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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重点概论

第一章

一、名词解释

1、风险:

风险是某种事件和损失结果发生的不确定性状态或多种可能性结果,有主观风险与客观风险之分。

2、风险因素:

是引发风险事故的条件或影响因素,分为以下三种:

物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风纪风险因素。

3、道德风险:

指人们在精神上或心理上的因素所产生的各种潜在的意识或态度,大多是消极的有意识的行为,表现为作为。

4、风纪风险:

指下意识地放任损失发生的心理状态,一般是由人们的疏忽、过失行为引致,多表现为不作为。

5、纯粹风险:

指只有损失机会而没有获利可能的风险。

6、投机风险:

指既有损失机会又有收益机会的风险,包括三种情况:

损失、无损失和获益。

7、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通过对风险的识别、估计和控制,以最少的费用支出将风险所致的种种不利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的一种科学管理方法,是现代社会经济健康运行的必要保障。

二、思考题

1、风险管理方式及其比较分析。

风险管理方式

控制型风险管理方式

财务型风险管理方式

规避

预防

抑制

自留

转移

适用条件

风险损失及频率高,处理成本大于效益

风险发生前消除或减少风险因素

风险事故发生时或发生后采取

风险损失小

风险损失频率高,损失大

缺点

风险有时无法避免;放弃盈利机会;可产生新风险

损失补偿程度有限

2、你认为损失期望值决策法或效用理论决策法在风险管理决策中的应用价值如何?

答:

损失期望值决策法是以损失期望值作为决策依据,在不同的决策方案下,选择损失期望值最小的风险处理方案。

损失期望值决策法的正确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损失概率估计的准确性和对忧虑价值额确定的可信性,一旦这些估计发生变化,则会影响决策方案的选择。

因此这种决策法受人们主观因素影响较大,一旦客观事实不符,可能会造成较大风险损失,因此应用价值不大。

在风险管理中,效用是指决策人对待特定风险事件的期望收益和期望损失所持有的独特的兴趣、感觉或取舍反映。

效用值以量化的指标来反映决策人的这种态度。

效用函数的期望效用,则可以对各种决策方案进行不同期望值下的效用描述,并借此进行最优方案的选择。

这种决策法有着一定的科学依据,比较接近现实,较多应用于实际决策中。

3、如何理解保险在风险管理中的地位?

答:

(1)保险是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

保险本质上是一种集中与分散风险的机制,是风险管理中最重要、最基本的一种方式;

(2)保险经营过程蕴含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原理贯穿于保险经营的始终。

4、如何理解可保风险的条件?

巨灾风险的可保性如何?

答:

(1)偶然性和意外性,即风险发生是不确定的,具有意外事故的性质;

(2)现实的可测性,及风险损失频率及幅度可以测定;

(3)拥有大量、同质且相互独立的风险单位并且只有少数风险单位受损;

(4)风险是纯粹风险而非投机风险;

(5)损失的幅度和频率比较适当。

理论上巨灾风险不完全符合可保风险的条件。

尽管它具有不确定性,但其损失幅度过大,一旦发生保险公司难以承担责任。

但由于社会需求,保险公司互相联合或者接受政府扶持可以承担此类保险业务。

第二章

一、名词解释

1、保险:

保险是以风险转移和损失分担为本质内容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

2、保险密度:

指按一定范围人口计算的年人均保费支出,与一国保险业发展水平及普及程度成正相关关系。

3、保险深度:

指某国家(地区)当年保费收入占其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反映一国(地区)保险业在其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或贡献度。

4、后备基金:

后备基金是广义的,它是从社会总产品中提留的用来应付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补偿需要和一些不测事件的特殊需要的物资或货币。

5、保险基金:

保险基金,是指执行经济补偿和给付职能的一部分社会产品,它通过商业保险形式而建立,用于对物质财富损失提供经济补偿和对人身事件提供经济给付的一种专项货币基金。

6、社会保险:

由政府机构经办并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为本国(地区)的劳动者或公民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提供物质保障的各种制度的总称,是一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部分。

7、政策性保险:

是政府为实现某种政策目的,运用商业保险原理并给予扶持政策而开办的保险,包括社会政策保险和经济政策保险。

二、思考题

1、保险制度有何特性?

