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国际私法题目和答案.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30577608 上传时间:2023-08-16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26.3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自考国际私法题目和答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自考国际私法题目和答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自考国际私法题目和答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自考国际私法题目和答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自考国际私法题目和答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自考国际私法题目和答案.docx

《自考国际私法题目和答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自考国际私法题目和答案.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自考国际私法题目和答案.docx

自考国际私法题目和答案

全国2003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

2011-03-2309:

28:

34|分类:

自考—国际私法|标签:

|字号大中小订阅

课程代码:

00249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在冲突法的国内立法方式上,我国主要采取的作法是(C)

A.将冲突规范分散规定在民法典的有关章节中B.制订单行冲突法典

C.在民法或其他法典中以专编或专章,比较系统地规定冲突法规范D.主要以判例和学说为依据

2.现在,印度、土耳其、叙利亚等国,当事人往往因宗教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婚姻法从而可能产生法律冲突,这种法律冲突被称为(C)

A.区际法律冲突B.时际法律冲突C.人际法律冲突D.国际法律冲突

3.1978年海牙《代理法律适用公约》适用范围很广。

在下列各项中,唯一不适用的是(D)

A.隐名代理B.商业代理C.非商业代理D.信托代理

它实际上既包括普通法上的“隐名代理”,也包括大陆法上的“间接代理”;既适用于商业代理,也适用于非商业代理。

4.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D)

A.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B.双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

C.国际惯例规定D.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加以规定

5.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诞生后,最早以当事人的本国法作属人法的是(A)

A.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B.1794年的《普鲁士法典》

C.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D.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

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的,在欧洲可数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和1794年《普鲁士法典》。

但对以后的国际私法立法发生更大影响的还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在属人法方面,把自“法则区别说”以来一直在欧洲实行的住所地法改为国籍国法。

6.提倡“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方法,以取代传统的“管辖权选择”方法的学者是(D)

A.库克B.里斯C.艾伦·茨威格D.凯弗斯

7.在1928年召开的哈瓦那第六届泛美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A)

A.《布斯塔曼特法典》B.《关于解决本国法与住所地法冲突的公约》

C.《支票统一法公约》D.《婚姻法律冲突公约》

8.被认为采用了英国学者莫里斯提出的“侵权行为自体法”说的一个最有名的案例为(D)

A.鲍富莱蒙案B.福哥案C.特鲁弗特案D.巴蓓科诉杰克逊案

9.假设A国和B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C国未加入,如果合同当事人未选择准据法,对下述纠纷中国法院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的是(C)

A.中国公司与A国公司缔结的合同B.中国公司与B国公司缔结的合同

C.中国公司与C国公司缔结的合同D.A国公司与B国公司缔结的合同

10.假设中国甲公司在日本承包一发包人为韩国乙公司的桥梁建设工程,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未选择法律,后甲与乙发生争议,中国法院受理了此案,本案应适用(B)

A.中国法B.日本法C.韩国法D.国际条约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律适用,一般是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在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法律的情况下,大多主张适用工程所在国法。

11.在合同法律适用领域,最早采用的灵活的开放性的连结点是(A)

A.缔约地B.履行地C.意思自治原则D.最密切联系原则

合同准据法确定的三个历史发展阶段:

自巴托鲁斯起,主要是指合同缔结地法。

这是第一个历史阶段。

自杜摩兰提出“意思自治”说以后,合同准据法的确定便进入了第二个历史阶段。

到英国学者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提出“合同自体法”理论后,终于逐渐进入了以合同原则上应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而在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或法律选择无效时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第三个历史发展阶段,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便是这种方法。

12.对《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的选择权常在(A)

A.保险人B.被保险人C.受理案件的法院D.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

首先是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只不过此种当事人意思自治有其独特之处,即对法律的选择权通常由保险人一方行使。

在个别情况下,也可以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或特征履行方法来确定保险合同的准据法。

