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生态环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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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生态环境
2019年黑龙江省生态环境
监测方案
二〇一九年三月
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一)空气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13个市(地),共计57个国家网监测点位;
五大连池清泉、抚远黑瞎子岛2个国家环境质量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区域(农村)监测点位;
哈尔滨市,1个温室气体监测点位;
48个重点生态功能县(区)的48个监测点位及其它县(区)已安装空气自动站的点位。
2.监测项目
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NO2-NOX)、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能见度;哈尔滨市温室气体监测:
CO2、CH4。
3.监测时间
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
4.工作方式
国家城市空气自动站:
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委托河南鑫属实业有限公司和武汉天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家运维公司承担日常运维。
城市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地方环保部门负责,涉及站房租金、电费、网络通讯费等费用支出的,由2家运维公司承担;
区域站(农村站):
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由总站委托黑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省站”)和抚远市环境监测站承担日常运维;
温室气体监测:
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
由总站委托武汉天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日常运维。
其他空气自动站:
分别由所在地环保局或监测站负责日常运维管理工作(在所在地监测站力量薄弱情况下可委托第三方运维管理)。
5.质量保证
依据《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7-20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8-2018)、《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42号)、《环境空气自动监测O3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1620号)开展质控工作,城市站由总站委托2家运维公司承担,区域(农村)站由所属运维方承担质量保证任务。
温室气体监测按照《环境保护部国家空气监测网络质控手册-温室气体监测站》进行日常维护。
6.数据报送
各地市环境监测站需要逐月筛选并确定辖区内发生的沙尘天气。
当出现沙尘传输路径影响时,需要对沙尘天气过程期间颗粒物浓度数据符合剔除条件的城市要按《受沙尘天气影响过程影响城市空气质量评价补充规定》中的统计方法确定起始时间和结束时间,收集整理佐证沙尘天气过程发生的其他相关资料,形成报送材料并于当月25日前报送给省站大气室邮箱530652427@。
无沙尘传输路径影响的月份,无需报送材料。
国家城市空气自动站:
以VPN方式报送实时数据。
2家运维公司于每日12时前通过国家空气质量监测联网管理平台审核并报送前一日的小时数据;
区域站(农村站):
以VPN方式报送实时数据。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于每月10日前(含10日)报送上月审核监测数据的小时值和日均值;
温室气体监测: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于每月10日前通过邮箱报送审核小时数据;
其他空气自动站:
以VPN方式报送实时数据。
地方建设的空气自动站联网,按照《关于报送国控点外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的通知》(总站综字〔2016〕23号)要求接入监测数据。
7.评价方法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评价6项污染物。
依据《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城市空气质量评价补充规定》(环办监测〔2016〕120号)对受沙尘天气影响进行审核及扣除工作,并作为评价、考核和排名依据。
8.监测要求
环境空气质量开展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气象五参数和能见度的24小时连续自动监测(仪器检修、标定等情况除外),有效数据率应不低于国家要求。
监测数据有效性要满足《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数据统计要求。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期间必须编制环境质量状况日报,并报送同级市(地)、县环保局及省、市(地)监测(中心)站。
省站对区域站开展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市(地)监测站负责对所辖县(区)空气自动站开展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并将检查计划报送省站。
(二)酸雨监测
1.监测范围
13个市(地)、讷河市、富锦市、同江市,共计34个点位。
2.监测项目
pH值、电导率、降水量及硫酸根、硝酸根、氟、氯、铵、钙、镁、钠、钾9种离子浓度。
