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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邹县野店遗址文化

山东邹县野店遗址文化

一、遗址概貌

遗址位于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野店村南,北距邹城市约6千米。

遗址附近十数里内群山环绕,河流交错,东南4公里许有巍巍矗立的岱南奇观—峄山,自东至北有接舆、护驾和唐口等诸山逶迤蜿蜒。

野店村北有大沙河,南临龙河,诸水自东向西汇集白马河后转注泗水。

峄山之南就是春秋古国邾国的都城遗址。

这一线也曾经是历史上通往江南的南路驿站。

几千年来地形地貌有了极大改变,野店遗址遭受历年自然冲刷和人为的大面积平整土地、开沟挖渠已改变了原有地貌,成为一个北部向南倾斜的漫坡,现存面积东西宽约700、南北长约800米,总面积约56万平方米。

遗址的古文化遗存在不同程度上也遭到破坏。

经考古专家的细心发掘,发现的文化遗存有大汶口和龙山时代的房址、灰坑、灰沟、陶窑,更有多达89座的大汶口时期墓葬(另有一座系汉代瓦棺葬),不同历史时期的石、陶、骨、角器等遗物。

遗址共设4个发掘区,I区发掘面积300平方米。

II区发掘面积约335平方米。

III区发掘面积275平方米。

IV区发掘面积为750平方米。

I区和IV区在北,II区和III区在南,中间有一条现代大路相隔。

I区位于遗址的东北部,北临古河道,与野店村隔河相望。

北部原为一河边缓坡,后因平整土地,削去最高处文化堆积,倒填古河道,致使缓坡上文化堆积深深被埋,而上部文化堆积被严重破坏。

III区位于遗址的西南部,其东部受到自汉代以来墓葬的扰乱,新石器时代文化层残存0.10米,仅在西部残存2座大汶口文化双人合葬墓的底部(M55)。

此两区基本没有研究价值。

主要遗存都集中在II区和IV区。

二、野店气候与自然环境的变迁

发掘报告主要提供了II、IV两个发掘区的地层剖面信息,据此尽可能重建当时的气候和自然环境演变过程。

遗址处于泰沂山最南端,属山地与平原交接处。

大沙河由东向西流经遗址北侧,龙河则由东向西流经遗址的南侧。

II区是西北高,IV区是东南高。

两个发掘区的接近点,正是各自西北和东南角,这里也正是遗址的高点。

II区主要受东南部龙河的影响,IV区主要受北部大沙河的影响。

遗址处于两条河之间,但又分别依大沙河的南岸和龙河的北岸为主要聚居区。

两个发掘区虽然相距不远,但两个地层剖面表现却有很大不同。

根据地层堆积,遗址早期受龙河的影响大,晚期受大沙河的影响更大。

同时不排除两河水位都高时人们会选择两发掘区之间的最高点栖息。

遗址中部地势高点由于现为一条大路而未发掘,具体情况无法确认。

II区地层堆积分四层,第六、五、二及耕土层,缺少第四、第三层。

第六层下是黄色砂质生土。

第六层黄褐色土,大汶口文化堆积。

此层夹有少量木炭屑和红烧土碎碴,质软(湿时粘,干时坚硬成块),距地表深0.4-1.15、厚0.05-0.335米。

此层分布面积较小,常被第五层墓葬打破,底部有少量墓葬露口,如M42等。

出土遗物甚少,主要为陶片。

以泥质和夹砂红陶为主,灰陶和黑皮陶的数量较少。

陶器表面主要为素面,仅有少量的凹弦纹、锥刺纹和附加堆纹等。

常见器型为鼎、钵、觚形杯、罐、壶等,鼎类器占绝大多数。

此外,还有圆锥形和椭圆锥形、铲形等鼎足,以及爪形、鸟尾形把手。

第五层深褐色粘土,大汶口文化堆积层。

此层深0.2-0.95、厚0.06-0.65米。

此层分布遍及全区,为II区主要堆积。

但此层出土器物不多,有砺石和陶片等。

以红陶为主,陶器表面以素面为主,有少数镂孔、窝纹和彩陶等装饰。

器类有钵、鼎、罐等。

部分墓葬在此层下露口并打破第六层如M28等,又在此层上部密集一些墓葬如M29、M30、M31等,这些墓均同时露出。

《报告》依据随葬器物组合和陶器型式的特点,判断它们并非同一阶段的大汶口文化遗存,由此推测II区的第五层堆积原有厚度要比现存的厚一些,只因堆积层受过严重破坏,致使一些原来在不同层位开口的墓葬而今则全在一个平面上露出。

