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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一总则

(一)为使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执政能力和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县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制定本规则。

(二)县人民政府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行政,在县委的领导下,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按照县第十次党代会和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认真执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重大改革方案,充分发挥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忠于职守、服从命令、开拓进取;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顾全大局,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二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四)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主任、局长等组成。

(五)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

副县长、县长助理协助县长工作。

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六)县长召开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长常务会议。

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县长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县长在县外开会、考察学习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外出期间,按排名顺序依次委托其他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八)县长、副县长之间要加强工作联系,分管副县长需要向县长汇报或者其他有关副县长通报的,应及时汇报或通报。

属国务院、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已经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计划范围内的日常工作,由副县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

副县长处理的紧急重要事项、参加上级召开的各种会议或到部门、乡镇召开会议安排布置工作,事毕要及时报告县长或者常务副县长。

(九)县长助理按照分工或者受县长委托,协助县长和有关副县长工作。

(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县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及县长、副县长交办的事项,领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

(十一)局长、主任在县长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的全面工作。

三会议制度

(十二)县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县长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制度。

(十三)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局长、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决定和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2、讨论经济形势、重要规章和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通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4、讨论其他需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年初、年中各一次),必要时可以扩大范围召开。

(十四)县长常务会议是讨论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性会议。

县长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县政府办主任、县长助理和县武装部长参加,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指示、决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2、讨论决定上报州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重要事项;

3、讨论需报请县委决定的重大事项;

4、贯彻省、州政府安排的有关工作和省、州政府有关会议精神,需要向县委请示汇报的;

5、研究决定有关人事问题;

6、讨论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草案)和重要报告;

7、讨论决定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则、近期计划、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

8、听取副县长汇报各项分管工作的开展情况,研究部署县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9、讨论决定重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县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中追加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财政专款;

10、讨论决定国有资产和建设项目管理的重大事项;

11、讨论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

12、讨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请示县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13、讨论县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包括领导小组在内的临时机构)和人员编制;

14、讨论决定以县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

15、讨论决定其它涉及全局的重要问题。

县长常务会议一般每月15日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不定期召开,出席人员须超过应到会议人员半数时方可举行,主要是总结当月工作,部署下月工作。

(十五)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受县长委托或者按照分管的工作召开,研究、协调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处理具体业务。

重要的问题,一般应由分管副县长亲自协调。

(十六)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长常务会议议题由县长或者县长委托的副县长确定;其它副县长有在分管工作范围内需要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应事先提交县长或会议主持人;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办主任确定。

会务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县长常务会议、专题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县长常务会议纪要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人签发。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长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如作新闻报道,需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重大问题请示县长确定。

(十七)尽量减少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也要尽量减少会议,特别是全县性会议。

部门确需召开的全县性会议,要提前10天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请各乡镇的负责人参加,如确需请乡镇负责人出席的,须报县人民政府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批。

(十八)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召开会议要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参会人员。

四请示报告制度

(十九)县人民政府向州政府的请示、报告,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县长外出,由常务副县长签发。

(二十)有关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的确定和调整,须经县长常务会议讨论,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重大基建技改项目的确定或调整、各工作部门的设立或撤销(合并)、涉及全县范围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措施,应经县长常务会议讨论后,向县委请示或报告。

副县长有分管工作范围内需要向县委作汇报的,应事先向县长请示和汇报。

(二十一)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对于主管业务的重大政策、计划和措施,实施前应向县人民政府请示和报告。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全局性的材料、数据,在上报之前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审核。

各乡镇、各部门分别半年和全年书面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

财务支出和人事变动必须按县委有关要求及时报告分管副县长或县长。

(二十二)各乡镇、各部门发生重大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处置。

(二十三)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报告稿应先经县人民政府讨论或县长、分管副县长审核。

参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会议精神、重要工作部署或其他对全县经济工作、社会稳定和全局工作有重要影响的情况和信息,要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

(二十四)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对各乡镇、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进行检查评比的,要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二十五)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离开##外出开会、出差或办私事,由本人书面或口头向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报告。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离开##出差、参加公务活动或办私事,由本人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县长报告。

