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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范本)

甲方(投资者)

乙方(营业部)

依据《中华人们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们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包括证券衍生品)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双方声明及承诺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2.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3.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风险提示书》、《客户须知》,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4.甲方同意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5.甲方承诺遵守本协议,并承诺遵守乙方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做出如下声明和承诺:

1.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且已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2.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3.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乙方的经营范围以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的经营内容为限,不接受客户的全权交易委托,不对客户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不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4.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提供证券交易委托代理服务。

第二章协议标的

第三条协议标的,即甲方接受乙方为其提供的以下服务:

1.接受并执行甲方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2.代理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3.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4.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及其他利益分配

5.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6.双方依法约定的其它事项;

7.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规定提供的其它服务。

第三章资金账户

第四条资金账户是指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以下简称“第三方存管协议”)中的资金台账,该账户是由甲方在乙方开立并专门用于甲方的证券买卖交易,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的证券买卖交易进行前端控制,进行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

第五条甲方开立资金账户必须到乙方柜台办理,乙方不接受其他任何方式的申请,办理时甲方须出示下列证件,并按乙方要求如实填写开户申请表:

1.本人身份证件(包含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本人身份的法定身份证件,以下统称“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2.如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除本条第1项约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外,还须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本人同名证券账户卡及其复印件

由于甲方提供的前款所述资料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若甲方为机构投资者,按本协议第十章办理。

第六条甲方开立资金账户后,须在资金账户存入足够资金作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资金存入方式应当按照第三方存管协议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七条甲方资金账户销户,须出示第五条所列证件原件,并按乙方要求填写销户登记表。

第三方存管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若甲方为机构投资者,按本协议第十章办理。

第八条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入其资金账户,且只能通过其银行结算账户以银证转账方式存入。

第九条甲方开设资金账户时,应同时自行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以下统称密码)。

甲方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可以随时修改密码。

甲方必须牢记该密码,并对密码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条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且该资金只能以银证转账方式自其资金账户回到其同名银行结算账户。

具体事宜按照第三方存管协议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交易代理

第十一条甲方采取的委托交易方式由双方书面约定。

委托方式包括柜台委托及自助委托等,自助委托包括电话委托、磁卡(小键盘)委托、热键委托、网上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

甲方应充分了解各种委托系统的操作方法,乙方对此有解答咨询的义务。

第十二条甲方通过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委托交易方式下达的委托指令均以乙方电脑记录资料为准。

甲方进行柜台委托时,必须提供委托人(指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下同)身份证和甲方证券账户卡,并填写委托单,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的委托,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在使用非柜台委托方式进行证券交易时,必须严格按照乙方证券交易委托系统的提示进行操作,因甲方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在使用非柜台委托方式进行证券交易时,必须严格按照乙方证券交易委托系统的提示进行操作,因甲方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对乙方电脑系统和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的委托,均视为无效委托。

第十三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买卖证券,可以采取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等方式。

第十四条甲方在委托有效期内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发出撤销委托指令(交易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但由于市场价格随时波动及成交回报速度的原因,甲方的撤销委托指令虽经乙方发出,但甲方委托可能已在市场成交,此时甲方必须确认其成交。

第十五条乙方按照国家有关管理机构统一规定范围内的标准或惯例收取甲方各项交易费用、代征税金,向甲方支付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利息,并在甲方账户中自动划转。

第十六条乙方对根据甲方有效委托而完成的代理买卖交易所引起的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七条甲方委托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成交即时回报与口头答复均仅供参考。

由于市场或设备、网络通讯等技术原因,如果出现甲方委托指令的价格被穿越后长时间仍无成交即时回报的情况,此时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一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

乙方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第十八条甲方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避免发出无效委托指令,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甲方应特别注意市场有关配股缴款、红利领取、红股上市等信息,并在配股缴款截止日何红股上市日之前向乙方确认配股缴款情况和红股上账情况。

第二十条甲方发现以下异常以致影响甲方的正常交易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

1.交易所已开市,甲方无法进入委托交易系统

2.甲方发现资金账户中资金余额有异常;

3.交易所已开市,甲方发现有价证券余额有异常;

4.甲方知道有人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用户密码、注册口令或个人证书。

当上述情况发生后,甲方应及时与乙方联系,以保证甲方的正常交易能够尽快恢复。

第二十一条甲方将证券托管或转托管在乙方处,应及时向乙方确认证券上账情况。

第二十二条乙方通过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委托交易方式提供给甲方的各种信息、数据仅供甲方参考,甲方对其全部证券交易的查询及资金和证券对账均以乙方盖章的对账单为准。

