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范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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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范围
行政法范围
范围:
第一章
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分类
行政法基本内涵(最重要)
行政法渊源
行政法在不同法系中的特色(大陆法系的很完备,自成体系,有独立机构,英美法系则不是)
第二章
法治原则(很重要):
优先,保留(绝对/相对),正当程序以上这在具体法条的体现
行政裁量简单了解
第三章(重要)
行政主体的概念,分类(其中的二级概念),范围,派出机构
受委托组织责任由委托机关承担
行政公务人员:
P100行政公务行为的确认,要素
第四章,第五章划掉
第六章
行政立法:
概念,行政法规(是依据)和行政规章(只作为参照)由谁制定,二者效力等级,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和立法权限。
行政规定:
哪些规定可以一并提起复议(行政复议法第7条)
第七章
行政许可的概念,会判断该行为
行政许可的设定(重要):
各级行政许可的设定,重点关注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实施机关
行政许可的程序(重要):
听证,笔录的效力
第八章
行政处罚的概念,会判断该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重点):
会判断各种种类,设定重点关注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问题
行政处罚实施:
一事不再罚
程序:
听证的范围,执行中的强制执行
第九章(重点看行政强制法)
行政强制的概念(法条第二条)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10,11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执行方式(第9条,12条)
第十一章
行政征收(有偿/无偿)
第十二章
行政确认:
与行政许可比较,会判断(行政许可:
有关主体资格的登记,税务登记,港澳通行证;其他登记如婚姻,产权登记是行政确认)
第十三章
行政奖励(会判断)
第十五章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会判断)
第十七章(实施条例不用掌握)
行政复议可以一并审查的规定有哪些
行政复议的范围,与诉讼的区别
行政复议机关
第十九章(重点)
受案范围(行政法第2条)
第二十章(重点)
级别管辖
第二十一章
原告(判断谁有资格)
被告
第三人(第三人是什么概念)
第二十二章
行政诉讼证据的特殊性
举证责任:
被告的举证责任,提供范围,责任分配,原告在特殊情形下的责任
第二十四章
P493行政法第5条的规定是合法性审查,一般不审查合理性问题(例外见P494的3)
P495最下面,第52条,53条内容
第二十五章
P513一审判决的种类,分别都是在什么情况下做出的,每种的适用条件
履行判决和变更判决是重点履行判决的定义要背,会判断变更判决的定义
确认判决的类型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定义和适用情形
情况判决的定义
沈邹张三位一体超强黄金至尊版行政法范围上篇行政法论
上篇:
行政法论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邹老师讲这一章边边角角都要看,木有办法,大家玩命吧~~~~
(一)、行政的定义:
行政是指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除国家的立法、司法(检察和审判)、军事职能之外的国家的组织管理职能。
(二)、行政的特征:
1..行政的目的具有公益性;(最本质)
2.行政的主题具有法定性;
3.行政活动具有法定性和裁量性;
4.行政表现方式的多样性。
(三)、行政权的定义:
现代意义三的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特定的社会组织进行行政活动,包括管理公共行政事务和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权力。
(四)行政权的特征:
1.行政权具有直接性与主动性;
2.行政权具有公益性;
3.行政权具有扩张性;
4.行政权具有优越性。
(五)行政权的内容:
行政事权、财权和组织人事权。
1.行政事权是行政权管辖的事务范围:
(1)安全保障权,包括外交权、军事权、紧急权力、治安权、特赦权和减刑权等;
(2)发展经济权,《宪法》第89条第5、6项所规定的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以及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的职权即属于此类;(3)文化建设权,主要包括教育组织权和文化发展权等;(4)社会保障权,包括环境保护权、失业救助权、福利保障权等。
2.行政财权是国家对维系行政事务的管理所依赖的各种物质手段的管理权:
(1)财政收入权,主要是国家依法核定税款和征收税款、行政收费、行政处罚等方面的权力;
(2)财政支出权,如管理修建基础设施、兴办公共事业、各种经费支出等方面的权力;(3)财产管理权,即对公共财产的支配、使用,维护和修缮,决定公共财产的管理形式等方面的权力。
3.组织人事权是设置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设置行政组织、行政机关和管理公务人员的权力:
(1)行政组织权,如依法设置行政组织、行政机关,决定行政机关内部机构主管事项、职能的调整,批准公法人的成立、合并和撤销,实施委托管理等方面的权力;
(2)认识管理权,如公务员的考试权、录用权、培训权、晋升权、奖励制裁权、退休权等,另外还包括对人事争议的裁决权等方面的权力。
(六)行政权的形式:
1.行政立法权,即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力;
2.行政处理权,即行政机关就具体的时间作出处理的权力,这也是最原始、最传统意义上的行政权;
3.行政许可权,即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以书面证明或其他方式允许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确认某种权利,授予相对人某种资格和能力的权力;
4.行政处罚权,即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相对人予以行政制裁的权力;
5.行政强制权,即行政机关为预防、纠正违法和确保行政法三义务的履行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等。