13.在我国,判断某项遗产是否为涉外无人继承财产,应该适用(C)

A.财产所地在法B.当事人属人法C.继承关系的准据法D.法院地法

14.假设某人具有A国国籍,在C国有若干动产,在B国居住了三年后未立遗嘱死亡,在A国和在D国的继承人发生纠纷而由A国法院受理此案。

如果上述四个国家都参加了1988年《死者遗产继承的准据法公约》,那么根据该公约,A国法院原则上应适用来判决这起涉外继承争议的是(A)

A.A国法B.B国法C.C国法D.D国法

公约明确规定采用继承法律适用的“同一制”原则,但附加了条件。

如首先规定继承得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但被继承人得具有该国国籍。

其次,公约规定,继承也可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被继承人在临死前在该国居住过至少也不低于五年的期限。

但是特殊情况下,如果被继承人在死亡时,与其本国有更密切的联系,则适用其本国的法律。

公约还规定,在其他情况下,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具有该国国籍的国家的法律。

但如果被继承人在死亡时与其他国家有更密切联系的,得适用与其有更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可见,公约规定了四个可适用的准据法(被继承人死亡时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被继承人本国法,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本国法和被继承人死亡时与其有更密切联系的其他国家的法律)。

但该“惯常居所”或应同时在死者的国籍国内,或于被继承人临死前至少已延续了五年以上的期限。

15.规定了一种并不为大陆法系所熟悉的“国际证书”制的国际公约是(B)

A.《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B.《遗产国际管理公约》

C.《死者遗产继承的准据法公约》D.《关于婚姻财产制的海牙公约》

1973年《遗产国际管理公约》规定了一种并不为大陆法系所熟悉的“国际证书”(internationalcertificate)制度,即凡由死者生前惯常居所地的缔约国的有关机构依公约所附格式及自己的法律做出的证书,应得到其他缔约国的承认。

证书载有遗产证书持有人(遗产管理人)的姓名以及他依据一定的法律,有权对所有遗产中的有体或无体动产为有效的法律行为,并得为这类遗产的利益从事活动的权利。

16.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这是一条(B)

A.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B.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C.重叠性冲突规范D.单边冲突规范

17.美国1971年的第二部《冲突法重述》的报告员是(D)

A.比尔B.柯里C.斯托雷D.里斯

18.《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规定,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的申请人给予优先权,该优先权期限为(A)

A.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

B.发明和实用新型为6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12个月

C.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12个月

D.发明和实用新型为6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

19.关于《世界版权公约》和《伯尔尼公约》所实行的原则和内容,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B)

A.前者实行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后者不实行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

B.前者实行附条件自动保护原则,后者不实行附条件自动保护原则

C.前者实行版权独立原则,后者不实行版权独立原则

D.前者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后者不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

20.关于破产财团范围的法律适用,一般认为应适用(A)

A.法院地法B.物之所在地法C.当事人属人法D.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破产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

(1)国际破产程序的法律适用。

整个破产程序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即破产申请,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故其法律适用也依法院地法,即破产宣告国法。

(2)国际破产管理的法律适用。

破产管理主要包括对破产管理人的任命,申报债权的方式,债权人会议的权力,投票方式,对破产财产的估价,清查,变卖和分配等,破产管理中既有程序问题,又有实体问题。

一般主张适用管理地法,即法院地法或破产宣告国法。

(3)国际破产财团的法律适用。

国际破产财团即在国际破产程序中,依破产法的规定,在宣告破产时,为了清偿破产债权的需要而组织管理起来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

一般认为应适用破产宣告国法,亦即法院地法。

而对破产财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的定性或识别,则应依物之所在地法。

至于有关债权人对破产财团的物权,如取回权、别除权等,依物之所在地法;而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抵销权和否认权,一般依破产宣告国法。

(4)国际破产债权的法律适用。

国际破产债权是指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成立,依破产程序申请并被确认,且可以从破产财团中受到清偿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及其他债权。

