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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1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

 发包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承包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承包范围及容:

1.4承包方式:

采用包工、包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环境保护、包甲方与业主的总承包合同中所涉及到的本分包合同内容等包干方式。

第二条合同工期

2.1乙方接甲方进场通知后日内做好施工现场准备工作并及时组织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2.2合同工期:

本工程于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竣工,共个日历天;工期延误,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每延误一天,按本工程总价的﹪计算,按天累计。

2.3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工期顺延:

2.3.1因不可抗力影响;  

2.3.2重大的设计变更、修改而增加的工作量,使乙方工程进度无法按原计划进行;

2.3.3非乙方原因的停电、停水造成停工时间连续2小时以上;

2.3.4因业主原因的工期调整;

2.3.5因业主原因无法正常施工。

第三条质量

3.1本工程质量等级为,质量达不到要求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2本工程质量必须通过甲方、业主、监理、质监站的验收和确认。

3.3乙方必须严格按本工程的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等工程文件中规定组织施工。

3.4乙方在施工中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由甲方提出处理方案,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由乙方负责处理;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必须按政府规定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同时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

3.5甲方为维护自身的声誉、品牌、形象,将对本工程质量进行不定期的巡查,在巡查过程中发出的质量整改通知书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整改完毕。

第四条环境安全标化

4.1乙方现场文明施工要求为:

建立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通过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认证并达到标准要求,并承担上级部门各种检查所发生的费用。

4.2乙方应识别施工过程中的环境因素和危险源,并采取措施对其进行控制,防止环境污染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4.3乙方要严格执行各级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甲方对安全和标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的责任和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对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相关费用。

4.4乙方应编制乙方范围内的现场临时用电施工方案,脚手架搭设施工方案,模板施工方案等专项施工方案,经甲方认可后方可实施。

4.5乙方必须根据施工规范搭设和配置各种安全设施和施工人员及乙方的专业分包施工队伍进行分部分项和专项安全交底。

4.6发生安全或伤亡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代表和甲方公司安监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要为排除事故或抢救人员提供帮助。

第五条工程价款

5.1本工程价款(见附表),

序号

类别

暂定面积

单价

金额

备注

1

玻璃幕墙

3107㎡

570元/㎡

1770990元

2

石材幕墙

11282㎡

360元/㎡

4061520元

3

5.2本工程计价方式为:

不含工程税金。

5.3本工程所采购的建筑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要满足图纸及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甲方无权指定和供应其中的部分材料。

5.4本工程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周转设备材料、脚手架设施、工地用各类表箱,均由乙方提供,但要满足甲方的管理要求。

对不满足上述要求的机械、设备、物资和设施,甲方有权提出整改、更换,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方的指令。

第六条工程款的支付

6.1工程款的支付,1、在乙方施工完成主次龙骨并经验收通过后,甲方应于验收通过后2日内支付本工程总价款的30﹪,不得拖延,否则工期顺延,甲方延期付款一日工期顺延3日;2、石材及玻璃面层施工完毕再付工程总价款的30﹪;3、全部工程完工再付工程总价款的20﹪;4、竣工验收通过后再付工程总价款的15﹪;剩余5﹪为质保金,在竣工验收满一年后一个月内无息付清。

6.2乙方工程款的收取条件:

①乙方每月25日上报当月实际形象进度的月度工作量,该月度工作量经甲方审核后并报业主审定;②根据甲方与业主付款条款的约定,当甲方收到业主工程款后,在扣除约定的款项后,余款作为支付乙方的工程款,并在2个工作日内以支票形式支付乙方;

第七条甲乙双方驻工地代表及其职责

7.1甲方任命为甲方驻工地代表(以下简称“甲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7.1.1甲方代表发出指令,以《工程联系单》形式送达乙方,乙方应予以执行。

如乙方认为甲方代表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8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作出执行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以执行。

7.1.2甲方代表应在乙方队伍进场时对进场人员进行总交底,交底的内容为:

a.本工程的质量目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其他创建目标;

b.涉及到甲方的现场施工的相关管理制度(如一体化管理体系的要求等;

c.与本工程施工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d.本工程的关键工序、特殊过程、重要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源以及控制要求。

e甲方与业主所签订的总合同有关主要条款。

7.1.3甲方代表应在乙方队伍进场前,组织对乙方队伍人员资质、机械设备、周转设备和计量设备进行验证、验收,并做好相应台帐。

7.1.4开工(施工)前甲方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审核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