这些墓都打破第五层,年代略晚于第五层堆积。

第二层黑褐土,周代文化堆积。

此层内夹多量的红烧土颗粒。

质地松散,深0.1-1.2、厚0.15-1.1米。

此层共有灰坑5个和一些不甚规则的灰沟。

这些灰坑和灰沟常打破第五层和第六层堆积,有的打破墓葬,如H1打破M17、M18及M401;H2打破M25、M26;H3打破M52、M29、M30、M31;Hg1打破M23;Hg2破坏M38、M39;Hg3破坏了M34;Hg4打破M35等。

第二层主要出土周代绳纹灰陶鬲、盆、罐等器。

第一层系耕土层,厚0.12-0.25米。

地层中包括汉代文化遗存,常见汉瓦、鬲腿及大量大汶口文化陶片。

II区第六层下是黄色砂质生土。

第六层黄褐色土,开始出现文化堆积。

此层夹有少量木炭屑和红烧土碎碴,底部有少量墓葬露口,如M42等。

出土遗物甚少,主要为陶片。

显然,第六层下是河床,早期水流速度较快,留下了黄沙河底。

第六层是河床露出水面以后的堆积。

主要是上游冲过来的泥土滞留于此。

最早出现在这里人,就是在这层堆积上生活的。

但是,第六层堆积只出现在探方T445,表明当时只有这个地方是适合人类栖息的。

此时,T445以东尚未露出水面。

第五层深褐色粘土,分布遍及全区,为II区主要堆积。

但此层出土器物不多,有砺石和陶片等。

以红陶为主,陶器表面以素面为主,有少数镂孔、窝纹和彩陶等装饰。

器类有钵、鼎、罐等。

部分墓葬在此层下露口并打破第六层如M28等。

但是,有一现象,在此层上部又密集存在一些墓葬如M29、M30、M31等,而这些墓均在同一平面露出。

《报告》依据随葬器物组合和陶器型式的特点,判断它们并非同一阶段的文化遗存,由此推测II区的第五层堆积原有厚度要比现存的厚一些,只因受过第二文化层即周代文化层的严重破坏,加上平整土地致使一些原来在不同层位开口的墓葬而今则全在一个平面上露出。

这些墓都打破第五层,年代略晚于第五层堆积。

在II发掘区,第五层堆积之上直接就到了第二层,属周代文化堆积。

而西北部不远处的IV发掘区的地层堆积揭示了II发掘区第四层和第三层消失的秘密。

IV发掘区没有第六层,因为那时这里也是处于水下。

从第六层到第五层,遗址逐步成陆,为人类提供了活动的空间。

但是,第五层之后,在第四层堆积的过程中,这里再次经历大洪水,结果II发掘区全部受到强烈冲刷,并再度陷于水下。

IV发掘区第四层堆积普遍存在,但第三层堆积则仅剩探方T2148和T2048北部,最南部探方三分之一部分又被第二层冲掉。

表明第三层堆积的过程中上游强降雨造成的洪水使II发掘区失去了第四层和第三层堆积的机会。

IV发掘区第五层深褐色粘土,第四层深灰土,显示这一时期气候总体趋于干旱、少雨,但是到了第三层,土质变灰黑色,土质松软,堆积时断时续,仅在少数探方内分布。

说明天气多雨,水位上升,第三层已为水下沉积相。

最北部的HG5则是第二层形成前大洪水冲刷的结果。

这在II发掘区表现为本地强降雨对地表强烈冲刷,雨水由北向南冲出多条冲沟。

这可能说明II发掘区东、南都是水,随着时间的推移,水向东、南退却,而南部出现陡坡,不再适合人类栖息。

同时,二层堆积前的本地强降雨由北向南冲出数条冲沟。

所以II区出现的缺少第三、四堆积,第五层堆积虽然出现在大体同一平面,却不属于同时期文化的现象,推测II区的第五层堆积因受第二文化层即周代文化层的严重破坏,以及平整土地的结果是错误的。

