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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叶中宪法笔记整理(续)您所查看的帖子于考研加油站考研论坛(bbs.kayan.)第十六章/同步练习/简答题1.简述近代选举制度的特点。

答:

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选举活动相比,近代选举制度有三个特点:

(1)被选举者往往是代议机关的代表或议员;

(2)形式上采用普选制;(3)有一套比较完整的法律作指导。

2.简述我国采用的两种主要代表制。

答:

我国选举制度主要实行地域代表制,同时也采用职业代表制。

(1)地域代表制,是指按选民的居住地区划分选区,或以区、县、乡等行政区域为选举单位选举代表或议员的制度。

通常有两种方式:

一是每个选举区只产生一名议员或代表,称为小选区制或单数选区制;另一种是一个选区产生二名以上的议员或代表,称为大选区制或复数选区制。

(2)职业代表制,是指将选举人依职业予以分类,根据职业团体而不是居住区域或行政区域,选举议员或代表的制度。

最早把职业代表制作为一项立法制度规定下来的是法国1851年宪法。

3.简述我国《选举法》关于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的主要程序。

答:

(1)根据我国《选举法》第45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它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常务委员会1/5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2)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罢免案,由大会主席团交全体会议表决,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罢免案,由主任会议提交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

在表决罢免案之前,应由提出罢免案的一方作出罢免案的说明,然后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进行申辩,最后进行表决。

(3)在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上通过罢免案,需分别经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需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4.我国人大代表资格终止和停止是否相同?

简述各自的条件。

答:

两者不相同。

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

(1)代表资格终止的条件包括:

任期届满;死亡;丧失国籍;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辞职被接受;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被依法罢免。

(2)代表资格停止的原因有:

代表因刑事犯罪嫌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

上述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

论述题1.试论选举制度的作用。

答:

在政治实践中,不同阶级本质的选举制度在对象、目的等方面存在根本区别,但其作用在形式上仍有类似之处。

纵观世界各国选举制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1)选举制度为选民选出自己信赖的代表组成国家机构,从而为实现国家权力的转移提供了制度保障。

因此,选举制度是近现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联系的基本途径。

众所周知,近现代民主制国家最根本的原则是人民主权原则。

但即使在最直接的民主制度中,也不可能使所有的人都直接成为统治者。

因此,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只能是少数人。

这样也就导致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者相互分离,并因而形成少数领导者和绝大多数被领导者的相互矛盾。

选举制度则是解决这种相互分离和相互矛盾状况的根本途径。

既然代表和议员由公民根据自己的意愿选举产生,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由选民通过选举这一权力委托方式获取,那么权力的行使者就仅仅只是权力所有者实现权力的媒介、桥梁。

这种和平的权力委托或权力转移,在其他有关制度的配合下,使权力所有者的意愿得以贯彻。

(2)选举制度为选民监督权力行使者,并在一定条件下更换权力行使者提供了重要途径。

广大选民与国家权力行使者的这种委托关系,决定了权力行使者必须向广大选民负责。

在必要时,选民还可通过民主程序,重新选举产生新的符合自己意愿的权力行使者。

这就要求权力行使者必须坚持为选民服务,时刻牢记对选民负责的思想。

(3)选举制度是促进民意的形成、表达,并使选民民主意识得以提高的重要手段。

国家的统治、社会的管理都必须以民意为依归。

选举就是形成、表达民意的理想方式。

同时,选民通过选举活动的参与,还可增强民主意识。

(4)选举制度还是缓和社会矛盾、解除社会危机、维持社会安定的重要措施。

经济萧条、通货膨胀、政局不稳、派别利益冲突激烈等社会矛盾和社会危机,是影响国家统治秩序和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

虽然解决矛盾或危机的方法很多,但在民主政治制度中,选举则是根本的民主途径。

通过选举,不仅可以使选民与选民、选民与代表更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而且还可以集思广益,对各种政策选择方案进行论证,从而为各种社会问题寻找合理而为人们所接受的解决方法。

2.试论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答: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亦即平等选举权,是指凡选民在权利和地位上平等,每人在每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并且每票的价值相等。

平等选举是从享有选举权的主体实现其选举权的效力而言的,它渊源于自由、平等、博爱和反特权思想。

资本主义国家虽然大都规定了平等选举的原则,但又在选举程序和方法上加以破坏和制造障碍,从而使真正的平等选举难以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得以实现。

