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金融实践与创新中国金融出版社章节节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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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金融实践与创新中国金融出版社章节节选

科技金融实践与创新(中国金融出版社)部分章节节选

第二节投贷联动发展现状及主要模式

近年来,金融机构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金融市场活跃度人人增加,但总体来看,我国整体融资结构中,债权融资仍占据较高比重。

相对于VC/PE融资需让渡股权的高额成本,银行信贷融资是一种低成本的资金来源。

合理的股权融资和银行信贷融资的投贷联动方案,可以帮助企业以更合理的成本获得所需资金,更加受科创企业的欢迎,同时也有利于降低银行信贷风险。

投贷联动在国外已有较成熟的模式,如美国硅谷银行积极与风险投资机构开展合作,以获得少量认股权证的风险补偿来进行风险贷款投放,取得了良好效果。

我国虽然在多年前就已提出投贷联动的概念,但仍处于业务发展初期阶段。

一、开展投贷联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有利于银行风险收益匹配、实现转型发展

科技创新企业可分为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几个发展阶段。

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创新企业普遍轻资产,现金流不稳定,有可能爆发式增长,也可能经营失败。

商业银行由于低风险偏好、低债权融资收益,根据风险及信贷管理制度,倾向于介入成熟期以及部分优质的成长期企业,尤其是当前经济活动有所收缩、部分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上升的背景下,这一倾向更为明显。

而开展投贷联动,用投资收益抵补信贷风险,有利于解决风险收益不匹配的问题。

此外,在银行业转型发展的背景下,开展投贷联动有利于一些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探索在股权投资、科技企业贷款、综合服务等方面提高专业能力,实现差异化发展。

(二)有利于满足科技创新企业的实际需求

初创期、成长期科创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融资难问题。

在当前经济环境下,有银行存在抽贷现象,且一家抽贷易引发连锁效应,极大地冲击企业经营。

企业财务结构上,最好既有投资介入,获取长期稳定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同时提升估值,又有信贷介入降低融资成本。

综合服务方面,企业对财务顾问、介绍业务合作伙伴、物色技术与管理人才、协助企业开拓市场等有较多需求,创投能给予一定的支持,而银行更多仅限于放贷收贷角色。

投贷联动提供了对接企业上述需求的可行途径:

银行通过投资收益抵补信贷风险,相应地提高风险偏好,向更多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融资支持;银行通过股权投资介入企业经营成长,与企业结成更紧密的合作关系,保持在企业长期的资金沉淀,减少抽贷的可能,同时利用自身的渠道、系统、人才等优势,为企业“融智”,实现共同成长。

(三)从长远来看有利于改善我国整体融资结构

总体来看,我国整体融资结构中,债权融资仍占据过高比重。

商业银行始终占据融资体系主体地位;市场上银行理财、信托、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保险资管等多数为债权融资或“明股实债”;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投资机构发展迅速,但仍难以满足企业的股权融资需求,导致我国经济存在杠杆率偏高的问题。

稳步推进投贷联动,发挥银行在资本、渠道、系统、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增加股权投资市场供给,同时促进市场环境优化,有利于盘活存量、优化增量,从长远看改善我国整体融资结构。

二、现有投贷联动业务模式的主要分类

现有投贷联动业务模式中,根据商业银行是否承担投资科创企业的风险、获取高收益,可以分为外部投贷联动和内部投贷联动。

外部投贷联动是商业银行与创投机构合作对科创企业进行融资支持,商业银行本身不直接参与股权投资也不承担投资风险,或者通过某些方式锁定风险和收益参与投资,最终获得约定的固定信贷收益。

内部投贷联动是商业银行同时参与对科创企业的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获得利息收入和股权增值回报,同时通过内部信息共享降低信贷风险,并由投资收益抵补潜在的信贷损失。

从我国发展实践来看,这两种投贷联动模式可以分为以下种类。

(一)外部投贷联动

1.跟随创投贷款

跟随创投贷款是指银行与创投签订合作协议,对创投入股并推荐的企业,银行依据自身的风险及信贷管理制度,并适度参考创投评判标准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发放一定额度的贷款。

