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民诉司考主观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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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民诉司考主观题
xx年民诉司考主观题
案例分析题:
六、陈某转让一辆中巴车给王某但未办过户。
王某为了运营,与明星汽运公司签订合同,明确挂靠该公司,王某每月向该公司交纳500元,该公司为王某代交规费、代办各种运营手续、保险等。
明星汽运公司依约代王某向鸿运保险公司支付了该车的交强险费用。
xx年5月,王某所雇司机华某驾驶该中巴车致行人李某受伤,交警大队认定中巴车一方负全责,并出具事故认定书。
但华某认为该事故认定书有问题,提出虽肇事车辆车速过快,但李某横穿马路没有走人行横道,对事故发生也负有责任。
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李某将王某和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诉至F省N市J县法院,要求王某、相关利害关系人向其赔付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费用。
被告王某委托N市甲律师事务所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案件审理中,王某提出其与明星汽运公司存在挂靠关系、明星汽运公司代王某向保险公司交纳了该车的交强险费用、交通事故发生时李某横穿马路没走人行横道等事实;李某陈述了自己受伤、治疗、误工、请他人护理等事实。
诉讼中,各利害关系人对上述事实看法不一。
李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因误工被扣误工费、为就医而支付交通费、请他人护理而支付护理费的书面证据。
但李某声称治疗的相关诊断书、处方、药费和治疗费的发票等不慎丢失,其向医院收集这些证据遭拒绝。
李某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法院调查收集该证据,J县法院拒绝。
在诉讼中,李某向J县法院主张自己共花治疗费36650元,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共计1xx年,并约定杨之元不得处分该翡翠观音,如造成损失,商玉良有权索赔。
法院经审查,认为商玉良提出的执行异议所提出的事实没有充分的证据,遂裁定驳回商玉良的异议。
问题:
1、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商玉良是否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为什么?
答:
商玉良不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理:
作为执行标的的翡翠观音已为原生效判决处理过,与原判决裁定有关,商玉良应当申请再审,而不是起诉。
2、如商玉良认为作为法院执行根据的判决有错,可以采取哪两种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
1、商玉良可以采取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商玉良也可以采取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被驳回后可以通过申请再审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与第2问“两种途径”相关的两种民事诉讼制度在适用程序上有何特点?
答:
1、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点:
①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提出;②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③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④第三人商玉良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杨之元与胜洋公司列为被告。
2、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被驳回后申请再审的特点:
①案外人须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应当在15天内审查;②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是不得处分;③理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不成立的,裁定驳回;④异议被驳回后,对该裁定不服,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有关的,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再审。
4、商玉良可否同时采用上述两种制度维护自己的权益?
为什么?
答:
商玉良不可以同时采用两种制度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异议被驳回后的再审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
理:
1、根据《民诉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
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即,当事人可以先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后提执行异议,异议被驳回后,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只能继续进行三撤。
2、根据《民诉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即,当事人如果之前没有提三撤,而仅提起执行异议,异议被驳回后,只能申请再审,不能提三撤六、案情:
赵文、赵武、赵军系亲兄弟,其父赵祖斌于xx年1月去世,除了留有一个元代青花瓷盘外,没有其他遗产。
该青花瓷盘在赵军手中,赵文、赵武要求将该瓷盘变卖,变卖款兄弟三人平均分配。
赵军不同意。
年3月,赵文、赵武到某省甲县法院起诉赵军,要求分割父亲赵祖斌的遗产。
经甲县法院调解,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调解协议:
赵祖斌留下的青花瓷盘归赵军所有,赵军分别向赵文、赵武支付人民币xx年6月各支付5万元、xx年9月各支付15万元。
但至xx年10月,赵军未向赵文、赵武支付上述款项。
赵文、赵武于xx年10月向甲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法院调查,赵军可供执行的款项有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折价为8万元,另外赵军手中还有一把名家制作的紫砂壶,市场价值大约5万元。
赵军声称其父亲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被卖了,所得款项50万元做生意亏掉了。
法院全力调查也未发现赵军还有其他的款项和财产。
法院将赵军的上述款项冻结,扣押了赵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
xx年11月,赵文、赵武与赵军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xx年12月30日之前,赵军将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支付给赵文,将可供执行财产折价8万元与价值5万元的紫砂壶交付给赵武。
赵军欠赵文、赵武的剩余债务予以免除。
此时,出现了以下情况:
①赵军的朋友李有福向甲县法院报告,声称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是自己借给赵军的,紫砂壶的所有权是自己的。
②赵祖斌的朋友张益友向甲县法院声称,赵祖斌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是他让赵祖斌保存的,所有权是自己的。
自己是在一周之前才知道赵祖斌已经去世以及赵文、赵武与赵军进行诉讼的事。
③赵军的同事钱进军向甲县法院声称,赵军欠其5万元。
同时,钱进军还向法院出示了公证机构制作的债权文书执行证书,该债权文书所记载的钱进军对赵军享有的债权是5万元,债权到期日是xx年9月30日。
问题:
1、在不考虑李有福、张益友、钱进军提出的问题的情况下,如果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2、根据案情,李有福如果要对案中所提到的紫砂壶主张权利,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
采取相关方式时,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3、根据案情,张益友如果要对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所涉及的权益主张权利,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
采取该方式时,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4、根据案情,钱进军如果要对赵军主张5万元债权,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
为什么?