关于破产债权的范围以及清偿顺序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有两种主张:

一是主张适用破产宣告国法,另一种观点是主张适用破产宣告时的财产所在地法。

21.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在发生国籍的消极冲突时,用来确定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的连结点是(A)

A.一般是其居住地,如未定居,则适用其住所地B.一般是其住所地,也可适用其居住地

C.最后拥有的国籍D.住所

国籍的消极冲突:

则是指一个人同时无任何国籍的情况。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当事人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的,则以其居住地法为其本国法。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

“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对于国籍消极冲突下如何确定本国法的问题,该《意见》第181条仅规定: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22.假设甲是A国人,在B国有惯常居所,乙公司是C国法人,其主营业地在A国,并在D国设分销商场。

甲在D国商场买了乙公司的彩电带回A国使用,后彩电发生爆炸。

如果上述四国均是《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的成员国,依该公约,该案的准据法应是(A)

A.A国法B.B国法C.C国法D.D国法

第一适用顺序规定,关于涉外产品责任的准据法,首先应该适用直接遭受损害的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内国法,只要该国同时又是被请求承担责任的人的主营业地;或直接遭受损害的人取得产品的地方。

第二适用顺序即如果不存在上述规定的情形,则适用侵害地国家的内国法,但也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该国同时又是直接遭受损害的人的惯常居所地;

(2)该国同时又是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

(3)该国同时又是直接遭受损害的人取得产品的地方。

第三适用顺序即如果上述法律都不适用,原告可以主张适用侵害地国家的内国法。

第四适用顺序即如果上述法律都不适用,并且原告没有提出主张适用侵害地国家的内国法时,则适用被请求承担责任的人的主营业地国家的内国法。

23.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一般应适用(B)

A.法院地法B.物之所在地法C.当事人约定的法D.当事人的属人法

24.在国际私法史上,最早提出把特征履行作为判定合同与何地有最密切联系的根据的是(C)

A.英国学者B.美国学者C.瑞士学者D.法国学者

从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开始,对于此种情况,不但规定应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判定应适用的法律,而且进一步明确规定它所指的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应依“特征履行方”的惯常居所地或“营业机构所在地”来确定。

依据“特征履行说”,在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各须向对方履行义务,其中,何方的履行起到把此种合同与彼种合同在性质上区别开来的作用者,即可认为他的履行为“特征履行”。

目前多以特征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法、惯常居所地法或营业所所在地法为与合同有密切联系得法律。

25.就最惠国待遇制度而言,目前各国普遍采用的是(A)

A.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B.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C.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为主,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为辅

D.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为主,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为辅

最惠国待遇主要可分为:

互惠的最惠国待遇和不互惠的最惠国待遇、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从受惠的边数来看,现今,各国均采用互惠的最惠国待遇。

目前,各国普遍采用的是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WTO所强调的最惠国待遇制度即属此类。

26.《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公约》规定,涉外信托的准据法,首先适用(A)

A.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B.与信托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C.信托管理地国家的法律D.信托财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公约规定应首先适用财产授予人明示或默示指定的法律。

但如当事人指定的法律中不存在信托制定,那么这种指定无效。

如当事人未指定信托准据法时,应适用与信托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如信托管理地、信托财产所在地、受托人居所或营业所所在地、信托的目的及其实现地等均为确定最密切联系地法可考虑的连结点。

27.法国规定不动产的法定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德国则规定依死者的本国法,且两国都认为自己指定的法律也包括冲突法。

现如一德国公民死于法国并在法国留有不动产,为此不动产法定继承发生争讼,其结果为(D)

A.在法国起诉会发生反致B.在德国起诉会发生反致

C.在两国任何一国起诉都会发生反致D.在任何一国起诉都不会发生反致

28.在“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条冲突规范中,“侵权行为地法”是(C)

