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复习资料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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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复习资料上
国际法复习资料(上)
国际法
复习资料
什么是国家:
国家就是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公共权
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国家的要素:
实质要素-具有独立文化内核的民族;形式要素-确定之领土、恒有
之人民、有效之政府、完整之主权。
国家种类:
单一和复合国;永久中立国;附庸国;被保护国;君主国和共和国;
梵蒂冈市国。
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独立权、平等权、尊严权、自卫权、管辖权、豁免权。
义务--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以侵害别国领土和主权;
不得以任何理和方法直接或间接干涉他国内政;须以和平
方式解决本国与别国争端;善意履行国 际法规范和国际条约的义务。
承认问题:
概念--承认就是国际法上一个国际主体承认另一国际主体的国际人格
的合法性,并基于此与该国建立国际法律关系。
分类--对国家的承认、对政府的承认。
对新国家的承认--附属地国家的独立;国家合并、
从一国中分离、国家解体。
原则--一国没有承认另一国的义务;承认某个“人的集合”为国际法
上的国家,需要这个“人的集合”具备国际法上国家的形式要件、承认某个“人的集合”为国际法上的国家,还需要这个“人的集合”的立国行为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果该组织不符合以上两个条件,则国际社会有不承认该组织为国家的义务。
方式--明示和默示。
法律上得承认--以法律上确定的、完整的、不可撤销的承认,事实上的
承认--在较小范围内保持两国的联系交往,可撤销。
对新政府--标准一:
是否形成有效统治;标准二:
是否履行国际义务;
实质上要决定于国家利益。
追溯力--具有追溯力,即该团体自成立以来的所有行为,国际社会都
予以承认。
国际法反对和禁止附条件的承认。
不承认--该团体不具备国际人格者的形式构成要件;该团体有违反国
际强行法的情形。
过急的承认--既存国家对一个承认要件尚不明确的“人的集合体”予
以不适时、不适当的承认,构成国际法上的过急承认。
过
急的承认有构成干涉的危险,也往往被视 为对母国尊严和主权的冒犯,属于国际法上的不法行为;情况(承认一个叛乱团体为国家;承认一个分离主义运动当局为国家)
学说--宣告说:
承认只是对一个既存国家国际人格合法性的确认或宣
告,并非事实上创设这个国际人格;构成说:
承认就是在法律上赋予一个国家合法的国际人格,未经承认,这个“国家”的合法国际人格并不存在。
原则2--过错责任,严格过错责任。
继承问题:
继承---条约的继承-割让领土割让的情形:
自愿割让买卖领土
战争后果领土割让后的条约继承:
被继承国的条约,自继承日期起,停止对所涉领土生效;继承国的条约对该领土生效,但从条约可知或另经确定该条约对该领土的适用不合条约的目的或宗旨或者根本改变实施该条约的条件者,不在此限。
条约的继承-独立
新独立国家的情形:
附属地从宗主国独立
所谓附属地,指领土在国家继承日期之前原是被继承国负责其国际关系的附属领土的继承国。
新独立国家的继承规则:
一般规则是,新独立的国家对于任何条约不仅仅因为国家在继承日期该条约对继承所涉领土有效,就有义务维持该条约对该附属地的效力,或成为该条约的当事国。
关于多边条约,新独立国家对于任何在继承日期对继承所涉领土有效的任何多边条约,可以依通知而确立其成为该条约当事国的地位,但从条约可知或另经确定该条约对新独立国家的适用不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或者根本改变实施条约的条件,不在此限。
关于双边条约,在继承日期对继承所涉领土有效地条约,在新独立国家和对方当事国明确表示同意或于两国的行为而应认为已经同意的情形下,应视为在新独立国家和其他当事国间有效。
