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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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园林绿化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园林绿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园林机械设备、造林营林作业、公园风景区管理、林木病虫害防治、森林火灾扑救等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园林绿化行业主管部门对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分别对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实施专项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并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的要求。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内容应当包括:

(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三)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四)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第八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所属各单位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定期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

第九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安全生产的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各职能部门、各岗位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组织落实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三)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定期组织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五)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六)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组织实施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工作。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九)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十)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严格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负有下列职责:

(一)督促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和决策。

(二)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并督促贯彻执行。

(三)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管理目标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四)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费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组织实施或监督相关部门实施。

(五)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其他安全问题,应督促相关部门立即处理,情况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活动,并立即上报。

(六)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

(七)督促本单位各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八)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

(九)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负责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统计和分析等相关工作。

(十)做好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

第十三条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之间的安全生产责任。

发包方与承包方要依法签订合同书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培训。

(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进行安全生产法规培训,并持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培训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安全培训和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其他从业人员由单位自主培训或委托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情况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三)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轮换岗位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

(四)培训主要内容为: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知识;生产安全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等。

第十七条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一)各部门、各单位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每季度分析一次安全生产形势,每半年进行一次小结,每年进行一次总结和表彰。

(二)重要时期、重点时段、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都应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部署工作。

(三)安全生产例会主要内容:

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安排部署安全工作,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和突出问题。

会议要主题明确,并进行记录备案。

第十八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安全生产检查。

(一)行业监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对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做到专项检查和全面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期限。

责任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如期上报整改报告。

整改报告内容包括:

排查时间、地点、主要成因、整改责任人、整改结果等。

(三)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本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对排查出的极易引发重大事故和严重后果的重大的安全隐患,本单位无力解决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并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

第十九条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强化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发单位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在开展事故处置的同时,要按照事故等级及相关规定,立即报告。

最迟不晚于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详报,并及时续报事故及处理情况,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三)事故报告内容包括:

单位概况、事件性质、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影响范围、发展趋势、采取的措施和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等。

(四)事故调查报告包括:

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主要原因及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整改措施等。

第二十条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并将安全生产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本单位年度预算,确保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只用于安全生产,并建立台账。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应用于下列事项:

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等。

第二十一条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一)在进行爆破、吊装、悬吊、挖掘、拆除、修剪临近高压电线树木、有限空间内作业时,应当执行行业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落实现场管理措施。

(二)在安排危险作业前,必须到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同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措施等。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正确配备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作业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三同时”管理制度。

(一)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组织验收和备案。

第二十三条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修订和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抢险预案,加强应急演练。

(一)编制应急预案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编制应急预案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预案基本要素要齐全、完整,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三)当预案中主要成员有变动、工作重点有变化时,要及时进行修订。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演练结束后,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四条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综合考核。

(一)考核内容包括:

组织领导、基础工作、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隐患治理、事故处理、宣传教育培训、重点工作、工作创新等。

(二)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对安全生产考核为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应予通报批评或处罚。

第二十五条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制度。

(一)档案资料主要包括: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管理人员职责、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有关安全生产会议文件和会议纪要;工作计划、总结、培训、宣传教育活动资料;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记录;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所直接形成的对单位有存放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账册、凭证、报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二)要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配备档案所需文件柜等设备,存放档案的卷柜不准存放其他无关的物品。

(三)档案资料在归档时要进行装订、编号、填写档案目录,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存。

第二十六条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还须按照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及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规程

第一节工程管理和施工要求

第二十七条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第二十八条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单位,要依法办理开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在建设工程施工前须向施工单位提供地下管线等相关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二十九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管理,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不服从管理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严禁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第三十条施工现场的各类生活设施,须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防止煤气中毒、食物中毒及触电等事故。

第三十一条占用城市道路绿化作业时,应到交通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许可手续。

施工现场要有专人负责安全保障,施工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安全标志服。

第三十二条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要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

第三十三条施工中要及时清运渣土。

运输车辆应避免渣土遗撒,保持现场和道路整洁。

第三十四条遇有大风或雨、雪等恶劣天气影响施工人员安全时,应停止露天及高空作业。

第二节树木栽植及修剪

第三十五条树木栽植作业前应对现场环境(如地下管线的种类、深度、宽度、架空线的高度),运输线路(道路宽度、路面质量、空间障碍物,桥涵的宽度,承载能力及有效的拐弯半径)进行现场勘查,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六条非空旷区域栽种树木时,现场设安全员,摆放明显安全标志;道路两侧栽种树木时,须设专人疏导车辆、行人。