该业务中,银行一般不分享投资收益;主要借鉴创投的项目筛选能力和共享的企业调查信息,多采用信用贷款等弱担保形式;额度一般不高,“跟随”特征明显。

该模式的主要代表是美国硅谷银行,其主要客户是已经获得私募股权基金或者风险投资机构(VC/PE)的A轮或B轮投资但仍处于早期发展阶段的科创企业。

硅谷银行在进行信贷投资的同时,通常会要求少量的认股期权进行风险补偿。

这也是国际上开展外部投贷联动的主要模式,国内浦发硅谷银行也在探索开展此种模式业务。

2.与投资机构开展投行业务合作

于投资机构开展投行业务合作是指银行利用自身的结算、渠道、投行等专业优势为投资机构和企业提供服务。

股权投资基金募集阶段,可提供基金托管、推荐高净值客户参与优先级份额募集等服务;项目投资阶段,可提供推荐项目、撮合企业和创投等服务;基金存续阶段,可提供并购顾问等服务;项目退出阶段,可提供新三板市场挂牌顾问等服务。

3.认股权贷款

认股权贷款是指银行向企业提供贷款授信等服务的同时,获得一定的认股权,享有按约定的行权日期、价格、份额等条款获得企业股权的权利。

由于《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不得投资企业,银行已开展的实践中,认股权由第三方投资机构代持。

银行通过选择权转让、股东回购或行权实现收益。

比如,杭州银行总行于2012年末制定《杭州银行科技金融选择权贷款业务指导意见》,正式开始推行认股权贷款业务。

4.结构化投资

结构化投资是指银行与创投、产业资本等投资机构合作,成立结构化股权投资基金,银行锁定收益和风险,本质是“明股实债”。

银行一般作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LP),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以高净值客户理财资金出资,购买基金的优先级份额,通过约定到期回购等方式,锁定固定收益。

投资机构担任普通合伙人(GP)和基金的管理人;投资机构、政府引导基金、保险资金等购买劣后级份额,作为优先级份额的风险缓冲,同时可能获得超额收益。

比如,浦发银行北京分行与产业龙头、科技园区合作,成立结构化产业基金,投向产业链上下游、园区内的创新企业。

(二)内部投贷联动

内部投贷联动在实施过程中,一般是商业银行集团出资设立股权投资功能子公司,直接进行股权投资,从而为企业提供贷款与股权投资相结合的融资支持以及其他综合服务。

目前主要有两种方式。

1.通过境外子公司开展投贷联动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限制,目前国内银行仅国家开发银行通过特批成立了开展人民币股权投资子公司——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国开金融主要在新型城镇化、产业投资、海外投资、基金业务四大领域开展股权投资,发起或参与设立了多只投资基金。

商业银行主要通过境外子公司,在国内通过合作设立投资基金等方式开展股权投资,五家大型银行旗下的工银国际(设立鄱阳湖产业投资基金)、农银国际(设立农银无锡股权投资基金)基本开展了此类业务,进而实现商业银行与投资基金探索开展投贷联动。

2.银行集团试点设立境内投资功能子公司

2016年4月,银监会等三部委出台《指导意见》,对投贷联动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明确10家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5个地区开展投贷联动试点,由银行业金融机构集团内部分设投资功能子公司、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开展投贷联动业务。

通过投资收益抵补信贷风险,实现科创企业信贷风险和收益的匹配,突破了《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限制,境内金融机构开展内部投贷联动业务进入实施阶段。

第三节投贷联动模式的主要问题及困难

投贷合作、投贷联动在具体开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及困难,需要深入研究,寻找解决办法。

一、外部投贷联动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外部法规和监管方面

一些投贷联动模式受到法规制约。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投资参股非金融企(事)业或项目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34号)进一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境外非银行子公司向境内企业投资的,不得对子公司的投资行为有任何融资及提供担保,在同一项目中不得再有任何授信业务。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规定,除高资产净值客户外,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规定,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原则上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