它们与周代文化层没有关系,更扯不上平整土地。

原因是大规模降雨引起的大洪水,它削掉了已经堆积的第四层文化,也使第三层也失去了堆积的机会。

抑或,第五层的深褐色粘土土质密实,即使曾经有过第三、四层堆积,也与第五层在现象上处于同一层位。

IV区未见与II区第六层相同的堆积,生土之上为第五层堆积。

第五层,深褐色粘土,大汶口文化堆积。

此层深0.45-0.80、厚0.1-0.35米。

分布范围小,仅占少数几个探方。

出土两座圆形房基(F2、F3)和零星柱洞及一些大汶口文化陶片。

以红陶的数量最多。

器多素面,其他有锥刺纹、镂孔、横道粗篮纹及彩陶等。

主要器类为钵、鼎、罐、盆、豆、缸等,以矮足钵形鼎、小镂孔圈足钵形豆等最富特点。

第四层深灰土,大汶口文化堆积。

此层质松软,深0.25-0.70、厚0.05-0.45米。

此层分布遍及全区。

出有儿童和成人墓葬32座、灰坑、残窑及方形房基等,是IV区的主要层次。

上述遗存有的灰坑打破墓葬,有的墓葬打破窑的泄灰坑,如H13打破M76;M66打破Y1的泄灰坑,现象比较复杂。

而这些遗存的口部均在第四层上部露出,有的则直接压在耕土层下,在年代上略晚于第四层。

此层出土石铲、斧、钵、纺轮等生产工具以及少量加工骨器的砺石。

以细砂褐黄陶和泥质黑陶的数量最多,灰陶比例比第五层增大。

陶器表面有56.22%是素面,其他有篮纹、小镂孔、附加堆纹等装饰,亦有极少的朱绘等。

器类有鼎、豆、鬶、罐、盆、杯等,其中常见篮纹罐形鼎或釜形鼎,鼎足多作扁凿形,带沟槽,亦有少量侧三角形带窝纹足。

第三层灰黑土,龙山文化堆积。

此层质松软,深0.30-0.40,厚0.05-0.15米。

此层堆积时断时续,仅在少数探方内分布。

有方形房基1座,灰坑5个。

其中H9打破M65,H7打破M59,H8打破H10。

此层出土残断的钵和凿等。

陶器的颜色以灰、黑为主,红陶数量相对减少。

陶器表面以素面磨光为主,又有少量凹弦纹、凸弦纹和附加堆纹。

常见器类为鼎、鬶、甗、瓮、罐、盆、豆及杯。

第二层黑褐土,周代文化堆积。

此层内含多量木炭屑,质松散,深0.07-1.02、厚0.15-0.92米。

主要分布在IV区的东部和西、北部。

有灰沟多处,其中Hg5打破第三、四层文化堆积和第三层灰坑、第四层窑及M56、M60等。

此层出土大量夹砂褐灰色粗绳纹陶鬲及甑、盆、罐等周代陶片。

第一层耕土层。

土色黄灰,厚0.05-0.25米。

北缘发掘一处汉代坑,有板瓦、筒瓦和宽平沿泥质灰陶盆等器,并有瓦棺墓一座(M90)。

IV区未见与II区第六层相同的黄褐色土堆积,说明两个发掘区早期的堆积时间和土质都不同。

II区第六层的黄褐色土堆积在前,然后才有两发掘区共同的第五层深褐色粘土的堆积。

人们先出现在II区,然后才在IV区出现。

因为前者先出现了一块可供人们栖息的土地,也许那里就生长着人类需要的食物。

当IV区出现人类时已经是大汶口文化的晚期了,第三层是龙山文化堆积,第二层时已经进入了周代。

而II区最早出现的是大汶口文化的早期和中期,其后这里就没有再出现周代之前的文化堆积。

所以,本遗址在地理上早期是同时受两条河的影响,后来两条河由于中间堆积的增加而分离,南部龙河第五层后,即大汶口文化中期以后由于河水冲刷没有留下文化层堆积直到周代。