保险与储蓄有何区别?

答:

互助性(用多数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补偿少数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合同性(交易双方以经济合同形式建立保险关系)、补偿性。

保障性质

权利主张

储蓄

自助行为,自我保障

存款自愿,取款自由

保险

社会化经济保障制度

受合同限制,无风险无补偿

2、为什么说生命表的产生在人寿保险发展史上是一个里程碑事件?

试论自然保险费与均衡保险费理论及其意义。

答:

它精确地表示了每岁人的死亡率,反映了不同人群的生命风险及其规律;为寿险精算技术和现代人寿保险制度奠定了科学的数理基础。

自然保险费是根据人们在不同年龄死亡率不同,计算出投保人每年应缴保费。

确立了公平原则,产生了人寿保险总体上收支相等的原理。

均衡保险费是在自然保险费基础上,加上利息因素,经过精确计算,使某一投保人在整个保险期间每年的保险费保持相同水平,不随年龄的增大而变化。

二者将生命表应用于人寿保险经营,确立了保费负担的公平原则和寿险精算原理,同时解决了各种年龄投保人购买寿险的实际问题。

3、财产保险与人寿保险厘定纯费率的依据是什么?

为什么说大数法则对保险经营具有指导意义?

答:

财产保险纯费率是以过去数年某类保险标的的平均保险金额损失率(赔款总额/保险金额总额)作为基本依据,在损失率的基础上加上一定的稳定系数—离散系数(标准差/均值);人寿保险纯费率的基本依据是经验生命表,不加稳定系数,但确定适当的预定利率。

保险公司承保的标的数量越多,实际损失结果与预期损失结果的误差将越小,实际损失率则越趋近于纯费率,使纯保费总额与赔款总额趋于一致,收支趋于平衡,经营保持稳定。

所以,保险经营必须通过不断扩大承保面,使不确定性尽量减少,稳定性才能随之增强。

4、如何认识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答:

经济保障,主要表现在:

(1)分散风险、分摊损失;

(2)经济补偿、经济给付;损失管理;投资运用。

保障企业及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促进财政与信贷收支平衡;稳定货币流通与市场,抑制通货膨胀;融通资金,扩大社会再生产规模;保障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平衡国际收支;促进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防灾防损,减少社会财富损失;安定人民生活,增进社会福利。

第三章

一、名词解释

1.共同保险: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标的和同样风险责任而总保险金额未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合同。

2.重复保险:

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

3.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或人身事件发生后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索赔并获得保险金的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4.受益人:

受益人即保险金受领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被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5.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保险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投保对象,包括各种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人的寿命与身体,合同一方的权益损失,依法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等。

6.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金或者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7.施救费用(不计免赔):

施救费用是指当保险标的遭遇保险事故时,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由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等采取各种抢救、保护、整理措施而产生的费用。

8.救助费用:

救助费用是指在海上保险中,当船舶和货物遭遇海难时,由救助人(第三者)自愿采取救助行为而获救,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给救助人的报酬。

9.暂保单: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险单,它是正式的保险单发出前的临时凭证,证明保险人已经接受承保。

10.批单:

批单是为了对保险合同某些事项进行修改、补充或增删内容,由保险人出立的一种变更保险合同的凭证。

二、思考题

1.如何理解保险合同的特性?

答:

(1)射幸合同:

由于保险赔付以保险事故的发生并造成损失为条件,而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偶然的,所以,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后,被保险人能否获得以及获得多少赔款或保险金是不确定的(针对单个保险合同而言);

(2)保障性合同:

不论是补偿性的财产保险合同还是给付性的人身保险合同,都体现了风险分散与损失分担的性质,一旦订约,保险合同就是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性合同;

(3)附合性合同:

保险合同内容和格式是标准化的,投保人只有同意或者不同意的选择权利;

(4)属人合同:

保险人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而非保险财产本身。

2.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有何区别?