在这种情形下,该条约自继承日期起,适用于两国的关系,但从两国协议可知或另经确定有不同意思时,不在此限。
条约的继承-合并
国家合并的情形: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联合而成为一个继承国国家合并的继承规则:
在继承日期对其中任何一个国家有效的任何条约,继续对继承国有效,但继承国和条约的其他当事国另有协议,或从条约可知或另经确定,条约对继承国的适用不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或者根本改变实施条约的条件的,不在此限。
条约的继承-分立
分立的情形:
一个国家的一部分或几部分领土分离而组成一个或一个以上国家。
分立的国家继承规则:
无论被继承国是否存在,在继承日期对被继承国全部领土有效的任何条约,继续对如此组成的每一个继承国有效;在继承日期仅对已成为一个继承国的那一部分被继承国领土有效的任何条约,只对该继承国继续有效。
但是,如果有关国家另有协议,或从条约可知或另经确定,条约对继承国的适用不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或者根本改变实施条约的条件的,不在此限。
财产的继承-割让
在一个国家将其一部分领土移交给另一个国家的情形下,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转属继承国的问题应按照两国间的协议解决,如无协议,位于国家继承所涉领土内的国家不动产,同被继承国对该领土活动有关的国家动产,皆转属继承国。
财产的继承-独立
不动产继承:
继承国获得被继承国的位于国家继承所涉领土附属地内的国家不动产,和属于附属地但位于附属地以外而在领土附属期间已成为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的不动产。
此外,被继承国的位于有关附属地以外的其他国家不动产,如果附属地曾为其创造作出贡献的,应按照附属地所作贡献比例将财产转属继承国。
动产继承:
被继承国的动产,如果同被继承国对继承所涉附属地的活动有关,而且如果属于该附属地而且在领土附属期间成为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应转属继承国,而附属地曾为其创造作出贡献的其他动产也一样。
财产的继承-合并
不动产:
除被继承国和继承国之间另有协议外,位于所涉领土内的不动产应转属继承国;动产:
与被继承国对该领土的活动有关的动产,以及被继承国的其他动产也比照不动产一样继承。
财产的继承-分立
不动产:
除有关继承国间另有协议外,国家不动产转属不动产所在地国,如果国家不动产位于国家领土以外,则按公平比例转属各继承国;动产:
与被继承国对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的动产转属有关继承国,其他动产,按照公平比例转属各继承国。
尊严权
国家元首不受侮辱和诽谤;
国家元首及外交使节在国外享受特殊待遇;国家元首及外交使节在国内外享受特殊称号;国家军舰在外国领水享受特权地位;
国家的权威标志,不应滥用,更不得加以无礼对政策的批评不构成对国家尊严的挑战
国际法产生的历史条件:
要有相应数量的国际主体存在;国际主体之间须经常、持续、频繁的发生联系。
国际主体:
主权国家,国际主体,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或民族解放运动在争取民族独立的过程中作为未来民族国家的“过渡性实体”,君主。
领土:
构成--领陆、领水、领空、底土。
领空、底土依附于领水和领陆,领水依附于领陆。
先占:
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其主权。
要件--必须国家实
行先占行为;是无主地,没有任何主权存在的土地,不能是已有主权的土地,也不能是存在主权争议的土地;先占行为的作出,必须存在先占的意思表示;必须实施有效的占有;发现不构成先占。
内水的特殊制度:
界河--一般以河流的中心线或主航道的中心线作为疆界线;沿
岸国对疆界线以内的界河部分拥有主权,构成该国的领水;河水和生物资源的利用,一般沿岸国协议解决;一般的,界河不对非沿岸国开放。
多国河流--河流经过的沿岸国各段,归各沿岸国所有,构成沿岸国的领水;原则上,不对非沿岸国开放;沿岸国对自己拥有的那段