A.范围B.指定原因C.准据法D.连接对象

“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这条冲突规范中的“住所地”在国际私法上称作连接点。

29.仲裁法主要是指(C)

A.调整仲裁程序的法律B.调整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

C.调整仲裁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的法律D.调整仲裁协议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法律

30.假设甲因出生而同时取得A国和B国国籍,而又取得C国和D国国籍,并且在D国设有住所。

现甲在中国法院涉讼,依我国规定甲的本国法应是(D)

A.A国法B.B国法C.C国法D.D国法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31.依我国《仲裁法》,下列不能提交仲裁的事项是(ABDE)

A.婚姻B.收养C.知识产权的转让D.监护E.继承

《仲裁法》第3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2.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权内容包括(ABD)

A.司法管辖豁免B.诉讼程序豁免C.职能豁免D.强制执行豁免E.绝对豁免

一、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司法管辖豁免,即未经一国明确同意,任何其他国家的法院都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以该外国国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案件。

(2)诉讼程序豁免,即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强迫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不得对该外国的国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等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

(3)强制执行豁免,即非该该外国国家明示同意,受诉法院不得依据有关判决对该外国国家财产实行强制执行。

二、国际组织的豁免:

这里所讲的国际组织是指在国际范围内从事活动的由若干国家或政府通过条约设立并取得国际法人格的团体。

其中首推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这类政府间组织。

在联合国大会第一届会议批准的《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中,规定这些组织的资产或财产,无论位于何地,也无论处于何控制下,都是享有绝对豁免的。

三、目前,国际社会已出现一种限制豁免(或职能豁免)的趋势。

这种理论认为,国家只能对其主权行为或统治权行为享有豁免,而对其非主权行为或事务权行为不能享有豁免。

目前,坚持绝对豁免说的国家虽仍占多数,但主张限制豁免说的已在不断增加。

我们国家的理论与实践虽尚未放弃“绝对豁免原则”,但也主张应在坚持国家主权原则的前提下,有关国家之间通过条约、协议可以自愿放弃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权。

33.属《巴黎公约》规定的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的是(ABCDE)

A.实用新型B.服务标记C.原产地名称D.制止不正当竞争E.商标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主要内容:

(1)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2)国民待遇原则。

表明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以本国国民能够享受到的同样待遇。

此外,根据该公约规定,在提供国民待遇时,以各国自己的国内法为依据。

(3)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首次向任一公约成员国提出申请之日起,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以同一发明或商标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而以第一次申请日为以后提出的申请的日期。

该公约的优先权原则,对于商号、商誉、产地名称等是不适用的。

(4)强制许可原则。

为了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加以滥用,各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

这种强制许可当然也受一定条件的限制,即只能在专利权人自提出申请日起满4年或自批准专利日起满3年未实施专利且又提不出正当的理由时方可以采取。

强制许可证不可转让。

在颁发第一个强制许可证届满2年后,如果专利权人仍无正当理由而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专利,主管部门可撤销该项专利。

(5)专利、商标独立原则。

不同成员国对同一发明创造批准给予的专利权和商标权是彼此独立、互不影响的。

(6)临时性保护。

公约各成员国必须依本国法律,对于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举办的、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以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可以申请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性保护。

保护期限与优先权期限相同。

3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有(ABD)

A.平安险B.水渍险C.偷窃险D.一切险E.钩损险

35.在我国,合同当事人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必须是(BCDE)

A.在订立合同时选择B.明示选择C.选择实体法D.在法院开庭审理前作出选择

E.选择与合同有实质联系的法律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主要有明示和默示两种。

前者是指当事人通过书面合同条款或特别的书面协议明确表达出来,后者是通过合同的具体情况或当事人的相关行为而表现出来的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图。

明示选择因其意思表示明确清楚,所以为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国家所普遍接受。

中国不承认默示选择。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一般要求是在订立合同时,同时约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但这种约定亦可在订立合同后另行单独作出,只是事后约定适用的法律不得影响原来合同的成立或使第三人受到不利的损害。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的效力:

只要该法律选择的协议是有效的,它当然具有约束双方当事人和法院的效力。

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只能是被选择国家的实体法。

因而在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时,在合同关系上是普遍排除反致制度的。

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并不具有必然排除本可适用其法律于该合同的国家的强行法的效力。

如是否涉及法院国或合同准据法所属国的公共秩序等。

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时必须受“善意”、“合法”、以及合同或当事人与所选择法律不得毫无联系、不得有意规避有关国家的强制性法律、不得以损害第三方的利益为目的等方面的限制。

此外对不动产合同,国内或国际立法多不允许当事人选择不动产所在地以外的法律,或规定只能直接适用(即不需要当事人选择)不动产所在地法。

三、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36.简述我国在加入1958年《纽约公约》时所作的两项重要保留。

(《纽约公约》即《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答:

(1)互惠保留。

我国只在互惠的基础上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该公约。

(2)商事保留。

我国只对依我国法律认为属于契约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

37.简述夫妻人身关系法律适用的几种不同制度。

答:

(1)适用丈夫的本国法。

(2)适用夫妻共同属人法。

(3)适用行为地法。

(4)采用结果选择方法。

38.简述认许外国法人在内国活动时的四种程序。

答:

(1)特别认许程序。

(2)概括认许程序。

(3)一般认许程序。

(4)分别认许程序。

39.简述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主要特点。

答:

(1)从内容来看,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统一国际私法的努力,在冲突法和实体法方面,已经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工作的重点,已经从亲属法、继承法等领域逐淅扩大及于整个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侵权责任和电子商务等新的领域。

在程序法方面,则已覆盖了国际民事诉讼、商事仲裁的各个重要方面及ADR(替代性争议转移方法)。

(2)通过国际努力,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正从区域性向全球性方面发展。

(3)在新的统一国际私法条约中,统一化的方式也日趋灵活多样。

(4)在统一国际私法的各种条约中,已越来越多地规定公共秩序保留条款。

从表明上看,似乎是矛盾的,但允许这种灵活性的存在,有利于吸收更多的国家参加到统一国际私法的国际努力中来。

四、论述题(12分)

40.试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中特别地域管辖和协议管辖的有关规定。

答: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至33条就特别地域管辖作了详细的规定,其内容有: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被告住所地法院可管辖外,合同履行地法院也具有管辖权。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被告住所地法院可管辖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也具有管辖权。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票据兑付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可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运输始发地、目的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可管辖。

(5)因侵权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可管辖。

依中国的司法实践,侵权行为地包括加害地和结果发生地。

(6)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失赔偿的诉讼,事故发生地、车辆或船舶最初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及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7)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而提起的赔偿诉讼,事故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救助地、被救助船舶最初到达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还就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的诉讼,规定中国法院可以行使管辖的多种连接因素,即如合同在中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或诉讼标的物位于中国领域之内,或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被告在中国领域设有代表机构,则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均可行使管辖权。

五、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2分,共24分)

41.1994年,中国丁公司与美国D公司签订一项从后者购货的合同,后因美方无力履行,征得丁公司的同意后,将合同卖方的权利、义务转移由瑞士G公司承担。

G公司于1995年先后数次电传称:

“货物已在装船港备妥待运”,“装船日期为1995年3月31日”等,要求以该公司为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最终提取了货款。

丁公司不久见货到,乃于1996年向中国S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货款及赔偿银行利息、经营损失及其他费用。

S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经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基本上满足了原告丁公司的请求。

瑞士G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S市高级人民法院。

其理由主要为双方签订的购货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而中国已加入1958年的《纽约公约》,因而原审法院无管辖权。

问:

(1)若你作为中国丁公司委托的代理人,你将如何发表代理意见?

答:

(1)提示虽然购货合同中订有仲裁协议,但G公司应诉,根据中因《仲裁法》第26条规定: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工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