(七)行政法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法是有关行政权的组织和活动的国内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点:
1.公益优先权;2.行政权主体优越性;3.程序性规范与实体性规范的一体性。
(八)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1.行政管理关系:
包括外部行政管理关系(最常见、最典型)和内部行政管理关系;
2.行政监督关系,是指依法享有监督权的特定主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对行政权的行使者及其实施者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而发生的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主要发生在因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行政救济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认为侵犯其权益的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救济的决定的过程中。
(九)行政法的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法律解释、国际条约。
(十)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因行政权力的行使而在行政主体和其他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和具体权利义务配置的不平衡性;不平衡性表现在
(1)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地决定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和消灭;
(2)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权;(3)行政主体的单方处置权。
其地位的不平等性表现为:
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之外,对相对人权利保护的倾斜,如救济权力的独享,举证责任的分配等。
3.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关系的对应性和不对等性;
4.行政法律关系权力和权利处分的限制性。
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的发展这一节我木有写,如果这节都考,那。
。
。
那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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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也木有办法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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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同学们下面我们开始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又是一章边边角角都要看的,让暴风雨来得更猛烈些吧~~~~~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之中,指导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实施以及行政争议处理等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特征:
特殊性、普遍性、规范性、适用性。
(二)行政法治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切行政活动必须遵循的首要准则,包括一下内容:
1.职权法定原则,是依法行政的首要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职权的来源、存在依据和权力范围是法定的,法律之外不享有行政职权,否则将被宣告无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一切行政职权皆来源于法律的授予,通过宪法或行政机关组织法的规定以及通过单行法律授予行政职权;
(2)行政活动必须依据法定职权进行,越权无效;(3)法定的行政职权必须得到积极、充分的行使。
2.法律优位原则,也称法律优先原则,要求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1)法律优位原则所指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3)不得违反法律。
3.法律保留原则,要求一定范围内的行政活动必须具有法律的明确依据(法律的授权),即宪法已经将一定的事项保留给立法机关,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才能对此加以规定,行政权也只有以法律为行为根据才能进行活动。
(这个原则我一直木有弄懂,这跟职权法定有嘛区别啊?
现世报啊,叫你上课不认真,叫你上课打瞌睡!
)
4.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决定,尤其是不利决定时,必须遵循正当、公正的程序。
其基本要求为:
(1)行政公开,主要包括行政活动的依据公开、过程公开、情报信息资讯公开等;
(2)听取意见,尤其是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决定时,必须充分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对相对人权利义务影响重大的行政行为时,还必须依法举行听证;(3)说明理由,主要是在作出对相对人不利行政决定时要说明该行政行为的事实因素、法律依据以及进行自由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形势、习惯等因素;(4)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涉及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争议时,应主动回避或应当事人的要求回避。
行政裁量我决定放弃,大家自己去遛一遍吧~~~
第三章:
行政主体
亲爱的邹老师讲这一章木有大题,所以涅,量它也翻不出天去!
不过呢,这个应该会考名词解释滴~~~~~神马叫行政主体呢?
?
?