北部大沙河在大汶口文化晚期才有人生活,直到龙山文化和周代。

由于其东部是一片浅山区,地形极为复杂,河流的汇水面积不大,没有纵深,只有在区域雨量极大时才会引发山洪,所以,遗址状态显示直到大汶口后期,这里的降雨才趋于减少。

但显然是大汶口文化的早期,最后的大洪水带来的上游泥土,为古人类提供了活动的舞台。

三、对墓葬遗存的误判

野店遗址出土墓葬共90座,其中89座均属大汶口文化墓葬,一座为汉代瓦棺墓葬。

这批墓葬主要分布在遗址的II、III、IV三个发掘区内,并以II区和IV区最为集中。

III区墓地,残存一座大汶口文化的男女双人同穴合葬墓(M55),此墓基本上被破坏殆尽,仅存残墓底。

II区墓地,共出土大汶口文化墓葬57座,其中儿童墓3座、成年双人合葬墓8座,其余46座均为成人单人墓葬。

这里墓葬比较密集,有迭压、打破关系的较多,保存完整的仅有十二座,有的墓坑和人骨架几经打破,残缺严重。

II区墓葬在已发掘的北部,可以观察到有四组墓分布,各组墓的间隔约在5米左右,而在同一墓群内又相当密集,如最东面的M37-39、M43-46、M42、M53、M54及M83等第一组墓,集中在50平方米之内。

在第一墓群的西部,除被近代水渠破坏外,下剩20平方米内保留有M1-M14等第二组墓群,其迭压、打破关系相当复杂。

在第二组西部约又5米的第三组墓,有M16-M21、M23-M30、M32、M33、M39及M40、M41等19座墓,分布在不到60平方米范围内。

另外,在II区西部距上述第三组墓群所在的IIT445约60米的IIT431内有座墓,因其间有一片未被发掘的“白地”,此三座被视为第四组。

此外,在上述第一至第三组墓群范围内,又分布着M15、M22、M31、M47-M50及M34、M35等9座规模较大、随葬器物相当丰富的大墓。

这九座墓葬之间除M48被M49打破外,其余墓葬均单独存在而作一长条形排列,保存较好。

这9座墓却较多的打破上述一至三组墓群中的部分小而浅的墓葬。

IV区墓地,共有大汶口文化墓葬31座及汉代墓1座。

M51、M62等大墓主要分布在IV区的东部。

过去在此处曾清理过1座残存的大墓,有白陶高柄杯和背壶等残器出土。

IV区西部主要为儿童和成人中的中、小型墓葬区。

这些墓葬排列比较规律,未曾发现迭压或打破现象。

在此墓地中,无论婴儿或未成年的儿童均与成年人享受同样的埋葬待遇,无特殊分布区。

野店遗址共出土墓葬90座,其中89座均属大汶口文化墓葬,一座为汉代瓦棺墓葬。

实则,把大汶口文化这批墓葬看作是墓葬属于误判。

它们原本不是墓葬,而是当时部分人类的起居之所。

无论是这些地穴的结构,还是所谓的随葬品,都不能反映出它们是墓葬,所反映的是他们原始的生活状态。

墓葬结构。

野店大汶口文化墓葬普遍有长方形土坑,就连一般婴儿及儿童亦有不太规则的长方形或椭圆形的小土坑。

他们没有瓮棺葬。

成人的竖穴土坑和二层台地穴,都是人们当时的栖息之所,就象一般的房子。

长方形土坑分为竖穴和二层台两种结构。

竖穴墓,墓璧上下基本竖直,个别的如M15、M22,墓的口部略小于底部。

这类结构的墓坑内,底部平坦,少有葬具。

二层台墓,一般多有葬具,除M51、M81的二层台为熟土(即在竖穴墓坑内,放好木椁或木棺后,在墓壁和木淳之间填入熟土)外,其余多为生土二层台(即在挖基坑时,挖成台阶式)。