第二十三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令时,如果出现甲方原委托指令未撤销而造成乙方无法执行甲方新的委托指令时,由此导致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甲方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乙方应制作甲方买卖成交报告明细单,并定期交付甲方,交付时间和交付方式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但每次交付间隔时间不应超过三个月;在双方约定的交付时间内,甲方确有需要的,可与乙方协商后另行提出要求办理。

第二十五条当甲方需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的指定交易代理机构时,双方需另行签订指定交易协议。

第五章网上委托

第二十六条网上委托是指乙方通过基于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的网上证券交易系统向甲方提供用于下达证券交易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一种服务方式,包括需下载软件的客户端委托和无需下载软件、直接利用乙方所属证券公司网站的页面客户端委托。

网上委托的上网终端包括:

电子计算机、手机等设备。

第二十七条网上委托方式除具有其他委托方式所共有的风险外,甲方还应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存在且不限于以下风险:

1.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2.甲方账号及密码信息泄露或客户身份可能被仿冒;

3.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网络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它不可预测的因素,行情信息及其它证券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4.甲方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可能会受到非法攻击或病毒感染,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5.甲方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乙方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兼容,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6.如甲方缺乏网上委托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委托失败或委托失误;

7.由于网络故障,甲方通过网上证券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时,甲方网络终端设备已显示委托成功,而乙方服务器未接到其委托指令,从而存在甲方不能买入和卖出的风险;甲方网络终端设备对其委托未显示成功,于是甲方再次发出委托指令,而乙方服务器已收到投资者两次委托指令,并按其指令进行了交易,使甲方由此产生重复买卖的风险。

上述风险可能会导致甲方发生损失。

第二十八条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要求开通网上委托。

甲方在使用乙方的网上委托客户端软件前,应取得乙方网上证券委托系统提供的数字证书或网上委托通讯密码、乙方网上证券委托系统下载、安装、证书申请的说明与使用手册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数字证书或网上委托通讯密码是网上证券委托的有效身份识别证件。

甲方应妥善保管本人的数字证书或网上委托通讯密码,不得擅自泄露、转交。

数字证书或网上委托通讯密码如果遗失或损坏,甲方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到乙方处挂失。

因甲方保管本人数字证书或网上委托通讯密码不善所带来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甲方为进行网上委托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的或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

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凡使用甲方的网上交易证书或网上委托专用密码、资金账号、交易密码进行的网上委托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甲方在办理网上委托的同时,应当开通柜台委托、电话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当乙方网上证券委托系统出现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委托被冻结等异常情况时,甲方可采用上述其他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指令。

第三十三条甲方通过网上委托的单笔委托及单个交易日最大成交金额按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甲方确认在使用网上委托系统时,如果连续五次输错密码,乙方有权暂时冻结甲方的网上委托交易方式。

连续输错密码的次数以乙方的电脑记录为准。

甲方的网上委托被冻结后,如需当日解冻,甲方可以通过乙方的电话服务中心或携带有效身份证到乙方柜台申请解冻,乙方进行身份校验或审核无误后予以解冻。

第三十五条甲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通过乙方网上委托系统获得的乙方提供的相关证券信息参考资料。

第三十六条甲方应单独使用网上委托系统,不得与他人共享。

甲方不得利用该网上委托系统从事证券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当甲方有违反本协议第三十五、三十六条约定的情形时,乙方有权冻结甲方的网上委托交易方式,并采取适当的方式追加甲方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证券市场的创新,新的委托交易方式和新的证券业务品种会不断增加,对于部分新的委托交易方式和新的证券业务品种,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前提下,乙方将视该项新业务的具体情况,为甲方适时提供网上开通或预约服务。

甲方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开通新的委托交易方式或新的证券业务品种时,应按照乙方指定的流程输入资金账号(或股东账号)、交易密码和其它身份校验信息。

凡经乙方验证其输入无误的,即视其为甲方本人操作办理,通过网上委托系统签署的申请表或协议即视为甲方本人签署,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九条当本协议第二十七条例示的网上委托系统风险事项发生时,由此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本章未作约定的,适用本协议第四章的约定。

第六章变更和撤销

第四十一条当甲方重要资料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第三方存管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前款所述甲方重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自然人姓名、联系方法、居住地址、有效证件号码、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事项、委托交易方式等。

