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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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工程招标
(工程招标投标的基本概念;招标方式的选择;招标投标程序;招标文件的组成;投标人须知;合同条件的选择)
一、工程招标投标的基本概念
工程合同通常都以招标投标方式委托和承接。
招标投标是工程合同的形成过程。
1、在这个过程中对业主来说就是招标工作,业主作为买方,被称为招标人,占据着主导地位。
他组织和领导整个招标工作:
起草招标文件;组织和安排各种会议,如标前会议、澄清会议、标后谈判;分析、评价投标文件;最终签订合同。
2、在这个过程中,对承包商来说就是投标工作。
承包商作为投标人。
在工程中,合同是影响承包商利润最主要的因素,而招标投标是获得尽可能多的利润的最好机会。
如何利用这个机会,签订一个有利的合同,是每个承包商都十分关心的问题。
3、在合同签订前,合同当事人可以利用法律赋予的平等权力,进行对等谈判,充分协商,可以自由地签订和修改合同。
4、成功的招标投标的标准
招标投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实现项目的总目标,并不仅仅是为了签订合同而招标的,也并不是为了履行一个法律程序而招标的。
一个成功的招标必须符合合同原则,具体地说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签订一份合法的合同。
(2)双方在互相了解、互相信任基础上签订合同。
(3)签订一份完备的、周密的、含义清晰的同时又是责权利关系平衡的合同,以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减少合同执行中的漏洞、争执和不确定性。
二、招标方式的选择
工程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有限招标(选择性竞争招标)、议标等,各种招标方式有其特点及适用范围。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公开媒体(如网络、报纸、电视等)公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对投标人的数量不作十分具体的限定。
2、议标。
即业主直接与一个承包商进行合同谈判,签订合同。
由于没有竞争,承包商报价较高,工程合同价格自然很高。
3、选择性竞争招标,即邀请招标,指业主根据工程的特点,有目标、有条件地选择几个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他们投标。
这是国内外经常采用的招标方式。
采用这种招标方式,业主的事务性管理工作较少,招标所用的时间较短,费用低,同时业主可以获得一个比较合理的价格。
在我国,选择性竞争招标是受到限制的。
只有在如下情形下,经批准才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的专业性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招标投标程序和主要工作
四、招标文件策划
1、招标文件的组成
通常由业主委托咨询工程师起草招标文件。
在整个工程的招标投标和施工过程中招标文件是一份最重要的文件。
按工程性质(国内或国际)、工程规模、招标方式、合同种类的不同,招标文件的内容会有很大差异。
工程施工招标文件通常包括如下几方面内容:
(1)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是指导投标人投标的文件。
(2)合同文件。
包括:
1)投标书及附件。
这里业主提供的统一格式和要求的投标书,承包商可以直接填写。
2)合同协议书格式。
它由业主拟定,是业主对将签署的合同协议书的期望和要求。
3)合同条件。
业主提出或确定的适用于本工程的合同条件文本。
通常包括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
4)合同的技术文件,如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表等。
(3)其他合同文件,如履约保函格式,预付款保函格式、业主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等。
在我国,还可能有质量保修书、廉洁协议书等。
2、业主提供的其他文件
包括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及辅助材料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建设场地勘察报告,如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资料;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由业主获得的场地内和周围自然环境的情况的资料,如毗邻场地和在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的资料、场地地表以下的设备、设施、地下管道和其他设施的资料等。
(4)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虽然由业主起草和提供,但它实质上是业主和投标人对招标阶段的工作程序安排、双方责任、工作规则(如投标要求、评标规定、无效标书条件)等所约定的“合同条件”。
投标人须知的内容通常包括:
(1)前附表。
为了使投标人对投标人须知的重要内容一目了然,前附表主要列出投标人须知中一些重要条款的条款号和主要内容,例如工程范围,招标方式、报价方式、工期要求,质量要求,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金额,踏勘现场和招标答疑会的时间和地点,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地点、评标方法等。
(2)专用词汇定义和招标工程的基本情况说明。
1)与合同条件一样,投标人须知也必须对招标文件中的一些词汇进行定义。
2)招标工程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工程范围,工程概述,投资来源,招标单位,公证单位等。
(3)招标过程的主要工作(踏勘现场、招标答疑会、开标、评标、签合同、发出开工令等)的说明,时间和地点的安排。
在招标过程中,业主有权对预定的时间表作出变更和修正,对此业主对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对投标人与业主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所使用的文字的说明。
(6)关于投标人。
1)投标人必须符合本工程要求的资质等级,通过业主的资格预审,并接到业主投标邀请书。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的要求,提供令业主满意的投标文件。
2)对联营体投标的说明。
①如若要以联营体形式来投标,应在资格预审阶段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②在投标阶段,不允许投标人相互之间组成新的联营体参加投标。
③联营体中标后,联营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业主签订合同,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④业主对联营体各方之间签订的联营承包合同主要内容、联营体的管理等的要求。
联营承包合同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必须连同投标文件一起提交业主。
3)对现场考察及投标费用的责任。