3.监测时间
每天上午9:
00到第二天上午9:
00为一个采样监测周期。
4.工作方式
酸雨监测为地方事权,中央财政补助部分运行经费。
由监测点位所属城市的监测(中心)站负责开展监测。
5.质量保证
执行《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165-2004)。
省站加强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查与监测技术培训。
6.数据报送
按酸雨例行监测数据格式和方式报送监测数据(省站邮箱hlj_emcs@或QQ在线文件),每月5日前(含5日,遇周末顺延)报送上月监测数据。
2020年1月5日前报送2019年全年监测数据。
(三)环境空气质量预报
1.预报范围
省站开展全省范围空气质量形势预报,哈尔滨市环境监测站开展哈尔滨市空气质量预报。
全省范围空气质量预报按照西北、西南、东北、东南四个省内区域预报,其中西北部包括大兴安岭、黑河、伊春等城市大部分辖区,东北部包括佳木斯、鹤岗、七台河、双鸭山等城市大部分辖区,西南部包括齐齐哈尔、大庆、哈尔滨、绥化等城市大部分辖区,东南部包括牡丹江、鸡西等城市大部分辖区。
2.预报内容
(1)省级
省站预报内容主要为未来3天省域内分区空气质量形势预报,内容包括空气质量级别范围、首要污染物。
重污染期等特殊时段发布加密频次的预测专报。
2019年底前,实现以城市为单位的7天预报能力。
(2)重点城市
哈尔滨市环境监测站预报内容包括哈尔滨市未来3天城市空气质量级别范围、AQI范围和首要污染物。
3.预报发布
省站和哈尔滨市环境监测站于每日下午15:
00前,在全国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系统、省环保厅及市环保局门户网站发布信息。
4.预报会商
省站和哈尔滨市环境监测站适时开展重污染过程、重大活动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等预报联合会商,为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提供预报技术支持。
5.预报评估
省站配合东北区域中心每月开展省域24小时污染形势预报准确率评估。
二、水环境质量监测
(四)地表水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全省133个国、省控地表水监测断面(点位)。
2.监测项目
(1)现场监测项目
河流断面现场监测项目为水温、pH值、溶解氧和电导率。
湖库点位现场监测项目为水温、pH值、溶解氧、电导率和透明度。
(2)实验室分析项目
河流断面实验室分析项目为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和粪大肠菌群。
湖库点位实验室分析项目为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叶绿素a和粪大肠菌群。
3.监测时间
例行监测断面每月10日前完成所有断面的采样、送样工作,18日前,完成实验室分析工作(法定节假日可顺延)。
采测分离断面按照总站相关管理办法要求完成相应采样及实验室分析工作。
4.工作方式
全省61个地表水考核断面按照采测分离的要求进行监测,属地站要加强对第三方采样公司的业务指导和质控监督,有条件情况下应开展同步监测,监测项目按照《黑龙江省国家地表水采测分离断面同步监测项目优化方案》要求执行,以满足水质量预警管理按要求。
其他国、省控地表水监测断面均由原监测单位按照原有方式进行监测。
国家考核断面为国家事权,由中央财政保障经费,由总站统一运行管理。
其他类型断面由市(地)环境监测(中心)站、三江站和肇源站开展相关监测工作,并按原有模式报送相关监测结果。
市(地)环境监测(中心)站、三江站和肇源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中规定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进行监测,确保数据准确、可比。
5.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市(地)环境监测(中心)站、三江站和肇源站,要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开展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
6.数据报送
按照采测分离方式开展监测断面的监测数据,承担实验室分析任务的分析测站按照总站相关要求,通过国家考核断面样品采集保存与交接管理系统向总站上报监测分析结果,实行数据直报(法定节假日可顺延)。
例行监测断面(133个国省控断面)于每月18日前通过省站综合业务管理平台上报数据。
监测数据填报和修约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修约处理规则》(总站水字〔2018〕87号)。
采用采测分离模式监测的断面出现水质异常,处置程序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管理办法》;其他类型断面参照执行。
地市级环保局及监测站需按照总站相关管理办法时间要求配合省站完成数据质询材料上报工作,改革完成后工作进行方式另行通知。
(五)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1.监测范围
2019年纳入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网的水质自动监测站点(51个)。
2.监测项目
监测项目为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站配备的监测指标,主要包括五参数(水温、pH值、溶解氧、电导率和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
湖库断面龙王庙、知一桥和档壁镇等继续监测总磷和总氮、叶绿素a、藻密度指标;河流断面肇源、同江、江心岛等继续监测VOCs,黑河、同江、乌苏镇和江心岛等继续监测生物毒性指标。
3.监测频次
执行《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每4小时监测一次。
根据需要可调整至1小时一次。
4.工作方式
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为国家事权,运行经费由中央财政保障。
