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机关案件管理路径选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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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检察机关案件管理路径选择

2、案管部门自身功能发挥

(1)繁琐事务性服务工作影响监督职能履行

根据高检院的指示精神,案件管理部门最主要的服务对象应当为“案件质量”。

然而,从全国各地实践情况来看,有些检察院或者因为对案管部门职能认识不足,抑或对畏于改革阻力,错误的将案件集中管理操作为集中从事院内内勤事务服务和数据管理统计。

如,有的院把案卷卷宗装订也纳入了案管部门的工作范畴;有的院把业务部门的事务性工作纳入到案管部门,比如告知、换押。

课题组认为,在目前案管部门人少活多的现状下,上述将案管部门的职能偏差的运用于为业务部门后勤服务的做法实有不妥。

诚然,案件管理部门履行管理监督职能时,不可避免的要承担一些事务性服务工作,但应限于从事对有效实施监督管理有帮助的事务性工作。

案管部门从事事务性是有效实施监督管理的载体。

为案件质量服务是案件管理部门最根本的服务内容和非常重要的职能,这也是高检院主张成立案管部门的初衷。

将精力过多分散于为业务部门从事内勤事务,势必影响案管部门为检察长和检委会提供客观公正的数据、评查考核结果,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精力,影响案管部门的核心服务职能的履行,检察业务统筹管理监督作用将大打折扣。

(2)案件管理机制有待完善

一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必定离不开一个良好的工作机制。

案件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必不可少的需要完善的案件管理体制。

因此,各地区必须结合地区实际建章立制,优化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为案件管理工作提供科学合理的制度保障。

浙江省在案件管理机制做了不少工作,为了抓好案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先后出台《关于加强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案件管理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规范性意见,对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提升案管工作规范化水平起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案件管理仍处于初期,覆盖案件管理工作全面内容的案件管理工作办法仍未出台。

浙江省不少检察机关也为制定配套的案件管理工作细则。

四、浙江检察机关案件管理路径选择

纵观浙江检察机关案件施行集中管理现状以及存在的管理、监督、服务等方面的问题,课题组从现代管理学的视角,深入探索,认为集约化管理将是浙江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的必由之路。

(一)定义

1、集约化管理

所谓集约化管理,是指通过不断的优化各种所必须的生产要素以及内设部门,整合各工艺流程,以期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标,从而取得可持续竞争优势的系统化流程。

2、检察机关案件集约化管理

检察机关案件集约化管理是指在各级检察长以及检委会的领导下,通过遵循刑事诉讼规律以及法律监督工作相关规律,设立案件管理相关机构等方法措施,优化各级检察机关内部的各类资源,通过合理安排、分工协作、风险控制以及流程改造等新型的系统化发展模式,从而达到提升执法公信力这一目标。

检察机关案件集约化管理是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合理、快速发展的重大举措之一。

3、检察机关案件集中管理与集约化管理区别

检察机关案件集中管理与集约化管理有所不同。

顾名思义,集中是相对于分散而言,而集约则相对于粗放。

集中管理只是粗放式管理和集约式管理的中间阶段,或者说是过渡阶段。

集中管理具有汇合以及聚集的意思,但是,集中管理相对于集约化管理而言,仍然缺乏现代管理的思想和理念,缺乏一个完整的要素体系。

目前,浙江检察机关绝大多数都已成立案件管理部门,实现了案件集中统一管理,随着不断规范化管理,必将从案件管理逐步提升为案件集约化管理。

(二)检察机关案件集约化管理产生背景

1、为进一步满足社会文明进步产生的推动型发展需求

社会文明不断发展进步的同时,全社会对于提高执法公信力的需求不断增加。

而检察机关作为执法办案的主体之一,其办案理念、方式方法、办案质量以及办案效率效果等都与社会的期待值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检察机关自身优化内部管理以及进一步强化自身监督显得尤为迫切。