禁止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第三十七条挖掘大苗木时,应先将树木支撑稳固。

装箱树木在掏底前,箱板四周先用支撑物固定牢靠。

掏底时从相对的两侧进行,每次掏空宽度不得超过单块底板宽度。

掏底操作人员的头部和身体不得进入土台下,地面人员不得在土台上走动、站立或放置笨重物件。

第三十八条挖掘、吊装大苗木所用机械设备、绳索等,使用前要由专人负责检查,确保安全。

操作坑周围地面,不得随意堆放工具、材料,防止其落坑伤人。

第三十九条使用起重机械作业时,必须由专人负责指挥,并规定统一指挥信号,非指定人员不得指挥起重机械或发布信号。

第四十条木箱或土球苗木装车后,必须用绳索与车厢捆绑牢固,严禁在运载大型树木的车厢内站人。

在车辆运行过程中,押运人员要随时采取加固、排除空中障碍物等措施,确保安全行驶。

第四十一条装卸苗木时,吊杆和木箱下,严禁站人。

卸车放置垫木时,操作人员的头部和手部不得伸入木箱与垫木之间,垫木长度应超过木箱。

第四十二条苗木栽植前卸下的底板、木箱板,要及时搬离操作现场,将钉尖一面向下堆放。

第四十三条苗木吊放入坑时,坑内禁止站人,如需要重新修整树坑,必须将木箱吊离树坑后方可操作。

第四十四条栽植苗木时,如需人力定位,操作人员可借助工具操作,不得把腿脚伸进木箱与坑壁中间。

第四十五条高空修剪树木时,应使用高架车进行作业。

使用高架车修剪前,要检查车辆升降部件,保持支架平稳,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四十六条使用梯子修剪树木时,单面梯将上部横挡与树身捆住,人字梯中腰拴绳,角度开张适当。

第四十七条修剪树干较细的树木时,应当使用支梯,并采取保护措施。

第四十八条采伐或修剪架空线附近树木时,对架空线要采取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树倒方向,严防触电。

必要时协调供电部门配合。

第四十九条从事高空修剪作业人员,应符合高空作业健康条件。

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戴安全帽、穿防滑鞋。

第三节水面养护及防寒作业

第五十条水面捞脏或修剪水生植物时,严禁单人作业。

作业前,要检查携带的作业和救生工具是否齐全、完好。

第五十一条从事水面捞脏的人员岸边作业时,必须穿防滑胶鞋;从事修剪水生植物的人员,作业时要穿防滑胶鞋或高腰雨鞋,岸边无法修剪时,须穿防水服在水中操作。

第五十二条防风防寒障要保证牢固。

高度5-8米的,埋深须50-60cm;高度8-10米的,埋深须60-80cm;高度10米以上的,埋深须80-100cm。

第四节屋顶绿化及立体花坛

第五十三条屋顶绿化应预先调查建筑物的相关数据和技术资料,根据屋顶的承重能力,准确核算各项施工材料重量和一次容纳人员数量。

第五十四条屋顶绿化应设置独立出入口和安全通道,必要时,应设置专门疏散楼梯。

为防止高空物体坠落,应在屋顶周边设置高度80cm以上的防护围栏。

第五十五条屋顶花园采用天然石材的,要准确计算其重量,并根据建筑结构及荷载情况,布置在楼体承重柱梁上方。

第五十六条安装立体花坛前,应编制实施方案;施工前,应进行安全交底和技术交底。

第五十七条立体花坛和垂直绿化,不得设置在有安全隐患的地点。

在公路弯道处、交叉口及衔接处等设置的立体花坛,须满足行车的安全视距,并预留疏散通道。

第五十八条立体花坛和垂直绿化的骨架结构要进行专业结构设计和安全性计算,内容应包括:

荷载、风载、整体抗倾覆性、整体抗滑移性,并根据计算结果和现场环境条件确定结构固定方式或配重方案。

第五十九条高于10米的立体花坛,应有地埋式基础。

埋深及基础强度要依据骨架结构计算。

若不具备地埋基础条件,安装地面硬化须达到安全所需的支撑强度并布设配重。

设置在水中的立体花坛,要在安全计算前提下设置结构平台;设置在特殊位置的立体花坛,其支撑、悬挂、造型结构应符合行业相关的标准要求和规定。

第六十条结合日常养护要定期对立体花坛的整体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查。

大风、暴雨、强雷电等天气发生后,要立即检查基础的稳定性、支撑牢固性、整体结构完好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节园林机械设备