在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是代表机关民主性的前提,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其基本含义是每个年满18周岁并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都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每个选民所投选票的效力是等同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相统一,即享有选举权的人原则上享有被选举权。

根据上述标准,我国现阶段选举权的平等性还具有相对性,主要表现在:

(1)选民投票效力不平等。

代表名额不是按相同人口的原则分配。

在县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中,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2)对少数民族给予特殊照顾。

比如明确规定,人口特少的民族在全国人大也至少应有一名全国人大代表。

(3)军队代表情况特殊。

我国军队在全国人大中有265名代表,占全国人大代表总数的9%,但军队代表远不是按人口比例平等原则产生的。

这种不平等是由军队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决定的。

对于上述不平等现象的存在,邓小平在1953年制定《选举法》时曾解释道:

“在城市与农村之间,在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都作了不同比例的规定,就某种方面来说,是不完全平等的,但是,只有这样规定,才能真正反映我国的现实生活,才能使我国各民族、各阶层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有与其地位相当的代表。

”当然,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民主宪政的发展,使我国公民的选举权进一步实现平等理应成为我国选举制度改革的方向。

3.试述我国直接选举的程序。

答:

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主要包括:

(1)成立选举的组织机构。

《选举法》第7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2)划分选区。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

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同时选区一般按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3)选民登记。

凡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均应列入选民名单。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天以前公布,并发给选民证。

经过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4)提名并确定代表候选人。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单独或联合推荐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委员会向选区推荐。

另外,选民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15日前公布提名的候选人,并在选举日前5天公布正式候选人。

(5)候选人的介绍。

(6)组织投票。

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是各选区设立选举投票站;二是召开选举大会投票。

(7)确定当选。

包括:

一是确定选举是否有效;二是代表候选人当选的确定;三是宣布选举结果。

(8)补选。

县、乡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选民补选,可以差额选举,也可以等额选举。

材料分析

(一)材料1:

法国宪法第3条规定,“根据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凡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法国成年男女公民都有选举权。

”材料2:

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问题:

请根据以上材料对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进行说明。

答:

以上两则材料都体现了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其含义在于,具有一国国籍,达到一定年龄的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能够成为由宪法确立的一项原则,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

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一般都经过从直接财产制和与财产有关的住所限制、教育程度限制、性别限制和民族、种族限制,到逐步减少这些限制的过程。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则经历了一个从对敌对阶级的限制,到随着阶级结构的变化而逐步缩减这些限制的过程。

(二)材料1:

日本宪法第15条规定,“在一切选举中,投票秘密不得侵犯。

对于选举人所作的选择,无论在公私方面,都不得追究责任。

”材料2:

法国宪法第3条规定,“选举一律采取普遍、平等和秘密投票的方式。

”问题:

请结合我国选举制度对上述两则材料进行评述。

答:

上述两则材料体现了选举制度中的秘密投票原则。

秘密投票又称无记名投票,是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将选票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

由于无记名投票只要求选民对候选人或其他人通过一定的方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或弃权,而不写自己的姓名,因而相对于记名投票或公开投票(起立、欢呼、唱名、举手等)更具有科学性。

它对于消除选举中的舞弊行为以及保护选举人的合法权益,使选举人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就我国而言,从法律上看,我国《选举法》第36条明确规定: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从实践中看,目前无记名投票方式已从单一由选民或代表独立填写选票,然后再进行投票的方式,发展到一部分选举通过按表决器代替填写选票投票的形式。

第十七章/同步练习/简答题1.简述资本主义国家议会的主要职权。

答:

从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和政治实践看,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主要有以下几项职权:

(1)立法权。

这是议会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力。

许多国家的宪法明文规定,议会的性质就是立法机关,甚至是唯一的立法机关。

(2)财政权。

财政权是议会最原始的权力,主要指议会享有的对国家财政的决定权和对政府财政的监督权,其中最重要的是批准政府的财政预算案。

(3)监督权。

它主要是指对政府的监督权,在责任内阁制国家,政府由议会产生,因而议会对政府的监督权力较大;在总统制国家,议会对政府的监督权力相对较小。

但无论是责任内阁制国家还是总统制国家,议会都有对政府高级官员的弹劾权。

2.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答: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宪法并监督宪法的实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只有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进行修改。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5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的实施有利于保证宪法的权威性,确保宪法的施行。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主要是指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等方面的法律。

由于这些法律涉及整个国家生活,关系到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制定和修改。

(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的人选。

对于以上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3个以上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他们的罢免案。