2、为进一步满足案件总量剧增产生的集中型管理需求

量变引起质变。

当某一事物的总量发生巨大变化,其管理的方式紧接着也必然要求不断自我调整来满足这种变化。

这种数量级的变化从而成为了改变管理方式方法的重要推动力量。

全国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人数[12]

年份198519901995200020052010

人数2550005990005966247088369508041148409

上表是全国检察机关从1985年到2010年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数据,其递增趋势明显。

这些数据是全国范围,而某些地方比如杭州萧山区则增长的更为明显。

检察机关人少案多的矛盾不断显现。

如果继续采用集中管理的案件管理模式,则在不久的将来,则很难保障正确、高效的行使检察权。

3、为进一步满足由执法办案不规范问题产生的遏制型需求

全国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不同时期会出现不同的典型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这些典型时期的典型问题,出台了相关措施,加强了对检察权运行过程中的控制。

近年来,更是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

例如,出台人民监督员制度,从而加强外部监督,提升办理职务犯罪的执法公信力;出台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录音录像措施,进一步防范刑讯逼供,加强规范执法;新刑事诉讼法出台,进一步规范了检察机关执法办案。

无疑,这些举措对于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公信力,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是,措施的出台不代表实施,目前,系统化、合理化的案件监督管理体系存在某方面甚至是某些方面的空白,仍需要不断的填补。

4、为进一步满足现行案件管理模式缺陷产生的调整型需求

浙江检察机关现行的案件管理模式为集中管理,集中管理改变了传统的“纵强横弱”局面,即纵向管理强势,横向管理相对薄弱。

但是,集中管理也有缺陷,它过分强调了横向,忽视了纵向。

集中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一直以来的“各自为政”现象,“部门主义”色彩有所淡化,不仅强调部门的重要地位,也对检察工作整体进行了考量。

即便集中管理解决了传统案件管理模式的一些缺陷,又产生了新的问题。

课题组成员通过调研,有不愿透露单位的案管同行提到,“设立案管跟之前没什么区别,就是把简单问题复杂化了”。

也就是说,浙江检察机关顺应趋势设立案管中心或案管部门,有的并没有发挥设想的功能,有的甚至丢掉了传统案件管理模式下一些优秀的做法,有的只是流于形式,当然,也有的确实是发挥了其应有的功能。

究其原因,是设立的案件管理部门缺乏系统性、统筹性以及全面性的方式方法。

5、为进一步满足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特殊性产生的统筹型需求

与公安机关和法院不同,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基本上走的是流程关系,有清晰的流程线路;而公安机关和法院的内设机构则是以业务部门为主,流程只是单纯的辅助。

以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为例,走的程序主要是:

职务犯罪受理举报--立案、侦查--审查批准逮捕--审查提起公诉--出席法庭--抗诉--受理申诉、赔偿等。

公安机关以及法院的内部制约明显较少,其案件管理过程控制的需求明显大于检察机关;相反,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在集约型统筹方面的需求要明显高于法院以及公安机关。

(三)案件集约化管理的作用

案件集约化管理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是一项重大改革项目,甚至是牵一发而动全身。

因此,案件集约化管理在检察机关日常管理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就直接关系到检查管理现代化水平。

1、案件集约化管理在检察管理功能中的作用

在检察管理体系中,案件集约化管理机制占据着重要位置。

案件集约化管理的理念是,通过科学合理的构建案管平台,全面深化内部监督,从而提供优质高效的检察决策服务。

浙江检察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实现了全国检察机关统一的执法办公管理软件;但是,后两个要求有待进一步完善。

全面深化内部监督指的是,搭建全面、动态以及全生命周期的监督体系;优质高效的检察决策服务指的是案管部门为检察机关各内设部门的检察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参考资料。

