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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XX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一、总则

  二、设置与规划

  

(一)设置

  

(二)规模

  (三)规划设计

  三、建设用地标准

  

(一)建设用地组成

  

(二)建设用地面积

  四、园舍建设标准

  

(一)园舍建筑组成

  

(二)园舍建筑面积

  (三)园舍用房面积

  (四)园舍建筑标准

  五、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一)总体要求

  

(二)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三)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六、教职工配备标准

  七、经费保障

  附件:

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

  2.XX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

  3.XX省城市幼儿园科学发现室配备基本标准

  4.XX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5.XX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

  6.XX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一、总则

  

(一)为全面提高我省城市幼儿园办园水平,进一步优化学龄前儿童成长环境,满足广大城市居民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城市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估城市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

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城市(含县城驻地,下同)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及有条件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应适当提高,以充分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举办的各类幼儿园。

城市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规划指标要求,其它幼儿园应参照本标准逐步改建或扩建。

  二、设置与规划

  

(一)设置

  1.幼儿园设点布局,应根据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家长接送。

  

(2)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的地段。

  (3)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

  (4)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网吧,医院,垃圾堆场,垃圾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

  (5)符合其它有关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6)应具有合理的规模和较好的社会效益。

  2.新建住宅区应规划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

原则上每5000人口的住宅小区应配建1所规模为6-8个班的幼儿园;每10000人口的住宅小区应配建1所规模为12-15个班的幼儿园。

  

(二)规模

  1.幼儿园规模应以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确定,不宜过大,以6-12个班为宜,一般不宜超过15个班。

  2.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

小班(3-4岁)25人;中班(4-5岁)30人;大班(5-6岁)35人。

有条件的可设托班(2-3岁),每班20人;亲子班(1-2岁),每班15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适当酌减。

  (三)规划设计

  1.幼儿园应独立设置,有围墙、大门和传达(警卫)室,以防止外人员和车辆随便进入。

  2.幼儿园总体规划应因地制宜,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方便使用管理,避免相互干扰,有利于人流疏散。

  3.幼儿园建筑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规划、消防、抗震、卫生等有关规定。

建筑耐火等级,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

抗震等级应与当地中小学校舍抗震设防等级相同。

幼儿园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

幼儿活动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3小时,室外活动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面积在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4.幼儿园建筑应合理组合,建筑形式和风格力求体现儿童特点。

园内绿化用地应结合使用功能、特点及建筑景观等要求,与园舍建筑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充分体现儿童化、教育化、立体化、生态化的特点。

  5.园内主要道路应根据通行和消防要求建设。

幼儿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有利于交通疏散,不宜设在交通主干道。

园门外侧必须留有缓冲地带。

  6.室外给排水、燃气、电力、通讯等管线,应根据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合理设计,污水应纳入城市系统的污水排放管道。

应按照防火规范要求设置消防栓。

用电负荷应留有余量。

室外管线应采用地下管暗设。

安全、防噪声、防火与疏散、给水与排水、采暖与通风、燃气、电气、通讯等要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三、建设用地标准

  

(一)建设用地组成

  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

新建幼儿园用地应留有足够的发展空间。

  1.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占地、四周道路、部分小型活动场地等用地。

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

  2.室外活动场地包括共用活动场地、分班活动场地。

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应小于4㎡/生。

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场地、活动器械场地、30直跑道、沙池、戏水池、种植园地及饲养区等。

其中游戏场地包括硬化场地及草地、沙土地(塑胶场地)等软场地。

分班活动场地每班不少于60㎡。

  3.绿化用地包括集中绿地、种植园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面积。

绿化用地面积基本指标应不小于2㎡/生,规划指标不小于4㎡/生。

有条件的幼儿园要扩大绿化面积,绿地率不低于35%。

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二)建设用地面积

  根据幼儿园的不同规模,其用地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标准不宜低于表1的规定指标。

  四、园舍建设标准

  

(一)园舍建筑组成

  幼儿园园舍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组成。

  1.活动及辅助用房包括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共用活动用房。

  

(1)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间(兼教师办公室)等。

每个班级应成套设置,其中活动室、寝室也可合并设置。

  