【正确答案】
1、如果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1),和解协议达成后,执行程序中止;2)如果在执行和解履行期内赵军履行了和解协议,执行程序终结,调解书视为执行完毕;3)如果在执行期届满后,赵军没有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赵文、赵武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将以调解书作为根据,执行和解协议失效。
如果赵军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的一部分,执行时应当对该部分予以扣除
2、李有福如果要对案中所提到的紫砂壶主张权利,在赵文、赵武与赵军的案件已经进入了执行阶段的情况下,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的方式是:
第一,提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提出异议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甲县法院提出。
第二,如果法院裁定驳回了李有福的执行标的异议,李有福可以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
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应当符合的条件是:
1)起诉的时间应当在收到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异议作出驳回裁定后15日内;2)管辖法院为执行法院,即甲县法院;3)李有福作为原告,赵文、赵武作为被告,如果赵军反对李有福的主张,赵军也作为共同被告。
3、张益友如果要对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所涉及的权益主张权利,在赵文、赵武与赵军的案件已经进入了执行阶段的情况下,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张益友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符合的条件是:
1)张益友作为原告,赵文、赵武、赵军作为被告;2)向作出调解书的法院即甲县法院提出诉讼;3)应当在xx年11月1日之后的6个月内提出。
4、钱进军如果要对其对赵军所享有的那5万元债权主张权利,在赵文、赵武与赵军的案件已经进入了执行阶段的情况下,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因为其条件符合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与分配的条件包括:
第一,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权,本案中赵军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所有的债务。
第二,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而非法人,本案中赵军为自然人。
第三,有多个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本案中有三个申请人对赵军享有债权。
第四,申请人必须取得生效的执行根据,本案中钱进军有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作为执行根据。
第五,参与分配的债权只限于金钱债权,本案中钱进军对赵军享有的就是金钱债权。
第六,参与分配必须发生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之前,本案情形与此相符。
(xx年)
案情:
孙某与钱某合伙经营一家五金店,后因经营理念不合,孙某唆使赵龙、赵虎兄弟寻衅将钱某打伤,钱某花费医疗费2万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xx年来,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社会管理领域面临许多挑战,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民事诉讼等多种渠道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成为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同时,司法改革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公平正义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彰显。
请结合本案和社会发展情况,试述调解和审判在转型时期的关系。
答题要求:
1、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理知识作答;
2、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3、请按提问顺序逐一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600字。
1、法院应当受理此案。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告为复议机关,且张某具有原告资格,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不存在不受理的情形,故法院应当受理此案。
2、不成立。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不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故不应当要求该信息与申请人的生产、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
3、省政府应当审查省财政厅拒绝公开目录的行为是否合法,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属主动公开信息,如省政府已授权财政厅确定并公布,省政府应责令财政厅及时公布;如未授权相关机构确定并公布,省政府应主动公布。
4、对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未予公开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5、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
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
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
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
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
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
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医院的诊断书、处方、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
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
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
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
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