这三者的关系是一个基础、两个重点。

即构建平台是搭建基础,而提供服务以及内部监督则是重点。

没有基础,重点将难以实现;有了基础,没有重点,也不成目的。

2、案件集约化管理在检察机关工作方式方法中的作用

案件集约化管理在检察工作发展方式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内涵式发展上。

发展方式可以分为内涵式发展方式和外延式发展方式两种。

外延式发展表现为外部扩张,它强调外部的力量,即外因。

通过财力、人力的投入,从而实现数量增长,进一步扩大规模,最后是空间的扩张。

内涵式发展则强调事物内部的某些因素,即内因。

它通过理念的不断更新,从而进一步整合内部资源,达到激发生产活力,实现最大化效能的目的。

在检察工作中,增加工作人员以及提高经费是外因,只依靠外因远远不够,还需要内因助力。

案件集约化管理是检察机关工作开展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的主要体现,是日常检查机关工作合理、科学开展的重难点。

3、案件集约化管理在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模式中的作用

目前案件管理的基本模式可分为横向管理和纵向管理,而检察机关案件集约化管理则是横向管理和纵向管理的结合,即具有交叉关系。

传统的案件管理模式中,纵向管理比较强势,横向管理相对弱化;集中管理则是弱化纵向管理,加强横向管理;集约化管理的趋势是横纵并重,进一步达到以横向管理为基础的案件管理模式。

浙江检察机关目前采用的是集中管理模式,因此,仍需要进一步弱化纵向管理,加强横向管理,从而达到横纵并重,再进一步延伸到以横向管理为基础的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模式。

4、案件集约化管理在检察机关日常决策中的作用

案件集约化管理作为检察机关日常科学决策是最基本的要素之一,它的作用是通过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进行科学的管理以及监督、服务,通过与检察机关办公室、研究室、控申部门等的合作沟通交流,通过数据挖掘,逐步成为以检察长为中心的党组、检察委员会以及其他业务部门的“思想库”“智囊团”,甚至是“参谋部”。

5、案件集约化管理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运行中的作用

案件集约化管理的理念中,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在执法办案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其一是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是作为检察机关日常执法办案工作的控制阀、思想信息库以及运行总枢纽;其二是通过保持原有执法办案中的优秀做法,进一步构建科学合理高效的案件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全程管理以及动态监督整个执法办案过程,达到为整个检察机关的党组、检察委员会、执法办案业务部门以及人民群众提供各类有价值的服务。

6、案件集约化管理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中的作用

本文所说的案件管理机构在现实工作中与检察机关执法办案部门所进行的内部监督属性不同。

执法办案部门(以自侦、批捕、公诉为例)之间的内部监督主要表现的是各个连贯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本文提到的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同各个业务部门之间的监督则是管理机制方面的监督,这种内部监督的优势在于动态、全程,贯穿在案件管理的整个生命周期,这种优势是普通自侦、批捕、公诉之间很难实现的。

检察机关案件集约化管理要实现一种新型的内部监督内部制约体系。

即,保留原有业务部门的优秀工作机制,通过案件信息管理平台,将自侦、批捕、公诉等业务部门之间的内部监督以及检察机关管理部门的内部监督巧妙的结合起来。

这种新型的内部监督控制体系能有效过滤或者防止问题性信息,及时给党组、检察委员会提供准确、全面、有价值的信息。

7、案件集约化管理在检察机关检察队伍建设中的作用

检察机关存在的前提是正确行使国家赋予的检察权,而衡量一个检察机关日常工作效果的依据则是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设定检察权的具体情况,其中法律包括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工作作为法律监督的最基本手段,是整个检察机关的中心任务,也就是说,其他各项工作的开展都是围绕着这个中心铺陈开来,为执法办案服务。

其他各项工作都要以办案效果为标准来检验自身检察工作。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主要承担着对本院检察业务部门以及检察人员、下级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所进行的考察、考核,这种考核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衡量一个检查机关的检察队伍基本素质。

8、案件管理机构在检察机关部门属性上的作用

案件集约化管理将案件管理部门的机构属性定位为综合性,也就是检察机关内部常提到的“综合线”,以最基础的管理、监督、服务三大职能为依托,根据客观需要,不断衍生其他具体功能。