根据上述法规,银行直投、银行与境外子公司开展投贷联动、银行理财参与股权投资在不同程度上被禁止或受到限制。

(二)投资资金来源方面

一是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可能面临收益分配困难、引发纠纷等问题。

由于试点开展较晚且选择权存续期限较长,北京辖内银行目前尚无选择权行权案例,但存在纠纷的可能。

比如,如果第三方代持机构与银行就行权收益产生纠纷,法院依据银行不得直接持有企业股权的法律舰定,可能不支持银行的诉求。

二是理财资金来源与运用不匹配。

在目前刚性兑付市场环境下,银行理财呈保本保收益特征,同时资金来源普遍短期化,这与股权投资浮动收益、资金运用长期化的特征不匹配,导致银行理财资金难以单独进行股权投资,目前一般仅作为优先级参与结构化投资。

(三)贷款管理、机制建设方面

一是目前的审核机制不适合股权投资。

银行重在“看过去”,依据财务报表等资料对企业以往的经营、现金流、抵(质)押物等情况进行审核,判断企业的还款能力;而创投更多“看未来”,更看重初创期企业的市场发展空间、核心技术、商业模式、管理团队,关注企业的成长性。

二是目前的考核机制不适合股权投资。

银行实行“信贷终身制”的审慎文化,如果项目出现风险,严格追究客户经理、审批人员的责任;而创投采取投资经理浮动收益的正向激励,同时要求投资经理跟投以降低道德风险。

三是目前的人才队伍建设不适合股权投资。

银行的客户经理、审批人和决策人在传统的信贷文化下开展工作,重点关注企业的财务状况,对企业经营、行业专业的了解有限;而创投的投资经理深耕行业,对企业的调研和了解很深入,具备更强的行业专业水准。

鉴于以上冈素,银行如果不作机制改变而开展投贷联动,对于初创期、成长前期的企业,银行仍然易作出与创投相去甚远的判断,可能导致联动难以成型,或投贷联动仍局限在成长后期、成熟期企业,不能起到扩大融资覆盖面的作用。

(四)股权收益实现方面

一是向第三方机构收取费用可能涉及价格管理问题。

银行在投贷联动操作中,多通过向第三方投资机构收费的方式分享部分认股权投资收益,尽管不直接向企业收费,但价格主管部门仍可能就是否变相收费、服务与收费是否质价相符等问题进行关注和检查。

二是认股权行使存在法律障碍。

目前在我国法律框架下,现没有对股权衍生出的认股权明确的权利义务规定,上市公司相关监管制度和规定中也没有就认股权形式给予认可,尚无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说明。

实际操作中更多的是商业银行与科创企业的自主约定,一旦出现企业违约,商业银行在行使认股权方面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二、内部投贷联动尚需解决的问题

《指导意见》出台后,从根本上解决了商业银行对科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面临的法律障碍,同时要求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在战略规划、组织架构、机制建设、贷款管理流程、保障体系等方面进行完善,对上述投贷联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原则性的指导。

但是《指导意见》对商业银行信贷专营机构面临的信贷风险问题不够明确,仍然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从本质上说,投贷联动业务不是银行传统信贷的延续,而是商业银行信贷技术、业务模式、风控技术的重大创新,探索这一领域对商业银行推动产品及服务创新、实现转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当前,银监会等部门正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稳步推进投贷联动试点工作,对于内部投贷联动面临的风险问题尤其值得关注。

投资功能子公司期望通过承担高风险获得高额回报,愿意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银行信贷资金来源于公众存款,保护公众存款人利益是商业银行最基本风险控制要求,保证本金安全的前提下获得稳定的利息收入是银行信贷的目标。

通过与外部投贷联动对比,可以发现风险管理问题是内部投贷联动的核心,需要重点关注投贷联动信贷业务本身的风险以及银行集团风险传染问题。

一是投贷联动业务与传统银行信贷文化的冲突。

商业银行审慎经营的债权文化与投资机构高风险、高收益的股权投资文化差异显著,投贷联动业务是基于价值发现的信贷文化与投资文化的结合,而传统信贷是基于现状评估的信贷文化,两者会在诸多方面出现不兼容的情况,包括不同的信贷风险认知与评估产生冲突,银行传统短期考核机制与科创企业长期价值培养存在矛盾等。