二层台一般高0.30、宽0.20米左右。

其中,M49的二层台高达0.80、宽0.50米,M61,二层台高0.18、宽0.15-0.20米。

二层台,一般四面都有,而M49等刚在头端无台,只具三面二层台,较为特殊。

野店大汶口文化墓葬,以上按分布的密集成片分成墓区是对人们栖息地的误解。

每一片墓葬密集区都是在特定时期适合人类栖息的地方。

一个雨季过后,或者一场洪水过后,前人被泥沙封于地下,后来者在此重新挖穴栖息。

至于按其墓坑的规模区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也只是反映出人们对起居空间大小不同的追求偏好。

第一类墓长在1.80米以内、宽度在0.70米以下。

这类墓规模较小,随葬器物约在十件左右。

如M42、M1、M24、M33、M88及M89等34座。

第二类墓长1.80-3米左右,宽0.70-2米左右,是规模中等的墓葬。

而这类墓中的随葬器物的数量、质量往往相差较大。

如II区的M15、M22、M31等墓的随葬器物,其数量有达五十件之多的,且器类齐全(有鼎、豆、壶、鬻、觚形杯等),又有丰富的彩陶器。

又如IV区的M67、M60、M65、M66、M84及M85等中型墓,随葬鬻、镂孔高柄杯、背壶、鼎、豆、罐等十数件精美的陶器,而中型墓M81却仅出一件质地粗劣、制作粗糙的陶杯。

第三类墓长3米以上,宽在2米以上,可谓大型墓。

这类墓随葬器物普遍丰富,如II区的M47、M49,IV区的M51、M62,其随葬器物50至80件不等。

葬具就更不是那么回事了。

具有二层台结构的墓,大多有木质葬具样遗存。

这些所谓的葬具也分三种。

第一种为木结构,用原木构成,或依四面二层台或依三面二层台边垒迭成长方状木框,框底和框顶均由木头铺成,如M49先用原木铺其底部,并在其上紧贴南、北、西三面二层台内侧及墓坑的东壁,自下至上依次卧迭成框,直至与二层台高度0.80米相平。

又在木框上由十三根长3.50米的原木,以东西向依次搭放在二层台和东整边上,组成顶盖。

按残留原木朽灰测量,原木直径在0.10-0.30米左右。

第二种原木交叉卧迭放置构成“井”字形木框。

有的上、下各有用原木铺盖底和顶,部分仅有顶盖而未见底木。

这种多为熟土填筑二层台,如M81,木框长2.33、宽1.16、高0.34米。

第三种为框式原始木椁和原始木棺。

如M51内,有以长3.15-3.20米和1.70-1.75米不等的木棍交叉卧迭成第二种“井”字形木框状椁,而在框的上下未见顶盖和铺底的木头痕迹,推测这是一种框式原始木椁。

在椁内,再用较短小的木棍搭成仅可容纳一具人骨的长方形木框,这种葬具应是原始框式木椁内的原始框式木棺。

葬俗和葬式。

野店大汶口文化墓葬的方向,以东西向为主,少量为南北向,个别的有头向南的。

在II区墓地中,死者头向约在89-134度之间,IV区墓葬中有20座头向为70-120度,亦有16座为0-10度的,个别的为178度,表明IV区墓葬的头向有北向和东南向的不同。