这些衍生功能一般较为细化,例如根据法律法规的修改不断制定和完善执法办案流程、案件统一受理、统一送达、案卷统一管理、涉案赃款赃物统一监管、办案质量评查、数据统计、考核考评、典型案例监督以及宏观政策把握等等。

课题组在调查中发现,浙江检察机关在设置案件管理机构时,忽略了一个细节。

根据案件管理部门的功能需求及定位,案件管理部门具有监管的职能,那么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则理应大于被监管机构,也就是说,案件管理部门的部门属性要高于其他业务部门。

诚然,要实现这一目标还有待进一步努力。

(四)案件集约化管理应处理好几组关系

1、案件集约化管理应处理好内部资源管理与检察规律之间的关系

检察机关要想实现案件集约化管理,首先要整合内部相关资源,而整合内部相关资源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

检察机关进行案件集约化管理,必须明确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使得公平和效率、运行和监督、成本与效率等关系达到平衡。

要达到这些关系的平衡,首先需要遵循检察规律,这样才能放手去整合检察机关内部资源。

课题组认为,检察机关内部资源可供整合的主要分为四大类,其一是通过合并、分裂、设立等方式调整组织机构;其二是通过完善和优化各类工作机制,例如决策、运行、过程控制、考核考评等等;其三是对检察机关内部的人力和物力进行合理的配置;其四是对检察机关内部信息进行有效的管理。

检察规律反应的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与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公安机关行使警察权等权力之间的必然联系;同时,它还反应不同类目检察权之间以及各级检察机关之间的必然联系。

由此可以看出,检察规律依据的是法律赋予的诉讼规则以及监督规则,是整合检察机关内部资源的重要或者说是基本依据。

2、案件集约化管理应处理好全程管理与动态监督之间的关系

前文提到,集约化管理是现代管理学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中全过程管理(即贯穿整个生命周期)以及动态监督则是其重要内容之一。

全过程管理,就是将管理贯穿于事物发展的整个生命周期。

虽然各地的检察院会因为地方特色侧重有所不同,对于全过程管理的要求也不同,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全过程管理的发展势头不可抵挡,管理倘若不能做到全程性,那么何以能称为有效的管理。

同理,内部监督需要动态性才能保证其监督的效能发挥到极致,否则就会打折扣。

案件集约化管理需要将全过程管理以及动态监督充分、合理的结合起来,这样才能达到全面提高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的水平。

这也预示着检查机关案件管理应该朝着全过程管理以及动态监督方向不断的拓展、延伸。

3、案件集约化管理应处理好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之间的关系

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质量进行考察时,主要考察的是实体和程序这两个方面。

目前,检察机关内部并没有对案件管理部门充分重视,甚至有的认为譬如控申的举报受理,随后的立案侦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外加申诉控告等之间早已有了相关的制约机制,并且办案人员也会有意识的进行自我监督和防范,根本不需要案件管理部门来进行实体监督。

课题组通过调研、分析,认为案件集约化管理应同时注重实体监督和程序监督。

首先,案件集约化管理要求案件管理部门对于整个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监督是全方位的而不仅仅是某一部分,也就是完整的而不是残缺的;其次,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过程中,实体和程序是相互交织与糅合的,好比一面镜子的两面。

例如刑诉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适用时导致的无罪判决就涉及到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其中无罪判决对应实体,非法取证对应程序;其三,从浙江各检察机关的监管实践来看,某些案件实体质量问题则是通过案件管理部门发现的,虽然数目不多,但从侧面反应出案件管理部门能够查缺补漏,对原有的监督制约方式进行修正;其四,需要指出的是,案件管理部门对案件实体质量进行监督并不意味着替代办案部门在监督中所起的作用,而是对其进行的补充,当然案件管理部门重点针对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件进行实体监督,例如自侦案件、不批准逮捕、不提起公诉、无罪判决、典型案例、重大疑难复杂案例、上级交办案件等等。

