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处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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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处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版
上海市处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021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处置本市各类气象灾害,建立规范、高效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体系,形成信息畅通、反应迅速、功能周全、处置高效的应对机制,提高上海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等。
1.3适用范围
本市各种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反应、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协同应对。
1.5基本情况
本市易发气象灾害主要有台风、暴雨、大风、雷电、冰雹、大雾、霾、寒潮、暴雪、高温等,对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本市每年都会遭受台风袭击,年均2-3个。
台风往往伴随暴雨,造成房屋倒塌、农作物受灾、马路积水、居民家中进水、机场航班取消或延误以及旅客滞留等。
本市每年6至9月为汛期,年平均暴雨日为12天。
本市雾日平均每年85天。
其中,能见度小于200米的大雾约占17%,能见度小于100米的大雾约占12%。
大雾天气使得轮渡、高架、高速公路大部分停运关闭、航班延误或停航等,给城市运行和居民生活造成巨大影响。
本市大于8级的大风日平均每年有22天。
大风常造成屋毁人亡、重大设施毁损、树木和作物倒伏、户外广告牌脱落,以及圩堤、海塘破坏等,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正常生活影响较大。
大风常伴随其他灾害天气(如雷暴、风雹、雨暴、风暴潮等)共同侵害,则破坏力更大。
本市属我国雷击多发地区,雷击伤人事件每年都有发生,经济损失的严重性呈上升趋势。
雷电会直接击中人畜、建筑物、森林、仓储、油库等,造成人员伤亡、建筑物损坏,并极易引发火灾。
随着家用电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广泛应用,感应雷击灾害的频率越来越高。
本市每年高于35℃气温日一般为15天左右,异常时可超过40天。
高温对人体健康、交通运输、用水用电、农作物生长等方面都会产生严重影响。
2021年7月20日~8月1日和8月3日~17日两轮持续性强的高温过程中,市区徐家汇气象站1873年以来的历史最高气温纪录2次被打破(7月26日和8月7日),最高气温达40.8℃。
本市日最高用电负荷和中心城区供水量双双突破历史记录,各大医院门诊量节节攀升,并发生多起高温中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
市政府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
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
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市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一旦发生或预报即将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时,市政府根据市气象局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视情成立市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对本市重大和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实施统一指挥。
指挥长由市领导确定,成员由相关单位领导组成,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选定。
2.4工作机构
2.4.1市气象局
市气象局是本市主管气象灾害应急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作为处置气象灾害的主要责任单位,承担气象灾害防御的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灾害性天气和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与预警以及相关信息的发布、管理。
(2)负责气象灾害的风险评估、灾中调查评估和灾后的全面评估,为政府防灾减灾提供决策建议,为部门联动和社会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为公众气象灾害防御提供防御指引。
(3)负责气象灾情信息调查,根据灾情信息判断和确定的灾害等级,及时向市政府提出相关处置建议。
(4)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编制本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5)组织气象灾害科普知识宣传,开展应对气象灾害的应急演练,提高市民防范与自救意识。
(6)承担市政府、中国气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2.4.2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
由市应急办和市气象局共同管理,按照有关法规,负责统一、准确、及时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等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2.4.3现场指挥部
根据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需要,可视情开设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
现场指挥部一般由受灾害影响地所在区县政府负责成立,也可由市指挥部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开设,接受市应急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5专家机构
市气象局负责组建气象灾害专家组,并与本市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
在气象灾害发生后,从气象灾害专家组中选定相关专家,负责提供应对气象灾害的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预警预防
3.1监测和预警
3.1.1内部通报
市气象局在发布气象预警信号前,根据气象灾害可能影响的时间和程度,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3.1.2预报预警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
3.1.3部门协作
水文、海事、地质、海洋、民航、环境等部门将本部门监测灾害性天气信息及时汇交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由气象部门组织研判后统一发布。
3.1.4区域联防
市气象局加强与毗邻省市的协作,建立气象灾害信息通报、协调机制,一旦出现气象灾害影响范围超出本市的态势,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3.2预警与发布
3.2.1预警级别
本市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分为四级:
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和IV级(一般),分别对应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信号。
3.2.2预警信息发布
市气象局根据《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明确预警发布的工作要求、实施程序和责任部门,落实预警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按照权限,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2.3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市预警发布中心提出预警级别的调整或解除的建议,报请有关领导审批后,及时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或解除。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政务微博、手机短信、电话、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宣传车或其他方式进行。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与通报
有关单位、社区和市民一旦发现气象灾害,要及时通过“110”或“021-54893333”电话,向市应急联动中心或市气象局报告,也可通过其他方式,向灾害影响区县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报告。
4.2即时处置
气象灾害发生后,事发地所在区县政府和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实施即时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和衍生灾害发生,及时消除或控制灾情。
同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