多国河流部分不得滥用权利以影响其他沿岸国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各沿岸国可以在整条河流上自航行,不的限制。
国际河流--国际河流流经各沿岸国的河段属于各沿岸国领水。
各沿岸国对其拥有主权;沿岸国和非沿岸国的商船平时在国际河流上可以自航行;一般的,沿岸国的军舰可以在国际河流上自航行,非沿岸国的军舰则没有这个权利;一般的,沿岸国在国际河流的航运上拥有特权,即“沿岸航运权”。
湖泊和内陆海--如果被一个国家领土包围,则属于该国的领
水,该国在其上享有主权;如果被多个国家领土包围,一般沿岸国就划界和利用达成协议。
通洋运河--一般的,无论是有条约规定还是处于该国自愿,通
洋运河一般都是对全世界开放的;一般的,沿岸国有权就通过该通洋运河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征收通过费用。
主权水域各部分主权状态:
内水,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国家豁免的依据:
平等者之间没有管辖权。
登临权和紧追权的行使条件:
登临--该船从事海盗、奴隶贩卖、未经许
可的广播,该船没有国籍,该船悬挂外国国旗或无国旗,但与该军舰属同一国家。
紧追--在其主权水域有非法行为的船舶,但不得进入第三国领海,不得中断。
拒绝引渡:
强制性理--政治犯不引渡;被请求国有理确信,该引渡请求是基
于某人的种族、宗教、民族、族裔、政治见解、性别或身份等原因欲对其进行违反国际强行法的起诉或惩处,或确信该人的地位会因其中任何一项原因而受到损害;引渡理系军法范围,非普通刑法范围;被请求国以就被请求引渡理做出终审判决;请求国的判决系缺席判决;被要求引渡者曾或将要收到不人道的待遇或处罚,得不到保障;根据任何一方法律,时效已过或大赦可免于处罚。
任选性理--被引渡者为本国公民;被请求国已经决定不就作为请求
引渡原因的罪行对该人提起诉讼或该诉讼已经终止;引渡结果会导致被引渡者存在会被判处死刑的可能;引渡会导致对被引渡者的不人道结果;已有特别法庭判决或将可能受审或判决。
无主地:
住有土著部落或具有一定社会或政治组织的人群的地方就不能被认为
是无主地,因此,无主地只能是尚未为任何国家占领,或无人居住。
或土著居民尚未形成部落的地方
领土添附:
自然添附--涨滩,三角洲,废河床,新生岛屿。
人为添附--岸外筑堤,围海造田。
国际法
复习资料
什么是国家:
国家就是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公共权
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国家的要素:
实质要素-具有独立文化内核的民族;形式要素-确定之领土、恒有
之人民、有效之政府、完整之主权。
国家种类:
单一和复合国;永久中立国;附庸国;被保护国;君主国和共和国;
梵蒂冈市国。
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独立权、平等权、尊严权、自卫权、管辖权、豁免权。
义务--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以侵害别国领土和主权;
不得以任何理和方法直接或间接干涉他国内政;须以和平
方式解决本国与别国争端;善意履行国 际法规范和国际条约的义务。
承认问题:
概念--承认就是国际法上一个国际主体承认另一国际主体的国际人格
的合法性,并基于此与该国建立国际法律关系。
分类--对国家的承认、对政府的承认。
对新国家的承认--附属地国家的独立;国家合并、
从一国中分离、国家解体。
原则--一国没有承认另一国的义务;承认某个“人的集合”为国际法
上的国家,需要这个“人的集合”具备国际法上国家的形式要件、承认某个“人的集合”为国际法上的国家,还需要这个“人的集合”的立国行为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果该组织不符合以上两个条件,则国际社会有不承认该组织为国家的义务。
方式--明示和默示。
法律上得承认--以法律上确定的、完整的、不可撤销的承认,事实上的
承认--在较小范围内保持两国的联系交往,可撤销。
对新政府--标准一:
是否形成有效统治;标准二:
是否履行国际义务;
实质上要决定于国家利益。
追溯力--具有追溯力,即该团体自成立以来的所有行为,国际社会都