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由总站统一运维管理,其中国界河流(湖泊)水站的日常运行工作委托我省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实施,其余水站的整体运维与国界河流(湖泊)水站的维护维修工作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
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地方环保部门负责,涉及站房租金、电费、网络通讯费等费用支出的,根据预算安排由地方环保部门或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
5.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工作执行《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915-2017)、《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总站水字〔2007〕182号)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
省站将不定期开展水质自动站的巡查工作。
6.数据报送
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实时自动上传至总站数据平台-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综合监管平台。
7.数据审核与共享
市(地)环境监测(中心)站、三江站和肇源站每日配合省站完成数据审核。
如出现异常数据,由相关地市站于当日12时前提供佐证材料。
每月7日在黑龙江省水站工作群中下载上个月各站点数据。
(六)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13个市(地)的35个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63个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68个(见附件1)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2.监测项目
(1)地表水水源地
①常规监测: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并统计当月各水源地的总取水量。
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②水质全分析: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109项。
(2)地下水水源地
①常规监测: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23项(2019年3月起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常规指标的39项指标),并统计当月总取水量。
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②水质全分析: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93项。
3.监测频次
(1)常规监测
①地级及以上城市
每月1~10日采样监测一次,由所在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监测机构承担。
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②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地表水水源地每季度第一个月1~10日采样一次,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一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
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2)水质全分析
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年6~7月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县级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两年(偶数年)开展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4.工作方式
地级及以上城市、县级城镇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为地方事权,地方保障工作经费。
由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数据报送省站。
5.数据报送
(1)常规监测数据
地级及以上城市
各地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对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并对最后上报省站的数据质量负责。
数据审核无误后每月20日前通过“环境监测综合业务管理平台”软件报送省站。
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各地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汇总行政区域内所有县级城镇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结果。
于3月、6月、9月和12月25日前,向省站“环境监测综合业务管理平台”报送地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季度数据;于6月和12月25日前,向省站“环境监测综合业务管理平台”报送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的水质监测数据。