4.3先期处置
4.3.1市应急联动中心接警后,立即向有关单位指挥(值班)机构下达指令,组织、指挥、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实施先期处置。
在处置过程中,市气象局会同市应急联动中心负责收集、汇总灾害有关信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或征询有关部门意见进行研判,确定气象灾害等级,掌握现场动态并及时上报。
4.3.2相关单位要按照市应急联动中心指令,根据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迅速指挥、调度本单位应急处置队伍、专家队伍和相关资源,密切配合,协同应对,迅速有效地处置。
4.3.3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气象灾害发生时,要根据职责和权限,启动相关应急处置规程,及时消除或控制灾情并向上级报告。
4.4应急响应
4.4.1Ⅳ级响应
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蓝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启动IV级响应。
(1)市气象局和相关区县气象局进入Ⅳ级响应状态,密切关注和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生发展,加强会商,及时预警预报,提出防御指引及建议,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应急联动中心及相关部门通报。
(2)受气象灾害影响的区县组织本区县防御措施落实,视情组织抢险救灾。
(3)相关联动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和各自职责分工,在市应急联动中心的统一指挥下,协助做好各项防灾抢险应急处置工作。
(4)市应急联动中心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调动各类资源做好防灾救灾工作。
4.4.2III级响应
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黄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启动III级响应。
(1)市气象局和相关区县气象局进入Ⅲ级响应状态,密切关注和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生发展,组织专题会商,及时预警预报,提出防御指引及建议,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应急联动中心及相关部门通报。
(2)受气象灾害影响的区县在市应急联动中心指挥下,组织本区县防御措施落实,及时组织抢险救灾。
(3)相关联动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和各自职责分工,在市应急联动中心的统一指挥下,协助做好各项防灾抢险应急处置工作。
(4)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值班状态,防灾抢险物资储运单位做好随时调运的准备。
(5)驻沪部队和武警上海市总队、武警水电部队五支队按照相关规定,进入值班状态,建立通讯联络与信息交互。
(6)各新闻媒体及时刊播有关信息,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
4.4.3II级响应
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橙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启动II级响应。
(1)市气象局和相关区县气象局进入Ⅱ级响应状态,加强天气变化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及时更新预报预警,提出防御指引和应急处置措施建议。
市政府根据气象部门的决策建议,视情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本市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2)受气象灾害影响的区县政府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挥下,迅速落实防御措施,组织开展抢险、人员撤离和受灾救助工作。
(4)有关联动单位根据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指令,启动相应预案,迅速做出响应,实施防、抗、救、援工作。
(5)防汛抢险物资储运单位做好随时调运的准备。
(6)驻沪部队和武警上海市总队、武警水电部队五支队,按照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和军队参与突发事件的有关规定,组织参加抢险救灾部(分)队进入备勤状态。
(7)各媒体和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管理单位等及时播发和随时插播气象信息和有关防御指引以及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相关措施,各电信运营商协助做好相关信息的短信发布工作。
4.4.4I级响应
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启动I级响应。
(1)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本市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2)市气象局和相关区县气象局进入I级响应状态,加强天气变化监测,组织专题会商,密切关注和跟踪灾害性天气发展态势,及时调整预报预警,提出防御指引和应急处置措施建议。
(3)受灾害影响的区县政府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下,迅速落实应急措施,组织开展抢险、人员撤离和应急救助,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险情,全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指令,启动相应预案和处置流程,迅速做出响应,实施防、抗、救、援工作。
(5)全市各级抢险队伍按照I级响应要求,参与实施应急处置;各应急物资保障单位为防御气象灾害工作提供全力保障。
(6)驻沪部队和武警上海市总队、武警水电部队五支队,按照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和军队参与突发事件的有关规定,组织参加抢险救灾。
(7)各媒体和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管理单位等按照规定及时播发气象信息、有关防御指引及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相关措施,各电信运营商协助做好相关信息的短信发布。
4.5应急响应措施
4.5.1大风(不含台风)
见附件2《上海市处置大风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4.5.2雷电
见附件3《上海市处置雷电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4.5.3高温
见附件4《上海市处置高温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4.5.4暴雪、道路结冰
见附件5《上海市处置雨雪冰冻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4.5.5大雾
见附件6《上海市处置大雾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4.5.6台风、暴雨
按照《上海市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4.6应急安全防护
4.6.1应急处置人员及现场调查人员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实施处置过程中,根据气象条件及灾害的变化,及时采取相应对策,保护自身安全。
4.6.2在实施人员转移、撤离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气象因素的影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4.7社会力量动员
气象灾害影响地所在区县政府,要及时动员组织志愿者全力投入救灾抢险。
4.8应急结束
4.8.1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及时向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市气象局依据处置情况,必要时,报请市政府批准,决定解除应急响应。
4.8.2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组织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消除气象灾害影响。
并将处置情况报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市政府负责组织领导突发气象灾害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各区县政府、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教委、市公安局等部门和单位具体负责灾害善后处置,做好生活供给、疾病预防控制、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消除灾害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5.2社会救助
受灾害影响地所在区县政府和市民政局负责对受灾家庭的救助,做好社会各界向灾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受、分配与使用,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