二是复杂治理架构引发的透明度风险。

现代企业因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产生委托一代理关系,这使企业治理透明度下降。

银行集团与投资功能子公司之间存在双层委托一代理关系,复杂的治理架构加重了银行集团与子公司间的信息不对称,双方信息沟通、协调难度加大,风险暴露时难以及时预警和传递,给银行集团风险管理带来难度。

同时,商业银行与投资功能子公司面临的监管范围、监管重点、监管手段不同,可能会使监管当局较难对银行集团总体风险进行了解和掌握。

三是银行集团资源利用和管理模式相似引起的风险。

投资功能子公司与信贷专营机构风险管理方式不同、风险偏好明显不同。

但双方同属银行集团内部机构,面临同样的风险管理文化,在管理人员、客户选择、项目筛选方面可能趋同,同时集团内部信息共享产生的协同作用,可能导致投贷风险的趋同。

《指导意见》提出建立“防火墙”及风险隔离机制,就是要通过机构、业务、资金、人员等的隔离,避免投资风险向银行信贷的传染。

这就要求明确,

投贷联动并不是投资功能子公司只要投资,银行贷款就必须联动跟进,双方在项目筛选上各自独立,不能为了开展投贷联动业务而改变贷款的特性和风险偏好。

需要做好投贷协同与防范风险之间的平衡。

四是机构间利益冲突及“道德风险”问题。

商业银行信贷专营机构与投资功能子公司作为不同的利益主体,各主体经营目标不同而导致冲突或矛盾。

为了维护银行集团的整体利益,可能会损害企业客户的利益,如通过投贷一体化,迫使科创企业接受苛刻的附加条件或者更高的股权受让比例。

另外,投贷联动是商业银行经过充分风险评估后的商业化行为,设立风险补偿机制目的是通过系统性降低科技信贷的风险,促使银行金融机构前移金融服务,更多地服务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创企业。

要避免银行在获得充分风险补偿的情况下,金融服务只是向前迈出“一小步”,主要服务成长后期、pre-IPO等风险相对较低的科创企业,缺乏足够的动力继续前移服务。

五是投资投资收益抵补信贷风险损失的跨周期协调问题。

内部投贷联动的核心是“以投资收益抵补信贷风险损失”,以降低商业银行服务科创企业信贷风险损失,前置金融服务。

一方面科创企业轻资产、高成长的特点,一般存在经营波动性更大、失败概率更高,贷款发生的损失马上可能出现;另一方面对科创企业的投资收益实现需要一个时间周期,一般为5~7年。

因此,信贷风险跨期抵补及信贷尽职免责考核操作难度较大,需要风险分担机制发挥重要作用。

同时从操作层面,“投资收益抵补信贷风险损失”会计核算及会计政策尚不明确,可能不利于引导试点银行坚持“以贷为主、风险抵补”的功能定位,特别是将投资收益作为科技信贷“特殊风险准备金”的作用进行有效发挥。

六是投贷间风险补偿机制作用有限。

《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科创企业成长周期前移金融服务,为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创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由于早期科创企业信贷风险较高,需要在投资功能子公司、政府风险补偿基金、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之间进行银行贷款的风险分担。

但对于创业期的科创企业信贷风险来说,投资功能子公司作为银行集团下的风险投资机构,其在经营管理和项目选择上的专业能力并不必然优于其他专业

化风投机构,高风险投资并不等于高收益回报,投贷抵补过程存在不确定性,同时投资回报周期一般较长,投资于早期科创企业在短期内可能难以获得预期回报。

而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由于信贷风险较高也需要较高的担保费用或保险费用。

需要发挥政府风险补偿基金的作用与投贷联动模式商业可持续间的平衡。

第四节投贷联动的模式探索及发展对策

基于对市场现有内部、外部投贷联动模式研究比较,我们希望对投贷联动优选模式进行论证。

目前来看,内部投贷联动是较好的选择,但在具体推进过程中,仍需不断加强客户准人与筛选,加强科技金融团队建设,健全多方合作、风险分担等机制建设。

一、投贷联动模式探索

投贷合作的优点在于政策限制少,可操作性强,实用性广。

商业银行依托风投机构的专业知识和投资能力,能够有效控制风险,提高考核服务能力,获得新的业务机会。

但是,两类独立法人在经营理念、风险偏好、利益驱动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如果没有一套激励相容的机制安排形成共荣共生的利益共同体,可能导致联动效率较低和较高的协调成本,合作紧密度不够,无法真正实现“联动”。

