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讲义1省级培训课件.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306128 上传时间:2022-10-08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27.3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讲义1省级培训课件.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讲义1省级培训课件.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讲义1省级培训课件.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讲义1省级培训课件.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讲义1省级培训课件.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讲义1省级培训课件.docx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讲义1省级培训课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讲义1省级培训课件.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讲义1省级培训课件.docx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讲义1省级培训课件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讲义

本讲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是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XX年6月29日通过,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在结构上分为7章97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一、起草背景及目的意义

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不断发生。

原因多种多样(经济快速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并存、重效益轻安全要钱不要命、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严、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现象等),从法律的角度讲,其中之一就是没有一部规范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律。

所以,由当时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持起草安全生产法,20XX年11月经国务院审核同意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XX年12月)、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修改(20XX年4月),二十八次会议(20XX年6月)审议通过,《安全生产法》从20XX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学习掌握的重点

第一章总则:

本章共15条(第1条至第15条)。

应掌握以下重点:

1、立法目的

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所谓“安全生产”是指: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响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证从业人员的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生产活动包括:

各种产品的生产、各类工程建设、商业、娱乐业、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以赢利为目的,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是无可非议的,但是绝不能以牺牲从业人员甚至公众的生命安全为代价。

另一方面,一旦发生事故,不但给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生产经营者自身也会遭受损失。

因此,要保证安全生产,一是生产经营单位要负起自身的责任,要对社会负责、对雇员负责、更要对自己负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二是国家和政府必须运用国家权力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实施有效的监督。

三是生产者本身要对自己和他人负责,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严格遵守生产工艺、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所伤害。

《安全生产法》从法律制度上规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确立了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定措施,以国家强制力保障这些法定制度和措施得以严格执行。

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要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2、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是专门调整涉及安全生产相关关系的法律,其适用范围只限定在生产经营领域。

所讲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资源的开采活动、各种产品的加工、制作、储存、运输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

而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如公共场所集会活动的安全问题、正在使用的民用建筑物发生坍塌造成的安全问题,则不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

本法适用的主体范围,包括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论经济性质、规模大小,只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适用本法。

各级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也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的,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鉴于消防安全已有消防法调整;道路、铁路、水运、空运等交通运输的安全问题,已有海上交通安全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道路安全法等法律专门调整,因此规定对以上专项安全领域法律另有规定的,分别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3、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实现生产经营活动的各项目标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特别是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的位置,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

在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往往存在一些矛盾,如,企业资金一定的情况下,投到安全方面的资金多一些,用于其他方面的资金就会少一些;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多一些,成本就会高一些,利润就会少一些;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办事,就要麻烦一些,生产效率就可能受到一些影响等等。

当这些目标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答案是“安全第一”。

当然,对安全第一也要有一个正确的理解,不是说安全投入越多越好,安全系数越高越好,而是要掌握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把握好“度”。

预防为主,就是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重点精力不能放在发生事故后去组织抢救、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而是事先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防患于未然。

为了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制度和措施,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的市场准入制度。

即,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制度。

(3)企业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制度。

(4)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的制度。

(5)对特种作业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和持证上岗的制度。

(6)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措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7)对部分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和安全措施验收的制度。

(8)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制度。

(9)对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证和使用许可的制度。

(10)对从事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前置审批和严格监管的制度。

(11)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以及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备案的制度。

(12)对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1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经常性检查、处理、报告和记录的制度。

对这些安全生产的基本制度,各方面都必须严格执行。

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义务

(1)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违反者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作好安全生产的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协调等各项工作。

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做好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搞好生产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3)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明确主要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各岗位操作人员应负的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奖惩制度(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管理制度)。

(4)必须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企业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物质技术条件,作业场所和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品等各方面都必须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

国务院以及有关部门制定的行业安全规程、规范和标准针对不同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以及潜在的危险因素,对企业应当达到的基本安全条件作了规定,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将依法责成停产整顿或予以关闭。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企业不同的组织形式有所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者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为主要负责人。

非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矿长、店长等为主要负责人。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安排副职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但是不能因此减轻或者免除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所负的全面责任。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所负的职责主要包括: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组织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

6、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是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各项活动的所有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各岗位人员、临时聘用人员)。

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主要有:

(1)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

包括:

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权利,被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3)有对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4)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

(5)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

(6)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

7、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职责一:

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职责二:

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主要包括,

(1)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

(2)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参加竣工验收,提出意见。

(3)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发现生产过程中的重大事故隐患,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4)对侵害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代表职工与单位进行交涉,要求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5)参加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8、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政府必须发挥监督管理作用。

各级政府都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要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要确保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要加强对事故预防工作的领导,对危险性大、职业危害严重及重点建设项目把好审批立项关;对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设施、场所,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评估,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对不能立即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并制定应急计划;要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安全意识。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对本级政府所属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有领导和督促的责任;包括乡镇在内的各级政府对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3)县级以上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如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问题、淘汰安全隐患较多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问题、重大安全事故的抢救组织工作及事故的调查处理问题等等,需要政府出面统筹协调,依法解决。

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行业安全生产管理)。

10、安全生产标准

标准主要指:

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标准;生产作业、施工的工艺标准;安全设备、设施、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品的产品安全标准;有关安全生产的基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工作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