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定额保险合同还是定值保险合同?

答:

定值保险合同(财产保险)是保险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价值,按约定价值确定保额、计收保费和计算赔款。

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不论实际价值发生变化与否,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并不约定保险价值,而是确定一个保险金额载明于保险合同中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

理赔时以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实际损失和保险金额为依据计算赔款。

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保险合同,因为人的价值无法衡量。

3.受益人与继承人、受益权与继承权有何区别?

答:

受益权不同于继承权,受益人也区别于继承人。

受益权来自保险合同的约定,是原始取得;而继承权是对遗产的分割,是继承取得。

因此,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既不缴纳遗产税,也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而是受到法律保护。

4.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如何确定保险金额?

答:

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依据财产的实际价值来确定;人身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经济保障需要与投保人的经济能力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5.保险双方各自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答: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基本义务:

如实告知有关重要事实;按期如数缴纳保险费;及时通知保险人,包括保单过户通知、风险增加通知、出险通知等;防灾减损,控制风险与损失;提供有关单证,供保险人理赔之用;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二)保险人的基本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事项;保险期间对被保险财产进行损失管理服务;保险事故发生后的查勘定损、经济赔偿与给付;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6.对于财产保险被保险人的变更,各国保险法与我国新《保险法》是怎样规定的?

答:

被保险人的变更涉及到保险单的转让问题,世界各国保险法对此规定分为两类:

一是大多数财产保险合同由保险人背书转让,即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经过业务选择并在保险单上背书方可转让。

二是对于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按照国际惯例,允许保险单随同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让,毋须征得保险人同意,只需被保险人背书即可,这种转让叫作被保险人背书转让,转让方式包括空白背书和指名背书两种。

我国新《保险法》廓清了被保险财产发生转让时的理赔纠纷问题。

第49条规定: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转让时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运险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转让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保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四章

一、基本概念

1.保险利益: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告知:

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对已知和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风险程度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项如实向保险人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3.保证: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在保险期限内的特定事项作为或不作为向保险人所作的担保或承诺,分为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两种。

4.代位追偿:

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由于保险关系双方以外的第三者的疏忽、过失或者故意行为所致,而损失又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时,保险人可先行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然后由被保险人通过填制“权益转让书”的形式将其向第三者追偿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的位置向第三者追偿,保险人所获得的这种权利称为代位追偿权。

5.委付:

委付是海上保险中的一种赔偿制度。

当保险船舶或货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自愿放弃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并将一切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赔偿被保险人的行为则为委付。

6.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是与实际全损相对而言的,当保险船舶或货物尚未达到全部灭失的程度,但已无法恢复,或者恢复费用将达到或超过保险价值时,这种损失被视为推定全损。

7.近因:

近因原则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包含两层内容:

其一,判定致损近因是按作用判定而不是按距离损失的时间判定;其二,保险赔偿以近因属于保险事故为前提。

二、思考题

1.什么是保险利益原则?

为什么要坚持保险利益原则?

答: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签订的保险合同属非法的也是无效的合同。

(1)避免赌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2)防止道德风险,利用利害关系制约

(3)限制赔付额度,避免保险产生负作用

2.何为保险业务逆选择?

试举例说明。

答:

逆选择是投保人作出的不利于保险人的一种反向选择,是那些有较大风险的投保人企图以平均费率购买保险,而不是按照与其风险程度相对应的公平费率转移风险的行为。

3.在车险业务中,两车相撞,被保险车辆有损失而无责任应如何处理?

答:

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

因为两车相撞是致损原因且属于车险基本保险责任。

但是,由于损失是第三者——肇事车辆造成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可以向第三者代位追偿。

同时对损失补偿坚持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的原则。

第五章

一、基本概念

1.共同海损:

为了使船舶或船上货物避免共同危险,而有意地、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

2.仓至仓责任期限:

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的仓库处开始,包括正常运输过程的海上、路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到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的收货人的仓库为止。

3.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对他人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4.信用保证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建立在信用关系或经济合同基础之上,以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信用风险为承保风险,以权利人的经济利益作为保险标的,当义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清偿而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担保业务,是以保险人作为保证人对权利人所提供的一种担保,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两类。

5.投资保险:

又称政治风险保险,承保投资者的投资和已赚取的收益因承保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6.买方信用限额:

经保险人逐一审批的对被保险人向特定买方出口货物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

二、思考题

1.国际运输货物保险与对外贸易价格条件有何关系?