案件集约化管理应处理好纵向管理与横向管理之间的关系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可分为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

长期以来浙江检察机关在管理中横向管理处于弱势,纵向管理过于强势,经过很长时间的不断认识和发展,如今浙江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采用的是集中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纵向管理一家独大的局面,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纵向管理的格局在浙江检察机关管理中并没有完全改变,因此,横向管理是案件管理集约化的重中之重,只有打破横弱纵强的局面,重新建立横纵平衡的案件管理模式,才能称得上是完整意义上的案件集约化管理。

4、案件集约化管理应处理好个案监管与宏观研判之间的关系

案件集约化管理中个案监管是日常工作。

个案监管主要的重难点在于如何判断案件实体质量以及程序质量,同时要考虑案件办理完毕后的综合效果。

个案监管的过程中,会发现类案,那么对类案进行分析、研判,通过对这些类案的分析结果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整体工作质量,从而提高检察质量和效果。

个案监管和宏观研判结合起来,可以快速把握执法办案的发展方向,进而把握社会治安的发展趋势,对社会上的苗头性问题、倾向性问题能够做到及时发现和提出改进意见,从而进一步加强执法办案力度,创新社会治安管理模式,为本单位以及相关机关服务。

5、案件集约化管理应处理好案件管理与完善办案流程之间的关系

案件管理并不单单对案件进行管理,还包括对在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进行解决,同时包括对执法办案过程中所遵循的各类流程及制度存在漏洞的修补和完善。

案件集约化管理中,要求案件管理机构必须具备制定并不断完善执法办案这项工作的职能。

课题组在查阅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的职能中发现,其中一项就是“制定并修改执法办案工作基本规范”。

案件集约化管理的思想在于将管理案件和完善执法办案规程完美的结合起来,这样方能体现案件管理机构的价值和作用。

案件集约化管理应处理好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之间的关系

6、现代管理学思想中,监督是对具体工作内容进行监视以及督促,从而实现既定目标的一种管理活动。

监督包括内部和外部,一个有效的监督,需要内外部结合,也就是内外兼修。

内部监督是自身监督,或者是本系统进行监督;外部监督则是各级人大、政治协商会议、各类媒体、社会各界人士等的监督。

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做好内部监督才是关键,案件集约化管理中的案管机构,具备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的功能,通过与本系统内部其他的监督机构相互协调、配合,不断优化创新,才能真正实现内部监督的价值。

7、案件集约化管理应处理好案件管理与信息化建设之间的关系

在案件集中管理阶段,浙江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已作出了成绩;在案件集约化管理阶段,信息化仍旧相当重要,将最新的信息技术糅合到案件管理过程中,通过信息挖掘、垂直搜索等新技术、新方法,转变传统的只是对电子案件进行简单保管的局面,整合内外部可用资源,对案件信息进行捕获、处理、专题挖掘、提供利用,为决策者以及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提高办案质量。

8、案件集约化管理应处理好创新发展与统一规范之间的关系

检察机关案件集约化管理是对检察案件工作的重大创新。

一直以来,浙江检察机关一直都致力于在案件管理上推陈出新,力求做到更好。

但是,囿于管理理念以及检察机关层级、规模、所处地区的不同,浙江各地检察机关对案件管理的认识以及所起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设置案件管理机构时,其设立的机构职能也有所差异,并且案管机构的模式也有所不同。

比如,有的检察机关将案件管理机构单列出来;有的则是将检委办糅合在案管办里,不一而足。

课题组认为,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集约化要建立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相关规范,同时又适当留有空间,依据不同的规模和工作量、地方特色,积极开展业务工作。

9、案件集约化管理应处理好现代管理学理论与案件管理工作实际之间的关系

现代管理学思想是建立在社会各行各业宝贵经验和方法的基础之上,体现了社会各类管理活动的一般规则。

现代管理学思想发展迅猛,甚至呈现爆炸式发展,但是,在检察案件管理这块,却显得有些无力。

检察机关案件集约化管理需要将现代管理学思想有机结合起来,使得现代管理学思想为案件管理服务。

(五)案件集约化管理具体做法

1、建立健全案件集约化管理机制

当前,建立健全案件集约化管理机制是为了满足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保障执法办案公正廉明的迫切需求。