(2)全分析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
地市和县级全分析监测上报内容包括:
全分析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统计未检出项目数、未监测项目数、未监测原因、达标项目数、超标项目、超标倍数和超标原因分析)。
不能完成全分析的环境监测站须提前1个月报送说明材料。
监测数据上报文件类型采用Excel文件;评价报告和说明材料采用Word文件上报。
2019年9月15日前数据报送到“环境监测综合业务管理平台”,评价报告和说明材料报送到省站综合室邮箱。
①地级以上城市
各地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对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并对最后上报省站的数据质量负责。
②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各地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汇总辖区内所有县级城镇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结果。
对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并对最后上报省站的数据质量负责。
(3)数据填报格式
监测数据填报和修约参照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修约处理规则》(总站水字〔2018〕87号)。
若监测断面水质异常,需组织核查,并向总站报送超标原因分析。
报送取水量时,水源地当月未取水填写“0”,并注明原因(如备用水源地等);未获得取水量信息填写“-1”。
若地市级在用水源地当月未监测,则该水源地数据行填“-1”,并以函件的形式向省站报送说明;若地市级在用水源地计划停用,需向生态环境厅报送申请且收到同意回复抄送省站后方可停止监测。
已停用不再报送监测数据的县级水源地、新启用开始报送监测数据的县级水源地及在用需信息修正的县级水源地(如水源地类型等),均需以函件的形式向生态环境厅报送说明并抄送省站。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七)省级河(湖)长制管理断面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黑龙江省省级河(湖)长管辖的水体中设置69个监测断面(见附件2),其中原国控考核断面37个、国控断面10个、省控断面2个,新增河(湖)长制监测断面20个(新增断面中4个断面为水利部门监测)。
2.监测项目等均同地表水水质监测。
(八)地表水生物监测
1.监测范围
生物多样性监测:
省内9条河流4个湖库的共计37个断面,以及背景断面和各监测站自选断面。
2.监测项目
着生藻类、底栖动物、浮游植物和浮游动物(底栖监测以定性监测为主,藻类定性定量)。
3.监测时间
6月下旬和9月上旬采样。
4.工作方式
地表水生物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保障经费。
由省站组织各相关单位开展监测。
5.质量保证
每次监测需要选择一个断面或采样点进行平行采样,并将样品前处理后保存,由指定的实验室统一鉴定。
6.数据报送
监测数据格式参照《松花江流域水生生物试点监测方法汇编》的要求,监测报告格式参照《流域水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技术指南(试行)》的要求,报送省站综合业务管理平台。
报送时间为开展监测工作后的1个月之内,在2019年10月20日前报送完毕。
(九)流域生态补偿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讷谟尔河流域的山口水库下、团结村上、解放窝棚、灰鹤湿地和吴家烧锅断面;倭肯河流域的北兴二十二连、长兴村桥、西长发、安兴水库、团山子大桥和倭肯河口内断面;呼兰河流域的鸡岭大桥、双河渠首、前曲家、大成玉、双榆村、林河村、国道111大桥、呼口村、王家大院、沿伦村、省道304大桥、朝鲜屯、傅家窝棚、四方山农场和里木镇北断面;穆棱河流域的桦树河林场、碱厂、东风村、核心村、杨岗镇和穆林河口内断面。
2.监测项目
化学需氧量和氨氮。
3.监测时间
每月监测一次(结冰期和化冰期受采样条件限制可不监测,每年至少开展10次)。
4.工作方式
流域补偿监测为省级事权,省级财政保障经费。
由省生态环境厅环境监测处组织各相关单位开展监测。
5.质量保证
每次监测需要选择一个断面或采样点进行平行采样,并将样品前处理后保存,由指定的实验室统一鉴定。
6.数据报送
完成监测工作后的1个月之内以监测报告格式报送省生态环境厅水环境管理处、环境监测处和规划财务处。
三、土壤环境监测
(十)土壤环境例行监测
1.监测范围
737个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基础点(具体点位详见《2019年黑龙江省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要求》)。
2.监测项目
0~20cm表层土壤样品,监测指标如下:
(1)土壤理化指标
土壤pH、阳离子交换量和有机质含量。
(2)无机污染物
砷、镉、铬、铜、汞、镍、铅、锌等8种元素的全量。
(3)有机污染物
有机氯农药(六六六和滴滴涕);
多环芳烃【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a)蒽、䓛、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苯(1,2,3-c,d)芘、二苯并(a,h)蒽和苯并(g,h,i)苝】。
3.监测时间
2019年9月底前完成全部监测工作。
4.工作方式
省站组织地市监测站开展土壤样品采集、样品制备和分析测试等工作。
5.数据报送
2019年10月10日前监测数据报送省站土壤室。
2019年11月20日前质量管理报告报送省站土壤室。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内部质量控制执行总站《国家环境监测网质量体系文件》和《2019年国家网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要求》等的要求,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分别根据工作任务编写质量管理报告并上报省站。
