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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增股本和股权转让所得税政策解读0217

财务学习:

转增股本和股权转让所得税政策解读(2011-02-1723:

04:

29)

博注:

本文资料来自某地方税务局的培训资料,总结较为全面,其中某些观点很具有借鉴意义。

财务学习:

转增股本和股权转让所得税政策解读(2011-02-1723:

04:

29)1

【转增股本】2

一、转增股本的主要形式2

二、征税原理2

三、政策依据2

(一)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个人股本2

(二)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3

(三)债转股和借款增资3

1.关于债转股3

2.借款增资4

(1)向企业借款4

(2)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4

(3)为投资者支付消费性和财产性支出5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5

五、扣缴义务人及扣缴时间5

六、法律责任5

七、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5

1.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5

2.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股本6

3.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6

【股权转让】6

一、股权转让形式6

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6

(一)一般性规定6

(二)特殊性规定7

1.关于违约金的处理7

2.关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7

3.关于上市公司股权转让8

4.关于收回转让股权的处理8

5.关于承债式股权转让9

三、其他相关税收政策规定9

1.营业税9

2.增值税9

3.企业所得税9

4.印花税10

四、有关征管规定10

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时间10

2.纳税地点10

【转增股本】

一、转增股本的主要形式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资产评估增值(企业和个人);债转股;借款增资。

二、征税原理

1.投资者(股东)与企业是不同的法人主体,只要在法律上完成股权或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就确认分配。

2.如果不予征税,将导致企业在清算时,股东少缴税。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财税【2009】60号)

三、政策依据

(一)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个人股本

1.除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外,其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或分配给个人的所得部分,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函【1998】289号、国税函【1998】333号、国税函【1998】546号)

2.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将有关资产一次性量化给职工个人。

(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0】60号、国税函【2001】832号)【注:

集体所有制改制,不是分配历年留存的劳动分红。

(二)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

1.个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8】115号)

2.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国税函【2005】319号)【注:

国税函【2008】115号文件第2款暂不执行。

(三)债转股和借款增资

1.关于债转股

所谓“债转股”即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所持有债权转变为对债务人的投资之行为或制度,该债权人成为债务人企业的股东。

分为政策性债转股和非政策性债转股。

政策性债转股是指目前为解决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把这部分不良贷款做为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由资产管理公司把原本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变为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从而免除企业对银行的债务,而由资产管理公司以股东身份对企业进行重组改造的国企改制手段。

非政策性债转股是指当事人完全出于自由意愿达成协议,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依法转变为对债务人投资的行为。

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

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

(法释【2003】1号)

对企业个人股东通过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转增个人股本行为不属于债转股,而应视为企业对投资者的红利分配。

2.借款增资

分为向企业借款和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增资。

(1)向企业借款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3】158)

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8】83号)

(2)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为投资者支付消费性和财产性支出

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下同)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3】158)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为20%。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五、扣缴义务人及扣缴时间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

(国税发【1994】89号)

税款由企业在转增个人股本时代扣代缴。

(国税发【2008】115号)

六、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9条)

七、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

1.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转让股权的时候,可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先转增股本。

转股后应增加股东持有股权的计税基础。

2.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股本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国税函【2010】79号)

3.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除了资本溢价属于股东原始投资的一部分,均为被投资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成果,其权益属于全体股东,转增资本时,视同分红,同时增加股东持有投资的计税基础。

【股权转让】

一、股权转让形式

按照个人所得税处理分为一般性股权转让和承债式股权转让。

所谓承债式股权转让是指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

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

(一)一般性规定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

(个人所得税法)

(二)特殊性规定

1.关于违约金的处理

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

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6】866号)

2.关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国税函【2009】285号)

关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形: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正当理由的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核定方法:

(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4)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3.关于上市公司股权转让

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9】167号)

4.关于收回转让股权的处理

(1)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2)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5】130号)

5.关于承债式股权转让

(1)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

其中,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下同)。

(2)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

(国税函【2007】244号)

三、其他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1.营业税

2003年1月1日以前,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国税发【1993】149号)2003年1月1日以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2】191号)

2.增值税

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2】420号)

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9】585号)

3.企业所得税

一般性规定:

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重组规定:

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财税【2009】59号)

4.印花税

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书立的书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国税发【1991】155号)

从2008年9月19日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保持1‰。

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财税【2005】103号)

四、有关征管规定

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时间

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

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纳税地点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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