①投标人应被邀请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考察,以获取那些应由投标人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书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
投标人若认为有必要,也可经业主允许和事先安排,独自增加现场考察活动。
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②投标人及其代表必须承担在现场考察过程中,由于他们的行为以及其他原因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损坏,或费用。
业主在投标人及其代表考察过程中不负任何责任。
③在现场考察中由业主提供的关于现场及周围环境的资料和数据,仅供投标人做标时参考。
业主对投标人由此而作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不承担责任。
④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其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4)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理解负责。
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业主有权拒绝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5)每位投标人对本合同只能提交一份投标文件,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参与同一合同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
6)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对业主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投标资格。
(7)投标文件的要求。
1)投标文件组成。
2)要求投标人提供统一格式的投标文件和统一格式的电子文件。
这样方便评标工作中文本处理。
当投标人提交的书面投标文件内容与电子文件内容不一致时,以前者为准。
3)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工程量清单及其他附录、资料的要求及顺序如实填写投标书。
4)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份数的规定。
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5)投标文件的签署要求。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并由投标人正式授权人签署。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业主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
在后一种情况下,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确认。
6)投标文件必须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如果投标文件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业主有权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要求的差异,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合格的投标文件。
6)投标文件的递交规定。
①投标文件的封装要求。
通常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均应在标书内和骑页边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印章,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或副本分别封装在内层包封和一个外层包封中,并在包封上正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在内层和外层上都应注明工程名称和公开开标前不得开封的说明。
②在外层和内层包封上都应注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以便投标人被宣布迟到时,能原封退回。
在规定时间之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迅速、原封地退还投标人,并注明收到投标书的详细日期和时间。
③如果外层包封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业主将不承担标书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过早开封的投标书,业主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7)关于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①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这种修改与撤回的通知,须在投标截止期前,以书面形式送达业主。
②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对投标文件同样的规定编制、密封、印记和递交,并在封面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③在投标截止期后到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日,投标人不能修改和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8)投标报价。
1)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格体现。
其应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安装、缺陷修补、利润、税金和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等各项应有费用。
2)对工程保险,按照合同规定保险责任人,投标报价中可包含或不含此费用。
3)投标人应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述的所有工程分项的单价和合价。
对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和合价的项目,业主将认为此分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或合价之中。
4)对单价合同,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只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不作为支付和最终结算的依据。
5)合同所采用的计价方式,计价的依据、价格调整的规定等。
6)对业主供应的材料或设备的范围和计价方法的规定。
7)对投标价格算术错误的修正,以及不一致的处理规定。
8)业主通常有权接受或拒绝投标人报价的偏离或选择性报价。