予以承认。
国际法反对和禁止附条件的承认。
不承认--该团体不具备国际人格者的形式构成要件;该团体有违反国
际强行法的情形。
过急的承认--既存国家对一个承认要件尚不明确的“人的集合体”予
以不适时、不适当的承认,构成国际法上的过急承认。
过
急的承认有构成干涉的危险,也往往被视 为对母国尊严和主权的冒犯,属于国际法上的不法行为;情况(承认一个叛乱团体为国家;承认一个分离主义运动当局为国家)
学说--宣告说:
承认只是对一个既存国家国际人格合法性的确认或宣
告,并非事实上创设这个国际人格;构成说:
承认就是在法律上赋予一个国家合法的国际人格,未经承认,这个“国家”的合法国际人格并不存在。
原则2--过错责任,严格过错责任。
继承问题:
继承---条约的继承-割让领土割让的情形:
自愿割让买卖领土
战争后果领土割让后的条约继承:
被继承国的条约,自继承日期起,停止对所涉领土生效;继承国的条约对该领土生效,但从条约可知或另经确定该条约对该领土的适用不合条约的目的或宗旨或者根本改变实施该条约的条件者,不在此限。
条约的继承-独立
新独立国家的情形:
附属地从宗主国独立
所谓附属地,指领土在国家继承日期之前原是被继承国负责其国际关系的附属领土的继承国。
新独立国家的继承规则:
一般规则是,新独立的国家对于任何条约不仅仅因为国家在继承日期该条约对继承所涉领土有效,就有义务维持该条约对该附属地的效力,或成为该条约的当事国。
关于多边条约,新独立国家对于任何在继承日期对继承所涉领土有效的任何多边条约,可以依通知而确立其成为该条约当事国的地位,但从条约可知或另经确定该条约对新独立国家的适用不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或者根本改变实施条约的条件,不在此限。
关于双边条约,在继承日期对继承所涉领土有效地条约,在新独立国家和对方当事国明确表示同意或于两国的行为而应认为已经同意的情形下,应视为在新独立国家和其他当事国间有效。
在这种情形下,该条约自继承日期起,适用于两国的关系,但从两国协议可知或另经确定有不同意思时,不在此限。
条约的继承-合并
国家合并的情形: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联合而成为一个继承国国家合并的继承规则:
在继承日期对其中任何一个国家有效的任何条约,继续对继承国有效,但继承国和条约的其他当事国另有协议,或从条约可知或另经确定,条约对继承国的适用不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或者根本改变实施条约的条件的,不在此限。
条约的继承-分立
分立的情形:
一个国家的一部分或几部分领土分离而组成一个或一个以上国家。
分立的国家继承规则:
无论被继承国是否存在,在继承日期对被继承国全部领土有效的任何条约,继续对如此组成的每一个继承国有效;在继承日期仅对已成为一个继承国的那一部分被继承国领土有效的任何条约,只对该继承国继续有效。
但是,如果有关国家另有协议,或从条约可知或另经确定,条约对继承国的适用不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或者根本改变实施条约的条件的,不在此限。
财产的继承-割让
在一个国家将其一部分领土移交给另一个国家的情形下,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转属继承国的问题应按照两国间的协议解决,如无协议,位于国家继承所涉领土内的国家不动产,同被继承国对该领土活动有关的国家动产,皆转属继承国。
财产的继承-独立
不动产继承:
继承国获得被继承国的位于国家继承所涉领土附属地内的国家不动产,和属于附属地但位于附属地以外而在领土附属期间已成为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的不动产。
此外,被继承国的位于有关附属地以外的其他国家不动产,如果附属地曾为其创造作出贡献的,应按照附属地所作贡献比例将财产转属继承国。
动产继承:
被继承国的动产,如果同被继承国对继承所涉附属地的活动有关,而且如果属于该附属地而且在领土附属期间成为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应转属继承国,而附属地曾为其创造作出贡献的其他动产也一样。
财产的继承-合并
不动产:
除被继承国和继承国之间另有协议外,位于所涉领土内的不动产应转属继承国;动产:
与被继承国对该领土的活动有关的动产,以及被继承国的其他动产也比照不动产一样继承。
财产的继承-分立
不动产:
除有关继承国间另有协议外,国家不动产转属不动产所在地国,如果国家不动产位于国家领土以外,则按公平比例转属各继承国;动产:
与被继承国对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的动产转属有关继承国,其他动产,按照公平比例转属各继承国。
尊严权
国家元首不受侮辱和诽谤;
国家元首及外交使节在国外享受特殊待遇;国家元首及外交使节在国内外享受特殊称号;国家军舰在外国领水享受特权地位;
国家的权威标志,不应滥用,更不得加以无礼对政策的批评不构成对国家尊严的挑战
国际法产生的历史条件:
要有相应数量的国际主体存在;国际主体之间须经常、持续、频繁的发生联系。
国际主体:
主权国家,国际主体,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或民族解放运动在争取民族独立的过程中作为未来民族国家的“过渡性实体”,君主。
领土:
构成--领陆、领水、领空、底土。
领空、底土依附于领水和领陆,领水依附于领陆。
先占:
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其主权。
要件--必须国家实
行先占行为;是无主地,没有任何主权存在的土地,不能是已有主权的土地,也不能是存在主权争议的土地;先占行为的作出,必须存在先占的意思表示;必须实施有效的占有;发现不构成先占。
内水的特殊制度:
界河--一般以河流的中心线或主航道的中心线作为疆界线;沿
岸国对疆界线以内的界河部分拥有主权,构成该国的领水;河水和生物资源的利用,一般沿岸国协议解决;一般的,界河不对非沿岸国开放。
多国河流--河流经过的沿岸国各段,归各沿岸国所有,构成沿岸国的领水;原则上,不对非沿岸国开放;沿岸国对自己拥有的那段
多国河流部分不得滥用权利以影响其他沿岸国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各沿岸国可以在整条河流上自航行,不的限制。
国际河流--国际河流流经各沿岸国的河段属于各沿岸国领水。
各沿岸国对其拥有主权;沿岸国和非沿岸国的商船平时在国际河流上可以自航行;一般的,沿岸国的军舰可以在国际河流上自航行,非沿岸国的军舰则没有这个权利;一般的,沿岸国在国际河流的航运上拥有特权,即“沿岸航运权”。
湖泊和内陆海--如果被一个国家领土包围,则属于该国的领
水,该国在其上享有主权;如果被多个国家领土包围,一般沿岸国就划界和利用达成协议。
通洋运河--一般的,无论是有条约规定还是处于该国自愿,通
洋运河一般都是对全世界开放的;一般的,沿岸国有权就通过该通洋运河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征收通过费用。
主权水域各部分主权状态:
内水,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国家豁免的依据:
平等者之间没有管辖权。
登临权和紧追权的行使条件:
登临--该船从事海盗、奴隶贩卖、未经许
可的广播,该船没有国籍,该船悬挂外国国旗或无国旗,但与该军舰属同一国家。
紧追--在其主权水域有非法行为的船舶,但不得进入第三国领海,不得中断。
拒绝引渡:
强制性理--政治犯不引渡;被请求国有理确信,该引渡请求是基
于某人的种族、宗教、民族、族裔、政治见解、性别或身份等原因欲对其进行违反国际强行法的起诉或惩处,或确信该人的地位会因其中任何一项原因而受到损害;引渡理系军法范围,非普通刑法范围;被请求国以就被请求引渡理做出终审判决;请求国的判决系缺席判决;被要求引渡者曾或将要收到不人道的待遇或处罚,得不到保障;根据任何一方法律,时效已过或大赦可免于处罚。
任选性理--被引渡者为本国公民;被请求国已经决定不就作为请求
引渡原因的罪行对该人提起诉讼或该诉讼已经终止;引渡结果会导致被引渡者存在会被判处死刑的可能;引渡会导致对被引渡者的不人道结果;已有特别法庭判决或将可能受审或判决。
无主地:
住有土著部落或具有一定社会或政治组织的人群的地方就不能被认为
是无主地,因此,无主地只能是尚未为任何国家占领,或无人居住。
或土著居民尚未形成部落的地方
领土添附:
自然添附--涨滩,三角洲,废河床,新生岛屿。
人为添附--岸外筑堤,围海造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