第四十二条甲方办理撤销上海证券指定交易和深圳证券转托管手续,须到乙方柜台办理,乙方不接受其他任何方式的申请。

甲方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上海(深圳)证券账户卡到乙方柜台亲自签署有关文件。

授权代理人可凭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和甲方身份证明及上海(深圳)证券账户卡办理。

第四十三条除非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违法违规情形或与证券营业部签订的各种协议未履行完毕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办理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及资金账户销户业务。

第三方存管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可视情形依法撤销其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或暂停甲方对其账户的使用:

1.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

2.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3.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4.甲方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通过乙方的自助交易系统进行违法违规交易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五条乙方撤销其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需书面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六条甲方在收到乙方撤销委托代理关系通知后应到乙方办理销户手续。

在甲方收到乙方撤销委托代理关系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期间,乙方不接受除卖出甲方持有证券外的所有委托买卖指令。

第七章甲方授权代理人委托

第四十七条甲方开设资金账户后,可以授权代理人代为办理证券交易委托及相关事项。

第四十八条甲方授权他人代为办理前条所述事项时,应当签署有关授权委托书,并向乙方提交代理人的有效证件。

甲方对授权委托书的签署、变更和撤销等应当在乙方柜台进行,但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可以除外。

第四十九条授权委托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

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授权权限、代理期限及乙方要求明示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甲方在授权委托有效期内变更授权事项或撤销授权时,必须到乙方柜台书面通知乙方或及时提供经国家公证机关、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书面授权委托书通知乙方,否则,因未及时通知乙方所造成的甲方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前,仍执行原授权委托书。

第五十一条甲方应将签署和变更后的授权委托书或对授权委托书的撤销文件交乙方。

第五十二条乙方根据甲方的授权接受甲方代理人的委托指令,视同甲方本人委托并由甲方承担该委托的结果。

第五十三条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全权委托乙方工作人员代理进行证券交易及其他相关业务,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五十四条 因甲方授权代理人原因而引起甲方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章甲乙双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五十五条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时应保证其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

甲方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因非正常原因造成甲方买入或卖出成功的,甲方应承担透支资金或卖空证券的归还责任。

乙方可对甲方的资金和证券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取款和限制交易、留置、扣划、强制平仓等,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追偿。

第五十六条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依法纳税并按约定向乙方交纳佣金。

第五十七条 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密。

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操作(包括证券交易委托、资金转账委托、客户资料修改等)均视为甲方行为;由于密码失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自行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第五十八条 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许可或授权,不得向第三人透露,因第三方存管协议中约定可被存管银行获悉的除外。

乙方承担因其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法律后果。

第五十九条 当甲方遗失身份证、证券账户卡、资金账户卡时,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乙方只接受甲方的当面挂失,不接受其他任何形式的挂失请求,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资金及有价证券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六十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监管机关或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六十一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九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三条 因甲方违约而使乙方遭受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对甲方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及其证券账户内的证券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六十四条 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权或财产归属的纠纷,乙方均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机关的裁决办理。

第六十五条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纠纷,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2)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合同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机构客户

第六十六条 当甲方是机构投资者时,开设资金账户,按如下程序办理:

1、依法指定合法的代理人,并提供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2、提交甲方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及其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证券账户卡、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填写开户申请表;

4、设置密码。

由于甲方提供的前款所述资料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六十七条 甲方资金账户销户,须出示第六十六条所列证件原件,并按乙方要求填写销户登记表。

第三方存管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十八条甲方资金的存取应按照第三方存管协议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

第七十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向甲方收取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用、代扣代缴有关税费。

乙方根据前款规定制定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用收取标准,并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及法律、政策、规则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七十一条甲方的委托凭证是指其柜台委托所填写的单据、非柜台委托所形成的乙方电脑记录资料。

第七十二条 乙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委托凭证等资料。

第七十三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修订,本协议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规定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七十四条 本协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及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七十五条 本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送达通知、电话通知或公告通知。

邮寄的书面通知自送达被通知方时生效;电话通知即时生效;公告通知在乙方公告(公告内容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及网站或《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任何一种报刊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甲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第七十六条 本协议所涉及名词、术语的解释,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对此没有解释的,适用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则及行业规章。

第七十七条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销户时止。

第七十八条 本协议有关资金存管、撤销资金账户条款与第三方存管协议不一致的,以第三方存管协议为准。

第七十九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个人签字/机构盖章)(个人签字/机构盖章)

签署日期:

年月日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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