对投标文件中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建议、偏离、选择性报价或其它因素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9)关于投标截止日期和投标有效期。
1)投标人须知应具体规定投标截止期。
投标人应按须知所述的地点,在投标截止期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业主。
业主将拒绝投标截止期以后递交的投标文件。
业主可以通过补充通知的方式,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则业主与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中规定的关于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2)投标有效期通常指开标至业主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后的一定时间(通常为30天)。
3)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业主可以书面函件的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期的投标人,不得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在延长期内,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0)投标保证金或保函。
1)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的方式和金额提供投标保证金(或保函)。
投标保证金通常与投标书同时递交。
对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将视为不合格投标文件,业主将予以拒绝。
2)未中标投标人的保证金,将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后一定时间内退还。
3)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署合同并按要求提供了履约保证金后予以退还。
4)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不计利息。
5)如有下列情况,将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书。
②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协议书,以及提供符合要求的履约保证金。
③投标人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④投标人有欺诈行为。
⑤由投标人须知规定的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况。
(11)投标人答辩过程,答辩参加人,对投标文件澄清的要求。
(12)开标与评标。
1)开标方式和过程。
2)无效标书的规定。
3)评标过程、评标方法和评标指标。
确定评标的指标和权重分值对整个合同的签订(承包商选择)和执行影响很大。
它反映业主的招标和合同实施战略。
实践证明,如果仅选择低价中标,又不分析报价的合理性和其它因素,工程过程中争执较多,工程合同失败的比例较高。
因为它违反公平合理原则,承包商没有合理的利润,甚至要亏损,当然不会有好的履约积极性。
所以业主越来越趋向采用综合因素评标,从报价、工期、方案、资信、管理组织等各方面因素逐项打分,综合评价,择优选择中标人。
(13)授予合同和签订合同协议书的过程和条件。
通常规定,业主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按评标规则评为最适宜的投标人。
业主不保证最低报价中标。
4.4.4合同条件的选择
合同协议书和合同条件是合同文件中最重要的部分。
在实际工程中,业主可以按照需要自己(通常委托咨询公司)起草合同协议书(包括合同条款),也可以选择标准的合同条件。
在使用标准的合同条件时,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通过专用条款对标准的文本作修改、限定或补充。
合同双方都应尽量使用标准的合同条件。
对一个工程,有时会有几个同类型的合同条件供选择,特别在国际工程中。
合同条件的选择应注意如下问题:
(1)大家从主观上都希望使用严密的、完备的合同条件。
但合同条件应该与双方的管理水平相配套。
双方的管理水平很低,却使用十分完备、周密,同时规定又十分严格的合同条件,则这种合同条件没有可执行性。
例如如果选用FIDIC合同条件,合同双方必须能够执行它的管理程序,要有相应的信息反馈速度,业主、承包商、工程师的决策过程必须很快。
否则双方都不能准确执行合同。
(2)最好选用双方都熟悉的合同条件,这样能较好地执行。
如果双方来自不同的国家,由于承包商是工程合同的具体实施者,选用合同条件时应更多地考虑承包商的因素,使用承包商熟悉的合同条件,而不能仅从业主自身的角度考虑这个问题。
在实际工程中,许多业主都选择自己熟悉的合同条件,以保证自己在工程管理中有利的地位和主动权,但结果工程都不能顺利进行。
《案例3》在国内某合资项目中,业主为英国人,承包商为中国的一个建筑公司,工程范围为一个工厂的土建施工,合同工期7个月。
业主不顾承包商的要求,坚持用ICE合同条件,而承包商在此前未承接过国际工程。
承包商从做报价开始,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一直不顺利,对自己的责任范围,对工程施工中许多问题的处理方法和程序不了解,业主代表和承包商代表之间对工程问题的处理差异很大。
最终承包商受到很大损失,许多索赔未能得到解决。
而业主的工程质量很差,工期拖延了一年多。
由于工程迟迟不能交付使用,业主不得已又委托其他承包商进场施工,对工程的整体效益产生极大的影响。
(3)尽可能使用标准的合同条件。
标准合同使管理规范化,高效率。
(4)合同条件的使用应注意到其他方面的制约。
例如我国工程估价有一整套定额和取费标准,这是与我国所采用的施工合同文本相配套的。
如果在我国工程中使用FIDIC合同条件,或在使用我国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时,业主要求对合同双方的责权利关系作重大的调整,则必须让承包商自由报价,不能使用定额和规定取费标准;而如果要求承包商按定额和取费标准计价,则不能随便修改标准的合同条件。
在我国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许多应由业主完成的工作,也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由承包商承担,但由业主承担相关费用。
例如:
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进场后需要重新检验或试验,由承包商负责,费用由业主承担;
承包商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业主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承包商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以及在实施爆破作业,在易燃、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商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保护措施费用由业主承担。
如果删去“费用由业主承担”,则表示业主要求承包商承担这些工作,并让承包商在报价中应考虑这些费用,而不要通过工程过程中的费用索赔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