(一)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沈老师讲行政主体包括上述组织和行政相对人,大家自己衡量)听说还有特征?
?
?
这是个神马东西啊?
我木有找到。
求行政主体特征!
(二)行政主体的分类:
根据行政主体资格取得的依据不同,将其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
职权性行政主体是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一经合法成立就取得行政职权,并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授权性行政主体是指依据宪法、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
主要包括行政机构和社会组织。
(三)行政主体范围(我把它理解为我国常见行政主体形态)
1.国家行政机关:
(1)国务院;
(2)国务院各部、委、行、署;(3)国务院直属机构;(4)国务院各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7)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2.国家行政机关之外的其他行政主体:
(1)行政机构,主要有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法设立的专门机构;
(2)其他社会组织,主要有被授权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四章:
行政活动(叉掉)
第五章:
行政行为
又见边边角角~~~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一)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所实施的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特征:
1.行政行为的单方性,即行政主体可以不经相对人统一,根据自己的主观意愿单方面决定实施行政行为;2.先行性,又叫公定力、先定力、推定有效性,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被推定为合法有效;3.强制性。
(二)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形式:
内容:
1.赋予或限制、剥夺权利;2.科处或免除义务;3.证明或确立法律地位。
形式: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动作形式、其他形式。
默示是指行政主体没有用上述任何一种形式来明确表达行政主体的意图,也没有采用事实上的行为来对相关事务进行处分。
一般而言,当行政主体应当表示而没有表示时,应当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解释。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共同行政行为和单独行政行为、主动行政行为和被动行政行为、要式行为与略式行为。
内容忒多了,大家自己看书吧。
(四)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主体要件,即行政行为必须由行政主体作出;2.内容要件,即行政主体作出了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3.形式要件,即行政行为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表达。
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
1.告知,即行政主体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告知相对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2.受领,即相对人领会和接受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抽象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一般是依法发布,由该抽象行政行为规定生效的期限。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五)行政行为的效力:
内容:
1.拘束力,即行政行为一经生效,对有关当事人具有约束的效力;2.确定力,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
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变动的效力;3.执行力,即行政行为具有的依法采取一定手段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行政行为效力的消灭主要是因为:
行政行为的撤回、撤销、废止(一般只针对抽象行政行为)、失效、无效。
行政行为撤回的原因:
1)行政主体发现自己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是行政主体的自我纠错行为;2)行政主体认为由于当事人的某些情况,致使行政行为不应当再发生效力,从而予以撤回;3)行政主体认为当事人试试了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撤回行政行为,使原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归于消灭;4)当事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使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当行政主体查明事实真相后,撤回自己的行政行为;5)由于行政主体本身的工作失误,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实施了行政行为,而在事实真相明了后,消灭了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撤销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行为违法或明显不当。
行政行为废止的原因:
1)客观情况发生变化;2)法律、法规的修改;3)公共利益的需要。
行政行为失效的原因:
1)期限届满;2)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人的消亡致使管理目标消失,导致行政主体针对其所作的行政行为的效力没有存续的必要或可能;3)行政法律关系标的物的灭失导致行政行为失效;4)履行完毕。
终于到第六章了,我快吐血倒地身亡鸟~~~~~~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与特点:
行政立法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特点:
行政性、立法性、从属性。
行政立法与一般立法(国家权力机关立法)的区别:
1)立法主体不同,行政机关/人大及常委会;
2)立法权的来源不同,部分宪法、部分法律法规授权及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特别授权/宪法;
3)立法的内容不同,国家有关行政事务的管理内容/确立国家的基本制度和重大问题;
4)立法的效力等级不同,行政立法小于一般立法;
5)立法的程序不同,行政立法程序更为简单;
6)司法适用不同,权力机关的立法在司法活动中具有完全的适用力行政立法则不具备。
(二)行政立法的分类:
1根据行政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分为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2根据行政立法主体地位及效力范围的不同,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3依据行政立法的内容及功能的不同,分为执行性立法、创制性立法和补充性立法。
(三)行政立法主体:
1.国务院;2.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3.特定的地方政府,主要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四)行政立法的程序:
1、立项;2、起草;3、听取意见;4、审查;5、决定;6、公布和生效;7、解释;8、备案与审查;9、清理与汇编。
下面我们开始进入第七章:
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依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以颁发特定证照等方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3、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4、行政许可是对一般禁止的解除。
(二)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邹老师说主要是法治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
法治原则,也叫法定原则,包括设定法定、实施法定、程序法定。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只能由全国人大、国务院,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省级人民政府行使。
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应当是上位法没有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下位法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上位法已经设定了行政许可的,下位法只能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具体规定。
