邮寄存根的扫描件上传交易所发票专用邮箱(B40010@)并抄送买方,买方确认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误并通知交易所后,或买方未在卖方上传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4个工作日内(含第4个工作日)对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提出异议,交易所将在最近一个工作日内清退卖方的交收保证金。

第一十三条溢短和磅差

卖方单次锡锭交收的实物溢短及磅差要求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锡锭现货电子交易合同(暂行)》的规定。

第四章争议与违约处理

第一十四条争议处理

(一)质量争议

1.若买方对交收商品的质量有异议,应在D2交收日17:

00前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方对交收商品质量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交收锡锭有质量异议的申请。

2.买卖双方在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范围内共同确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如果买卖双方在确定质量检验机构上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交易所协助确定一家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依据。

(二)数量争议

1.若买方对交收商品的数量有异议,应在D2交收日17:

00前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方对交收商品数量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交收锡锭有数量异议的申请。

2.若买方对交收商品的数量有异议,由国家认可的计量机构进行最终重量计量;如果买卖双方在确定计量机构上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交易所协助确定一家计量机构进行重量计量。

(三)质量、重量检费用

质量、重量纠纷中的责任方承担全部检验及相关费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1.若检验结果符合《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锡锭现货电子交易合同(暂行)》规定交收标准的,买方按照相应锡锭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向卖方支付从D4交收日开始至异议解决之日的补偿费(以D1交收日结算价及争议货物的重量计算)。

2.若检验结果不符合《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锡锭现货电子交易合同(暂行)》规定交收标准的,卖方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为买方调换货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锡锭现货电子交易合同(暂行)》规定的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向买方支付从D4交收日开始至争议解决之日的补偿费(以D1交收日结算价及争议货物的重量计算);如果在3个工作日内不能调换为合格货物的,按照违约处理。

(四)发票争议

1.因买方提供错误开票信息,导致卖方重新开票的,买方须在收到发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邮戳为准)重新提供正确的开票信息,并将错误发票寄回,重新开票的来回邮费由买方承担。

2.因卖方开具错误开票,导致买方申请重新开票的,卖方须在收到买方错误发票的2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正确发票,重新开票的来回邮费由卖方承担。

3.重开增值税发票如果在22号前(含22号),卖方重新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应于当月倒数第2个工作日17:

00前送达;如重开增值税发票在22号后,卖方在次月为买方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最晚于次月倒数第2工作日17:

00前送达买方;经买卖双方协商后,买卖双方协定日期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除外。

第一十五条违约处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1.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足额支付货款的;

2.D1交收日16:

15前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卖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符合买方交收申报信息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或交付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重量不足的;

3.D1交收日16:

15-16:

30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卖方未在规定交收期限内提交符合《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锡锭现货电子交易合同(暂行)》规定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或交付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重量不足的;

4.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

5.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与交收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

(二)计算卖方交收违约商品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收违约货物数量=应交货物数量-已交货物数量

(三)计算买方交收违约金额的公式为:

买方交收违约金额=应交货款-已交货款

(四)发生交收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以书面、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五)违约处理办法

构成交收违约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商品价值或违约金额20%的违约金,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1.卖方违约的,终止卖方违约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交易所退还买方相应数额的货款。

2.买方违约的,终止买方违约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交易所退还卖方相应数量货物的《仓库提货单》及相关单据。

3.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最大违约合同部分终止交收处理,并对双方违约行为分别处以各违约部分合同价值5%的罚款,充当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第一十六条发生违约行为的交易商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

交易商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一十七条在交收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五章附则

第一十八条买卖双方经交易所批准可采用协议交收方式达成交收。

第一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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