答:

贸易双方一旦商定按某种价格条件成交,则相应的保险、运输等手续、费用和风险承担问题须按该价格条件规定办理。

若买卖双方商定按CIF价格条件成交,由于价格中含有保险费,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按规定由卖方投保并承担保险费,买方为被保险人;若买卖双方商定按FOB价格或CFR价格成交,由于价格中未包含保险费,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按规定由买方投保并在价格以外另行支付保险费,买方同时为被保险人。

2.我国实施机动车辆交强险的意义何在?

答:

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化解经济赔偿纠纷;通过实行“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有利于促进驾驶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

3.农业保险有何特征?

答:

(1)保险标的是具有生命力的植物和动物,保险的定损和理赔工作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期

(2)实行不足额保险以控制经营风险,按照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5-7成确定保额,留给被保险人自担一定成数的风险损失,其目的主要在于控制经营风险

(3)风险测定与费率厘订难度较大

(4)政府的政策扶持是发展农业保险的必要条件

4.确定责任保险的责任期限有哪两种方法?

各自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如何?

答:

(1)期内发生式。

保险人负责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在保单期限内应由被保险人对受害人负责的损失,即使责任事故(损失)发现的时间或提出索赔的时间已经超出保单期限。

这种责任期限用于应付“长尾巴”索赔案件。

凡保险事故发生后能够立即得知或发现的,如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公众责任保险,宜采用“期内发生式”作为责任期限。

(2)期内索赔式。

保险人负责赔偿在保单期限内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即使责任事故发生在保单期限之前。

国外多以“期内索赔式”承保雇主责任险、职业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等“长尾巴”风险的业务。

5.信用保证保险有何特征?

答:

1.保险合同一般涉及三方关系人:

保险人、被保险人、被保证人

2.保险合同属于附属性合同,义务人对权利人的履约属于第一性付款责任,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通常属于第二性付款责任

3.通过资信调查和反担保措施以控制经营风险

4.经营条件十分严格

6.产品保证保险与产品责任保险有何区别?

答:

产品责任保险承保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因其制造、销售或修理的产品有缺陷,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人(不包括本企业职工)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门负责产品责任险不负责的因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或用户带来的损失和费用。

7.出口信用保险有哪些作用?

又有哪些特点?

答:

出口信用保险是为出口商提供收汇风险保障的保险,它是国际公认的贸易促销手段,其重要作用表现在:

①为出口商选择灵活的贸易支付方式,增强出口创汇竞争力提供安全保障。

②为出口商获得银行融资提供便利。

③为出口商进行买方资信调查提供市场信息服务。

出口信用保险经营不同于一般商业性保险,主要有以下特点:

①策性较强,不以盈利作为经营的主要目标

②风险高,控制难度大

③政府的支持和参与办理

④有三种责任限额限制:

保单的最高赔偿限额、买方信用限额、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

⑤赔款等待期,一般为4-6个月。

第六章

一、基本概念

1.终身寿险:

即终身死亡保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责到其死亡或生命表终极年龄为止。

2.年金保险:

年金保险是用年金方法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即以被保险人生存为条件,由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对被保险人分期给付一定年金的一种人寿保险。

3.两全寿险:

又称生死合险,是指被保险人无论在保险期内死亡还是满期生存,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寿保险。

4.意外伤害保险:

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死亡或伤残承担保险责任。

5.健康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疾病不能从事正常工作,或因疾病造成残疾或死亡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6.失能所得保险:

我国称为收入保障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不能正常工作而丧失或减少原有收入,由保险人定期给付保险金。

7.现金价值:

某一特定保单项下所拥有的实际价值,它是已缴保费扣除代理人佣金、保险公司管理费以及已承担风险的纯保费后保单储蓄积存的价值,本质上主要是所积存的溢收性纯保费及其利息。

8.变额年金:

变额年金是一种年金给付额随分立账户资金投资收益变化而变化的年金保险,兼具保障与投资性质

二、思考题

1.团体人身保险有什么特点?

