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边防检查报检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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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边防检查报检知识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边防检查报检知识

一、代理报检工作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入境预检

是指边防检查站在入境船舶抵港前,依据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申请和预报资料预先进行的检查。

工作程序:

(1)在国际航行船舶入境靠泊4小时之前,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通过因特网向边防检查站提出船舶入境预检申请。

(2)边防检查站根据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请以及提交的各类单证情况确定出入境正式检查方式。

对确定可以办理预检手续的船舶,按规定办理船舶预检手续,并将不予受理的情况及时通知船方或其代理人。

提交单证:

《总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如无旅客不提供)、《交通运输工具自备枪支(弹药)申报表》(如在总申单中已注明则不需提供)。

注意事项:

(1)船舶代理公司人员通过因特网将有关电子文档传至边检站时,应注意进行电话确认辖区边检站是否收到了上述办理船舶入境申请的单证。

(2)在代理向边检站发送或送达预检名单时,应保证名单中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证件号码等项目的准确。

如遇港、澳、台船员的尽量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的号码。

(3)有下列情形的,边防检查站不予办理预检手续:

①总申报单主要项目内容不齐全的;

②《船员名单》、《旅客名单》内容模糊不清或主要项目不全的;

③属于登轮办理手续范围的;

④边防检查站认为不适合办理预检手续的。

未办理预检手续的,船舶到港后不得开工作业,不得上下人员,监护队执勤民警实施梯口监护。

如果预检资料出现重大失误的,边检站将按规定对代理资格采取相关措施。

(二)入境正式检查(窗口办理)

又称正检,是指边防检查站在入境船舶抵港后依法对船舶及其人员进行的检查。

工作程序:

入境船舶靠泊后,船舶代理人员应在4个小时内,按要求携带有相关单证到辖区边检站办理正式检查手续。

边检站将根据船方或代理人提出的申请签发船员登陆证。

提交单证:

《总申报单》、《船员物品申报单》、《船员名单》、若有旅客的提供《旅客名单》、船员和旅客有效国际旅行证件、船长签字盖章的《船员登陆申请表》,《交通运输工具自备枪支(弹药)申报表》(如船舶已在《总申报单》中注明,可不需填写此表)。

注意事项:

(1)船舶抵达口岸后,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办理船舶正式检查手续。

在正式检查手续办妥前,边检机关对船舶进行监护管理。

对已办妥预检手续的船舶,靠港后即可开工作业,港区作业工人可以上下外轮,待正式检查结束后,船员、其它登轮人员方可上下外轮。

(2)代理人员在向边检站提交正式检查的有关单证时,应确保名单中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证件号码等项目的准确。

按照有关规定,对不如实申报的代理及船舶负责人边检站将按规定对其处以10000至30000元的罚款,同时对该单位的代理资格采取相关措施。

(3)外国籍船员登陆或住宿,凭船方申请,边检机关为其签发《船员登陆证》;外国籍船员因急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登陆证件的,经边检机关同意后,可先登陆后补办证件;与我国有《海员证》互免签证协议国家的船员,凭其有效《海员证》登陆免办《船员登陆证》;已办妥签证的船员由代理申请在其有效证件上加盖入境验讫章,然后凭其加盖入境验讫章的证件登陆;外国籍船员凭有效的证件和登陆证可在船舶所在城市登陆住宿(与我国有《海员证》互免签证协议国家的船员,凭其有效《海员证》登陆住宿)。

(4)中国籍船员直接凭有效海员证登陆;港澳船员凭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登陆;台湾船员除持加盖有效签注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均依申请签发《台湾船员登陆证》;美国船员凭有效护照和签证登陆,不签发登陆证,无我有效签证的美国籍船员禁止登陆。

(三)入境正式检查(登轮办理)

是指船舶靠泊后,边防检查人员直接登轮办理船舶入境正式检查手续。

工作程序:

对需要实施登轮检查的船舶,边防检查人员将提前告知船舶代理,并于船舶靠泊前15分钟到达码头。

检查人员登轮后,船方负责人或代理人应到场协助检查。

边防检查人员将询问船方或其代理人相关情况,并视情要求船方提供相关书面情况报告,外国籍船舶携带自备枪支弹药的,应填写《交通运输工具自备枪支(弹药)申报表》(船舶已在《总申报单》中注明,不需填写此表),载明枪支弹药的品种、数量和存放地点。

在对上述特殊情况进行处理后,边检机关对船方或代理人提供的相关单证进行检查,比对船舶资料、船员和旅客名单,必要时,对全部或部分船员进行人证对照检查。

提交单证:

《总申报单》、《船员物品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无旅客的不需提供)、船员和旅客有效国际旅行证件、船长签字盖章的《船员登陆申请表》,《交通运输工具自备枪支(弹药)申报表》(如船舶已在《总申报单》中注明,可不需填写此表)。

注意事项:

(1)以下情况需登轮办理入境检查手续:

①不靠岸的海上作业船;

②载有偷渡人员或在控人员的船舶;

③有情报表明有违法犯罪嫌疑的船舶;

④携有枪支弹药的船舶;

⑤有严重违法犯罪记录的船舶;

⑥上级通知或边检站认为需登轮办理边防检查手续的船舶。

(2)登轮办理检查手续的船舶,在办理手续期间,由边检站进行监护,未经边检站允许,除口岸检查检验机关办理检查手续工作人员和引航员外,其他人员不得上下船舶、不得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

(3)船舶载有枪支弹药的,由边防检查人员登轮进行清点、核实后封存;船舶出境时,由出境港边防检查站予以启封。

(4)中国籍船员直接凭有效海员证登陆;港澳船员凭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登陆;台湾船员除持加盖有效签注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均依申请签发《台湾船员登陆证》;美国船员凭有效护照和签证登陆,不签发登陆证,无我有效签证的美国籍船员禁止登陆。

(四)入港检查

是指从国内其他港口开往上海的国际航行船舶靠泊后,边防检查站依法对船舶及人员实施的边防检查。

工作程序:

入港(国内来)船舶靠泊后,船舶代理人员应在4小时内至辖区边检站检查队办理入港手续。

所需单证:

《总申报单》,《船员名单》,经监护队执勤民警拆验并签名的《边封》(内含《船员名单》、《外国籍船舶船员检查情况登记表》)。

注意事项:

(1)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国内开放港口间进出的,无需办理边防检查手续。

(2)入港的国际航行船舶,船舶抵达口岸后,即可上下作业人员、开工作业。

(3)对入港国际航行船舶为其船员申请办理《船员登陆证》的,代理人员或船方出具情况说明,边检机关核实后视情予以补发。

(五)出境检查

是指国际航行船舶从我国境内驶往境外前,边防检查站依法对船舶及人员实行的检查。

工作程序: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驶离口岸前4小时内(船舶在口岸停泊不足4小时的,在抵达口岸时),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办理船舶出境手续。

所需单证:

《总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无旅客免交)和人员有效证件。

中国籍船舶和全部船员为我外派船员的方便旗船舶,还应提交经船长签字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出境自查报告表》。

注意事项:

(1)船舶代理人员在向边检站提交出境检查的有关单证时,应保证名单中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证件号码等项目的准确。

按照有关规定,对于未如实申报的代理及船舶负责人将处以10000至30000元的罚款。

对该单位的代理资格也将采取相关措施。

(2)为了确保船舶检查质量,对于本航次非入境边检站办理入境手续的中国籍船舶出境检查时,船舶代理人员需要在网上报检的基础上,携带船员出入境证件和有关申报单据来边检站办理出境边检手续。

(3)对于船舶因故未能按时开航的,预报开航动态与原计划未超过24小时,在征得边检站的同意后,可免予重新办理出境手续;对于超过24小时、船员发生变动、开航方向变化等情况的都应重新办理出境手续。