一般来说,当时人们栖息选择都是依水流的方向,也许方向混乱时,往往是水流方向不辨时。

当然也会有例外。

这批墓葬中的婴儿或儿童墓,习惯使用残破陶器覆盖。

M61儿童的头、身部用残鼎覆盖;M82、M64死者的头、身部用残缸上下铺盖;M79,死者的头部用陶罐覆盖。

以陶器覆盖婴儿或儿童的习俗应与瓮棺葬俗有关。

这种简单的覆盖方式显示他们是极小人群活动,没有大型陶器,残卖坏陶器难寻的缘故。

葬式,野店大汶口文化墓葬的葬式以单人仰卧直肢葬为主。

又有10座成年男女双人同穴合葬墓,从保存较好的人骨鉴定结果看,均依男左女右位置陈放,这清楚地表明,他们已经迈开了走向一夫一妻制的坚定步伐。

葬俗,在IV区西部中、小型墓葬中,有14座死者手旁放置未曾加工的獐牙,但在II区及Ⅳ区东部大墓中均未发现。

在野店大汶口文化墓葬中,有9座墓随葬猪的下颚骨、肢骨或整猪,如M15的大镂孔圈足豆中及钵形鼎内各有猪蹄骨及肢骨;M34随葬大批猪下颚骨;M35随葬整猪。

这是用猪来表示财富或祭祀的随葬习俗。

此外,在M88内,随葬一付龟甲,这件加过工的腹甲后端被截平,留有截断的痕迹。

在M84的随葬陶豆的豆盘中,还遗留着鱼骨等遗物。

这显示两处的文化遗存不属于同一时代。

随葬器物。

野店大汶口文化墓葬中,共随葬器物1017件,其中生产工具78件,生活用具766件,装饰品124件,其他器物49件。

随葬器物在墓内的陈放位置比较固定。

生产工具一般放在死者腰部或身旁一侧,如铲、斧、锛等常见放在男性死者身旁及腰部;矛头等均在男性死者手边或腹前两侧,有的在头部近旁。

纺轮等大多随女性死者随葬。

这些都反映了男女生前在生产活动中的性别分工。

常见的装饰品,有玉、石、陶等质料的镯类器(或称环),大多套在死者上臂的尺、桡骨(或称手腕部)上,有的死者一手套陶镯,另一只手上套石镯,更有的死者双手套陶镯十余件。

玉环、石环及松绿石坠等,有的玉环放在男性死者两只上臂的肱骨附近,更有的女性死者头部戴一组玉石串饰。

生产工具。

野店墓葬随葬的生产工具有石、骨(角)、陶等质料,以石质为主,共78件。

石器有铲、斧、锛、刀、矛及纺轮等,骨器常见矛头、箭头、凿、锥、两端刃器、角叉,陶质的仅有纺轮一种。

主要有铲7件,斧15件,锛7件,凿2件,纺轮11件,矛头21件,箭头6件,石磨盘和石磨棒各1件。

生活用具。

野店大汶口文化随葬的生活用具,主要为陶器和骨器。

陶器。

野店大汶口文化陶器的类别有觚形杯、鼎、豆、盆、盘、鬶、盉、器座、漏器、壶、背壶、罐、尊、碗、钵、单把钵、甑、缸及杯等二十一种,其中,鼎、豆、杯等器类按其形状的不同又细分若干形别,如鼎类有釜形、罐形、钵形、盘形、壶形及带把壶形等;杯类又有高足杯、镂孔高柄杯、直杯、单耳杯、圈足杯、簋形杯、觚形杯及杯形器等;豆类也有盆形、盘形和钵形等。