7.1.5甲方代表有权对不能有效履行管理职责的乙方管理人员提出更换要求,但应出示书面通知,且具备合理理由。

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的一周内替换人员要到岗就位。

7.1.6甲方代表可按本合同的约定行使甲方代表的权力,履行甲方代表的职责,但无权解除本合同中乙方的任何义务。

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提前一周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人应负的责任(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7.1.7甲方代表应负责施工现场内各分包作业单位之间的工程协调,便于乙方的正常施工。

7.1.8甲方代表应指导、督促乙方按甲方对现场管理的各项标准组织施工,全面遵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和安全的法律、法规。

  

7.1.9当乙方由于业主的原因其利益受到严重侵害时,甲方应对乙方提出的合理要求予以支持,并积极做好有关工作。

7.2乙方任命为乙方驻工地代表(以下简称“乙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7.2.1乙方在本工程履约中对甲方负完全责任,同时对甲方与业主所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一切要约负连带责任,在任何情况下,这种连带责任不会被免除。

7.2.2乙方对甲方发出的指令,凡涉及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指令,不论何种情形均必须立即执行。

对不属于上述性质的指令,如乙方认为甲方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的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如甲方决定仍继续执行的,乙方应予以执行。

若,事后甲方指令确属错误性的且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则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7.2.3乙方的要求、请求或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由乙方盖章及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待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后生效。

7.2.4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一周书面通知甲方,并需得到甲方的认可方可执行,后任继续承担前人应负的责任(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7.2.5乙方以下人员,经监理或业主或甲方提出,经甲方代表确认同意,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乙方支付违约金500元;同时,乙方应在3天内用甲方代表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①甲方有证据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

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等;

  ②不能积极配合监理、业主及甲方正常工作者;

  ③违反甲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④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⑤与乙方进场人员花名册不符者;

  ⑥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7.2.6乙方应在工程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须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生产、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施工技术、质量要求、验收标准、文明施工的交底会议。

在阶段施工前十日内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及专项施工方案,在满足规范标准和甲方要求的前提下,经甲方批准和业主认可后方可组织施工,对擅自改变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全由乙方全额承担。

7.2.7乙方应按规定对水准点引测、轴线标高、预留洞、预埋件位置、沉降点观测、皮数杆设置等进行技术复核。

7.2.8乙方负责各类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完整地将工程资已完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对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予以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

料定期或在工程竣工后14天内移交给甲方。

7.2.9乙方施工人员进场之前,必须先向甲方指派的现场专管人员递交本施工队伍资质“三证”复印件及安排进场人员的花名册、身份证、就业证、暂住证、上岗资格证、特殊工种(电工、机操工、电焊工、架子工、起重工、吊车司机、吊车指挥等)操作证等复印件,并按规定及时办理健康证及队伍进场开工报告等手续。

7.2.10乙方应按时交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

如甲方代乙方交纳该费用的,乙方同意该费用在甲方支付工程款中扣除。

7.2.11乙方在工程建设中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拉拢甲方人员,损害甲方利益,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扣除乙方单位合同总造价的1—5%直至终止本合同,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单位承担。

7.2.12乙方在本工程中参与施工的所有工作人员和工人的人身意外保险、机械设备和财产保险全由乙方投保,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事故(包括第三者人员在内)所发生的依法应该支付的损失赔偿费,抚恤费和法律责任均应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此等责任。

7.2.13合同规定由乙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乙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甲方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20%的管理费)从乙方当月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7.2.14乙方对自身施工现场及仓库、材料间、经理室等重点要害部位必须安装技术防范设施,安装费、维修和保养费用由乙方承担。

7.2.15乙方对施工现场应配备足量的消防设施,制定消防应急预案,落实消防责任制,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图纸

8.1甲方在乙方工程施工前提供施工图套(已包括竣工图在内)。

乙方如需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8.2乙方在工程竣工后14天内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图套。

第九条隐蔽工程和中间及分项验收

9.1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及分项验收条件,乙方自检互检合格后,通知甲方代表组织验收(在验收前48小时通知),验收合格,经各方代表在验收记录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内予以修复,直到符合验收标准为止,其费用与工期拖延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如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各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各方代表已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9.2若甲方未能按时组织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