从风险投资发展现状、商业银行转型、混业经营发展趋势来看,通过试点方式开展银行集团内部投贷联动,是一种较有发展前景的业务模式。

二、美国硅谷银行风险管理的经验与启示

早期科创企业融资难是一个普遍性难题,通过抵押担保获得融资的传统银行信贷模式受到极大限制。

美国硅谷银行跳出传统,探索出了适应科创企业的金融模式,对美国众多科创企业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美国硅谷银行在风险管理和风险防范方面,有许多创新举措值得研究和借鉴。

在客户选择上,一是专业经营。

高科技创新行业种类很多,硅谷银行只做四个专长领域,包括软件及硬件、生命科学和医疗等,银行也能够积累足够专业的知识和人才去评判放贷企业和项目。

二是与风险投资密切合作。

、醚谷银行贷款对象是接受过风投机构A轮或A+轮投资的企业。

风险机构在风险投资前都会对投资对象作深入调查,从而可以充分利用风投机构在项目选择和客户识别上的能力,在客户准入阶段提高客户质量,有效降低信贷风险。

目前硅谷银行与排名前500位的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都建立了密切的合作,美国有风险机构支持的科创企业中的50%是硅谷银行的客户,与风投合作是硅谷银行整体业务发展的关键。

三是采取投资组合策略。

通过所选投资领域中不同行业的组合、向不同时期的企业进行投资的组合、高风险与低风险企业的投资组合、不同地理位置的行业或企业的组合等方式避免出现系统性信贷风险。

在信贷管理上,硅谷银行坚持动态管控,伴随科创企业的发展成长。

一是提供咨询服务。

为降低风险,银行在投资于企业后,将科创企业管理人员发展为银行的高端私人银行客户,并在企业经营决策和上市、并购等方面提供专业意见和帮助,避免企业的决策失误所导致的失败,为银行投入资金提供保障。

二是监控企业“资金运动”轨迹。

硅谷银行没有银行柜台,没有个人储蓄业务,不吸收公众存款,其资金来源于贷款客户及风投机构的存款。

2014年,硅谷银行总存款中70%以上为无息活期存款,在降低银行存款成本、提高息差收益的同时,可以有效地对考核的资金流向和资金利用情况进行监控,还可以分析客户公司管理运行情况。

在风险对冲上,积极寻找风险与收益的平衡点。

研究显示,3/4获得风投支持的高科技企业后来都以失败告终,而实现IPO的公司仅占1%。

初创期的科创企业普遍存在盈利状况不佳、无法提供实质抵押获得贷款等问题,硅谷银行通过建立新的风险管控机制来对冲风险。

一是“利息+期权”组合收益组合。

基于高科技中小企业的高风险模型,硅谷银行的科技贷款利率普遍较高,客户还款来源一般为下一轮风险投资的人资或者企业被第三方收购的收购款。

除了利息收入,硅谷银行通常会与企业签订附加协议,获得部分认股权或者期权,这一般为企业总股本的1%左右,由硅谷银行金融集团代持。

与硅谷银行签署认股权协议的贷款客户约占总客户的95%,但仅有10%最终行权。

认股期权并不占用银行任何投资,它是银行贷款风险定价的一部分,其实质是利息保证金,以期权收益抵补贷款风险和补偿损失。

二是及时实现质押知识产权的变现。

早期科创企业缺少固定资产,但是专利技术较多,硅谷银行接受专利技术作为抵押担保,当贷款企业在经营中出现以外无法还款时,硅谷银行就会将企业质押的专利技术出售给大型科技企业变现,弥补贷款损失。