在这些陶器的不同形别之间,大多有着并列相存关系,在不同时期出现,又在不同时期消失,它们之间监无演变关系,而某些陶器的型或式的差别常反映某一型别陶器的演变线索。

觚形杯62件。

鼎150件,以夹砂红褐陶和红陶为主,有部分泥质红陶,灰陶和黑陶较少。

其中釜形鼎16件、钵形鼎27件、盘形鼎10件、罐形鼎44件、壶形鼎6件、盂形鼎38件等。

豆115件,以泥质灰陶、黑皮陶为主,少量为夹细砂的灰陶和泥质红陶,部分豆类的盘和圈足接合处加细砂。

其中盆形豆9件、盘形豆72件、钵形豆34件。

还有,罐共57件。

鬶28件。

壶共23件。

镂孔高柄杯39件。

骨器。

有针、柶和梳等。

针3件。

柶5件。

梳1件。

装饰品。

装饰品的质料多样,有玉、石、骨、角、牙、陶等。

器类分笄、束发器、镯、环、坠、管等。

除陶质用手捏成外,余均磨制而成。

笄7件。

束发器4对,成对随葬。

镯40件,有石、陶等质料,出土时大多套在死者手腕或尺、桡骨部。

小环51件,以玉质为主,少量石质。

石环大者直径3.5厘米,小者1.2厘米。

坠17件。

有圆形、梯形、刀形及长条形和龟头等。

獐矛25件。

这些以墓葬形式出现的地穴,里面确实埋葬有人类的尸骨,在今天看来,就是墓葬无疑。

不过,这些所谓的“墓葬”却找不到埋葬它们的人。

在遗址内有灰坑,也有房屋,但是它们与这些墓葬都不是同一时期的遗迹。

埋在这里的人都是“自掘坟墓”。

他们自己为自己挖掘了一个地穴,平日里就居住在里面,直到最后死在里面,并由大自然以时间将他们埋葬。

从这些人的死亡状态看,大多数尸骨保存不佳,说明他们并非死亡后立即被封土埋葬,在被大自然完全将其掩埋之前,多数尸体都不同程度地遭到动物的侵扰,尸骨多显零乱,不是死亡时的原始状态。

这种长方形地穴分为竖穴和二层台两种结构。

土坑竖穴,坑壁上下基本竖直,有个别的口部略小于底部。

底部平坦。

二层台结构稍微复杂,有少量熟土二层台,其余多为生土二层台。

二层台地穴一般都环绕四面,也有个别的只具三面二层台。

具有二层台结构的地穴,大多有原木质四框围绕地穴四壁。

《报告》将其区分为三种类型。

实际只有两种,第一种,用原木依四面二层台或依三面二层台边垒迭成长方状木框,框底和框顶均由木头铺成,自下至上依次卧迭直至与二层台高度相平。

第二种原木交叉卧迭放置构成“井”字形木框。

有的上、下各有用原木铺盖底和顶,部分仅有顶盖而未见底木。

第三种并不真实存在。

《报告》把M51内仅见有草木灰等遗物推测为,“在椁内,再用较短小的木棍搭成仅可容纳一具人骨的长方形木框”,并进一步认为“这种葬具应是原始框式木椁内的原始框式木棺”。

由于M51没有设顶盖,主人死亡后处敞口状态,地穴内必然生长出各种植物,杂草和灌木,时间长了,大自然再以降尘覆盖,给发掘者造成在四壁木框内好像还有其它木质结构的错觉。

简单的长方形地穴早在贾湖时代就已经出现,野店遗址稍早时候也有不少,其后才出现由原木包围四壁的地穴式建筑。

这是长方形地穴式住所的发展的表现形式。

其它像生土与熟土二层台,还有顶盖与底铺等建筑形式的出现,也是人类追求舒适居所的表现。

二层台一个可以形成私有的台面,可以归置属于自己的日常用品,同时也更方便日常生活,方便进出。

顶盖和底铺的出现,可使主人置身于更舒适的私有空间。

但是,这种形式的建筑却成了此类建筑的终结。

因为它所能提供的起居空间太小,只适合一个人利用。

其次,它用工用料并不经济。

当人们进入更紧密的家庭生活方式时,建筑房屋就成了发展的必然结果。

当这种建筑形式再次出现时,却真正被用于墓葬,汉代时的“黄肠题凑”则是这种建筑形式的“回光返照”。

也许从汉代就误解了比他们更古老的人类死亡后这种特殊的埋葬方式。

四、灰坑、房址与墓葬属不同文化

在野店遗址,大汶口、龙山及周代等三个文化的灰坑共28个。

其中,大汶口文化灰坑17个,主要分布在Ⅳ区。

大多在第四层上部露出。

形状以圆形平底的最常见,个别亦有呈椭圆形的。

圆形灰坑中又以口小底大的袋状为主,约占总数72%,亦有少量口、底相同的筒状灰坑和口大圜底的锅底状灰坑。

圆形袋状灰坑的口径一般在0.50-0.86、底径0.68-1.04米左右,均系小型坑,深仅有0.40-0.75米,坑壁整齐,坑底平坦。

出土可复原的有篮纹罐形鼎、篮纹罐及泥质黑陶钵多件。

龙山文化灰坑6个,只在Ⅳ区发现。

有圆形袋状和圆形或椭圆形锅底状,均受周代灰坑或灰沟的严重破坏,坑内堆积为夹杂红烧土碎块的灰黑土,质松软,仅底部出土十余件陶器,有纺轮、鸟头型足鼎、夹砂黑陶带流盆、双耳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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