(六)出港检查

是国际航行船舶从上海港驶离我国境内另一港口前,边防检查站依法对船舶及其人员进行的检查。

工作程序: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驶离口岸前4小时内(船舶在口岸停泊不足4小时的,在抵达口岸时),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办理船舶出港手续。

所需单证:

《总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无旅客免交)。

注意事项:

(1)船舶代理人员在向边检站提交有关单证时,应确保名单中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证件号码等项目的准确。

按照有关规定,对于不如实申报的代理及船舶负责人将处以10000至30000元的罚款。

对该单位的代理资格也将采取相关措施进行处罚。

(2)对于出港的国际航行船舶,由边检站制作《边封》(内容包括《外国籍船舶、船员检查情况登记表》和加盖边防检查站业务专用章的《船员名单》),交由船方或其代理人转交或通过边检机关内部网络发送至下一港边防检查站。

(3)中国籍船舶出港、入港时,边检站可不进行检查,也不制作《边封》。

(4)对于船舶因故未能按时开航的,预报开航动态与原计划未超过24小时,在征得边检站的同意后,可免予重新办理出港手续。

对于超过24小时的、船员发生变动、开航方向变化等情况的都应重新办理出港手续。

(七)核查与抽查

核查,是指边防检查站对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申报情况、边防检查手续办理情况的准确性进行的核实。

其主要目的是核对申报内容是否属实,是否准确申报航线、航程、航期、各类单证,是否有隐瞒未报事项等;核实代理人在申办边防检查手续过程中是否存在漏或差错。

抽查,是指边防检查站在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停留期间,对交通运输工具、上下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及口岸限定区域进行检查。

主要目的在于检查交通运输工具是否认真落实了自管措施,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人员是否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并注意发现各类违法违规案(事)件。

(八)新船交接

工作程序:

代理人员应当在交船前24小时将计划交接的新造船交接申请向边检机关书面报告,其中应注明船舶名称、国籍、吨位、呼号等,。

注意事项:

(1)由本厂新造的船舶一般在本厂办理交接手续,由外地造船厂新造的船舶计划安排在上海港办理交接手续的,应当安排在上海港内的具备造船资质的船厂进行交接。

(2)交接时,造船厂保卫处或生产科主管人员,船长、代理应在场,船方须提供船员证件和船员名单等材料。

(3)新船交接后(即挂旗之后),如果是外轮,非船员的登轮人员须事先办妥《登轮许可证》方可登轮。

(4)在国内新造的外国军舰交接后一般由造船厂自管。

交接手续同一般船舶。

如有开航计划,代理或船厂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边检机关报告。

(九)船舶换旗

工作程序:

书面向边检机关报告船舶换旗的申请,换旗的申请应当注明该船舶的船名(中英文对照)、营运状态(内贸或外贸)、国籍(中国或外国)等船舶规范变更前后的对照内容以及船舶更改国籍的时间,并与辖区边检站检查队联系确认检查方式(登轮或窗口办理)。

注意事项:

(1)船舶换旗后船东更换船舶管理公司和船员的,需办理船员调动手续。

(2)船舶更改国籍后(即挂旗之后),如果是外轮,非船员的登轮人员须事先办妥《登轮许可证》。

(十)船员调动

按照公安部有关要求,对于靠泊上海港船舶上服务员工的调换工作按照区域划分,分别由外高桥,金山、上海、吴淞、洋山等五个海港边检站负责管辖;各边检站辖区内的船舶管理由各站负责,不得跨站办理船员调动手续。

1、外国籍船员的调动。

(1)船员离船的。

一般要求代理人员提交离船船员名单两份、办有我有效入(过)境签证的出入境证件(有乌克兰、波兰、罗马尼亚三个国家船员持《海员证》离船,免办签证,俄罗斯、立陶宛船员离船仍需办理签证),到边检站办理船员离船入境边防检查手续。