信赖保护原则,其要求包括: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性,行为一经作出,未有法律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2、对行政相对人的授益性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及时发现违法或者对政府不利,只要行为不是因为相对人过错所造成,亦不得撤销、废止或改变;3、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发现有较严重违法情形或者可能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必须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时,行政机关对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补偿。
行政许可法第13条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事项: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第八章:
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被认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制裁。
特征:
1、决定并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为特定的行政主体;
2、行政处罚只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3、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外部相对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4、行政处罚是违法者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
5、行政处罚是一种以制裁为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包括设定法定、主体法定、依据法定和程序法定;
2、公开、公正原则,公开是指法源依据和处罚程序结果必须公开,公正是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原则,当事人享有知情权、申辩权、救济权和赔偿请求权等。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法定分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学理分类:
申诫罚(警告);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等);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人身罚(行政拘留)
行政处罚设定的具体内容: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规章无论是国务院各部委的规章,还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都只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16条处罚的权限: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18条第三款规定: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29条: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政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四)行政处罚的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体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罚款决定,而又无任何理由的,行政主体可以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将拍卖款抵缴罚款,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
行政强制是指现在机关处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为制止违法行为,危险状态或不利后果,或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
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的行政活动的总称。
(这是我有史以来见过的最长的名词解释,偏偏这个还是沈老师提到过的名词解释,所以~~~大家懂的!
不过也有可能拆开来单考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按行政强制措施所限制的对象的不同,分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限制财产流通的行政强制措施。
针对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有:
1、强制带离现场、盘问;2、扣留或管束人身;3、强制隔离;4、人身搜查;5、强行进入相对人的处所。
限制财产流通的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章:
行政检查(叉掉)
第十一章: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行政征收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相对人强制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
1、行政征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征收主体,被征收人及关系人,征收标的的需用人;
2、财产征收的标的是财产所有权;
3、行政征收的目的是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二、十三章:
这两章木有勾也木有叉掉,大家想看就自己看,不想看就跳掉。
第十四、十五章是明确不考滴~~~~~
第十六章:
行政程序与行政程序法
(一)概念:
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的总称;
行政程序法是规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活动过程中应遵守的方式、步骤、时限及顺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这一节制度神马的也忒多了,我挑几个沈老师上课讲的比较重要的,大家爱怎么看怎么看吧。
1、行政程序公开原则中的行政告知制度和行政听证制度;
行政告知制度是指行政主体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为之前,应当就该行为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相对人所享有的权利等告知行政相对人。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表明身份;2)告知权利;3)告知依据。
行政听证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主体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随之向行政主体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主体听取意见、接纳其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核心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告知和通知;2)公开听证;3)委托代理;4)对抗辩论;5)制作笔录;6)作出决定。
2、行政程序公正原则中的说明理由制度;
行政行为说明理由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其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因素、法律依据以及进行自由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等因素。
此项制度在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中都有体现。
3、行政参与原则中的申请权;
申请权是指行政相对人请求行政主体启动行政程序的权利。
主要表现为以下四方面权利:
1)听证请求权;2)回避请求权;3)卷宗阅览请求权;4)复议请求权。
第十七章:
行政复议
终于到大头了~~~我已经写不下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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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章全是重点,我觉得大家还是直接看法条比较实在一点,比背书强多了!
(一)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法第6条,大家自己去看。
(二)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的行为: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人事处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想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申诉;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行为的,不能申请复议,但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三)行政复议的管辖;
行政复议法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