浙江检察机关在案件管理方面,积极探索符合浙江省的案件管理模式,不断实践,从传统粗放的案件管理模式逐步转变为集中管理模式,从手工管理转变为信息化管理,取得了不菲的成绩。

但是,浙江省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模式离案件集约化管理的要求还有些差距,那么如何联系实际工作,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案件集约化管理机制,是浙江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案件集约化管理要求浙江检察机关变静态为动态,变事后为同步,变结果控制为全程控制,从而把集约化思想渗透到具体的案件甚至是环节中去,全局把握案件办理流程,规范执法,保障办案质量。

(1)建立健全案件集约化管理机制,需要不断完善内部机构设置

检察机关自恢复以来,随着职能的扩大,其内部机构便不断的得到拓展,有些地方存在着机构冗余、监管混乱、职能交叉、效率低下、人员不多的局面。

这些问题很快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捕捉并出台了相关政策来科学规划检察机关内部机构,对业务机构进一步加强,对非业务部门进行适当调整和精简,达到业务归口。

这种调整业务部门职权范围,精简内设机构的做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并没有完全解决冗余问题。

2009年,最高检再次提出了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内部机构,强调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整合有生力量,逐步形成相互合作、制约且权责分明、运行高效的人民检察机关。

但是,到目前为止,检察机关内部仍然存在着机构繁冗、职能混乱、部门相互掣肘、运行效率低下的状况。

案件集约化管理需要做的是通过整合内部机构设置,达到优化职能、监督制约的目的。

目前,检察机关案件集约化管理仍处于摸索阶段,具有现实意义的有湖北省2009年11月所做的尝试,主要做法是将湖北省规模较小(编制在40人以下)的基层院进行试点改革,施行批捕公诉、职务犯罪侦查、诉讼监督、案件管理、综合管理等五部制;2012年6月,江苏省也做了相应的改革实践,主要做法同湖北省具有相似性,对于规模较小的基层检察院,同样采用五部制,创新点在于通过整合内部机构,达到两个目的,一是通过精简机构来强化工作效率,二是将综合线上的部分职能整合到案管部门来构建案件集约化管理基础。

(2)建立健全案件集约化管理机制,需要不断整合内部机构职能

检察机关设置案管部门的初衷是解决机构冗余、职能交叉以及部门掣肘现象,它的本质是对现有检察机关业务线、综合线的职能重组。

案件管理集约化思想较早出现并付诸实践的是广东、江苏等地。

广东、江苏等地的主要做法是将检察机关业务部门、综合部门的一些跟案件管理有关的职能进行重组,形成案件管理部门的职能,并根据地方特色增加一些新的职能。

最高检成立案件管理办公室后,其职能也随之增加,同样吸收了业务线、综合线的部分职能。

浙江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集约化过程中进行内部机构职能重组,既需要借鉴其他省市的优秀经验,也要推陈出新,结合浙江特色。

课题组经过调研、论证,认为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尝试。

第一,将检察机关办公室的案件统计职能以及法律文书用印管理职能、人民监督员等职能归入到案件管理机构。

这样等同于剥夺了办公室的很大一部分职能,因此可能会存在人事上的变动和调整。

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广东深圳、江苏的镇江、南通等地;甚至有些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部门掌管法律文书印章。

第二,将研究室的部分职能(如制定或修改办案流程、执法办案检查以及法律文书等)归入到案管。

第三,将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归入案管。

这种做法在浙江检察机关也出现,比如永康市院、杭州桐庐县院将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案管。

第四,将监察部分中的执法监督职能归入案管。

此种做法明确了案件管理部门有权对案件的程序质量以及涉案款物进行有效监管,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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