值得说明是,硅谷银行的盈利模式是以存贷款息差为主。

80%的收入来源于面向科创企业的存贷款业务,以及为精选的个人发放贷款的业务。

在退出方式上,在选择银行借贷方式投资于企业时,硅谷银行退出时获得相应的本金和利息。

对于认股期权,如果企业最终成功上市,银行将会立即将获得的股权在资本市场上出售,不会持有上市企业股份。

据了解,过去10年中,硅谷银行在贷款给早期科创企业过程中损失约1亿美金,但通过认股期权从成功企业获得的收益则远远超过1亿美元。

硅谷银行通过采取全流程的风险控制措施,实现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科创企业的发展:

2000一2013年,硅谷银行不良贷款率平均为0.71%,在金融危机最严重的2008年,硅谷银行不良贷款率最高为1.57%,其余绝大多数时间不良率都低于1%。

硅谷银行科技信贷给我们的启示主要有:

一是业务贵专而不贵多,选定某些特定行业,通过专业人才进行信贷投放。

二是强调与风险投资机构合作,与主要风险投资机构保持良好关系,并只投向获得A轮投资之后的科创企业。

三是进行全流程的风险防控。

在贷前、贷中、贷后与风险投资、科创企业实现全方位合作,支持企业成长腾飞。

四是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机制。

利用市场化方式创新产品和服务,通过获得无资金投入的少量认股权,在降低信贷利率的同时实现未来风险的抵补。

三、进一步完善投贷联动风险管理的建议

一是强化审慎的信贷风险文化及定位。

投贷联动需要坚持集团混业、法人分业,将信贷流与投资流有机结合,充分发挥集团协同效应;同时建立有效防火墙,实现投与贷的实质分离。

同时,国际经验表明,“投贷联动”业务没有改变商业银行以信贷业务为主的模式,因此仍要坚持“贷款为主、风险抵补”的功能定位,进一步加强对投资功能子公司投资收益跨周期与科技金融专营机构信贷风险损失抵补的统筹安排,有效发挥投资收益类同于科技信贷“特殊风险准备金”的作用,切实促进科技信贷供给及投放,可持续加大对科创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

二是完善客户筛选和评价机制。

首先,根据银行自身的特点筛选重点行业重点客户,主要依靠自身专业团队和风险投资机构,对企业、行业、产业市场进行审慎调查;形成信贷与投资的独立审批原则,尤其是加强与其他市场化风投机构的合作,在贷款投放前,可以通过风险投资机构提供完整的客户尽职调查报告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方式降低信贷风险,同时通过设定高利差和匹配投资功能子公司股权投资等方式确保收益覆盖风险。

其次,采用投资组合策略。

通过所选投资领域中不同行业的组合、向不同时期的企业进行投资的组合、高风险与低风险企业的投资组合、不同地理位置的行业或企业的组合等方式避免出现系统性信贷风险。

最后,建立投贷合作管理机制,根据信贷投资规模和客户对本行的重要程度,积极与风险投资机构参与企业日常管理,提供顾问咨询服务,并加强贷后审查,及时对信贷资金风险作出判断。

三是加强与VC/PE合作。

银行和VC/PE满足的是科创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需求,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仍然需要考虑银行传统的信贷风险体系与投资风险体系的区别。

与商业银行相比,风险投资机构在对科创企业的投资决策、风险控制和风险处置方面要求专业性更高,同时也积票了大量具有较高发展潜力的科技型企业客户资源。

为控制风险,银行可以加强与VC/PE合作,在VC/PE对科创企业A轮或B轮投资后跟随“投贷”。

对于VC/PE来说,银行对科创企业的“投”和“贷”具有显著的增信效应,可以推动科创企业更快地成长,使风险投资更好地实现投资增值;同时,银行拥有广泛的客户基础,可以帮助寻找业务和资金,并提供相关的现金管理、投资管理等业务支持。

对于银行来说,对早期科创企业的信贷投放是一种风险投资,与风险投资合作可以学习其风险管理经验,深化银行客户关系管理,完善和提升银行关系链和价值链,实现银行、风投机构、企业的多方共赢。

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借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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