(2)共用活动用房包括多功能活动室和专用活动室。

专用活动室应根据儿童兴趣、办园特色设置。

一般应设置科学发现室和图书阅览室。

有条件的可依据实际情况设置建构教室、音乐教室、美工教室和亲子活动室等。

  2.办公及辅助用房包括行政办公用房、会议兼接待室、图书资料档案室、教研室、保健及观察室、玩教具及器材室、仓库、传达(警卫)室和教工厕所等。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网管(监控)室、晨检兼接送室。

寄宿制幼儿园应设隔离室。

  3.生活用房包括厨房(主副食加工间、烹饪间、备餐间、主副食仓库)、幼儿餐厅(也可与活动室共用)、辅助用房(开水间兼消毒间、炊事员更衣室、配电间等)。

寄宿制幼儿园应设淋浴室、洗衣房。

  

(二)园舍建筑面积

  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指标见表2。

  表2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指标

  (四)园舍建筑标准

  1.幼儿园园舍建设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必须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幼儿园园舍建设中有关标准要求见附件1。

  2.新建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必须满足各项用地指标、城市建设规划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应有适当的超前性。

  3.楼房建筑不宜超过3层,托班、小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二层以下(含二层),中班、大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办公及辅助用房所在楼层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一)总体要求

  1.应适应不同年龄儿童的生活能力、学习方式差异和行为、反应水平,充分体现儿童主动探索、自主构建的主体地位,满足保育、教育和儿童主动活动的需求,克服小学化、成人化倾向。

  2.园内应安装安保设施、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并设有易于儿童识别的标识和意外事故紧急出口和通道。

室内过道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装修及新添置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3.室内活动区域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所使用的电插座应为安全型,并安装在儿童不能触及的位置。

环境布置及所使用的物品不能有突出的尖角,儿童使用家具的边角应为圆弧形。

幼儿活动区域的窗台边不得放置幼儿可攀爬的物体。

  4.室外活动场地上的大中型运动器械应固定安装在软质地面上,器械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5.提倡幼儿园参照本标准的要求,就地取材,利用各种无毒无害、安全卫生的自然物和废旧材料自制玩教具。

幼儿园不接受生产企业的试用产品。

  6.招收特殊儿童的幼儿园,应考虑特殊儿童的需要。

特殊儿童所需要的具有医疗及康复功能的器械与玩具,应在教师指导、监护下使用。

  7.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强制性标准和规定。

  

(二)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1.玩教具按照国家《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等有关要求配备(配备目录见附件2)。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依据办园特色增配相应的玩教具和器材。

  2.室外设施设备

  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活动器械以及玩水池、玩沙池、种植园地、饲养区等场地所需设施。

沙池深为0.3-0.5,蓄水深度不超过0.3,面积大小与办园规模相适应,池中沙(不得使用工业用沙)、水应经常更换,保持清洁卫生。

活动器械包括具有攀、爬、滑、钻、荡、平衡、投掷等功能的运动器械,3岁以下儿童以配备单一功能运动器械为主。

禁止使用全封闭的滑梯和通道。

运动器械上的装饰物,不能遮挡教师和儿童的视线。

室外活动场地应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3.室内设施设备

  幼儿园应根据各类用房的不同功能,按需配备防暑、取暖和消毒设施,并安装遮光窗帘(不得使用红色)。

  

(1)活动室:

活动室内宜按教学区、活动区、生活区设置。

活动室地面以木质为宜、天花板和墙面宜进行吸音处理。

  教学区配备儿童桌椅、钢琴(或电子琴)、磁性黑板、钟表、电视机、DVD、录音机等。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配备计算机、投影仪、视频展台、数码照相机、摄像机等设备。

  活动区应根据幼儿发展的需要和认知水平选设角色游戏区、表演区、建构区、美工区、木工区、益智区、图书区、音乐区、科学区、自然观察区等,配备足够的操作材料和儿童图书,并随儿童发展水平、季节变换和教育内容及时更换。

橱柜采用开放式,其大小、高度与儿童人数、身高相适应,便于儿童自由取放。

  生活区应配备饮水、消毒设备。

每班配备保温桶、水杯柜、消毒柜等。

保温桶应具备锁定装置。

每生一杯(无毒、不易碎、耐高温),并有明显区分标记。

  活动室配备的儿童桌椅应符合《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GB/T3976-2002(见表4-1)。

儿童桌面长度应保证每位儿童占有0.50-0.55,宽度为0.35-0.50。

桌椅使用环保材质,无棱角,应与儿童身高相适宜,每班不必强求同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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