(2)船员登船的。

一般要求代理人员提交离船船员名单两份、外国籍船员入境我国时所持证件到其服务船舶所属边检站办理登船手续。

(3)美国籍船员持一次入境有效的签证乘飞机抵沪后,要求办理登轮手续的,边检站不加盖验讫章,可根据船员申请为其签发《船员登陆证》,允许登陆,待其随船出境时再加盖边检验讫章。

2、中国籍船员的调动。

(1)船员离船的。

对于中国船员外国(含港澳台)籍船舶的,由代理人员制作好一式两份《船员名单》并携带好船员的《海员证》及《海员出境证明》,船员本人随代理人一起前往边检站办理登船手续。

对中国籍船员登中国籍远洋船舶的,需在船舶出境港办理船员登轮手续。

办理方式同上。

(2)船员登船的。

中国船员办理离船入境手续时,对服务于外国籍(含港、澳、台)船舶的中国船员,在该船停泊港所在边检站办理入境手续。

对于在中国籍远洋船舶上服务的中国船员的离船手续由入境港负责办理,特殊情况下船员办妥入境手续后又决定离船的,代理人员可将该情况向边检机关报告,由边检机关视情处理。

3、港澳船员的调动。

港澳船员的调动一般凭《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由代理人员制作两份《船员名单》到辖区边检站办理。

4、中国台湾船员的调动。

要求代理提供两份《船员名单》和加盖有有效签注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与其本人一起,到登轮港边检站指定地点办理。

5、“船过船”的办理。

“船过船”是指外国籍船员在上海港内因服务不同船舶同时办理登、离船的调动手续。

(1)本站辖区内办理船员“船过船”手续。

代理人员应制作一式两份(船厂三份)的离船船员名单和船员证件,到边检站办理手续。

船员登陆证需重新申请。

(2)跨站办理船员“船过船”手续。

代理人员应制作一式三份(船厂四份)的调动船员名单,到该名船员离船所属边检站先办理离船手续,后由代理人员持加盖有“准予离——船”和业务专用章字样的船员名单到该船员登轮所属的边检站办理登轮手续,重新申请《船员登陆证》。

由代理人员负责将一份船员名单送交梯口执勤民警或护船队员,执勤民警或护船队员凭单放行。

船员无须办理过境签证。

6、签证的办理。

目前持普通护照的旅客、船员签证都由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或浦东机场口岸签证处负责办理,对于持因公,公务、特殊、官员护照的旅客、船员的签证办理一般由上海市外事办牵头并出具函电,再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

边检检查机关不负责签证的办理。

二、网上报检

1、船舶网上报检概述

随着国际航运业务的不断扩大,对出入境船舶边防检查的任务量逐年上升,提高检查效率,不但是边防检查工作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我国经济发展和口岸“大通关”的必要条件。

目前,部分边防检查站已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上海、深圳、厦门、大连等地边防检查站均已初步建成网上办理船舶检查手续的工作机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从目前的实践看,网上办理船舶边防检查手续还只是起步阶段,主要集中在网上报检这一环节上,即船方负责人或代理人通过互联网向边防检查站进行申报或申请,边防检查站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反馈。

2004年11月1日,上海边检总站在上海港推行了船舶网上报检制度,船方代理人在船舶抵港前通过互联网向辖区边检站提出报检申请,边检站通过船舶代理网上提供的报检单据对船舶进行预检,已通过预检的船舶,到港后即可装卸货物,大大缩短货物在港滞留时间,降低了企业经营成本,也避免了船舶代理人员在边检站和港区码头之间的往返奔波,有效提高了通关效率,得到了有关企业的一致好评。

2、船舶网上报检资格的取得

代理公司到上海边检总站业务处进行备案,填写申请表后即可开通网上报检功能。

3、船舶网上报检基本程序

各代理公司在船舶抵(离)港前4小时将该船舶本航次的《总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如无旅客不提供)、《交通运输工具自备枪支(弹药)申报表》(如在总申单中已注明则不需提供)发送至辖区边检站报检邮箱。