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若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延顺。

对事后无法判断质量的工序应作为特殊过程加强控制。

第十条材料、设备的供应和管理

10.1工程所用的材料、设备原则上均由乙方自行采购,供应商的相关资料(经营执照、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备用证等)齐全,报甲方审核后方可实施采购。

  

10.2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必须符合图纸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并必须向甲方提供出厂合格证明、产品防伪标志、质量保证书、以及有复验要求的试验资料等有关准用文件。

并经甲方、业主、监理验收通过后方可使用。

10.3甲方有权对材料、设备进行测试检验。

对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品种、型号、规格、颜色和质量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甲方、业主和监理可拒绝验收,并由乙方按甲方和监理单位规定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且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0.4乙方必须提供安全、可靠的施工机具以及合格的计量器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和保修

11.1本合同范围内施工部位在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包括机电设备的调试已按规定进行),乙方应尽快做好竣工验收的一切准备工作,包括准备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资料一式份,其中原件份,复印件份,按本工程所在地、区域所管辖的质监站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并需符合当地、区域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竣工图及竣工资料编制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11.2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书面竣工验收请示报告后及时组织业主、监理等核验各方进行验收,并给予乙方批复或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按要求整改,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工期不顺延。

11.3竣工日期为乙方完成全部合同范围内施工内容,并经甲方、业主、监理等核验各方验收通过签字的日期。

需整改后才能达到要求的,应为乙方整改后再次提请甲方验收并经甲方、业主、监理等核验各方签字验收通过的日期。

承包内容中任何一项分部分项工程未完工或经各方组织的验收评定为不合格,均视为工期延误。

11.4乙方在验收通过之日14天内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交全部竣工资料。

竣工验收通过后,乙方在现场的人员、物资、设备、设施等均必须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一周内全部撤离施工现场,如甲方有特定要求的,按甲方要求执行。

11.5乙方对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项目在使用中对因乙方原因而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均承担保修责任,保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11.6保修期限及保修起始日按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的约定执行,具体约定保修期限为:

一年。

保修起始日为:

11.7在保修期间,如乙方保修不及时有损甲方声誉,甲方可代为修理,由此造成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

第十二条工程索赔、签证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索赔、签证事件时,乙方应在事件发生约定有效期限(根据甲方与业主约定的有效期限)内提出报告,及时向甲方报送发生索赔、签证的详细清单和计算依据,向甲方行驶追索权。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按甲方与业主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相关条款执行,包括对不可抗力的解释及相应的处理办法。

同时,进一步明确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和费用损失,除业主明确承担的部分外,其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工程停建和缓建

工程停建和缓建约定按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相关条款执行,包括对工程停建和缓建的解释及相应的处理办法。

同时因工程停建和缓建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总承包合同终止

总承包合同因非分包原因的其他任何理由终止引起分包方的雇佣关系一旦终止,本分包合同的其他条款也自行失效,但分包方有权获得按照分包合同内所列的费率或价格计算合同终止前已完成工程的款项。

    

第十六条分包合同生效与终止

16.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自工程竣工交付业主使用、结算完毕、甲方支付完毕(不包括保修金)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16.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以下情形属违约,甲方或者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属于甲方责任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①乙方擅自将本工程项目进行转包或将工程再肢解成若干部分再进行分包。

  ②工期延误或施工质量达不到规范要求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而乙方又无积极措施确保按合同工期完成,或无力按质量标准返修者。

  ③乙方由于非甲方或业主方的其他原因使合同无法继续全面履行合同的行为。

  ④乙方没有健全的施工管理和组织体系,进入现场的项目管理班子不足以承担合同约定的承包内容,甲方的声誉面临严重威胁。

  ⑤乙方已无法全面履行合同要约,尤其是甲方对业主的承诺面临不能兑现。

  ⑥乙方有损害甲方声誉的严重行为,如发生严重质量事故、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情形。

⑦乙方工地代表及其管理人员不服从甲方的管理并严重危及甲方的品牌声誉。

⑧甲方不能按本协议约定及时支付工程价款和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工程不及时组织验收,影响乙方交付已竣工工程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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