第六十一条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对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保养,确保机械设备状况良好。

每月至少对机械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填写技术维护、保养、检测等记录,建立基础管理档案。

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应当包括机械设备的名称和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等内容。

第六十二条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服从工程现场的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填写设备运转记录,并做好收集归档工作。

第六十三条工程施工、养护中投入的各类机械设备,要严格按照技术性能指标正确使用,不得随意超负载、超作业范围运行。

第六十四条对机械设备添加燃油时,要确保周边无明火、无吸烟者。

备用燃油应储存在专用的金属材质油桶内,保证密封良好,放置在安全地点,确保安全。

第六十五条夏季作业时,做好动力装置降温散热;冬季有冰冻时,应采取地面防滑措施;夜间作业时,施工作业区域应具备一定的照明条件,并设专人对机械设备进、出工程现场进行引导。

第六十六条在架空线路作业时,施工单位应主动与电力等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工作。

在带有一定坡度的坡面上作业时,应严格执行各类机械设备不同的坡度技术标准。

第六十七条每日施工作业前,应执行试车、试运行程序。

施工结束后,应即时清除覆盖、积存在机械设备上的杂物、污物,必要时进行冲刷。

在工程现场停放的机械设备,应集中停放在安全、地势高的位置,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

第六十八条租赁各类园林机械设备,承租单位应与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职责。

第六十九条各类租赁机械设备进场后,承租单位应会同出租单位对其安全运行状况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十条出租单位提供的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并遵守工程现场的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做好机械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等工作。

第七十一条租赁机械设备应纳入工程现场的统一管理、统一调用。

租赁期内,须保持机械设备良好的运行状态,不得带故障作业。

第六节造林营林作业

第七十二条造林营林施工现场应按照施工管理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七十三条施工单位要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要教育施工人员注意自我防护,谨防砸伤、摔伤、划伤等。

第七十四条严禁在施工区域使用明火,确保施工区的人员和森林资源安全。

第七十五条在雨季进行营造林施工时,施工单位要制定专项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因山洪、山体滑坡、雷击等因素造成施工人员伤亡事故。

第七十六条爆破造林要按照国家相关条例和规程进行施工作业,爆破造林所用炸药雷管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购置、运输、储存和使用。

第七十七条实施爆破整地造林地块,应与人员聚集地、建筑物保持安全距离。

第七十八条爆破整地作业人员,须由培训合格,并取得许可证的人员担任,严禁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

第七十九条爆破整地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在危险区边界,要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爆破前要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始准爆破。

爆破作业结束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排除未引爆的爆炸物品。

确认安全后,方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第七节废弃矿山生态修复

第八十条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须依据有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制定的修复方案进行。

第八十一条修复采场及边坡时,要及时清理危及人员安全的边坡上浮石、树木等隐患物体,并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牌。

第八十二条修复露天采坑时,可修筑永久性隔离墩阻断通往采场的道路,在采坑边缘应适当削坡、设置安全车挡、安全围栏。

第八十三条现场作业时,在施工边界2米范围内,要采取支撑和护网等措施,严防高边坡危石掉落、塌方、滑坡及陡坡作业人员坠落等致人伤亡事故。

第八节公园、风景名胜区管理

第八十四条公园、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园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规定的游人容量接待游人。

在遇有节假日及大型活动时期,应随时掌握入园的游人流量,当出现某一区域人员过多或遇有紧急情况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疏散或临时关闭等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十五条园(区)应建立非专业消防应急小分队,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合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水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并做好值班记录。

第八十六条园(区)对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场所、游览危险地段、水域及有害动植物分布地区,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保障游客安全。

安全警示标志要清晰易辨,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

非游泳区、非滑冰区、防火区、禁烟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

各种安全标志应随时检查,发现有变形、破损或变色的,应及时整修或更换。

张贴其它宣传品不允许遮挡安全标志。

第八十七条园(区)举办大型活动时,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制订和组织落实大型活动安全方案

第八十八条园(区)内配电装置应符合行业标准和规范,建立运行管理制度、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等。

配电装置要定期进行清扫和检修,室外高压配电装置至少每半年检修一次,室内高压配电装置至少每年检修一次。

各种记录至少保存一年,重要记录应长期保存。

第八十九条园(区)内游艺机械、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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