答:

①风险选择对象基于团体而非个人。

要求投保团体必须是正式的法人组织;被保险人必须是能够参加正常工作的在职人员;对投保人数及其比例均有最低限制;保险公司追求的是总体上风险的平均化

②手续简化,免于于体检,保险成本低于个人保险

③保险方案可根据投保单位需求具体协商,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④采用经验费率,保险费率可根据团体的理赔记录等因素进行调整。

2.分红保险的红利来源有哪些?

万能寿险有何特征?

答:

①死差益—实际死亡率小于预定死亡率而产生的收益

②利差益—超过预定利率的投资收益

③费差益—业务费用的收支节余

 

(1)灵活性。

缴费时间、缴费金额由客户自定,可自由调整保障与投资比例,中途也可停缴保费。

(2)透明度。

按客户逐一设置个人账户,客户随时可以查询,保险公司每年为客户提供一份报告书,说明所缴保费在提供死亡给付保障、费用和现金价值之间的分配情况。

(3)投资收益。

上不封顶,下有保底。

保单设有保证利率,对投资收益大于保证利率部分,由保险双方按一定比例分享。

(4)风险。

保障部分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投资部分风险由保险双方分担。

(5)保险给付。

被保险人发生死亡或全残,按风险保额与保险事故发生日个人账户现金价值之和给付,合同终止;期满生存按个人账户现金价值给付,合同终止。

投保两年后客户可以从个人账户部分提取现金价值。

3.如何理解人寿保险的特点?

答:

(1)生命风险的稳定性和变动性。

从纵向看,死亡风险随着被保险人年龄的增加而逐年增加,年龄越大,死亡率越高;从横向看,在一定时期内,同一年龄人的死亡率差异很小,表现出一定的稳定性。

所以依据生命表制定纯费率,依据不同年龄生命风险的变动制定差别费率

(2)均衡保费制。

采用均衡保费制,在自然保险费基础上加入利率因素,减少投保人的保费负担;更为重要的是,储蓄保险费的存在使寿险保单具有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此具有中途退保领取退保金、改保其他保险以及申请贷款等多种权利。

(3)合同的长期性。

寿险合同一般在5年以上,属中长期保险。

由于保险人不能随意解除合同,被保险人可以获得较为稳定的保险保障。

(4)保单的储蓄性。

寿险保单具有保障与储蓄双重性质,特别是终身寿险和两全寿险,储蓄性更强。

(5)精算基础。

人寿保险保费的计算依据三个基本要素:

预定死亡率、预定利率和预定费用率。

4.简述八种人寿保险常用条款的基本内容。

答:

(1)不可抗辩条款。

又称不可争条款,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合同,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续期保险费

(2)年龄或性别误告条款。

在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前提下,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错误申报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保险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可以按照投保人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和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调整保险金数额

(3)宽限期条款。

在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中,如果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时,在宽限期(我国为60天)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宽限期结束后投保人仍然没有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失效

(4)复效条款。

合同中止后的一定时期内(我国为两年),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申请复效,经过保险人审查同意后,由投保人补缴失效期间的保费和利息,保险合同即恢复效力。

(5)自杀条款。

在包含死亡责任的寿险合同中,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我国为两年)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属于除外责任,生效满一定期限之后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

(6)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以后,在保单项下可能会形成现金价值,这笔资金归投保人所有

(7)保单贷款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一般是一年或两年)后,投保人可以保险单为质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

(8)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通常是两年)后,如果投保人超过宽限期仍未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则自动以保单的现金价值垫缴保险费。

5.简述健康保险成本分摊条款的基本内容。

答:

(1)免赔额条款。

规定一定的免赔额(率),保险人只负责超过免赔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

(2)比例给付条款。

又称共保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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