边防检查站根据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请以及提交的各类单证情况确定出入境正式检查方式。

对确定可以办理网上预检手续的船舶,按规定办理船舶预检手续。

对因不能提供《总申报单》、《船员名单》及《旅客名单》的船舶或者上述资料项目不齐的(船员名单中船员姓名、出生日期、证件号码不完整的),以及经检查属登轮办理范围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各边检站检查队及时通知相关代理公司。

4、特殊情况办理

(1)报检网络发生故障,导致不能正常申报的,可由代理到各辖区边检站办理入境预检及出境(港)手续。

(2)停泊在锚地的船舶,如减载后进上海港的,由代理向船舶辖区边检站办理网上入境预检手续,待船舶进港后到船舶辖区边检站办理正式手续;如减载后开国外或国内其他港口的,出境手续可按规定网上办理,出港手续由代理到辖区边检站办理。

(3)对于本航次非本站办理入境手续的中国籍船舶,出境检查时,船舶代理人员应在网上报检的基础上,携带船员出入境证件和有关申报单据到边检站办理出境边检手续。

5、各边检站报检信箱

上海边检站:

shbjshanghaizhan@

金山边检站:

shbj-jsz@

吴淞边检站:

shbjwsz@

外高桥边检站:

waigaoqiao_bjz@

洋山边检站:

三、违法行为处理

(一)处以500至2000元罚款的四种情形

1、未持出入境证件的;

2、持用无效出入境证件的;

3、持用他人出入境证件的;

4、持用伪造或涂改的出入境证件的

(二)处以警告或500元罚款以下的三种情形

1、未经批准进入口岸限定区域或进入后不服从管理,扰乱口岸管理秩序的;

2、污辱边防检查人员的;

3、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登陆、住宿的。

(三)处罚10000至30000元以下的三种情形

1、离、抵口岸时未经边防检查站同意,擅自出入境的;

2、未按规定向边检站申报员工、旅客和货物情况的,或拒绝协助检查的;

3、交通运输工具在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未经边检站许可,上下人员、装卸货物的。

(四)处以警告或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三种情形

1、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在中国境内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

2、外国船舶未经许可停靠在非对外开放港口的;

3、中国船舶未批准擅自搭靠外国籍船舶的。

(五)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处罚标准

警告或每非法居留一日,处5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非法居留超过两个月的,处3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四、代理企业、代理人员管理及违规处理

(一)总体规定

对登轮人员违反出入境边防检查法律法规和总站相关规定的行为,边检站根据本规定及时予以处理;对登轮单位实行“绿、黄、红”牌奖惩管理。

(二)船舶代理人员报检工作要求及违规处理

船舶代理人员除了应当遵守有关登轮规定,在报检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办理入、出境(港)边检手续或船员调动时,向边检机关提供的各类单证不齐或项目不全、单证模糊不清或字迹难以准确辨认、单证格式不符合规定、提供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2、填写各类申报单证时出现漏填、错填现象或填写不规范;

3、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边检人员检查或处理与其所代理业务相关事务;

4、出现下列情形,无正当理由未及时通知边检机关:

(1)入境预检名单与实际申报名单在姓名、性别、证件号码、出生年月等项目不相符;

(2)所代理船舶入出境(港)、移泊计划时间发生变化;

(3)办妥船舶出境(港)边检手续后船员发生变动。

5、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办理入境(港)手续或送有关单证;

6、让非专职人员代办登陆、登轮证件申请手续、船员调动手续及其它报检手续的;

7、谎报、隐瞒情况或因过失导致申报不符,造成不良影响;