罢免案由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审议,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即获通过。

(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包括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

(5)监督权。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也要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3.简述我国人民法院实行的审级制度。

答:

我国人民法院实行的审级制度是四级两审终审制,即凡案件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如果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不服,可以按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应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得再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判的案件都是终审案件。

4.简述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原则。

答: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进行审判工作中,必须遵守以下主要原则:

(1)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2)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公开审判原则。

即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的案件外,一律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应公开宣判。

(4)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5)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6)合议制原则。

即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

(7)回避原则。

这是指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人不应参加案件的审理。

5.简述我国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答: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主要有以下职权:

(1)法纪监督。

法纪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对背叛国家、分裂国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法律、政策、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这也称特种法纪监督。

二是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三是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决定是否逮捕、起诉。

(2)侦查监督。

包括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不起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公诉和审判监督。

这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如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可以依法提出抗诉。

(4)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6.简述我国国家主席的职权。

答:

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主席的职权主要有:

(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予以颁布施行。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动员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等。

(2)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确定人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或免职。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出或召回驻外大使。

(3)外交权。

国家主席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这种仪式也叫递交国书仪式。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4)荣典权。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代表国家向那些对国家有重大功勋的人授予荣誉奖章和光荣称号。

论述题1.试述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答: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以及行使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对宪法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有权制定和修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同监督宪法的实施。

(2)人事任免权。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3)决定国家生活中的某些重大问题。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的部分调整方案;批准和外国缔结的条约或协定;规定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决定特赦;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进入紧急状态。

(4)监督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有权要求他们向自己报告工作;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简述我国国务院的职权。

答: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国务院的职权包括如下几方面:

(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的具体划分,改变或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以及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4)领导和管理各项行政工作,包括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城乡建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监察、国防建设和民族事务等工作。

此外,还要管理外交、华侨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5)依照宪法和法律任免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员;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6)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7)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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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论坛bbs.kayan.--------------------------------------------------------------------------------心底无私天地宽龙本宠身一般战友精华0积分454帖子182威望194K币278元注册2004-6-12来自辽宁沈阳2楼发表于2006-12-1213:

09资料短消息(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试从经济、人身、法律责任等方面论述我国为保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提供的保障。

答:

为保障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积极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在经济、人身、法律责任等方面都给予了充分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言论免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种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小组会议、代表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主席团会议、常委会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

当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言论,不在此范围。

“不受法律追究”意味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引用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来处理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的发言和表决;任何旨在追究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言行责任的规范性文件都是违宪的。

而且实际上,对此还应作宽泛的理解,即代表的发言和表决,不仅不受法律的追究,也不能受党纪和政纪的处分。

(2)人身自由的特别保护。

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代表如因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代表采取除逮捕和刑事审判以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也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3)给予代表履行职责所需的时间、经济保障、交通、通讯便利。

4.试论我国国务院总理负责制的主要内容。

答:

我国国务院实行的总理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他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负全部责任相联系的是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

其主要内容包括:

(1)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任命总理,表明总理受命于国家,接受人民的委托,担负起领导国务院的责任。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表明总理对国务院的责任和在国务院的领导地位。

(3)总理召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

凡属于重大问题,都由这两种会议充分讨论,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由总理集中正确意见作出决定,体现总理的领导作用。

(4)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等均由总理签署。

(5)总理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实行总理责任制并不意味着总理可以独断专行,而是要求总理必须在民主基础上进行高度集中,从而保证责任明确,行动迅速,以有利于提高国务院的工作效率,避免人浮于事的现象。

因此,总理负责制实际上是民主集中制的一种特殊运用。

材料分析

(一)材料1:

我国现行《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材料2:

我国现行《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工作责任制。

问题:

1.材料1中的“民主集中制”在我国有何具体体现?

2.材料2中的“工作责任制”在我国有何具体体现?

答:

1.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和集中的辩证统一,即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我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在国家权力机关同人民的关系方面。

人民在普选基础上选出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从而形成一个从民主到集中,由集中再回到民主的良性循环过程。

(2)在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方面。

国家权力机关居于核心地位。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决议等规范性文件,其他国家机关必须贯彻执行。

(3)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方面,遵循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原则,同时尊重地方国家机关的自主权和首创精神,从而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

2.责任制原则是我国国家机关活动的普遍原则,意指国家机关和它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履行职权均应对其后果负责。

在我国,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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