(二十六)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县,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离开##县出差、下乡或办理私事,应参照以上办法向分管的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公文审批制度

(二十七)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2000〕23号)、《##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黔府发〔2003〕16号)的有关规定;公文的审批按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二十八)各乡镇、各部门报送的公文,除紧急重大事项外,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呈送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其中涉及两位副县长分管的工作,需经两位副县长审批。

重要问题,分管副县长应送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

(二十九)审批公文应提出明确的意见,圈阅则表示阅知。

(三十)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规章,向州政府和县委报送的请示、报告,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县长签署。

(三十一)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发文,由分管副县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的工作,经有关副县长审核后再签发。

属于重大问题的,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送常务副县长、县长签发。

如分管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不在家,不下发文件会延误工作的,经请示县长、常务副县长或分管县长后,可先发文,再补签。

(三十二)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发文,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分管县长不在家,经请示分管副县长后,由主任签发;系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主任签发。

(三十三)县人民政府的文件宜于公布的,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可以向社会公布。

(三十四)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由部门、各乡镇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除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应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送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县人民政府领导个人。

(三十五)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行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以主办部门文件联合行文。

部门之间如有意见分歧时,主办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未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认真研究、充分协商的问题不得上报县人民政府;经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以便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决策。

(三十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文件,应及时处理,主动反馈办理情况。

六督促检查制度

(三十七)督促检查工作按照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分流承办的原则进行。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县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实施督促检查的综合部门。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指定有关机构负责督促检查工作。

(三十八)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切实把督促检查当作抓好工作的重要手段,经常深入群众、深入基层,了解真实情况,对事关全局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环节要亲自组织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使自己负责的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三十九)督促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州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中明确规定需要各乡镇、各部门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二是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决定中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三是省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负责同志批示中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四是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州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其他需各乡镇、各部门进行督查的事项;五是群众反映强烈、领导十分关注的问题以及工作中对全局有影响的重要问题或事项的解决、办理情况。

(四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督查各乡镇、各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州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会议决定事项及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

对重要事项或久拖未决的问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必要时要与县监察局等有关部门组织联合督查,促进问题的解决。

凡县人民政府领导交办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的事项,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接到交办、转办通知后10日内书面反馈办理情况,紧急重要的事项应及时办理、及时反馈。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适时通报督办情况,并将督办工作与各乡镇、各部门的目标责任制挂钩。

七学习制度

(四十一)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结合##实际和自身实际,加强学习,勤于思考,全面系统的掌握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科学体系,不断提高理论素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科学决策的能力,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和行政管理水平,创造性的完成工作任务。

(四十二)学习的内容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州在各个时期提出的学习任务和要求,结合我县政府工作重点和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主要学习邓小平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WTO知识、科学发展观、现代科技知识、领导管理知识、金融知识和法律知识。

(四十三)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学习,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学以致用”的方针,采取集中举办专题讲座和研究讨论的形式。

专题讲座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研究讨论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确定题目,安排撰写心得体会或论文,集中发言讨论交流。

学习的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周五下午,若有特殊情况,顺延为次周一下午。

(四十四)学习的纪律和要求:

1、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参加学习时,无特殊情况不准请假,不准请其他人员代替参加;

2、必须提前5分钟到场,不能早退;

3、学习时间勤笔记勤思考,不许抽烟,不许用移动电话,不准途中外出办事;

八内事活动制度

(四十五)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安排专职秘书,具体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协助办理。

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开会、出差一般不带工作人员,确需带工作人员的,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安排。

(四十六)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工作用车,统一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安排。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做好车辆安排服务工作,确保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工作用车。

(四十七)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县内考察工作,要轻车简从,不陪餐、不迎送。

(四十八)为保证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的重大问题,除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乡镇、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参加接见、照相、颁奖、剪彩等事务性活动。

各乡镇、各部门领导需找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汇报工作,要事先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请示有关领导后安排,凡不事先与县政府办公室联系,未请示有关领导同意的,不予安排。

各乡镇、各部门一般不邀请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事先报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题词、题名。

(四十九)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发表电视讲话,按县委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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