8、其它严重违反出入境边防检查法律、法规和总站有关规定的行为。

代理人员违反报检工作规定的,对代理人员年内发生3起未按规定报检或发生报检差错的,暂收其登轮证并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重新发还登轮证;对代理公司年内合计发生4起(含)以上未按规定报检或发生报检差错的,按照《上海边检总站海港口岸出入境管理规定》视情取消船舶代理公司的网上报检资格,一律实行窗口办理预检手续,由此影响船舶开工作业的由代理负责;对代理公司年内合计发生6起(含)以上未按规定报检或发生报检差错的,将暂停原为该单位人员签发的各类登轮证件的登轮许可效力,暂停为该单位人员办理各类登轮许可证件,情节严重的责令进行教育整顿,对经过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吊销原为该单位人员签发的各类登轮许可证件,禁办各类登轮许可证件。

对代理公司未及时向边检机关报告船舶变更情况信息,造成船舶未经边检机关核查提前靠泊或离港的给予警告;年内发生3起(含)以上的,视情取消船舶代理公司的网上报检资格,一律实行窗口办理预检手续。

代理人员变更工作后所属单位应在十天内上缴登轮证件,对未及时上缴的单位将给予警告,造成后果的将按照《上海边检总站海港口岸出入境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对在报检过程中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代理人员,将吊销其登轮证件并建议所在单位按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发现代理报检有其他违反出入境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嫌疑经调查属实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三)代理人员须向边检站及时通报的情况

1、靠、抵、离等动态变更,应当在得到海事局批准后同时以书面形式向辖区边检站传真报告,并电话确认。

2、船舶变更,包括改船名、改国籍,书面向辖区边检站通报。

3、船员受伤情况,一般办理先入后补程序,即代理首先告知船方先行离船救治,再补办相关手续的做法,代理一方面及时向辖区边检站报告,一方面尽快安排船员入院救治。

事后补办手续。

4、船员死亡情况。

5、遗失护照、证件,丢失物品,失火、爆炸等突发事件,代理人员也应及时向边检机关报告。

(四)船舶代理企业备案

1、新开业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应于开展报检业务前,携带下列文件到总站业务处进行登记备案并提出网上报检申请。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2)《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3)《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5)单位情况说明及以单位名义出具的备案申请书;

(6)《国际航行船舶边防检查网上报检申请表》。

2、总站业务处收到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即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于达到边检报检要求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核发《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备案证明》,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情况书面通知各海港边检站。

3、《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备案证明》的有效期与《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有效期相同,《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备案证明》到期后,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应到总站业务处重新办理备案。

4、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首次到边检站办理业务,需出示《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备案证明》原件和单位介绍信,受理业务的边检站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并办理有关业务。

(五)船舶代理人员考核

1、船舶代理培训考核工作由总站主管,总站业务处具体负责,总站业务处和各海港站有关人员组成的考核小组组织实施。

2、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人员培训工作分为自学与集中培训两种,原则上以自学为主,总站业务处和各海港站也可根据代理报检工作的实际情况,视情组织集中培训。

培训材料和考核范围由总站考核小组统一制定,各代理企业自行印制。

3、考核工作于每年3月、9月、11月份分三次进行,11月份的考核为年度考核,均不设补考,考核效力如下:

新增代理人员需根据时间就近参加3月或9月的考核,考核合格的,边检站可视情为其发放一个月有效的《登轮许可证》(一个月)和《登轮许可证》(本航次);未通过考核的,不予发放登轮证件。

新增船舶代理人员需办理次年《登轮许可证》(一年)的,均需参加并通过本年度11月份的年度考核。

(六)违规处理的管辖

对违法违规行为人的处理由事发地辖区边检站实施,对违法违规行为人所属单位的量化考核根据“各执勤点实施、全总站累积处理”的原则,由达到处理标准的最后一次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边检站处理,其他相关的边检站应予以配合、协助。

(七)处理决定的效力

根据本规定对个人和单位作出的处理的效力不受边检站辖区限制,在全总站各海港边检站辖区范围内统一有效。

五、报检常遇问题处理

(一)关于简化家属办理登轮证手续的问题

船员家属年度内第一次申办登轮许可证件时,需按照《上海边检总站海港口岸出入境管理规定》规定提交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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