四、生态及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十一)生态状况监测
1.省域生态环境监测
(1)监测范围:
13个市(地)。
(2)监测项目:
遥感监测项目:
生态遥感监测数据质量控制、野外核查、植被覆盖指数。
其他项目:
土壤侵蚀、水资源量、降水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
2.专题区监测
(1)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功能评价
①监测范围:
水源涵养区为方正县、木兰县、通河县、延寿县、尚志市、五常市、甘南县、伊春区、南岔区、友好区、西林区、翠峦区、新青区、美溪区、金山屯区、五营区、乌马河区、汤旺河区、带岭区、乌伊岭区、红星区、上甘岭区、嘉荫县、铁力市、东宁县、林口县、海林市、宁安市、穆棱市、爱辉区、嫩江县、逊克县、孙吴县、北安市、五大连池市、庆安县、绥棱县、加格达奇区、松岭区、新林区、呼中区、呼玛县、塔河县、漠河县。
生物多样性维护区为虎林市、密山市、绥滨县、饶河县、抚远市、同江市、富锦市。
②监测项目:
水源涵养区为水源涵养指数(根据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计算)、受保护区域面积比、林地覆盖率、草地覆盖率、水域湿地面积比、耕地和建设用地面积比、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污染源排放达标率、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水质达标率、空气质量达标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生物多样性维护区为生物丰度指数(根据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计算)、受保护区区域面积比、林地覆盖率、草地覆盖率、水域湿地面积比、耕地和建设用地面积比、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污染源排放达标率、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水质达标率、空气质量达标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2)城市生态环境评价
①监测范围:
13个市(地)市辖区。
②监测项目:
遥感监测项目:
城市热岛比例指数。
其他项目:
空气质量达标率、水质达标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化学需氧量排放强度、氨氮排放强度、二氧化硫排放强度、烟(粉)尘排放强度、氮氧化物排放强度、固体废物排放强度、总氮等其他污染物排放强度、生态用地比例、绿地覆盖率、环保投资占GDP比例、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3)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状况评价
①范围: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②监测项目:
核心区面积、自然保护区面积、自然保护区外来入侵物种数、生境质量指数、开发干扰指数。
3.工作方式
影像数据处理和解译工作由国家完成;生态遥感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工作由各市(地)环境监测(中心)站完成;植被覆盖和城市热岛指数的提取由省站完成;野外核查和其它项目中数据的收集、整理、计算由市(地)环境监测(中心)站完成。
4.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内部质量控制执行《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技术方案》和《生态遥感监测数据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要求》(总站生字〔2015〕163号)和《2017年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补充方案》(总站生字﹝2017﹞350号),由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负责统一实施。
5.数据报送
野外核查数据和报告于8月26号之前向省站报送。
其他项目数据于12月6日之前向省站报送。
(1)省域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数据
地面核查数据和地面核查报告,包括核查照片、核查点统计表和核查报告。
其他数据包括降水量、水资源量、土壤侵蚀、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2)典型生态区域或者生态专题监测和评价数据
包括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评价相关指标、城市生态环境评价相关指标、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状况相关指标。
(十二)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
1.监测范围
13个市(地)43个县(市、区)共124个村庄,必测村庄14个,选测村庄110个。
监测的县(市、区)包括哈尔滨市的木兰县、五常市、方正县、延寿县、尚志市、通河县;齐齐哈尔市的富裕县、龙江县、甘南县;牡丹江市的宁安市、海林市、穆棱市、林口县、东宁县;佳木斯市的郊区、富锦市、同江市、抚远县;大庆市的萨尔图区、龙凤区、杜蒙自治县;鸡西市的密山市、虎林市、鸡东县;双鸭山市的饶河县、宝清县、集贤县;伊春市的铁力市、嘉荫县;鹤岗市的绥滨县、萝北县;黑河市的五大连池市、北安市、逊克市、孙吴县、嫩江县;绥化市的明水县、庆安县、绥棱县;大兴安岭地区的呼玛县、漠河县、塔河县;七台河市的勃利县。
2.监测项目
(1)环境空气质量
SO2、NO2、PM10、PM2.5、CO、O3等。
工业型村庄根据具体情况,增加特征污染物项目。
(2)饮用水源地水质
地表水饮用水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